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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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贵州普安宏兴为业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一、安全检查制度一、每月至少由矿长组织、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以及安全管理部、技术部、调度室、采、掘、通风、机运队队长参加的一次全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编制整改方案,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二、每旬由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管理部、技术部、调度室、采、掘、机运、通风队队长、技术人员对井下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三、日常的安全检查由每班的矿级带班领导、带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负责。值班人员每班值班时,必须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各

2、系统进行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进行处理。四、各生产班组在作业前,必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小班电工、瓦检员、作业班组安全班长自查当班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安全员、队长、值班领导和调度室汇报。由队长或分管矿长及时组织处理。威胁安全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五、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一时还无法整改的作业场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作业。六、矿井安全检查及日常安全巡回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进行综合管理,跟踪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责任单位不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的,

3、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经济处罚。 二、安全办公会制度一、安全办公会议召开时间:每周日晚上19:00时。二、安全办公会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主持,各单位正副职、安全员(值班人员除外)、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者纳入当月工作考核。三、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1、学习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指示。2、总结一周来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按“三落实”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3、对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总结教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今后矿井的安全

4、生产。四、安全办公会议落实的安全整改任务,由安全管理部进行日常跟踪督促检查。对无故不按期完成的单位,按安全奖惩办法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全年的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死亡事故,重伤不超控制指标。为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如下奖惩办法:1、事故的经济处罚(1)对轻伤的处罚发生轻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所在队组织事故分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罚款50200元;(2)对重伤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

5、罚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由安全矿长组织事故调查,矿长组织、全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写出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通报全矿;对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200元;对分管领导、值班领导、所在单位队长、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3)对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由公司总经理组织事故调查,组织召开全矿员工参加的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上报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对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500元;对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所在单位队长、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4)对火灾、被盗或其他影响企业形象重大事故的处罚对发

6、生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出现价值1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要进行认真分析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5)对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理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时,第一次对个人罚款50100元,第二次加倍处罚。2、事故的行政追究凡是发生重伤或重伤以上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单位,除执行罚款外,对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四、安全奖惩制度一、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由企业按贡献的大小,给予表彰、奖励: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工

7、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3、抢救事故有功的;4、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有卓越成绩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安全第一责任者的责任:1、不及时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2、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4、由于设备不完善中作业环境不安全发生事故的。三、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发生的,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

8、的;3、发现事故预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以不及时报告的;4、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人员,对安全检查的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五、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1、公司每年都要编制年度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培训计划要在每年的一月上旬编制完毕,上报集团公司批准。2、安全技术培训按照受训人员的不同,分级组织实施,其中矿级主要领导由省级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安全员及特殊工种人员送省内三级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其他生产作业人员由县安全培训中心及矿自行组织培训。3、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和

9、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人转岗,必须经不少于72小时的转岗培训方可转岗。4、对在岗人员每年接受脱产培训不得少于20小时。5、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各类培训都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后必须对受训人员的学习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6、 矿、队在每班的班前会、每周的安全生产活动日结合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和组织安全学习,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六、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制度1、由矿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调度室、采、掘、机运、通风、技术部等有关单位领导组成自查自纠领导小组。2、每月由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自查自纠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

10、的全矿井上、下的安全大检查,将查出的安全隐患编制整改方案,落实资金、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3、每旬由分管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管理部、技术部、调度室、采、掘、机运、通风队队长、技术人员对井下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4、日常的安全隐患排查由每班的矿级带班领导、带班队长、安全员、瓦检员负责。值班人员每班值班时,必须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各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进行处理。5、各生产班组在作业前,必须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小班电工、瓦检员、作业班组安全班长自查当班无法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向安全员、队长

11、、值班领导和调度室汇报。由队长或分管矿长及时组织处理。威胁安全时,要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人员进行处理。6、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一时还无法整改的作业场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7、安全管理部负责对矿井安全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对责任单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凡不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七、事故(工伤)汇报制度1、事故(工伤)发生后,现场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汇报。2、事故(工伤)发生后当班安全员应立即进行现场勘验,作好记录

