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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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 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 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 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 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 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 动力。各级人

2、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 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 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 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 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 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 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 外

3、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 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 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 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 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 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 营商环境评价体

4、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 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 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十条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 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 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

5、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 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 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 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 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 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 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6、保护 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 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 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 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 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 利申请审查效率。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 益保

7、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 合法权益的便利度。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 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 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 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 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国家推进“证照分

8、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 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 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 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 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 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 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 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

9、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 平等进入。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 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 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 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 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

10、模 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 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 及时惠及市场主体。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 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 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 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 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

11、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 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 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 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 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第二十七条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 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 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第二十八条 供

12、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 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 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 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 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 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 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

13、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 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 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 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 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 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 欠市场

14、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 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 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 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 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第四章政务服务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 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三十五条政府及

15、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 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 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 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 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 理条件和环节。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 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 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

16、时办结。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 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 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 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 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 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 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 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 除

1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 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 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 共享数据安全。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 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 用。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 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

18、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 渠道。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 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 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 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 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 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 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

19、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 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 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 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 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 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0、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 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 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 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 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 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 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 的市场主体单

21、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 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 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 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 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 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在

22、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 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 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 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 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 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 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 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

23、共享, 避免重复索要证明。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 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 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 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 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 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 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 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

24、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 开具体办理时间。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 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 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第四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 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 帮助其解决。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 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 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

25、举报。第五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 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 事实进行不实报道。第五章监管执法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 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 管,实现监管全覆盖。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 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 会公开。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 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 的支撑保障,

26、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 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 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 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 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 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 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 查并依法依规处理。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

27、则,对新技 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 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 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 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 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 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 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

28、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 力。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 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 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 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 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 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 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

29、及人民 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 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 产、停业的措施。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第六十条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 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六章法治保障第六十一条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 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 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 规章、

30、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 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 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 一般不少于30日。第六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

31、关 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 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 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第六十五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 的适应调整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 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第六

32、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 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 捷的纠纷解决途径。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 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 基础性支撑。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 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 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 务。第六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 法依规追究责任

33、:(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 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 力;(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 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 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 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 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

34、务等账款;(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 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 可;(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 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

35、理费用。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 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 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 限、收费标准;(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第七章附 则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优

36、化营商环 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 1月1日起施行。一、条例出台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 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持续推进“放管服”等 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在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发布的营商环境 报告中排名大幅提升。与此同时,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 短板,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必须在深化“放管服”改革 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使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 创造力持续迸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制定条例是我国 的一项创举,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出台条例最重要和最核

37、心的意义, 就是把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大量行之有效的政 策、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 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 的保障和支撑。条例必将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对优 化营商环境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稳定预期、 提振信心。二、条例的亮点(一)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 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 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

38、法制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 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二)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强市场主体平等保护,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条例明 确,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 等受到法律保护,着力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落实市场主体 公平待遇。一是强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条例明确,国家依法 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在使用要素、享受支持政策、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 购等方面的平等待遇,为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强化法律支 撑。二是强调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 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

39、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大 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三是强调为市场主体维权提供保障。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 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方面,条例围绕破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 动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着力净化市场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更 多活力、提高竞争力。一是聚焦破除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障碍。明确了 通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持续 放宽市场准入等措施,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 要求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 降低注销成本,推

40、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二是聚焦落实减税 降费政策。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保障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并对设立涉企收费作出严 格限制,切实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三是聚焦解决“融资难、融资贵” 问题。明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 度、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得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 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条例围绕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着力 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高效服务。一是推进政务服 务标准化。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 求,编制

41、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 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二是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 一次办。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 结的服务模式,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并对 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信息整合共享、电子证照推广 应用作了具体规定,使“一网、一门、一次”改革要求成为有法律约束 力的制度规则。三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 政许可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 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四是推进重点领域服务便利化。 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推广国内最佳

42、实践,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跨境贸 易、纳税、不动产登记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 政务服务便利化程度提出具体要求,为相关领域深化改革提供了目标指 引。(三)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条例明确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为促进公平公正监管、更好实 现公平竞争提供基本遵循。一是推动健全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 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和响应机制,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 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推动解决困扰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检查过多过频问 题,实现从监管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综合监管,做到“一次检查、 全面体检”。二是推动创新监管方式。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 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

43、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三是推动规范 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应当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减少对市场主体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随意采取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 的措施,避免执法“一刀切”。要求行政执法应当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四)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法治保障条例围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针对法规政策制定透明度不 足,新出台法规政策缺少缓冲期,企业对政策环境缺乏稳定预期等突出 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着力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强化营商环境的法 治保障。一是增强法规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 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 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 况。二是增强法规政策实施的科学性。明确新出台法规政策应当结合实 际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并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把握出台 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三是加大涉企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力 度。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法规政 策,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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