《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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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质量管理标准宣贯宣贯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一一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二二 全省目前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的企业共204家,其中二级专业资质企业27家,占13.2%,三级专业资质企业177家,占86.8%。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共6章、48条、8个附件。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总 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2、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以及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标准。第三条 鼓励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做强做大,加大科研经费投入,研发高性能预拌混凝土并申请专利。总 则l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总 则企业或分厂(分站)向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外的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时,企业或分厂(分

3、站)所在地主管部门应配合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监督检查。在动态系统中,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可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和记分告知单。总 则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业主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各方主体责任。企业、分厂(分站)管理 第六条 企业或分厂(分站)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本标准规定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证后方可在资质证书(备案证)注明的生产地址和承包工程范围内从事生产预拌混凝土活动。企业、分厂(分站)管理 l第七条 企业设立分厂(分站)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三年以上;(

4、二)其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l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分厂(分站)管理 分厂(分站)的工程技术人员、厂房、设备设施、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应单独配置,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应符合本标准要求。企业应加强对分厂(分站)生产质量管理,并对分厂(分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分厂(分站)管理 新旧预拌混凝土管理标准分厂(分站)设立条件差异对比新旧预拌混凝土管理标准分厂(分站)设立条件差异对比 序序号号分厂(分站)条件分厂(分站)条件新标准新标准原办法原办法1 1企业应取得

5、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三年以上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三年以上无此要求无此要求2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15人,其中工程技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术人员不少于l0l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不少于5 5人)。此条要求暗含企业要达到二级企业标准人)。此条要求暗含企业要达到二级企业标准无此要求无此要求3 3分厂(分站)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分厂(分站)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 3人人分站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分站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 5人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

6、称的人员不少,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于2 2人人4 4分厂(分站)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分厂(分站)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应符合本标准要求,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分厂(分站),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分厂(分站)分厂(分站)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分厂(分站)试验室及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应符合原办法要求检测人员应符合原办法要求5 5考虑到是质量管理标准,对分厂(分站)规划、环保没有提出具考虑到是质量管理标准,对分厂(分站)规划、环保没有提出具体要求,但分厂(分站)规划、环保还是要符合有关规划、环保体要求,但分厂(分站)规划、环保还是要符合有关

7、规划、环保要求要求场地通过规划、环境保护审查批准场地通过规划、环境保护审查批准6 6无此要求,如果分厂(分站)生产能力达不到无此要求,如果分厂(分站)生产能力达不到2020万立方米也是亏万立方米也是亏本本分厂(分站)预拌混凝土年生产能力分厂(分站)预拌混凝土年生产能力达到达到2020万立方米以上万立方米以上企业、分厂(分站)管理 分厂(分站)实行备案制和备案条件核查制。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设立分厂(分站)的,应向分厂(分站)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设立分厂(分站)的,经分厂(分站)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企

8、业在所在地设区市以外设立分厂(分站)的,应在分厂(分站)取得备案证一个月内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企业、分厂(分站)管理 l第八条 企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时应提交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材料,分厂(分站)备案时应提交分厂(分站)材料。l第九条 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申请后,应按照本标准第三章对试验室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试验室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不予发放资质证书或备案证。试验室管理l第十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试验室管理l第十一条 试验室检测人员配备

9、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检(试)验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社会化评审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设计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试验室管理(二)从事相应检测项目工作1年以上且持有经福建省住房城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配合比设计、试块强度、水泥物理力学性能等3个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之一的专职检测试验员(含试验室主任)不少于6人,且上述三个检测项目中每个检测项目应有不少于3人持有其岗位合格证书。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试验室管理l第十二条 试验室主任、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企业或分厂(分站)。试验室管理l第十三条

10、试验室主任在同一企业从业不满2年和检测人员在同一企业从业不满1年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手续。试验室主任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分厂(分站)应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资质原发证机关或分厂(分站)原备案机关提交原试验室主任解聘合同证明和新任试验室主任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聘任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原发证(备案)机关核查后办理变更手续。试验室管理l第十四条 试验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检测能力具备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中水泥、粗骨料、细骨料、粉煤灰、矿粉、外加剂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和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拌合物

11、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等参数的检测能力。以上参数及其指标应根据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适时调整。新旧预拌混凝土管理标准试验室检测能力对比新旧预拌混凝土管理标准试验室检测能力对比 试验室管理序序号号检测检测项目项目检测能力检测能力新标准新标准原办法原办法1 1水泥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抗折强度、抗压强度、氧化镁凝结时间、安定性、抗折强度、抗压强度、氧化镁、氯离子含量、氯离子含量细度、安定性细度、安定性(雷氏夹法雷氏夹法)、凝结时、凝结时间、强度间、强度2 2砂砂颗粒级配、氯离子含量、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颗粒级配、氯离子含量、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石粉含量、压碎值、贝壳含量

