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师《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知识点必练300题(含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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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师招标采购合同管理知识点必练300题(含详解)简答题1.甲化工厂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时,为了节省投资,决定不做勘察,便将4年前为第一个大型厂房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让其设计新厂房。乙设计院不同意。但是,在该化工厂的一再坚持下最终乙设计院妥协,答应使用旧的勘察成果。化工厂分别与乙设计院和丙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丙公司随即开始施工,并交付竣工。厂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多就发现其北墙墙体多处开裂。该化工厂一纸诉状将丙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后经勘验,墙壁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所引起。【问题】1本案涉及的合同关系有哪些?2丙公司需要对墙体多

2、处开裂承担责任吗?请说明理由。3乙设计院需要对墙体多处开裂承担责任吗?请说明理由。答案:1本案涉及的合同关系包括施工合同和设计合同。其中施工合同的主体是甲化工厂和丙工程公司;设计合同的主体是甲化工厂和乙设计院。2(1)丙公司不需要对墙体多处开裂承担责任。(2)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导致墙体多处开裂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与施工无关,所以丙工程公司不应承担责任。3(1)乙设计院需要对墙体多处开裂承担责任。(2)理由: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本案

3、按照设计合同,甲化工厂应当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但工程设计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质量以及整个工程质量的好坏,设计院应当对本单位完成的设计图纸的质量负责,对于有关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能够真实地反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评价准确,以及数据可靠的要求。本案中,乙设计单位尽管开始不同意建设单位的做法,但后来没有坚持原则作了妥协,造成了设计差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甲化工厂提供了错误的地质资料,应承担主要责任。2.2014年10月,承包商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某单位家属楼工程施工任务,承包商甲未经发包单位同意,将其中的装饰工程分包给乙公司。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商甲将该家属楼的主体工程分包给丁公司

4、,并签订了分包合同。1年后,工程按期完成。但是,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发现,该家属楼主体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发包单位便要求承包商甲承担责任。承包商甲却称该主体工程系经发包单位同意后分包给丁公司,所以与己无关。发包单位又找到分包单位丁公司,丁公司亦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工程的质量责任。【问题】1承包商甲未经发包单位同意,将其中的装饰工程分包给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2承包商甲经发包单位同意将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发包单位向承包商甲提出索赔,甲以“不是自己施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符法律规定吗?请说明理由。4发包人要求包括哪些内容?答案:

5、1(1)本案中,承包商甲未经发包单位同意,将其中装饰工程分包给乙公司,若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则甲构成违约。(2)理由: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2(1)承包商甲经发包单位同意将主体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丁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理由:建筑法第2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3(1)发包单位向承包商甲提出索赔,甲以“不是自己施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2)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总承包

6、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4“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功能要求;(2)工程范围;(3)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4)时间要求;(5)技术要求;(6)竣工试验;(7)竣工验收;(8)竣工后试验(如有);(9)文件要求;(10)工程项目管理规定;(11)其他要求。3.某总承包企业拟开拓国内某大城

7、市工程承包市场。经调查该市目前有A、B两个BOT项目将要招标。为了顺利进行投标,企业经营部将在该市投标全过程按先后顺序分解为规定的几项工作。经营部经进一步调研,收集和整理出A.B两个项目的投资与收益数据。两个项目建成后经营期限均为15年。【问题】1特许经营的种类除了本案例中的BOT模式,还有哪些模式?2试述特许经营合同的应用特点。3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4本案例中,两个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期限是否合法?答案:1特许经营普遍采用的模式主要为BOT模式。除了BOT模式外,还有BOOT(“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转让”模式)、BOO(“建设一拥有一运营”模式)、BLT(“建设一租赁一移交”模式)、TO

8、T(“转让一经营一转让”模式)、POT(“购买一经营一移交”模式)、BTO(“建设一移交一经营”模式)、ROT(“重整一经营一移交”模式)以及BOOST(“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补贴一转让”模式)等模式。2特许经营合同涉及政府相关部门,且合同中有关条款涉及到政府机构的行政许可,因此其在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授予程序、合同内容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点。其特点包括:(1)合同主体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合同主体资格的特定性。特许经营合同中,一方主体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下属部门,另一方为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特许经营项目的特定

