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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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行政规范化管理一、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我国行政管理活动范围十分广泛,按其内容可将行政分为:国防 行政、外事行政、工商行政、税务行政,动物防疫行政等。 (一)动物防疫行政的概念和特征动物防疫行政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对动物防疫 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它是我国行政的组成部分。 (二)动物防疫行政的一般特征:1、统一性:动物疫病的流行并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因此,对动物疫 病的防治必须采取一定范围的统一行动。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 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由农业部组织全国兽医部门共同行动来组织实 施。2、科学性:兽医工作与其他行政工作相比,科学性,专业性更强。 动物防疫的决策必须建立在一定的

2、科学水平基础上,兽医人员必须具 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胜任本职工作。3、强制性:与动物疫病有关的行政措施,例如重大动物疫病的计划 免疫、动物疫情的处理等拘役紧急性,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执行。 如果不执行,回造成严重后果,必将会受到法律制裁。4、时效性:兽医工作的很多措施具有时效性的特点。例如,动物疫 病的免疫,必须按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动物疫情的处理 更是如此,刻不容缓。二、我国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概述(一)我国动物防疫法律体系建设情况动物防疫行政立法工作,早在建国初期就开始了, 1985 年国务 院颁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中央及地方相继颁发有关动物防疫 行政的规范性文件就有130 多个

3、。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是建国以来我过动物防疫工作的第一部行 政法规,它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 道,从此,我国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1997 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贯彻动 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各省(区、市)人大和 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有关法规、规章,我国动物防疫法建设进入了新 的历史阶段。(二)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机关(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 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和组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我国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

4、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2)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主体的范围一般分为能对外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 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职 能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 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派出机关、公务员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 施管理的组织和个人都不是行政主体。三、动物防疫行政管理主体的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2、适量储备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的物质,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

5、准实施国家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 防计划。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的地区实行封锁,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 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5、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 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 制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6、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动物疫病预 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 化。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点屠宰、 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

6、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屠宰场(点)。8、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 疫监督检查站。(二)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动物防疫工作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2)规定、公布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名录和动物疫病预防办法。(3)规定、公布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4)规定种畜、种禽应当达到的健康合格标准。(5)规定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的动物防疫 条例和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 死因不

7、明的动物尸体的处理方式和办法。(6)制定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等管理规定,以及保存、 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动物病料的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制定实验动物的卫生规定。(7)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本行政 区域内的动物疫情。(8)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行业标准、检疫对象、颁布动 物、动物产品检疫规程以及检疫管理办法。(9)规定动物检疫员应当具有的资格条件和资格证书颁发办法。(10)负责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和审批;设置动物防 疫证章标志的种类,制定格式,统一监制和制定有关管理 办法。(11)规定动物饲养场所、

8、储存场所、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 厂、其他定点屠宰场(点)和动物产品冷藏场所工程选址、 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12)规定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动物饲养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 (点)等单位动物防疫条件。(13)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需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发放 办法。(14)监督和管理全国的动物防疫执法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动物防疫规章、制度、规划、

9、办法、规程、 标准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2)制定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的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3)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负责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疫区实行封锁,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4)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5)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单位互相通 报疫情,并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 施。(6)负责对动物检疫员、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10、(1)负责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 服务,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2)负责监督、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 和个人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 疫、预防工作。(3)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情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和按照规定 上报动物疫情。(4)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检 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可以设立临时性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5)设立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

11、产 品实施检疫。(6)办理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 手续。(7)负责对合法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出售、运输的野生动物 实施检疫。(8)设动物防疫监督员,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在执行监 测、监督任务时,可以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补检或者重检,对染疫 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湖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9)对动物、动物产品运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10)对动物饲养厂、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 (点)等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 监督检查。(11)行使动物防疫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决定权。 动物防疫行政行为一、动物防

12、疫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概念动物防疫行政行为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依法实施动物防疫行 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特征(1)动物防疫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的外部表示动物防疫行政行为是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所进行的动物 防疫行政方面的组织管理活动。这种国家意志的外部表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实施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动物防 疫行政的秩序。动物防疫行政秩序和其他行政秩序一样是统治阶级整 体秩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卫生、环报、工商、公安等诸 多行政秩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动物防疫行政秩序得不到保障,必 将影响整个行政