12、量、有害物质含量、石粉含量、压碎值、贝壳含量(石粉含量、压碎值仅针对使用人工砂的预拌混凝(石粉含量、压碎值仅针对使用人工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贝壳含量仅针对使用海砂的预拌混凝土企土企业,贝壳含量仅针对使用海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业)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量、含水率3 3石石颗粒级配、压碎指标、岩石抗压强度(仅针对二级颗粒级配、压碎指标、岩石抗压强度(仅针对二级预拌混凝土企业)、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预拌混凝土企业)、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泥块含量、坚固性块含量、坚固性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针片状

13、颗粒含量、压量、含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碎指标4 4掺合料掺合料粉煤灰: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粉煤灰: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三氧化硫含量,矿粉: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矿粉: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细度、需水量比、流动度比、安定性、含水量、抗压强度比性、含水量、抗压强度比5 5外加剂外加剂减水率、含气量、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减水率、含气量、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pHpH值值、氯离子含量、碱含量、凝结时间、限制膨胀率、氯离子含量、碱含量、凝结时间、限制膨胀率、抗压强度抗压强度减水率、泌水率比、压力泌水率比减水率、泌水率比、压力

14、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含气量、凝结时间之差、抗压强度比度比6 6混凝土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抗压强度、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配合比设计、抗压强度、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大含量、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泌水、含气量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坍落度、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凝结时间、表观密度、抗渗性能、泌水、含气量、泌水、含气量试验室管理(二)仪器设备和检(试)验环境1仪器设备配置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检定证明,水泥抗折试验机、压力试验机应具备恒加载和数据自动采

15、集功能。2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检(试)验要求。试验室管理l第十五条 试验室与搅拌站(楼)配料控制系统软硬件应满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化建设有关要求,并与“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三者互联互通。试验室管理l第十六条 试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及检测能力出具检(试)验报告,检(试)验报告应信息准确,数据真实,检测、审核、签发等人员签字应齐全。检测、审核、签发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检测项目岗位合格证书。试验室管理l第十七条 检(试)验流转单、样品、原始记录、检(试)验报告的编号应按年分类流水编号,

16、编号应连续,不得抽撤、涂改,确保检(试)验过程可追溯,并单独建立不合格检(试)验报告台帐。试验室管理l第十八条 检测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立检测试样管理员,负责试样留置工作。试样的分类、放置、标识、登记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程序、环境、数量和要求留置;(二)非破坏性检测、且可重复检(试)验的试样,应在样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7天;破坏性试样,应在样品检(试)验后留置不少于3天。水泥封存样保留不少于40天。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建立以试验室为核心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技术和检测人员业务培训,制定仪器设备、检测人员、作业指导等试验室管理制度,编制企

17、业及其分厂(分站)质量手册,确保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二十条 在天然砂资源匮乏的地区要积极推广人工砂,严格控制净化海砂使用范围。未经净化处理或净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严禁净化海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宁波是我国最早在建设工程中大量使用净化海砂的城市之一,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也是在总结宁波等地使用净化海砂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但宁波市政府于年月日起全面禁用海砂。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二十一条 人工砂或净化海砂应采用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供应的成套设备生产。企业或分厂(分站)可自行生产,或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人工砂或

18、净化海砂。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二十二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建立进厂原材料台账。原材料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筒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严禁混仓。(二)厂区内砂、石等原材料堆场应进行硬化处理,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设置隔墙分仓堆放,净化前后的海砂还应有严格的隔离措施。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二十三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厂的原材料应取样复验,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二十四

19、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可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按有关规范标准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砼常用配合比表,并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验证,当原材料产地(厂家)、品种、质量等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二十五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通过试验确定预拌混凝土所使用的掺合料品种及其掺量。预拌砼掺合料应使用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粉煤灰或磨细矿渣。预拌砼掺合料最大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使用单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4(大体积混凝土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2);使用多种掺合料时,掺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3(大体积混凝土掺

20、合料与水泥比例不得超过1:1.5)。当水泥中混合材掺量在20%以上时,混合材超出部分应计入掺合料掺量。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使用前一条款规定外其他品种掺合料,或掺合料掺量超过前一条款规定允许范围的,企业或分厂(分站)应事先取得需方的书面同意,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情况书面报告需方和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南京市规定:混凝土平均碳化深度大于2.5mm或最大超过4mm的,不得评审为优质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二十六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应建立出厂预拌混凝土台账,并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及合同要求,对运送至交货地点的