9、性,包括:特许经营项目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用事业服务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是政府履行审核、监督和管理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通常存在一定的收费及可经营性。(3)合同订立程序的法定性。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需遵循法定的程序,政府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主体,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4)合同内容的特定性。特许经营合同属于行政协议,涉及对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的开发利用,政府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通常有特定的要求。3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并结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应包含以下条款:(1)

10、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条款;(2)特许经营期限条款;(3)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条款;(4)投资回报方式以及定价、调价机制条款;(5)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及运营条款;(6)项目移交条款;(7)政府承诺条款;(8)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条款。4(1)本案例中,两个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期限合法。(2)理由:特许经营期限即政府许可特许经营者在项目建成后运营特许经营设施的期限。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5号令)第6条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但是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

11、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4.2015年3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50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8月16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乙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8月17日传真告知甲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甲公司收到传真后,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并开始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8月22日与C市的丙公司签订了该

12、批成衣的买卖合同。8月24日,火车行至B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问题】1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甲公司能否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3假设乙公司以甲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何地法院有管辖权?4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5若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与乙公司解除合同,甲可否主张继续使用原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1(1)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理由: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

13、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批货物的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具有免责事由,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1)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本案中,乙是明示的预期违约。(2)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8

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1)A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首先甲乙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其次,合同法第61条第3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甲乙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的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即甲公司所在地A市,所以A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1)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成衣的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2)由第1问可知,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

15、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货物的风险自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因此货物毁损时,风险由买受人丙公司承担。5(1)可以。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可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2)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使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题中虽然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根据前述规定甲可以主张继续使用违约金条款。5.某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某施工企业(以下称乙方)于2015年6月5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1)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工程概况工程

16、名称:商品住宅楼工程地点:市区工程内容:五栋砖混结构住宅楼,每栋建筑面积为3150m2承包范围砖混结构住宅楼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5年6月15日竣工日期:2015年11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7日质量标准达到某国际质量标准(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对该国际质量标准作规定)合同总价人民币伍佰陆拾陆万捌仟元整(¥566.8万元)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a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b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c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d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e装修工程,为

17、1年。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a工程预付款:在开工之日后3个月内,根据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预付款。根据实际情况,预付款可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b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四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5%甲方资金迟延到位1个月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2)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人民币伍佰陆拾陆万捌仟元整(¥566.8万元)。【问题】1合同要素包括哪些?本案例中合同

18、条款体现哪些一般合同要素的内容?2本案例体现了哪些合同条款拟定应注意的事项?3本案例合同文本在拟定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案:1(1)对于具体合同而言,合同要素拟定法应予考虑的合同要素包括一般的合同要素和特殊的合同要素。一般的合同要素,是指内容完整、形式合法的合同一般都具备的要素;特殊的合同要素,是指并非每个合同都应当具备,而是具体需拟定的合同根据其交易活动的具体特点、市场现状、交易条件情况等,需要在合同条款中特别反映的要素。(2)本案例体现了一般合同要素中的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有: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标的、数量、质

19、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这些内容所对应的即是一般的合同要素。2(1)合同条款拟定应保证合同结构的完整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以及合同条款与具体交易活动的对应性,避免粗放管理和合同条款的遗漏,并应注意以下九点:界定合同性质;体现交易特点;明确合同标的;设置便于合同履行的程序条款;合理分担风险;保证交易安全性;合同体系性;术语与用语的准确性;纠纷处理与合同管辖。(2)本案例体现了合同条款拟定注意事项中的以下几点:界定合同性质;体现交易特点;明确合同标的;设置便于合同履行的程序条款;保证交易安全性;术语与用语的准确性。3本案例合同文本

20、在拟定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优先采用标准文件和示范合同文本;(2)保证合同各部分约定的协调统一,尤其是合同协议书与专用合同条款应前后一致;(3)通用合同条款是对权利义务作出的一般约定,专用合同条款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约定;(4)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使用原则上应当尊重通用合同条款的原则要求和权利义务的基本安排;(5)应符合地方相关部门的强制性规定。6.某市政府单位拟采购50套办公桌椅,合同估算价为20万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在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办公设备”一项规定,办公设备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在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

21、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布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根据项目估算价20万元,按0.5计算,招标文件售价为100元。【问题】1合同重点要素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2招标采购合同信息管理的作用是什么?3招标采购合同信息管理的步骤有哪些?答案:1合同重点要素是指对合同目标的实现产生直接和决定性影响的合同要素,通常涉及合同主体、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结合合同目标管理,合同重点要素管理主要包括:(1)合同主体管理;(2)投资管理;(3)质量管理;(4)时间管理;(5)安全管理;(6)环境保护管理等。2招标采购合同信息管理