12、,汇报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3、非人身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给予从重处罚。4、汇报人员要如实汇报事故(工伤)经过及事故(工伤)类型等,不得夸大或缩小事故(工伤)事实。5、事故(工伤)发生后,汇报人要如实说明姓名、单位、职务。6、调度室、安全管理部要认真作好事故(工伤)记录登记,并及时向矿长、总经理汇报。7、矿领导接到事故(工伤)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负责向总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八、安全情况汇报制度1、安全员实行班后汇报、填写安全日志记录制度。2、汇报内容:当班全矿工作情况、隐患排查处理情况、“三违”情况。3、安全员汇报情况要真实,严禁夸大或缩小隐患情况。4、对生产过程中遇有重大安全隐患或危

13、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安全员必须现场电话汇报调度室及有关领导,并监督整改;对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要立即指挥现场人员撤到安全地点。5、其他人员有权对班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发现的“三违”情况汇报安全管理部。6、安全管理部对安全员及其他员工汇报的安全隐患及举报“三违”情况要认真记录,并跟踪调查处理。7、安全管理部对安全员及其他员工汇报的重大隐患或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要及时向矿长、总经理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九、事故追查(报告)制度1、一般的事故调查和“三违”的追查处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报矿长批准;轻伤以上的安全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事故调查由安全管理部和技术部负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由安

14、全办公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处理。2、事故责任单位或现场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汇报调度室,一般事故由在场的值班领导、队长、安全员组织处理;现场人员处理有困难的,由矿长直接组织人员处理。3、安全管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8小时内组织对事故的追查分析。4、事故追查分析,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必须参加,不参加者负全部责任。5、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现场情况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得虚报。6、事故追查分析,本着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查明原因、责任到人、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原则进行追查分析,责任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事实。十、入井检身和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1、每班井口岗值班检身员要严格

15、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2、检身员对每一位下井的员工要仔细检查其口袋、矿帽、鞋子、工具袋、矿灯等,避免烟火及失爆矿灯下井。3、对入井前喝酒的员工要坚决制止其下井,不听劝阻的要立即向安全矿长或值班矿长汇报。4、禁止穿化纤衣服的员工下井。5、对当班出入井人员及出入井时间要作好详细的记录,发现超过下班时间2小时有人员不下班时,要查明原因。对原因不明的未升井人员,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6、从井下带公物升井的,要认真做好登记。7、井口检身员必须在值班室交接班。8、人员入井必须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上井后及时交灯换牌。严禁上井不交灯或私自留作他用,没有灯牌者必须持调度室的证明信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否

16、则不准下井。十一、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为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完善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促进煤矿安全良性发展。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技术是在煤矿生产全过程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措计划,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二、安全技术的制定要结合现场实际,做到有超前性、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三、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一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二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其它安全技术问题。四、安全技术的审批程序:1、对矿井安全环境、生产环境至关重大,

17、危及矿井安全生存;危害、危险因素增大需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属重大安全技术问题。2、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工程量大,需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属重要安全技术问题。3、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属重要安全技术问题。4、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由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属一般安全技术(含其它安全技术问题)问题。五、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一)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

18、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2、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3、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5、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6、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

19、于或等于20立方米/分钟、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平方米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规定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137条之规定。7、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8、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

20、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9、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10、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11、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工作时,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12、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1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

21、批。14、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详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70条之规定)。 (一)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先由分公司业多部门编制,并对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做论证和设计优化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分公司总经理审批拟文并附相关资料上报集团公司图纸、概算书、文字说明、行文报告等集团公司安全技术部组织会审、签字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交办公室打印、行文煤管局审批。六、一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一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2、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

22、措施;3、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4、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5、安全技措工程计划;6、改变矿井一翼的通风方案; 7、指定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二)一类重要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先由分公司业务部门编制,并对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做论证和设计优化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报矿长、分公司总经理审批,报总公司备案。七、二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二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2、“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措施;4、一般安全技措工程设计、措施;5、巷道贯通措施;6、涉及到“一通三防”的机电运输安全技

23、术措施。(二)二类重要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业务部门技术人员编制业务部门领导审查合格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报矿长、分公司总经理批准下发执行。八、一般安全技术问题:(一)一般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采、掘、修、通工作的局部安全技术措施;2、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3、作业规程的修改、补充措施;5、有关安全生产的正常预报、业务通知书、技术业务委托书。 (二)一般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根据现场安全生产需要业务部门技术人员编制业务部门审批分管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下发执行。九、其它安全技术问题: (一)其它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排放瓦斯措施;2、井下电气焊措施;3、其它临时性