21、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需方负责组织实施预拌混凝土质量交货检验,未组织实施或因交货检验不规范造成无法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判定的,视为已交付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要求。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企业或分厂(分站)与需方预拌混凝土在施工现场进行交货检验,并形成交货检验记录。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强度等。坍落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运输车卸料口取样。泵送混凝土强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浇筑地点出料口取样,非泵送混凝土强度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取样。其它质量指标由供需双方根据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在合同中约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二十七条 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以供需双方共同

22、取样送检的标准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为依据,双方应在试块上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强度等级等不可更改的标识,送至双方共同认可的标养室养护,并在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或试验室检验。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二十八条 企业及其分厂(分站)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对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进行判定,交货检验混凝土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宜与结构构件标准养护试件强度评定的检验批划分一致。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评定结果负责,并将评定结果书面告知需方。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强度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不得作为评定和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依据。

23、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有关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及合同规定。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未卸料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予以退货,并做好退货记录;企业或分厂(分站)对被退货的预拌混凝土应妥善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三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严禁加水。向预拌混凝土中加水且使用于工程的,由加水的责任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三十三条 发现施工单位使用超过规定运送时间或已初凝的预拌混凝土,

24、或向预拌混凝土加水的,发现单位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 l第三十四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使用的原材料、砼出厂检验报告等应与配合比通知单一一对应。需方授权人有权检查、核对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配合比等有关资料。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生产情况记录、检(试)验记录及检(试)验报告等内业资料均应建立台账并归档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监督管理 l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监督抽查抽测工作专项经费,确保开展工作必要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具备抽查抽测能力。监督管理 l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

25、测方式对企业或分厂(分站)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抽查抽测情况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主要内容包括10项。这条是纲要性规定,具体在三十七条、抽查抽测规定和动态管理规定。监督管理 l第三十七条 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抽查抽测的项目及其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开展抽查抽测时,应形成抽查抽测记录(格式见附件7),且抽查抽测应符合附件8-18-12规定。(一)抽查。每家企业或分厂(分站)抽查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试验室条件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试验室人员到位、检(试)验和生产数据实时上传情况每半年不少于1次。(二)抽测。每家企业或分厂(分站)抽

26、测掺合料、预拌混凝土质量每半年不少于1次,抽测水泥、砂、外加剂质量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管理 l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企业或分厂(分站)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或生产过程数据;(三)组织比对验证检验等检测能力验证和监督抽测;监督管理(四)抽查抽测发现存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规范标准要求的问题时,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并对企业或分厂(分站)进行动态考核记分;(五)其它需要采取的措施。监督管理 l第三十九条 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或分厂(分站)未备案生产预拌混凝土的,

27、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停止生产或停止超越资质生产,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无资质(超越资质)或未备案供应的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混凝土结构构件实体强度进行鉴定。监督管理 l第四十条 主要原材料进厂检验或混凝土质量出厂检验弄虚作假的,主管部门应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由其供应的预拌混凝土的在建工程的混凝土构件实体强度按检验批进行鉴定,且对整改期间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强度还应进行跟踪监测。监督管理 l第四十一条 企业或分厂(分站)采用净化海砂或未经净化处理(净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配制预拌混凝土,且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结构的,主管

28、部门应责令企业或分厂(分站)改正,并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的所有构件的氯离子含量和砼强度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一步处理。同时,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管理 l第四十二条 企业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或出现第三十九四十一条情况并经鉴定混凝土实体强度或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立案查处。监督管理 l第四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试验室现场考核、资质许可、分厂(分站)备案、动态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及时纠正下级主管

29、部门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给予通报:(一)发现企业或分厂(分站)存在按规定应予以记分的情形但未实施记分的;监督管理(二)现场考核、资质许可、分厂(分站)备案时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的;(三)在抽查抽测等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监督人员的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 l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所称分厂(分站)是指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注明地址外设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分支机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是指企业或分厂(分站)内部专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性能等混凝土

30、专项检测工作的部门。其它 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视随机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一个或若干个受检企业或分厂(分站),或随机检查某一个企业或分厂(分站)生产活动中一项或若干项内容的抽样监督执法检查活动。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混凝土性能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的监督执法检查活动。其它 l第四十五条 省级相关行业协会应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的信用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l第四十六条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后,主管部门应核实情况并依法处理。其它 l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

31、设厅负责解释。l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的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建20084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有效期至2017年12月。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l一、主管部门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分厂(分站)实施动态考核管理。当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况时,除责令其改正外,还应给予企业或分厂(分站)相应记分。对分厂(分站)记分的同时对其所属的企业同样分值的记分。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每次记100分。1分厂(分站)未备案生产预拌混凝土的(对企业进行记分);2经监督抽测砂氯离子含