22、的主要作用是:(1)及时调整决策,降低决策成本。对招标采购合同全过程中的信息进行持续收集、整理、分析工作,有助于尽早发现前一阶段决策中忽视的盲点和存在的失误,降低决策调整的成本。(2)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项目总体投资成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信息的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有助于发现前一阶段合同履行中存在的资源浪费、程序烦冗等情况,对在后一阶段及时调整决策,优化资源配置从而节约成本,具有重要指导意义。(3)留存证明资料,减少争议解决成本。工程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活动,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具有较大信息量和较长周期,一旦发生合同争议再寻找相关证明资料十分困难,做好合同信息管理,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还

23、原事实真相,减少争议解决的成本。3合同信息管理的步骤主要包括:(1)编制合同信息管理计划;(2)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统;(3)合同信息收集及分析;(4)合同信息传递;(5)合同信息控制等。7.请从国际运输保险的办理、风险转移界线和进口关税的承担三个方面,对FOB、CIF和DDP三个贸易术语进行分析。【问题】1请选择三个贸易术语的卖方责任(卖方责任表示为:A卖方必须办理国际运输中的保险;B卖方并非必须办理国际运输中的保险)。2请选择三个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界线(风险转移界线表示为:A卖方将货物装到船上;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3请选择三个贸易术语的含税情况(含税情况表示为:A价格中包含进口关税;B价

24、格中不包含进口关税)。作答要求:在专用的答题卡相应栏目内(见表),用2B铅笔将选择的答案涂黑。答案:从国际运输保险的办理、风险转移界线和进口关税的承担三个方面,对FOB.CIF和DDP三个贸易术语进行分析,如表所示。(1)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卖方责任包括:卖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完成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2)按照CIF术语成交的,卖方责任包括:卖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

25、货物交到卖方自己所派船只的船上,完成交货。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需要办理出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卖方还要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和相关费用,并承担办理水上运输保险的费用。(3)按照DDP术语成交的,卖方责任包括: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进口国(地区)境内的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卖方承担在进口国内的指定地点完成交货之前的一切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涉及的关税

26、和其他费用。(4)关于风险转移界线,按照FOB术语成交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按照CIF术语成交的,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按照DDP术语成交的,卖方在进口国内的交货地点完成交货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5)关于含税情况,按照FOB术语成交的,价格中不包含进口关税;按照CIF术语成交的,价格中不包含进口关税;按照DDP术语成交的,价格中包含进口关税。8.某工程是一综合性的服务中心,建设单位与监理公司签订了施工阶段的监理合同,与承包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规模为:建筑面积116876m2,占地32000m2,由6个单位工程组成,分别为写

27、字楼、饭店、康乐中心、配电室、室外游泳池和中心公园。本工程装修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承包人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工程师清点,门窗材料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准备在北京门窗厂采购。其中,写字楼、饭店地上十六层,康乐中心三层,配电室一层。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设计招标。【问题】1本案例中的土地使用权可能是通过哪些方式获得的?2试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特点。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答案:1(1)本案例中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具体出让方式应为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方式。(2)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划拨和出让两

28、种。其中,以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物权法第137条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上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国有土地

29、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不动产物权;(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4)出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定性;(5)合同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6)出让年限特定性。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有以下条款:(1)出让人和受让人;(2)出让方的权利义务;(3)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4)出让土地的空间范围;(5)出让土地用途;(6)出让合同标的物交付;(7)土地出让价款缴纳;(8)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9)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时间;(10)关于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的违约处理;(11)关于出让人合同违约的规定;(12)关于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规定;(13)关于

30、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9.A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用水量也日益增加,为了解决居民用水和企业用水,A市决定修建一个新自来水厂C。但该市财政资金短缺,为了解决财政资金短缺和日益增长的水需求之间的矛盾,2014年8月,A市人民政府与B自来水厂签订了C自来水厂特许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特许经营者B自来水厂应当在2014年的11月开始建设C自来水厂,该协议同时约定了B自来水厂开始投入项目建设资金的时间及数额,但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至2015年1月,B自来水厂仍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投入项目建设资金(含项目资本金)并开始建设C自来水厂,经A市人民政府多次催告后,B自来水厂仍然没有履行相关义务,致使C自来水厂迟迟不