13、秩序的建立与完善。第二,动物防疫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都是依照国家的法 律法规而进行的。第三,动物防疫行政行为是单方面的行为。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 实施与发生效果,只要有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达即告成 立,并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2)动物防疫行政行为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依法行政是现代法制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严格依法实施 动物防疫行政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动物 防疫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3)动物防疫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行强制执行。当动物防疫行政主体或工作人员作出某项决 定或命令时,若义务人拒不服从,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

14、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两种强制形式表明,国家强制力作为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后 盾,保障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二、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构成(一)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构成概述动物防疫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为了使动物 防疫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实际中便于理解行政行为的精神实质,一般 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进行动物防疫行政管理时,以不特定的或 一般的事项为对象的行为。(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以特定的或个别的事项为对象,予以具体 的处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具体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运用广泛,人们通常所

15、说的行政行为均 指这类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适用情形不同,分为羁束性和自由裁 量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共 同的和单独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1、 羁束性和自由裁量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1)羁束性动物防疫行政行为。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受法律 规定的严格约束,无自由裁量余地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是指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 定的范围内,或虽无法律规定,但允许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将自己的意 见、评价参与其间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这种规定的本身,就给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处理此类违法案件,实 施罚款的行政行为,留下很大地自由裁量余地,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可 以根据

16、案件的具体情节,在2000 元至5000元之间有选择地做出罚款 决定。一般来说,自由裁量如有错误,也属不当行为,而非违法。根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动物防疫行政案件,主要是审 查动物防疫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当行为属于上一级 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审查之范围。当然,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 院也是可以判决变更的。2、 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以是否须经相对人申请为标准, 可将动物防疫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的和须申请的动物防疫行政行 为。(1)依职权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 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不需要管理相 对人的请求,

17、自行做出的行政行为。(2)须申请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按照 管理相对人的申请而被动地做出的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 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办法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 者不予答复的;或申请行政机关旅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条规 定表明,对于需申请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若行政管理相对人不予办理或不予答复,将可能引起动物防疫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3、共同的和单独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1)共同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这是指某项行政行为做出是动物 防疫行政主体与

18、其他机关联合做出的,这种行为就叫作共同的行 政行为。(2)单独的动物防疫行政行为 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 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的行政行为。(四)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动物防疫行政 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条件。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主体合法、在职权范围内、内 容合法适当、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符合法定形式等。(1)主体合法 主体即行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首先要求行政行为的主 体合法。在动物防疫行政行为中,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动物防疫行政主 体

19、的产生、存在及其活动须有合法的依据。(2)在职权范围内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了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 范围。动物防疫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只有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行为才是有效的。(3)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明确A、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是依据动物防 疫法实施的,是符合动物防疫行政法规定的。B、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该行政行为既切实可行、 公正合理,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亦符合社会公德的要求。C、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内容明确。是指该行政行为的目的、对 象及范围是确定的。针对何人何事,是禁止还是不禁止。如果同意, 同意多少(数量)。如果许可,许可多久。

20、如果禁止,禁止多大区域(4)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动物防疫行政行为是实施行为的动物防疫行政主体的本意所为,须符合行为机关职能要求。(5)符合法定程序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的所有程序规定,都适用于动物防 疫行政处罚行为,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严 格遵守程序规定,否则,其行政处罚行为因不成立而无效。(6)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形式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绝大部分是要式的行为,即法定的特殊形式。 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才能成立。2、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动物防疫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是指有效成立的动物防疫行政行 为正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亦即动物防疫行

21、政行为告知相对人(包 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并为管理相对人所领受的时间。三、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概述(一)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的概念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是动物防疫行政 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执行和适用动物防疫行政法,依法对特定对 象,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其特点,一是动 物防疫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二是动物防疫行政 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是一种双方不平等的行 政法律关系。(二)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的生效要件是指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这些要件 分为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大类:1、实体要件(1)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行

22、为的主体合法即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 担法律责任的执法机构。在我国动物防疫行政执法机构即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2)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必须依法进行即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必动物防疫行政法律规范的 规定。3)必须是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真实意思表示。是指动物防疫行政执法人员不是在被迫(如暴力所胁迫)、被欺 诈及其他不正常的情况下所作的行为。(3)管理相对人须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对未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要求其承担违反动物防疫 行政法的行政责任。2、程序要件(1)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其 配套法规

23、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2)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动物防疫行政执法行为属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三)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决定的效力 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以下三种效力:1、确定力即具有不得再行更改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一是动物防疫行政主 体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项,未经法律允许,管理相对人不得要求 更改。即使法律允许其更改,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受 一定时间限制。二是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其自身 也不能随意更改其内容。2、约束力是指动物防疫行政执法决定对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和管理相对人 的约束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管理相对人的约束力。