24、的施工措施。 (二)其它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1、排放瓦斯措施审批程序:通风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组织排放地点的施工单位、机电部门、安全管理部、通风队、辅助救护队、调度值班领导进行会审下发执行。2、井下电气焊措施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分管机电工程师(或机电矿长)组织机电队、通风队、安全管理部汇审人员签字报总工程师、矿长批准下发执行。3、其它临时性的施工措施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总工程师组织汇审,会审人员签字报矿长批准下发执行。十、具有安全技术编制审批权的人员为:业务部门负责人、工程师、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十一、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修改补充

25、:(1)工程开工前,由技术人员向施工单位管理及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并签字;(2)工程施工中,遇情况变化,由技术员及时编制针对性的补充措施按前述规定进行审批执行;(3)作业规程由技术部每月组织复审一次。十 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为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在矿井采掘及其它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和施工设计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工程月度验收和竣工验收单项工程按设计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采掘、通风、机电按行业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验收。2、坚持矿井安全质量每班“三检查”制度,即接班时由接班队长、安全员、班长与交班队长、安全员、班长进行检查,班中队长、安全员、班长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质量进行巡回检查,交班时与

26、接班队长、安全员、班长进行检查,发现安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处理。3、由生产、安全、技术部门在上、中旬对安全工程质量进行旬检,月终进行检查验收。4、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和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停产进行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十三、顶板管理制度1、每个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以上的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工作面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2、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底板松软时,必须穿柱鞋。3、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开工前,班组长工和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

27、准工人进入工作面,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当发现有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排除前,班组长、安全员不得离开现场。4、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严禁采煤。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好、顶板完整、无绳断绳、甩钩等危险的安全地点进行作业。放顶前,要对工作面的支架进行全面检查、加固,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专人观察顶板。5、巷道掘进时,必须制定防止瓦斯、透水、和冒顶堵人的安全技术措施。6、加强巷道的维修,经常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矿进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维修井巷支架时,要制定防止顶板冒落伤人及堵人的安全措

28、施。7、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失修支架的里面进行工作。撤换支架时,应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并应先支后撤,严禁连续拆除支架空顶作业。8、维修旧巷道时,必须首先进行通风、检查瓦斯,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二氧化碳低于1.5%时、井下空气成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时,方准进入该地点进行维修。第二章 矿井“一通三防”及放炮一、瓦斯检查汇报制度1、瓦检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2、瓦检员所携带的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3、瓦检员必须按通风工程师规定的瓦斯检查地点、次数、路线、时间进行矿井瓦斯检查,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

29、定进行处理。4、下列地点必须设点挂牌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1)采煤工作面:进风、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处;(2)掘进工作面:局扇进风、掘进工作面、回风、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处;(3)高冒区或瓦斯涌出异常地点,密闭与栅栏处。(4)矿井总回风巷、机电峒室。5、瓦检员不得空班、漏检、少检、假检,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日报“三对口”,瓦检员必须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升井后必须到调度室填写瓦斯日报表。6、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瓦斯积聚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停电停风区域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调度室和

30、矿值班领导汇报。7、任何人严禁进入盲巷和瓦斯超限区。8、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9、通风瓦斯日报矿长、总工程师必须每天审查签字。10、井下瓦斯排放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二、防治瓦斯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1、井下所有巷道和作业地点都必须分配有足够的风量,杜绝无风、微风、局扇循环风,杜绝不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和串联通风。2、加强盲巷管理,严禁瓦斯积聚。独头巷道局扇停风,必须撤人,设置栅栏,对停风时间超过24h的独头巷和瓦斯浓度超过3的地点,必须在24h内封闭。3、加强爆破管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爆破地点,爆破时必须使用水炮泥和炮泥,爆破母线与电源线要分开悬

31、挂,并杜绝明接头,坚持“一炮三捡查”“三人联锁”爆破制度。严禁反向装药,放空心炮,放糊炮和明火电源爆破;爆破前必须按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要求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在可能进入受爆破威胁区域的通道上站好岗或设好警标后,才能爆破,对处理煤仓堵塞的爆破,由施工单位报专项措施经审批后执行。4、井下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排放措施进行排放。在排放瓦斯过程中,必须采取控制风流进行排放,严禁一风吹。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放瓦斯回风流经过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派人警戒。5、井下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保持完好,杜绝失爆。采掘工作面的电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指定人员每班一检查,每周一大检查;其他电器设备由机运队按规定进行检查处理,机电

