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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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和业务操作一、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检验检疫程序是指: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 携带物,从报检/申报、采样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 收费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下面对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程序进行简 要阐述。(一)报检(后面进行专门介绍)(二)抽样及制样 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 场按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 称为制样(样品制备)。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 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需留中间样品的按规定定期保存。(三)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是对出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 微生物

2、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 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四)卫生除害处理 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动植物 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卫生除害处理的对 象包括:出入境的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的卫生除害处 理以及公共场所、病源地和疫源地的卫生除害处理等。(五)计收费目前检验检疫机构执行的计收费办法及计收费标准的依据是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032357号文出入境检 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六) 签证

3、与放行1,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1) 出境货物。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 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 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又要求签发有关检验 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 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出 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2) 入境货物。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 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 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然后,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 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

4、,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 验检疫证书,供有关方面对外索赔。需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口岸检 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手续。2、出入境鉴定业务的检验检疫签证(1)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按照合同、 信用证的要求,对外签发各种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对检验检疫鉴定 不合格的出境货物,对内签发不合格通知单。(2)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合同和报检人的申请,对货 物品质、卫生、重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对外签发相应的检验 检疫证书。凭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结算的入境货物,检 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其它鉴定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3、国内外委托的检验检疫签证委托检验检

5、疫机构检验检疫,并由检验检疫签发委托检验检疫结 果单的签证。4、签证的领取报检人领取证书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书应妥善保 管。各类证书应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二、报检(一) 什么是报检报检是指有关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外贸易 合同的约定或证明履约的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 以获得出入境或取得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及其种公证证明所必须履行 的法定程序和手续。(二) 报检时限和地点1、入境货物报检的地点扣时限:(1) 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 的地点报检。(2) 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废旧物品、在卸货时发现 包装破损

6、、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3) 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开 箱后难以恢复包装的商品,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 验。(4)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 办理报检手续。(5)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检验 检疫机构申报。(6)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 20 天 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 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 30 天报检。(8)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 15天报检

7、。(9)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 天报检。2、出境货物报检的地点和时限:(“产地检验”原则)(1)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 7 天报检,对于个别检 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2)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 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 检。(3)出境的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三)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1、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早、装箱单等有关证单。(2)凡实施卫生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商品验证或其他需 经

8、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3)报检品质检验,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 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4)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 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5)报检入境旧机电产品时,还应提供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相符的 进口许可证明。(6)申请残损鉴定,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 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证单。(7)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8)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时,应随

9、附验收报 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9)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 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审 批手续的,应提供动植物检疫许可证。(10)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分配单和输出国家或地 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应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 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11)入境食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 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12)入境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 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13)来自美国、日本、欧盟和韩国的入境货物报检时,应按规 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和声明。(14

10、)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货物时,应提供国家质 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15)入境特殊物品时,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16)委托其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2、出境货物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 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及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 的厂检结果单(原件);进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3)委托其他代理单位报检时,应加附委托书原件。(4)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 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11、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5)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 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 货物换证凭单(正本)。(6)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制 度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 号。(7)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 果单(正本)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检验结果单(正)。(8)出境特殊物品的,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有关审批文件。三、行政许可事项除对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实施行政许可外,目前我局直接负 责受理、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分别为:尸体棺骨骸出入境许可证 的签

12、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我局负责受理、初审后直接报送画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许可项目有 2 项,分别为: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的受理,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 的受理。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我局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有 4 项,分别 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中卫生登记的受理、考核和卫 生注册的受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受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 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受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质量许可的受 理。几项主要行政许可项目(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1、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范围 凡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的企业都需办理卫生注册、登记。 画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

13、风险程度公布了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 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注册目录)。该目录共涉及20 类产品。对 注册目录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的 食品企业实施登记管理。2、申办出主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 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 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 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 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 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3、申办注意事项:出口食品生

14、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 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 量体系。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生 产、加工、储存罐头类、水产品类、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 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的 6 类企业的卫生注册还需评审 HACCP 体系。根据出口肉禽饲养场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要求,所有用 于生产出口禽肉(含熟制禽肉)的活禽必须来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 养

15、场。国此,申请出口肉禽的卫生注册企业应在申请注册前加强饲养 场建设并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和山东检验 检疫局的要求,出境的重点、敏感和高风险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 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因此,申请出口重点,敏感和高 风险蔬菜的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在申请注册前应加强蓝菜种植基地建 设并通过检验检疫机构的备案。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顿改进并在半年后方可重新提 出申请。因此,申办企业在提出申请前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咨询,经 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后提出申请。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6 个 月向分支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未申请换证的,