24、当动 物防疫行政主体采取的行政决定对特定人发生约束力时,以不能转移 为原则。二是动物防疫行政主体的约束力。在动物防疫行政决定未经 废止或撤消以前,动物防疫行政主体也有遵守的义务。3、强制力是指动物防疫行政决定生效后,动物防疫行政主体有权依法采取 一定手段,使决定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管理相对人如不执行, 动物防疫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何加强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工作一、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是 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组织动 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工 作要实行目标

25、管理,层层建立责任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 力导致疫情爆发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建立动物防 疫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要予以表彰 奖励。二、完善动物防疫法制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准则和建议,加强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标准 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解决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较为单一, 法律条款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法律空白点多,法与法不衔接等问题, 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就是 要求动物防疫行政管理主体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在动物防疫管理活动中,对被管理者的违法行为,必须 采取说服教育

26、与强制教育并重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要求和教育公 民遵守法律,逐步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维护法律的尊严。三、理顺兽医行政体制改革现行兽医部门只负责饲养环节的动物防疫和监督的分歧管理 体制,实行对动物卫生全程监管;改革兽医工作由当地政府管理的管 理体制,实行垂直的条条管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解决行政执法不 利和指挥协调不灵问题,建立精简效能、科学管理、运转高效的兽医 行政管理体系。四、建立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动物防疫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动物疫病发生、发展、预防、控制、 扑灭的客观规律,科学的制定管理方法。通过组织、领导、计划、指 挥、控制、协调、监督等方式,合理利用人力、物力、人才等要素, 提高

27、管理效能和效率,实现管理的目的,达到防疫灭病的效果。五、经费、物质和技术保障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动物防疫工 作的投入,对动物疫病的扑灭和预防所需的经费、消毒药品、生物制 品等,要有适量的储备。国家和各地应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应急 预案,一旦疫情爆发,确保能立即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紧急预防、 控制、扑灭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 解决防疫基础设施与工作不适应的问题。稳定动物防疫机构和基层队 伍,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一、预防为主方针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的主导思想1、预防为主方针的概念预防为主方针就是通过采取以保护易感动

28、物为主导措施的计划 免疫手段,辅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等综合性防疫措施,最大 限度地减少动物疫病发生的根本指导思想。2、预防为主方针的确立(1)预防为主方针是国家依法确立的预防动物疫病的根本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 方针,其法律上的重要意义在于有效地建立预防动物疫病的制度、措 施和规定,促进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2)预防为主方针符合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 动物防疫工作具有科学性的特点。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动物是动 物疫病流行的三个环节,消灭传染源、或切断传播途径,或使易感动 物得到免疫保护,都可以有效地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

29、行。(3)确立预防为主方针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作为发展中国家,我 国没有足够的财力去扑杀病畜、消灭传染源;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 我国千家万户饲养的生产方式仍占养殖业的主导地位,不利于动物疫 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快,特别是新的动物疫病 的传入,极易引发动物疫病的爆发。只有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才能有效地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做到有病不成灾,有疫不流行。3、预防为主方针的内涵由于任何一种防疫措施都具有局限性,要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 流行,就必须针对动物疫病传播的三个环节,采取综合性防疫措施: (1)消灭传染源:通过疫病监测、疫情测报、查找疫源,通过扑杀 病畜、销毁染疫动物及其产

30、品、地毯式消毒来消灭传染源。(2)切断 传播途径:通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途径控制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的 流通,切断动物疫病的传播途径。(3)保护易感动物:通过疫苗注射、 调整饲养结构等方式来保护易感动物。二、国家对动物疫病预防的规定为体现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动物疫病发生、发 展的客观规律,动物防疫法在控制动物疫病传染源,切断传播途 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个方面做了一系列规定:1 国务院畜牧首要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并 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 和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2、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 制度,实施

31、强制免疫。3、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 动物疫病。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 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4、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和个人,应当依 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管。5、动物饲养场所、贮存场所、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的选 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首要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 件。6、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动物饲养 厂、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必须符合国务院畜 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

32、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动物防疫监督 机构的监督检查。7、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 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8、动物饲养厂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 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9、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凭检疫证明才能运输;动物、动物产品 的运输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 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输动物病料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运输。10、从事动物科学研究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实验动 物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 生物的,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1、