32、部每周进行一次全矿井防爆设备检查;井下电器设备维修、更换时严禁带电作业。对无计划停电、停风,矿有关部门必须组织追查分析,并严肃处理。有计划的停电、停风,由停电、停风单位按规定提前提出申请,经矿领导、调度室批准后方准进行;加强主扇管理,防止主扇随意停电停风。6、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和风流变化情况。当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采取措施对火区进行封闭,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工作。7、加强教育,强化检身,严禁携带烟火入井。8、加强瓦斯抽放管理,不断提高抽放率。9、加强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确保其运行正常,各种数据准确。三、瓦斯排放制度1

33、、局扇因故停风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都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有组织的进行排放。2、排放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排放回风系统内必须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警戒位置,断电范围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2)排放回风流与全负压风流汇合处瓦斯浓度不大于1.5。 (3)排放时必须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并在措施中明确控制风量方法。 (4)排放结束后,巷道内各处瓦斯均低于1.0时,方可向巷道内送电并恢复作业:3、组织排放时要指定现场负责人,排放前由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工程师进行排班。4、巷道内瓦斯浓度小于3时,可由瓦检员自行排放,超过3必须进行组织排放,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拉循环风。5、全矿停风时排放瓦斯顺序由

34、矿总工程师确定。四、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4、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5、瓦斯喷出区

35、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6、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二)、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的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0.

36、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三)、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安装前要先检查机械的防爆性能是否良好,零部件有无缺损。局扇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局扇位置距离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以免发生循环风。附近不得有滴水或积水,进风口5m内不得存放设备材料及煤、矸等杂物。局扇应安装稳固,垫高300mm以上,如需吊挂,必须采用高强度的多股铁丝捆绑牢固。 风机电缆要悬挂好,多余的电缆长度,不准盘在地上,可以多走回路或加大悬垂弧度,用木钩挂在巷道壁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两根电缆的上下距不小于50mm。胶皮风筒不得与高低压电缆悬挂同一侧,交叉时电缆须在上方并留有200mm以上的间距。电

37、话和信号电缆应设在动力电缆的上方,保持0.1m以上的距离。电缆上禁止悬挂任何物件。(四)、井下局扇通风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并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期闭锁装置。局扇运转后,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其他设备才能送电。井下停电恢复送电后,不许私自开动局扇,必须先检查瓦斯,局扇及开关附近10m范围内CH4和CO2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开机送风。如瓦斯超限按瓦斯处理操作规程执行。(五)、使用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也不准停风,以免造成瓦斯聚积。有计划停电或检修时,经现场领导同意并采取措施后,局扇司机可以停止局扇运行,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如检修其他电气设备影响该处局扇运转时,必须撤出工作面

38、全部人员,并设置临时栅栏。(六)、遇下列情况时,局扇应紧急停车。1、无单相保护装置的局扇,起动时声音突然发生变化转速减慢,发生单相运转时;2、电缆过热或电机有焦臭味时;3、电机发生故障,局扇突然停止运转时。要立即通知工作面撤出人员,打好栅栏,并向调度室汇报,听候指示,进行处理。五、压风自救设备管理制度为加强矿井安全设施管理,提高矿井灾害应变能力,根据我矿实际情况,对压风自救设备特作如下规定:一、通风队对井下的压风自救设备进行建帐立卡管理。二、安装地点:第一组距工作面2550米,第二组距第一组50米,依次类推,放炮地点及警戒位置处必须安装压风自救设备,每组不少于5个。三、安装完后,由矿安排组织验

39、收,使用单位接管,并负责压风自救器及管路的维护管理,防止丢失、损坏。四、各单位,特别是使用单位要教育员工爱护井下的压风自救设备,严禁破坏及盗窃,一经发现损坏或丢失,一律照价赔偿。五、使用单位每天对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实行专人负责,挂牌管理。六、放炮前必须检查供风情况。若压风自救器无风,严禁放炮。七、安全管理部对全矿井压风自救设备的使用每旬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六、巷道贯通与盲巷管理制度对于巷道贯通,必须遵循下列规定:一、贯通前:1、在两巷道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巷道内不得积聚瓦斯。巷道掘进时必须每次打超前探眼,超前探眼的深度应超过循环进度2m以上,

