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纳税处理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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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财讯财税研究院吴健一、增值税改革与营改增二、“营改增”新政解读三、营改增后的财务处理技巧四、疑难问题分析及应对第一部分 增值税改革与营改增 一、营改增前发生业务的处理二、增值税转型改革三、营改增改革四、全面营改增的内容与意义五、涉税风险分析(一)5月1日之前售房款已缴营业税,5月1日以后发生退房如何处理?(二)差额计税不足扣除部分如何处理?(三)税收检查补缴税款的如何处理?(四)原增值税纳税人期末留抵额可否抵扣应税行为销项税额?一、营改增前发生的业务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序号类型特点1生产型增值税 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2收入型增值税 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增值税3消

2、费型增值税 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购入固定资产已纳增值税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行业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全国范围全部行业全国范围(一)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征税对象分类1分类2货物有形资产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劳务(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7个现代服务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生活服务业u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u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u2012年1月1日起,

3、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u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二)营改增试点情况u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u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u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u至此,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业。u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

4、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营改增纳税人情况营改增减税情况纳税人类型户数(万户)纳税人类型减税(亿元)一般纳税人113试点纳税人3133小规模纳税人479原增值税纳税人3279小计592小计6412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情况新增试点四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元,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二是扩大抵扣范围。即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纳税人都

5、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四、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内容与意义(一)全面推开营改增的主要内容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1.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3.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4.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

6、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二)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意义1.加强行业征管2.增加遵从成本3.增加税负五、营改增涉税风险分析建筑业营改增问卷调查结果序号调查项目家数占比1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建筑行业长期发展28100.00%2推行建筑业营改增后,会导致企业税负大幅增加2485.71%3推行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不会太大414.29%4推行建筑业营改增后,会导致税负大幅减少00.00%5已作好充分准备,欢迎建筑业营改增推行越快越好517.86%6尚未充分准备,希望建筑业营改增暂缓推行1760.71%7有所准备,国家什么时候推行建筑业营改增都可以621

7、.43%【例1】某项工程,工程材料设备等55,人工费用35,利润10.营改增前:应纳营业税=100*3%=3;营改增后:简易征收应纳增值税=100/(1+3%)*3%=2.91一般纳税人(假设工程材料设备等都能取得17%专票):应纳增值税=100/(1+11%)*11%-55*17%=9.91-9.35=0.56。1.抵扣不足增加税负;2.担心老项目税负增加;3.纳税和核算方式调整增加负担。营改增为何会增加税负?第二部分 “营改增”新政解读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二、税率与征收率三、征税范围四、应纳税额的计算五、纳税地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六、税收减免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

8、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一)增值税纳税人(二)纳税人的分类增值税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原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

9、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改值的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10、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2)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1.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2.年应税销售额的构成【例2】试点前年的年应税销售额如何确定?差额计税如何处理?【例3】原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是否需要重新登记?【例4】

11、兼营销售物与应税行为应如何适用一般纳税人标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国税发1994186号: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四)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纳税人的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

12、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五)扣缴义务人1.合并纳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2.汇总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

13、,可以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四)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二、税率与征收率税目税率一、交通运输业3%二、建筑业3%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3%六、娱乐业5%-20%七、服务业5%八、转让无形资产5%九、销售不动产5%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一)营业税税率(二)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税率与征收率类型税率适用范围征收税基本税率17%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规定除外。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低税率13%(1)粮食、食用植物油;3%(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

1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6)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零税率0出口货物,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三)营改增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

15、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的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不动产征收率5%。(四)增值税征收率(五)预征率跨县(市)建筑劳务2%;销售不动产预征率为3%。营改增后税率与征收率应税行为征税范围税率征收率原营业税税率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11%3%3%邮政服务11%3%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11%增值电信服务6%建筑服务11%3%金融含融资性售后回租6%5%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5%其他现代服务6%5%、3%3%、5%生活服务6%5%

16、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1%5%其他无形资产6%5%销售不动产11%5%5%五、纳税地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地点应税行为情形纳税地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一般规定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特殊规定建筑业劳务应税劳务发生地转让无形资产一般规定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特殊规定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在地销售不动产一般规定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1.营业税纳税地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地点纳税人情形纳税地点纳税人固定业户本地经营一般规定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总分机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经批准可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外出经营持外管证机构所在地没外管证销售地或劳务发生

17、地未向经营地纳税的由机构地补征非固定业户一般规定 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特殊规定未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缴税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征扣缴义务人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2.增值税纳税地点3.营改增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固定业户一般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报纳税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各自所在地申报纳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一般规定向应税行为发生地申报纳税未向发生地申报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 向其

18、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缴纳扣除的税款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界定纳税人 一般规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指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当天(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营改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规定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提供建筑服务、

19、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形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

20、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一般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六、税收减免(一)减免税权的放弃与免税和零税率的选择适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二)起征点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

21、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三)小微企业暂免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一、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22、(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四)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和技术维护费抵减税额 二、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

23、理【例5】A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5000元。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例6】B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值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5000。(二)会计处理(五)主要减免税项目 1.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3号 3.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

24、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42号 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国税发(1993)149号:土地所有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营业税。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7.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9.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10.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1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12.婚姻介绍服务。13.殡葬服务。14.残疾人员本人

25、为社会提供的服务。15.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16.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17.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18.个人转让著作权。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2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22.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2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

26、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25.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26.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27.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28.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9.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0.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31.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

27、有的收入。32.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3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34.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35.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36.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37.下列金融商品转

28、让收入。(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38.以下利息收入。(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

29、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七、征收管理(一)征收机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二)专用发票的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三)专用发票的代开(七)暂停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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