31、能开工。于是,A市人民政府向B自来水厂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问题】1A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如果上述行为合法,特许经营协议是何时解除的?3B自来水厂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哪些责任?4本案例特许经营合同管理要点有哪些?答案:1(1)A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合法。(2)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B自来水厂未能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履行投入资金的义务,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建设C自来水厂,且在A市人民政府多次催告的情况下,仍未能积极履

32、行相应义务,因此,B自来水厂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上述规定,A市人民政府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A市人民政府发函要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做法合法。2(1)特许经营协议在A市人民政府所发的解约函到达B自来水厂时即告解除。(2)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3(1)B自来水厂应当向A市人民政府承担违约责任。(2)如果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内容B自来水厂应当按照违约责任的相应约定向A市人民政府承担责任;如特许经营协议没有约定

33、违约责任,则A市人民政府有权要求B自来水厂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A市人民政府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4特许经营合同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公共资源的建设利用,且涉及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提供,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这一显著特点,本案例合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合同前期的立项审批管理,主要是对项目立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2)合同准备及签约管理,包括项目经济技术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34、合同授予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条件设置以及合同签约管理。(3)合同履行过程动态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运营管理、价格调整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终止管理以及争议解决管理。10.某业主与某施工单位就某住宅楼施工工程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工程采用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进行,合同的部分条款如下:工程施工合同书(节选)一、协议书(1)工程概况该工程位于某市的路段,建筑面积3000m2,砌体结构住宅楼(其他概略)。(2)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为该工程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工程。(3)合同工期合同工期为2014年2月22日2014年9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23天。(4)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

35、合同总价为:贰佰叁拾肆万元整人民币(¥234.00万元)。(5)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承包商最优的工程质量。(6)工程款支付在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全部合同价款,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二、其他补充协议(1)乙方在施工前不允许将工程分包,只可以转包。(2)甲方不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3)乙方应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4)涉及质量标准的变更由乙方自行解决。(5)合同变更时,按有关程序确定变更工程价款。【问题】1从节选的项目来看,该项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给出正确做法。2该项工程施工合同

36、的其他补充协议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给出正确做法。3合同如有争议,应如何解决?4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了当事人约定的范围,而且没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价格如何调整?5施工合同条款对竣工结算的约定应包含哪些内容?答案:1该项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1)不妥之处:承包范围为该工程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工程。正确做法: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应将一项工程的土建、装饰、水暖电作为一个标包来承包,不能将其分解。因此,承包范围应该为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等全部工程。(2)不妥之处: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正确做法:该工程是采用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进行,对工程总价不能很好的估算,应采用单价

37、合同。(3)不妥之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达到承包商最优的工程质量。正确做法: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4)不妥之处:在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全部合同价款。正确做法: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指出,“基本竣工”概念不明确,容易产生分歧。(5)不妥之处: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正确做法:应说明在什么期限内甲方资金不到位,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2该项工程施工合同的其他补充协议中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1)不妥之处:乙方在施工前不能将工程分包,只能转包。正确做法:不能转包,可以分包。(2)不妥之处:甲方不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

38、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正确做法:如果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将会严重影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因此,甲方应负责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3)不妥之处:乙方应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来组织施工。正确之处:应按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来组织施工。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39、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时,承发包双方可以选择专业的建筑工程纠纷调解机构调解争议,或者采用争议评审制度。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方式调整: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5施工合同条款对竣工结算的约定应包含如下内容:(1)竣工结算申请,该条款的设计牵涉到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的时间、内容、主体等方面的具体内容。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通常应包括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

40、同价款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内容。(2)竣工结算审核,该条款内容应明确竣工结算的审批、支付以及异议程序,并应规定发包人的及时审批义务,对于引起争议的结算事项,可以采用临时付款证书的方式,并对迟延支付竣工结算款项严重的给予双倍贷款利息罚息的规定,以规范工程竣工结算,解决长期存在的拖延结算和欠付工程款纠纷。(3)最终结清,是合同当事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就质量保证金、维修费用等款项进行的结算和支付。最终结清条款内容应包括最终结清的条件、程序、逾期支付的程序。11.投标人甲公司与招标人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00万元的招标采购货物合同,根据双方合意,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乙公