40、以便准确掌握透口距离。2、在两巷道相距20m时,地测工程师填制贯通通知书送施工单位、通风队及有关部门。3、巷道在贯通前10m时,施工单位必须在贯通透口位置采取加强支护的措施加固巷道支架。4、制定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措施应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情况,明确贯通时通风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作好有关准备工作。贯通时,通风队指定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

41、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施工后,进行处理。二、贯通后,必须立即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瓦斯浓度和风流方向、风量,防止瓦斯积聚。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三、盲巷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在设计和施工中,要千方百计杜绝盲巷的产生。否则,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因地质原因改变施工方案造成的盲巷要加强管理,及时密闭。3、矿通风部门要经常下井检查,发现停工区内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 4小时内封闭完毕。4、掘进工作面因故临时停工的

42、一律不准停风,停风的要立即断电撤人,在巷道口不超过2米的地方打临时扳闭,由于临时停风的掘进队,要派专人在掘进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区,直到恢复供电,采取措施排放瓦斯结束,恢复正常通风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5、永久密闭前距巷道口2米左右,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栅栏条规格不大于200 mm200mm,要钉的牢固可靠。6、永久或临时密闭都必须建立台帐,密闭内外要定期进行防火气样和瓦斯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入台帐,密闭距巷道口不超过5米,并能够有效扩散通风,通风人员可以不采取特殊措施进入栅栏。否则,必须配带呼吸器进入栅栏检查。7、凡打开密闭,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有救护队检查瓦

43、斯,安设局扇风机、风筒,采取措施排放瓦斯。实现正常通风,瓦斯浓度降低至1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进入。8、掘进工作面风筒连接要牢固可靠,防止风筒脱节或被煤、矸挤压不能正常通风,造成工作面无风,瓦斯员要检查风筒连接被煤、矸挤压情况,发现问题要汇报并及时处理。9、为防止永久或临时密闭与栅栏之间的区域缺氧,造成窒息事故,通风部门要定期每旬依次取样分析,对于氧气低于15%的地方,要救护队带机进入检查,非救护队员禁止进入检查。10、凡破坏栅栏或板闭的,视情节轻重,绐予处罚,直至开除矿籍。七、防尘设施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提高“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一通三防”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本矿

44、实际,制定如下防尘设施管理制度:1、加强对员工进行煤矿安全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学习,提高安全和遵章守纪意识,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井下“一通三防”设施,不得损坏和破坏,更不能进行偷盗。2、通风队通防工下井时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通风防尘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3、通风队负责采掘工作面及两巷“一通三防”防尘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拆除。采掘工区负责“一通三防”防尘设施的使用和管理。4、通风队有权对损坏、丢失和不按操作要求使用通防设施的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矿领导处理。5、采掘工作面的皮带运输机和刮板运输机转载点喷雾装置必须齐全,开关灵活,雾化良好,无泄漏,不堵塞,否则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45、。6、采掘两巷的喷雾洒水装置,防尘喷头一个掉落罚款20元。7、转载点防尘管路、喷头齐全、阀口灵活、管路畅通,吊挂在机头正上方不超过500毫米处,且使用正常,否则一处不合格罚司机50元。8、对使用单位丢失防尘胶管一根罚50元,丢失喷头一个罚款20元,对于破坏防尘设施和偷盗防尘设施的人员,一经查出立即开除。9、对防尘设施出现的一般问题,通防工必须及时处理。一次不处理罚20元。10、防尘设施出现丢失、损坏(包括喷头、水幕)必须及时向队长汇报,否则罚通防工20元。11、岩巷掘进工作面要坚持湿式凿岩、冲洗岩帮,洒水装岩、放炮前后喷雾和个人防护措施;煤巷掘进应使用供水电煤钻和水炮泥;主要运输巷和回风巷要实

46、行水幕净化通风,装载点洒水喷雾。八、隔爆水棚管理制度隔爆水棚按隔绝瓦斯、煤尘爆炸的保护范围,分为主要隔爆水棚和辅助隔爆水棚。 一、其设置地点为: 1、主要隔爆水棚(1)、矿用两翼与井筒相联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等巷道。(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2、辅助隔爆水棚(1)、采、掘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2)、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二、水棚的有关规定为:1、水棚包括水槽棚和水袋棚;40L及小于40L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2、水袋和水槽都必须符合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