33、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的 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规定处 理,不得随意处理。12、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 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 格的;染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有关动物防疫 规定的。三、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具有重大意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是整个防疫工作的核心。其重大意义在于:1、由于动物疫病具有快速传播、难以控制的特点,一旦蔓延, 往往造成灾难性后果,并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对动 物疫病最重要的是,防止其发生与流行,

34、预防工作搞好了,可以收到 事半功倍的效果。2、动物疫病在防疫方面有其共同的规律,即通过控制传染源、 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个方面的措施进行综合预防就能够 取得成效。3、预防为主的方针符合我国动物饲养条件和动物疫病流行特点, 农户分散饲养是我国养殖业的主体,防疫条件差,疫病种类多,蔓延 范围广,只有大力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提高广大饲养户的防疫 意识,主动采取各种防疫措施,才能更有效得将各种动物疫病控制在 饲养阶段,为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为此,做好新时期动物防疫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得贯彻落实预防 为主的方针。(二)正确理解“动物防疫”的含义动物防疫是指综合运用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检验

35、、隔离、扑 杀、销毁、消毒等各项措施,严格执行防疫条件审核、免疫标识等各 项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在生产、流通各环 节实施严格检疫和监督等多种手段,积极主动地预防、控制、扑灭动 物疫病的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三)要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快,动物易感性强,一旦爆发难以控制,并 给养殖业造成严重损失,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首先加强饲 养、生产环节管理,提高环境控制水平,饲养、生产、经营场所必须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四)抓好综合防疫措施的落实防疫措施的目的在于控制动物传染病在动物群中的流行,由于导 致传染病流行因素和复杂,任何

36、一种措施都有其局限性,因此必须采 取综合性防疫措施,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 的目的。综合性防疫措施又分为平时的预防措施和发生疫情时的扑灭 措施。(五)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最广泛的利益,做好防疫工 作各级政府要负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同时全社会要参与和支持防疫工作,承担各自 的责任和义务。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 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 的预防计划免疫、预防工作。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自己提供的动物及动物产

37、品负责,即必须保证动 物是健康的,产品是合格的,履行这项义务的根本就是做好动物的预 防免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权对计划免疫、预防工作进行监督,纠 正和制裁违法行为,因此,加强群众的防疫意识,实行群防群众=治, 是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最广泛的基础。动物防疫不仅涉及广大管理相 对人,还涉及贸易、卫生、环保、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只有在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主管部门的规划、计划各负其责,协调一致, 才能将防疫工作落到实处。(六)逐步引导畜禽饲养管理方式的改变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动物散养、粗放饲养极为普遍,这种饲养方式 极不利于切断畜禽疫病的传播途径。生猪实行圈养、家禽实行栏养或 笼养,可有效得控制某些疫

38、病的传播和发生。因此,应倡导改变传统 的饲养方式,实行圈养、家禽实行栏养或笼养,提倡专业饲养户、标 准饲养户、饲养大户,建立牧业专业饲养小区。建设牧业饲养强乡, 发展产业化养殖业,在此基础上,加强饲养环节管理,保持饲养环境 的清洁干燥,可以大大减少各种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七)建立健全专业防疫服务体系 根据我国的现实动物防疫工作状况,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方 针,确保计划免疫的实施,必须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防 疫服务体系,开展疫病诊断、监测、免疫注射、驱虫等服务工作。省级应建立动物疫病检验诊断中心,负责疑难病的诊断,掌握全 省疫情动态和信息,组织处理重大疫情,负责动物防疫新技术的推广 和

39、技术培训,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组织疫苗的定购和调剂。市级应 建立化验室,承担动物疫病的诊断、定性,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的计 划免疫工作,监测和处理疫情,检查免疫结果,完善免疫手段。县级 应负责组织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具体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稳定乡、村 两级防疫队伍,实行防疫工作目标管理,完善冷链体系和疫苗测试手 段,组织动物疫情上报、处理、扑灭工作,搞好疫苗供应、诊疗和咨 询服务工作。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行政制度和措施 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疫 病防治工作负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第一责任人。地方 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制定动物疫病防治方面的地方行政

40、规 章;负责落实地方防治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 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重大疫病时,负责 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 情。同时动物防疫法赋予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法定职责,规范了执法相对人的 法定义务,从而确保了动物防疫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得到政府的重 视和社会广泛的参与和支持。一、预防动物疫病的行政制度和措施国家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行政制度和措施, 均依法授权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制定、颁布和实 施。(一)动物疫病分类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