41、司交付全部货物,验货期为15日,乙公司应于完成验货后的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甲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乙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甲公司辩称,没有按时交货是因为当地7月10日发生严重泥石流灾害,道路被阻断,货物无法及时运送。随后,甲公司征得乙公司同意,将该合同转让给同行业的丙公司,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货物。丙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交付货物,8月15日,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问题】1如果甲公司运输货物期间遭遇泥石流致使货物受损,该损失应由谁承担?2乙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3乙丙之间的

42、招标采购货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如果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主张是否合法有据?为什么?5甲公司在管理该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应关注哪些要点?答案:1(1)该损失应由甲承担。(2)理由: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运输货物时遭遇泥石流致货物受损,并未交付乙,应由其承担损失。2(1)乙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2)理由: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本案中,甲乙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乙只能以法定解除事由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

43、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严重泥石流灾害的发生即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暂时影响到合同履行的,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发生泥石流并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甲未能按期交货,需要延期,乙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44、3(1)乙丙之间的招标采购货物合同无效。(2)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8条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因此,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在签订后,除非发生被兼并、重组等法定情形,当事人不能任意将合同转让,否则将导致中标结果的变更。因此,根据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甲公司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转让后的乙丙之间的合同无效。4(1)乙公司不得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2)理由:买受人收取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与合同不符的,应在检验期内通知出卖人;买受

45、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约定。本案例中,丙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交付货物,而乙公司8月15日才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超过了合同约定的15日验货期。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验货期内将货物质量不符的情况通知出卖人,此时视为所交付货物符合约定,应当依据约定支付货款。故乙公司不得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5甲公司在该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管理工作中应当关注如下要点:(1)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2)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招标采购货物买卖合同不能进行转让;(4)审核和确认合同当事人主体相关信息;(5)审核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和严谨性;(6)重视货物验收

46、与单据管理;(7)确保结算支付的安全性;(8)其他注意事项。12.A公司为修建一座综合楼,经过一系列的招标、投标,最后选定B公司作为承包方。并于2013年8月10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于10月10日开始施工,施工前1个月内,A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设计图纸,并且在正式开工前1个月将工程的用电、用水等前期问题解决;工程造价800万元,A公司先行支付200万元的前期资金,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由A公司一次性付清;B公司在2014年12月20日前交楼;工程保修期为3年。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有关图纸、资料交给了建筑公司,用水问题也得到了解决,但直至11月20日,A公司仍未能解决工地用电问题。

47、导致B公司被迫停工,造成了近5万元的损失。2014年12月,工程的主体建筑基本完工。由于开工前延误工期,为了尽早交楼,B公司经A公司同意,将工程的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C公司,C公司又将该工程中门窗安装工程分包给了D公司。A公司在工程验收时发现,该室内装修工程质量和门窗安装质量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题】1对B公司的损失,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B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有效?3C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有效?4室内工程不合格,谁应当向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对于不合格的室内工程,A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6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后,A公司经催告仍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以怎么做

48、?答案:1(1)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理由:依据法律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导致的工期延误,2007版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作了规定,但为了充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工期利益,标准文件同时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增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发包人还可能需要向承包人支付因工期延误给其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1)B公司的分包行为有效。(2)理由:因为该分包行为已经A公司同意。3(1)C公司的分包行为无效。(2)理由:依据法律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49、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4(1)室内工程不合格,应当由B公司和C公司向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理由:总承包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面对发包人承担整个工程施工合同按期实现目标的义务,另一方面在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又负有妥善管理的责任。特别是对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总承包人应当对专业分包人的施工进行监督和协调,并就专业分包工程与专业分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5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和C公司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造,因修理等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的,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和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6B公司可以与A公司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

50、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3.某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按工程所在地的计价依据规定,措施费和规费均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已包含管理费和利润)为计算基础,经计算该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总计为6300000元,其中人工费为1260000元。其他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背景材料如下:(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为25%,夜间施工费费率为2%,二次搬运费费率为1.5%,冬雨季施工费费率为1%。按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该工程需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为26000元,施工排水费为2400元,施工降水费为22000元,垂直运输费为120000元,脚手架费为166000元。以上各项费用中已包括含管

51、理费和利润。(2)社会保障费中,养老保险费费率为16%,失业保险费费率为2%,医疗保险费费率为6%,住房公积金费率为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0.48%,税金费率为3.143%。【问题】1本案例中的保险哪些属于财产保险,哪些属于人身保险?2简述保险合同的要素。3简述建筑工程保险的定义、责任范围和种类?4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及管理要点。5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哪些?答案:1(1)本案例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均属于人身保险。(2)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

