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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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 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要结合交法76条规定交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 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 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 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律师释义】交通安全法地76条。两个重点:1、强制保险优先赔付,剩余 由侵权法规定。2、归责原则二元化:机动车与机动车一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行人)10%无过错责任,90%过错责任。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 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 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 发生的场所在道路范围内,道路为可供于公共通行的一切场所,包括道路

3、, 胡同等。2. 行为的性质是交通运输行为比如在汽车修理厂院内把人压死事件不是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不含自我的单方责任。自己造成的损害不算交通事故责任。比如自己开车把广告牌撞坏,不算交通事故责任。【律师释义】租赁借用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1、保险公司一交强 险范围赔偿,2、使用人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赔偿责任(补差),3、所有人承担 过错责任。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 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 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为最后受让人,即现在机动车使用人。【律师释义】

4、买卖转让未过户情形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保险公司交强险范 围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补差。法理:车辆“交付”即所有权转移,未过户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为最终受让人。如:甲把拼装车卖给乙,乙又卖给丙,受让人为丙。 转让人为甲,不包含乙。【律师释义】非法转让机动车的连带赔偿责任。无免责事由。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 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承担垫

5、付责任。加大对被侵害人的保护。例题:甲有一辆机动车被乙盗窃,乙对汽车擅自涂改发动机号,乙卖给不知 情的丙,丙在行使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盗抢的人使用机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不适用本条款。【律师释义】盗抢车辆交通事故损害,盗抢人担责。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是 义务而不是权利。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 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 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 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律师释义】

6、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财政部、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部务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通 过,并已经国务院同意,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 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 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 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 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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