32、量大于等于0.03%(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或贝壳含量大于10%(按质量计);3经监督抽测砂贝壳含量小于等于10%但大于等于3%(按质量计)且用于配制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结构使用的混凝土;4经监督抽测预拌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六)出现上述第(一)(五)条(除第(三)条9款外)情况之一后,经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检测鉴定结构混凝土强度或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次加记30分。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l二、企业或分厂(分站)记分以两年为一记分周期,记分周期到期后自动归零重新记分。l三、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

33、记分前,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违规事实,填写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格式详见附件)且由企业或分厂(分站)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后实施记分登记。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企业或分厂(分站)拒不签字确认的,监管人员注明情况后提请主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企业或分厂(分站)相应记分。l四、企业或分厂(分站)对监管人员记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及时反馈。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企业或分厂(分站)对主管部门已实施的记分有异议的

34、,应在实施记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及时反馈。如经核实需对已实施的记分进行修改的,实施记分的主管部门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记分修改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l五、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时,应给予相应的处理。(一)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分厂(分站)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必须参加全省集中教育培训:1一次监督抽查被记分达30分及以上的;2记分累计达60分及以上的。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企业或分厂(分站),由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其参加集中教育培训。预拌

35、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二)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厂(分站)负责人:1记分累计达80分及以上的;2企业或分厂(分站)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厂(分站)负责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由所在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三)企业或分厂(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对其实施差异化动态监管:1记分累计达80分及以上的,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黄色监管。黄色监管是指在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条件年审时重点核查企业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情况。2记分累计达

36、100分及以上的,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红色监管。红色监管是指在企业资质或分厂(分站)备案条件年审时全面核查其资质条件或备案条件。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红色监管后,企业或分厂(分站)记分相应减掉100分。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l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中建立“预拌混凝土企业与分厂(分站)违规记分及处理”子系统。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分厂(分站)实施记分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管理时,均应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中执行。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 l七、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开展企业或分厂(分站)动态考核管理工作

37、进行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如发现企业或分厂(分站)存在应给予记分的违规事实时,应责成企业或分厂(分站)所在地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记分。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信息系统预拌混凝土质量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系统实施案例系统概述系统概述v系统所要达到目标:实现预拌混凝土从系统所要达到目标:实现预拌混凝土从 :1.1.原材料检验原材料检验 2.2.设计、生产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 3.3.搅拌楼实际生产投料量搅拌楼实际生产投料量 4 4.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5 5交货检验交货检验 6.6.标养、同条件试块检验标养、同条件试块检验 等各个等各个环节相关信息的取得、展现、应用。并通过混环节相关信息的取得

38、、展现、应用。并通过混凝土生产流水号实现与现有的凝土生产流水号实现与现有的“福建省建设工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监管系统程检测信息监管系统”、“质量安全日常监督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动态管理系统动态管理系统”信息对接和交互,形成预拌混信息对接和交互,形成预拌混凝土从使用原材到结构实体检测数据的质量跟凝土从使用原材到结构实体检测数据的质量跟踪体系。踪体系。系统概述系统概述 系统提供:实际投料配合比和生产配合比不相符的预警,低于最小水泥用量预警,掺合料比例超标预警,出厂检验、交货检验、标养、同条件试块强度与设计强度差异的预警,自动评定检验批试块强度及评定不合格预警,并提供各类信息查询、统计,从而做到预拌商

39、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生产过程有记录,质量问题可追溯(通过唯一流水号,打击无资质生产)。系统采集的数据内容v预拌混凝土企业搅拌楼数据采集工作分为:称重预拌混凝土企业搅拌楼数据采集工作分为:称重设备计量数值采集和搅拌楼配料控制系统信息采设备计量数值采集和搅拌楼配料控制系统信息采集。集。v1 1)搅拌楼数据采集器实时采集称重计量设备,收)搅拌楼数据采集器实时采集称重计量设备,收录了水泥、砂、石、水、煤灰、外加剂等实时投录了水泥、砂、石、水、煤灰、外加剂等实时投料量数据;料量数据;v2 2)生产任务单信息采集,收录了对应生产的每生产任务单信息采集,收录了对应生产的每盘混凝土所供应工程信息、强度等级、浇筑部

40、位、盘混凝土所供应工程信息、强度等级、浇筑部位、坍落度等信息数据;坍落度等信息数据;v3 3)根据设计配合比编号调取检测监管系统的配根据设计配合比编号调取检测监管系统的配合比设计信息,获取该配合比报告下各原材检验合比设计信息,获取该配合比报告下各原材检验信息;信息;系统数据的展现方式系统数据的展现方式系统数据的展现方式系统数据的展现方式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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