16、办理自 动失效手续。(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1、属于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商品范围需要办理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主要有:机械产品,电 子产品,纺织机械产品,玩具,医疗器械产品,煤炭,焦碳,冶金轧 辊等。2、申办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不同产品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均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 细则,其具体工作程序略有不同,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主要步骤如 下:申请f样品检测f工厂审查f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f颁发证书f 监督管理f复查换证。3、申办注意事项: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顿改进并在半年后方可重新提 出申请。因此,申办企业在提出申请前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咨询,经 检验检疫机构咨询后提出申请。

17、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 月向分支检验检疫局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未申请换证的,办理自 动失效手续。企业已提出了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但尚未获得出口产品质 量许可证,而其产品急需出口的;企业首次出口或新开发的产品,可 以申请办理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书。申请办理临时许可证 书的前提条件是:(1) 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 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有检验标准。(3) 有保证产品质量所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产品的出厂检 验设备齐全,且符合计量要求。(4) 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试验报告。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临时许可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同一种产品 出口产品质量许可

18、证临时许可证书只能办理一次。 (山东局特殊优惠 政策)(三) 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 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 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凡列入强制性 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 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 使用。1、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 2001 年 12 月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 性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涉及安全、电磁兼容、环保要求,包括 19 大类、132 种产品。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04

19、年2月公布的第二批实施强制性 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涉及装饰装修要求,包括 3 大类、12 种产品。2、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办 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般包括如下程序:认证申请和受理;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获得认证后的监督。下面以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认证为例,说明强制性产品认证 的程序:申请人应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 ()或通过文件(传真或邮 寄)的方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意向申请和寄送相关的技术文件。 意向申请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申请人、制造商、生产者、申请产品等 的相关信息。3、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

20、 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 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 需要进口的零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办理根据山东检验检疫局山东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证明实施细则具体办理程序是:申请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的企业,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填写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证明申请表并须附申办所需的材料。分支局接受企业申请后,审核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在申请

21、表上签署意见,报山东局认证处;不符 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人。山东局认证处对分支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 免办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获得免办证明的企业,由分支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监督 管理。5、介绍其他几种自愿性认证:这些认证包括:ISO9000、ISO14000、SA8000 等。(1) 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ISO9000认证ISO9000 族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在全世界范围内用的关 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系列标准,目前已被80多个国家等同或 等效采用,该系列标准在全球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有人称之为 ISO9000 现象。ISO9000 族标准主要是为了促进国际

22、贸易而发布的,是买卖双方 对质量的一种认可,是贸易活动中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石,在这些 方面,ISO9000族标准都有规定要求。符合ISO9000族标准已经成为 在国际贸易上需方对卖方的一种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说要做什么买 卖,首先看你的质量保证能力,也就是你的水平是否达到了国际公认 的 ISO9000 质量保证体系的水平,然后才继续进行谈判。一个现代的 企业,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能够占领市场并巩固市场,能够把自己产品 打向国际市场,无论如何都要把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一步。同时,基于 客户的要求,很多企业也都高瞻远瞩地考虑到市场的行情,主动把工 作规范在 ISO9000 这个尺度上,逐步提高实物质量。

23、由于 ISO9000 体 系是一个市场机制,很多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消费市场,鼓励消费者 优先采购获 ISO9000 认证的企业产品。可以说,通过 ISO9000 认证已 经成为企业证明自己产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一种护照。(2)ISO9000 认证的获得 认证咨询。山东鲁检认证咨询中心提供 ISO9000、ISO14000、SA8000、自愿性产品认证和HACCP认证咨询等六大认证咨询服务。认证评审。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山东评审中心(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质量管理评审中心),是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直属事业单位,也是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设在山东地区的分支机构,主要从事 ISO9000、 ISO14000、

24、QS9000、OHSASl8000、HACCP 等认证评审工作及其相关培 训工作。6、UL、CE 认证。UL 是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简称。它授权制造商在检验合格的产品 上使用UL安全标志。UL的安全标志受到美国政府的重视。产品上带 有UL标志便意味着它们是经过检验并符合安全标准的。美国许多地方 的政府甚至规定,某些进口产品(特别是电器产品)必须加帖UL标志, 否则将限制进口、销售和使用。 UL 在美国本土有五个实验室,在 70 个国家设立了检验中心。目前,中国商检公司与美国UL自1980年开展了合作,中国商检 公司负责全面代理国内企业申请 UL 认证业务;申请人写信申请 UL 认 证,说明拟申请