47、验合格。3、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的断面积计算,不得少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4、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m;主要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5、首列(排)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6、水槽棚的水槽应横向(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嵌入式安装。7、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支柱)的间隙 (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棚组内的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处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8、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48、。9、水棚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 0m。九、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管理制度1、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进行校正一次,允许误差:02时小于0.1,23时小于0.2,35时小于0.35。2、便携式甲烷报警仪使用环境温度为:040,湿度小于98RH。3、仪器零点调节和精度校准开机预热15分钟。4、要防止仪器猛烈摔打、碰撞。5、仪器要加强充电管理,充电时仪器必须插到位,充电指示灯有充电指示。(一旦脱电,将缩短使用时间,必须更换电池)。6、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发放的范围:下井的矿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采、掘、通风队长、爆破工、班长、井下流动电钳工。7、收回的报警仪必须检查外观有无损坏现

49、象和缺件情况,如有疑问和未按时交回的仪器,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8、仪器应编号,领取时必须用牌或记名。十、自救器管理制度1、自救器要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对不合格的自救器不能发放入井。2、仪器应编号,领取时必须用牌或记名。3、自救器交回后必须把外观整理干净,不得有煤、泥沾在外壳上,保持整洁。4、交回的自救器每班必须检查其密封情况,只有密封完好的方准上架。5、交回的自救器按号上架,如有损坏,必须向值班汇报。十一、防灭火管理制度1、矿井每年有防治煤层自燃发火工作计划,生产、安全、技术部、通风队等部门和要认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2、回采工作面必须建立防灭火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开采日期;回采工作面范围;煤层

50、赋存情况;采煤工作面的配风量及漏风情况;自燃发火观测及预测预报;防灭火设施及防火墙设置位置;消防灭火材料配置情况;有关图纸。其他可疑发火地点也要建立防灭火管理档案,由总工程师确定。 3、通风队要把防治自燃发火列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落实防治煤层自燃发火隐患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书面随同月报表报公司总工程师室和安全管理部。4、井口20米及井下不得从事烧焊工作,特殊情况必须烧焊的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执行,烧焊工作每次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并经矿长同意,方可进行。5、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

51、应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6、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不得挪作他用,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消防器材及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7、井下机电设备峒室、检修峒室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存放地点。8、矿井必须制定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和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41条规定对自燃发火进行监测,并建立预测预报制度,由总工程师负责。9、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2、10、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到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出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11、严禁带烟火下井,一律开除矿籍。12、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1个月内必须封闭,密闭留设观测取样孔。 13、生产过程中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泥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燃发火,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46250条之规定。 14、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调

53、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公司调度和在现场的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15、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54、16、封闭的火区,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火区发生的地点,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17、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经熄灭,封闭的火区才能启封或注销。启封已封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十二、放炮管理制度为了加强井下放炮管理,规范放炮员操作,防止放炮事故和炸药、雷管丢失,杜绝炮烟熏人、放炮崩人、爆燃、引起瓦斯、煤尘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相关放炮管理的规定,特制定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一、雷管、炸药的领取、运送1、入井前由当班班长填写雷管、炸药领料单,填清需要的数量、使用地点、日期、班次。2、放炮员持雷管、炸药专用领单及放炮合格证到炸药库领取当班需要的雷管

55、、炸药。3、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其监护下的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雷管和炸药要分别装箱运送,严禁装在一起。严禁将爆破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4、放炮员必须把送到工作地点的雷管、炸药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内并加锁。药箱必须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存放,严禁乱扔、乱放。二、装药前的准备工作1、由放炮员负责根据工作面炮眼数量做好引药,做引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做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引药数量以当时需要量为限。做引药时,必须防止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

56、止折断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严禁将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雷管插入药卷后 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雷管固定在药卷内,同时必须把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从成束的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雷管脚线顺好,手握管体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取出。2、由生产班长负责安排人员准备好足够的粘土炮泥,并运送到工作地点待用,炮泥质量必须符合要求,不得过硬或过软。3、由生产班长负责安排人员在装药前对爆破点附近20m内巷道四周洒水防尘。4、由生产班长和放炮员负责对残孔(孔深大于0.3m)报废炮眼充填严实。