52、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生病或生存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根据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1)保险合同的主体,是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主体。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2)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

53、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3)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事项。3(1)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保险。建筑工程保险一般以工期的长短作为确定保险责任期限的标准,保险人承保期间一般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2)建设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自然事件;意外事故;人为风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3)建筑工程保险包括:建设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险种。前四种险种在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相对较为普遍。4(1)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

54、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2)保险合同管理要点包括:投保人应全面理解保险合同内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妥善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应正确履行保险合同中的告知及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重视证据资料的管理工作。5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包括:(1)保险单,是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书面凭证,是最基本的保险合同形式。(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给予投保人的一种保险证明,内容比较简单,只记载保险标的等主要事项。(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

55、的保险单,其内容仅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费率、险别、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等。保险凭证中未列入的内容,以同类正式保险单为准。(4)其他书面形式,包括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其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形式。14.某政府办公大楼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招标人确定其投标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上午8:00,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下午17:00。有多家单位投标,经评标后招标人准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问题】1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同的订立可以划分为哪几个阶段?2中标人在中标后将合同全部内容转包给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时间上和内容上有什么要求?4本案例中合同

56、履行的原则包括什么?答案:1订立合同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同的订立可以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1)要约邀请阶段,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发出要约邀请;(2)要约阶段,投标人依据要约邀请,递交以投标函为首的投标文件;(3)要约审查阶段,即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4)承诺阶段,即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诺要约;(5)合同签订阶段,即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1)中标人在中标后将合同全部内容转包给他人的行为不合法。(2)理由:招标投标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标人应

57、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根据该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将招标采购合同的全部义务转让他人,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后全部转让合同义务,则会导致未参与竞标的主体成了真正的中标人,如此则损害了招标的公平性;其次,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信赖中标人的技术实力、管理能力、信誉等,如果中标人转让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将由招标人可能不了解的主体履行,如此将损害招标人的信赖利益。因此,在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不得转让全部合同义务。3(1)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时间上的要求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

58、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内容上的要求为: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合同应该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相一致。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告成立。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4合同的履行,是指对合同约定义务的执行。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合同履行

59、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其包括:(1)贯彻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基本原则;(2)全面履行原则;(3)适当履行原则;(4)协作履行原则;(5)经济合理原则。15.2013年3月13日甲市A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市B施工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B施工企业建设位于丙市的办公楼,建设规模为8000m2,中标标价为人民币8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施工企业向A房地产公司支付200万元作为合同定金,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发生争议时由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2014年2月9日,B施工企业开始进场施工。2015年6月28日,B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B施工企业退出施工现场后于

60、2015年7月23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A房地产公司送交建筑工程结算书,结算价为8256428.83元。A房地产公司对结算价格没有提出异议,但是一直不给付工程价款,B公司多次追讨未果,于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问题】1本合同争议的内容是什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争议内容?2本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何种方式解决?为什么?3如果甲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4B公司可以提出那些请求?答案:1(1)合同价款争议,是指因订立和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价款事项争议,主要包括缔约损失争议、债权清算争议、违约赔偿争议、合同终止清算价款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争议等。

61、因此本合同争议的内容是合同价款争议。(2)除此之外,合同争议的内容还包括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转让、合同解除、合同终止以及合同的清算等方面的争议。2(1)本合同纠纷应当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2)理由: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据此可知,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作用。本案例中,A房地产公司与B施工企业之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3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

62、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例中,A、B双方只是约定“由甲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并没有确定具体由哪个仲裁机构裁决,属于约定不明确,双方又没有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该案件。4本案例中,A、B公司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可知,违约金和定金是不能够同时适用的,B施工企业只能请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定金责任。此外,根据担保法第9l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超过部分无效。本案例中,A、B公司约定的定金数

63、额为200万元,工程标的为800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法规定的比例,因此,定金数额最高为160万元,超出的40万元无效。据此,B公司可以提出以下请求:(1)支付工程价款8256428.83元;(2)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工程价款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3)返还定金1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或者双倍返还定金320万元;(4)返还超额定金40万元;(5)支付因A公司迟延给付价款所造成的其他损失。16.某A建设单位因建办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其后,经A建设单位同意,B建设工程总公司分别与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建设单位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及煤气外管线工程提供勘察、设计服务,作出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合同约定由D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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