25、产品名称和型号,并附上原材料清单、技术图纸、使 用说明书和照片等。UL制定检测计划,确定所需之样品数量及费用,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和跟踪检验协议书,并预付保证金。产品符合UL 标准要求后,UL将申请人寄发测试报告,说明该产品已通过检测。跟 踪检验合格后,申请人就可获得授权,在其产品、广告或说明书上使 用 UL 标志。随着欧洲统一大市场的正式启动,欧洲统一市场的法规将逐步取 代欧盟成员国原有的法规。为了保证其主要进口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欧盟市场将强制要求进口产品在安全、卫生等方面符合标准的规定, 并经过特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及加贴 CE 标志后方可在欧洲统一市场销 售。中国商检公司已同欧洲认证机构

26、合作,使中国的工业产品能够顺 利获得 CE 认证,进入欧盟市场。CE 认证的申请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客户递交申请;认证机构受理 申请,并致函客户;客户准备认证事宜;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测试; 跟踪检验代表对生产厂进行初始工厂检查(IPI),以检查首次生产的产 品是否符合要求;认证机构授权客户在其产品上加贴相应标志,同时 允许该客户在其产品的广告或产品说明书使用该标志。(四) 报检员的注册登记报检员的注册登记:取得报检员证的人员,方可办理报检业务。 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合格后可取得报 检员资格证;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在资格证有效期内可到 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报

27、检员证(五)动植物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是指检疫机关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动植 检法及其他法规对输入的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进行审查,并最终决 定是否允许其进境或过境的过程。1、审批的权限(1)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权限 国家质检总局是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管理机关,负责 制定、修改、解释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现行规 定,目前审批的具体分工为:国家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从国外输入饲养、野生的活动物,以及动物胚胎、动物精液和种 蛋等动物遗传物质、运往口岸管理范围以外的地区的动物产品、动物 过境、菌种、毒种和生物制剂。(2)入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审批权限 国家质检总局或

28、其授权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审批范围动植物检疫法第 5 条第 l 款中所列禁止进境物。包括:植物 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植物疫情流行国 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土壤;进境粮、工业原料用土、进境烟叶、贸易性进境的水果、茄科蔬菜。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审批的进境物包括:边境贸易,数量较小(100 吨次以下)的进口粮食。2、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的范围:国家质检总局 2002 年 2 号公告公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不包括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43号公告公布的取消8类植物产品目录 和国家质检总局2004 年111号公告公布的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检疫审 批的

29、动植物产品目录)。3、办理检疫审批应注意的事项(1)入境检疫审批的程序大体可分为:申请,审核和签发检疫审批 单。目前该项目属检验检疫部门的审批,要求申请人在互联网上直接 申请办理。申请人可按照互联网上提示的步骤直接办理申请。申请人 可登陆http: /办理申请。(2) 入境检疫审批要求申请人在签定合同或协议前向检疫审批机 关提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之所以要规定提前申请,是因为在 审批之前有很多工作要做,如要在动物输入前 30天完成对临时隔离场 的考核,还要派出我国的官方兽医到输出国协助做好输出前的检疫工 作等。(3) 进境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有效期为3个月。办理审批 后,需要更改进境

30、国家和地区、时间、动物或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 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时,如果国家有关部 门发布禁止或限制公告,原审批自动失效。四、普惠制1、什么是普惠制?普惠制的原则、目标。普惠制(GSP)全称为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0F PREFERENCES),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 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普 遍、非歧视和非互惠是普惠制的三项原则。实施普惠制的目的,是通 过给惠国对受惠国受惠产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 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工业化,加速国民经济增长。2、普惠制对外经贸

31、发展的作用。 一是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竟争力,扩大出口。 二是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三是有利于加速我国出口产品国产化程度的提高。 四是有利于促进我国旅游零售商品的销售增长,促进我国旅游事 业的发展。五是有利于在我国出国展品中节约税金,促进国际交流等。3、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和地区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欧盟25国,瑞士、挪威、日 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 克斯坦、土耳其等36个国家。4、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条件出口产品如要享受到普惠制待遇,必须符合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 要求。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包括三个部分:原产地标准、直运

32、规则和书 面证明。5、介绍三种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明书(1)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2002年11月中国和东盟各国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框架协议, 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实行降税。自2004年1月 1 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 惠原产地明书。(2)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 书:中国和巴基斯坦于2003年1 1月3日签定了中国与巴基斯坦优 惠贸易安排,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2004年1月1 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 安排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产品范

33、围限于已公布的中 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框架下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且必须 符合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规则、直运规则和签证 要求。(3) 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我国于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曼谷协定成员国。曼谷 协定现有成员国为印度、韩国、孟加拉国、斯里兰卡、老挝和中国 自2002年10月1日起,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按照韩国和 斯里兰卡公布的曼谷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表对 两国签发曼谷协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自2003年3月1日起, 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按照印度公布的曼谷协定项下的 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表对出口至印度的货物签发曼谷协定 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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