57、5、由瓦检员检查装药地点附近20m内瓦斯浓度,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放炮员和班长,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装药,瓦检员必须做好记录。三、装药、联线工作1、装药和脚线的联接工作只能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放炮员和生产班长操作,两人操作时必须先清点炮眼数量,有计划地分别装填一部分炮眼。工作面装药时除装药人员外,允许1人在工作面从事递送炮泥等与放炮有关的工作,其余人员必须撤到警戒线外,安全员可监督装药联线。2、装药时,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每个药卷必须彼此密接。装好后,不得把雷管脚线同导电体(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矿灯等)相接触。装药时,变质和硬化到不能用手揉

58、松的炸药不得使用。3、半煤岩、煤岩、采煤工作面所有炮眼必须装填底泥,底泥长度不得小于0.05米。4、装药必须采用正向装填结构,即底泥炸药水炮泥封泥。每一个炮眼只能使用一条引药(1个雷管),孔口剩余炮眼必须用粘土炮泥封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5、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采掘工作面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采掘工作面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为1.0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或深孔松动爆破时,封泥长不得小于1m。6、装药后,由放炮员和生产班长联接脚线,同时清理消耗

59、的炸药、雷管数量。脚线联接完后,由瓦检员再次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通知放炮员联接脚线和母线,同时出示瓦斯检查结果并作好记录,联线应采用大串联联接,放炮员在联接脚线和母线前必须检查碛头脚线有无错联、漏联情况,防止瞎炮产生。四、撤人设岗、放炮:1、工作面放炮准备工作做完后,由生产班长负责安排专人沿作业规程规定的搜索线路进行搜索,在警戒线挂牌设人站岗,岗哨全部到位后,由查岗人员向班长报告。 2、脚线与母线联接好后,放炮员和瓦检员开始撤出,瓦检员在撤出的同时沿途检查瓦斯,放炮员沿途检查母线完好情况,并鸣哨示警,沿途撤出人员顺序为:其他人员班长瓦检员放炮员。3、生产班长、瓦检

60、员、放炮员到达放炮地点后,生产班长必须检查岗哨设置情况和询问瓦斯检查结果,在岗哨设置齐全、瓦斯浓度低于1%、局扇运转正常情况时,向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将母线插入放炮器接线柱扭紧,充电1520秒钟后发出警哨,再等5秒即可通电放炮。通电放炮后无论是否听到放炮声响都必须立即取出放炮器把手,摘下母线扭结短路,严禁二次或多次充电起爆。放炮器的把手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五、炮后检查,瞎炮处理,恢复作业工作:1、通电放炮后无论是否听到放炮声响,都必须等足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的时间后,由放炮员通知生产班长、瓦检员进入爆破现场检查。进入顺序为:瓦检员放炮员生产班长。瓦检员负责检

61、查通风、瓦斯、爆燃情况,并做好记录;放炮员负责检查瞎炮、残炮、爆燃情况:生产班长负责检查顶板、支护、突水情况。2、瞎炮处理。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生产班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班长、瓦检员、放炮员和下一班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必须现场交接清楚,同时岗哨不得撤除。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联线放炮。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新打处理瞎炮炮眼时由原打瞎炮眼人员操作。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62、严禁用压风吹瞎炮炮眼。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炸的雷管并交回炸药库。在瞎眼未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3、只有在工作面炮烟吹散,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且无任何安全隐患后,放炮员、瓦检员、生产班长三人一同返回放炮地点,由生产班长在领药专用单实耗栏填清消耗数量并签字,放炮员才能将恢复工作许可证亲自交给生广班长。生产班长接恢复工作证后,亲自派专人撤回警戒岗哨人员,然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恢复作业。设岗人员未得到班长撤岗命今时,严禁私自撤岗与离岗。六、其它规定:1、生产班长是放炮的组织者和第一责任者,负责按作业规程,放炮说明书及有关放炮各项规定,组织检

63、查放炮过程的实施情况。2、所有放炮作业地点均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和撤人搜人路线与要求,放炮站岗位置及要求等技术安全组织措施。爆破说明书上应有炮眼布置图和炮眼说明表。炮眼布置图必须表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名称、深度、角度、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3、放炮母线由放炮员按下列要求进行铺设: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或铝芯线,不得有明接头。雷管脚线和连接线、母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多头巷道掘进时,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的放炮母线。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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