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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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了解知识点】 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式作品中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新发展,数据库和多媒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网络传输与复制权、与发行权、与传播权以及网络传输中的“权利重合”等著作权问题, 【掌握知识点】 数字作品的概念, 【重点难点】 重点:计算机信息网络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答: 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地位的提高 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促进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和系统化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促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自身变革和发展。 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和趋同化 第一节

2、 计算机信息网络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广泛触及和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给人们带来了过去不曾想象的信息能力和极低的信息应用成本,同时,也给人们的信息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道德观念,乃至行为规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并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这样自然而然地影响着作为人们行为规范总和的法律,其中影响最大的法律莫过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地位的提高 在网络社会中,对信息或知识的占有与使用将成为该社会状态中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 技术的发展可以促进知识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和系统化 1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

3、代表的现代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社会的产业结构和就业人员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改变 2 、网络技术以及网络产品的的开发与传播领域的从业人员不断增加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促进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自身变革和发展 1 、随着信息网络化的拓展和深化,出现了新的立法领域 2 、已经提到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客体来自于知识或信息产品,其保护的结果是使其资产化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和趋同化 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和趋同化可以进一步活跃网络技术或网络信息产品的国际交易,有可能对信息技术或网络技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进行最佳的国际资源分配。 第二节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数字作品概述

4、、 所谓 数字技术, 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文字、数值、图形等)的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再进行组织、加工、存储、传输,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还原成原来的信息形式的技术。 、数字作品 :是指以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的各种作品。包括文字、动画、电影电视等传统作品的数字表达形式的数字化作品。还包括从其被创作之时就是用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表达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多媒体等数字式作品。也就是说, 数字作品包括数字化作品和数字式作品 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对知识产权若干保护内容以及传统作品的保护方式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但现行的著作权法

5、并没有直接涉及到数字化的问题,数字化已经对现行的著作权法提出了若干新问题 、数字化作品的可著作权性问题 著作权法对构成著作权作品的要求是,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并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数字化作品之所以要被保护的原因就在于其易复制性,因此数字化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由于数字化作品的创作过程比较复杂、牵涉的人员比较多,确定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也就相应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数字化作品开发过程中的著作权处理问题 如何建立一个既合法合理,又简便可行的作品著作权使用管理机制就成了数字技术及其产品的出现给现有著作权制度带来的一系列新

6、问题中最核心和实际问题。 数字式作品中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象 数字式作品的最初创作出来时就是以二进制编码形式表现的作品,据此则主要的数字式作品可以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多媒体等,所以数字式作品中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对象就是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多媒体等。 众所周知,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同计算机的应用是分不开的,因此数字技术的发展给原有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巨大冲击的,首先是数字式作品当中的计算机软件的出现 关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首先遇到的就是哪一种法律保护合适的问题无论是单独的著作权法还是单独用专利法都将不能全面保护计算机软件,两者各有利弊因此制度单独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在其中结合专利

7、和著作权两种保护方式,并删除其中不适合软件保护的内容就成了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数据库与多媒体的知识产权保护 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所谓数据库就是指围绕某一特定目的收集起来,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互相联系的一大批信息的集合。 世界各国保护数据库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三类: 以编辑著作保护 在著作权法中单独作为作品一类型,而与文字、音乐、计算机程序等并列。 单独立法加以保护 多媒体的知识产权保护 多媒体时代的主要特点是:将过去一种形态或媒体的处理若融入了多种媒体的全面处理。 、多媒体的制作过程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通常,一个多媒体作品的诞生需要经过素材收集、数

8、字化、编辑或综合等步骤,因此在其创作的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要利用到大量的单一媒体信息素材,而这些素材多为他人的智力劳动产物,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因此,现行的著作权法的有关制度就可能会限制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可能导致两种结果:一是指作者们尽可能地避免利用存在著作权的素材,这样,多媒体技术提供的技术技术优势将丧失殆尽,多媒体作品也无法继续生成。另一种更可能的结果是,制作者们根本不理会著作权法的要求,肆无忌惮地无偿使用别人的劳动成果。当然,其制作的作品也可能被下一个制作者无偿使用,导致恶性循环。 对于多媒体出现给现有著作权制度所带来的最紧迫的问题,一些国家是通过建立民间的著作权管理集体,统一代表著作权人

9、同多媒体著作者洽谈著作权使用许可事宜的方式来解决,如我国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多媒体作品的作品类型 用著作权法律对多媒体作品进行保护,学术界并无异议,学术界有争议的是多媒体作品的类型归属。首先争议的是有没有必要为多媒体作品单独设一类作品。其次,根据伯尔尼公约中对汇编作品的定义,我们可以推知,多媒体作品也是汇编作品的一种。事实上,多媒体引起的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实际操作问题,毕竟如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意才是国内外多媒体制作者最感棘手的问题。 、多媒体作品的版权 传统的版权法一般都认为一项作品只能拥有一个版权,这种看法适用在多媒体作品上就会造成困难。 、多媒体的未来问题 使用多媒体可以对各

10、种形式的信息进行一元化处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可以想象越来越多的人会加入到多媒体作品的制作过程中来,于是计算机将成为一般大众的交流工具,而且由于互联网是跨越国界的,因此其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更加复杂化。 网络传输的著作权问题 网络传输是指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把有关信息从一个地方传输到另一个地方,而且它还具有交互性的特点,是现代信息传播技术和方式的重大发展,但同时也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传输与复制权 复制是现有著作权制度当中做基本的概念,其准确的定义在各国的著作权法当中都是不同的我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复制定义为“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

11、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这些复制行为的共同特征是形成一份或多份的永久复制件。而在网络上传输作品,当一部作品从一个网络用户传输到另一个网络用户。或者在用户计算机上与在线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之间传输,随之作品就会进入接收者的计算机内,产生临时性复制行为和一次性的复制件。目前,知识产权界争论的是,这种临时性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网络传输与发行权 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在数字传输网络上的传输与存储,将事实上成为在社会公众中发行作品的一种新的方式。也有的学者认为,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向公众传输的行为不属于“发行”,至少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行”。 由于我国现有的著作权法体系不承认“暂时(或临时

12、)复制”,因此发行概念中的“作品复制权”仅指有形物体形成的复制件。因此著作权法当中的发行权,也不能适用于网络传输。 、网络传输与出租权 出租权可以作为发行权的一种,也可以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尤其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看到视听作品和数字作品出租权中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因此出租权越来越受到各国知识产权界的关注,但是出租权能否使用与网络传输同样取决于对“复制件”和“有形物”的解释。 、网络传输与传播权 传播权是著作权人以及相关权利人控制文字、电影、录音制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的另一重要权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年通过的和对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最积极的反应就是分别向作者

13、、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赋予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和录音制品,以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这种权利覆盖了按需交互性的网络传输,也意味着公众成员通过计算机网络接触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将受到该权利的控制。 、网络传输中的“权利重合” 从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传输虽然是一种行为,但同时涉及几项权利。对于这种“权利重合(或称“权利复合”)”是采取一种支持还是限制的态度,关系到版权制度的基本理论和发展方向。 由于网络传输是一种新兴的融合性的作品使用方式,与现有著作权保护体系中独立的权利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而“权利重合”现象恰好反映了这种矛盾冲突,在将网络传输这一作品使用方式纳入到著作权保护体系时。应当全面考虑网络传输行为涉及到的各种权利,尽量避免“权利重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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