41、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防疫 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 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共 15 种,即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 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肺疫)、牛海绵 状脑病(疯牛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 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 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共 61 种,即伪狂犬病、狂犬病、炭疽、魏 氏梭菌病、副结核病、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 体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中恶性卡他热、牛白血病、牛出血性败血

42、 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牛锥虫病、日本血吸虫病、绵羊和山羊病 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氏纳病、猪乙型脑炎、猪细小病毒病、猪繁 殖与呼吸综合病、猪丹毒、猪肺疫、猪链球菌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 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马流行性淋巴管炎、伊氏锥虫病、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 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鸡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 血病、禽痘、鸭瘟、鸭病毒性肝炎、小鹅瘟、禽霍乱、鸡白痢、鸡败 血支原体感染、鸡球虫病、病毒性出血病、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 球虫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鱼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病、洲幼 虫腐臭病、欧洲幼虫腐臭病、蜜蜂孢子虫病

43、、蜜蜂螨病、大蜂螨病、 白垩病;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 净化的,共 41 种,即黑腿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 片吸虫病、丝虫病、牛流行热、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生殖器弯 曲杆菌病、毛滴虫病、牛皮蝇蛆病、肺腺瘤病、绵羊地方性流产、传 染性脓疱皮炎、腐蹄病、传染性眼炎、肠毒血症、干酪性淋巴结炎、 绵羊疥癣、马流行性感冒、马腺疫、马鼻腔肺炎、溃疡性淋巴管炎、 马媾疫、猪传染性胃肠炎、猪副伤寒、猪密螺旋体痢疾、病鸡病毒性 关节炎、禽传染性脑脊髓炎、传染性鼻炎、禽结核病、禽伤寒、传染 性造血器官坏死、鱼鳃霉病、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鹿茸真 菌病、蚕多

44、角体病、蚕白僵病、犬瘟热、利什曼病。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是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即农业部,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条规定公布的。农业部根据国内 防治动物疫病的具体情况、国外的疫情和动物防疫的需要,可以及时 修订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二)制定实施国家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动物疫病预防规划是法定的规划,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制定 动物防疫规划,提出指导思想、规划目标、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切 实做到行之有效,确保科学地组织、规划和推动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制定的规划必 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45、。(三)规定关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动物防疫工作是具有统一性、社会性、科学性和强制性的工作。 为规范各个方面动物疫病预防行为,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 须对动物疫病预防办法作出规定和公布,并保证其实施,有关部门和 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并组织实施。(四)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 计划免疫制度是动物防疫工作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制度,包括三 个基本环节;首先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 病,制定免疫规划、计划,并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其次确定免疫用 生物制品,规定免疫规程、标准,便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操作;第 三,对免疫效果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免疫效果。通过采取一系列预防 控制动物疫病的

46、强制性措施,达到有计划按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 动物疫病目的。(五)建立和落实各级政府的动物防疫责任制 动物防疫工作是社会公益事业,为保证预防为主方针的贯彻实 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 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 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这表明国家有责任采取财力、物力、人力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提供预防动物疫病方面所必要的条件。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国家规定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 度,对计划免疫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对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 物疫病预防,

47、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地方政府批准后 实施;二是加强疫情的监测,发生疫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采 取措施紧急控制和扑灭疫情,三是落实名项防疫经费,做好预防与扑 灭动物疫病所需的各项物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六)广泛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技术 指导、技术培训、服务咨询,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代表国家 对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对防疫结果进行监测。乡级动物防疫组织应当 做好动物防疫的技术服务工作,这是动物防疫法赋予乡镇动物防 疫组织的法定职责。(七)强化检疫、监督环节,消除疫情隐患抓好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发挥公路、铁

48、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的作用,一旦发现染疫畜禽,必须依法就地处理,不得放行。加强产 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消除疫情隐患。(八)动物疫病预防的其它措施1动物饲养场应当及时扑灭动物疫病;2种畜、种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物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动物园防疫条件;4染疫动物及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疫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 随意处置;5保存、使用、运载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规定 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6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运载动物病料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

49、规定运输;7要对实验动物严格管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8禁止经营染疫的、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封 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 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二、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行政制度和措施 动物疫病的预防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既有区别双互相联 系,互为补充,是统一的整体。比如,关于禁止经营某些动物、动物 产品的规定,既是预防动物疫病的措施,也是控制和扑灭措施,动物 疫病的控制和扑灭是整个动物防疫工作一个重要环节。(一)动物疫情管理1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1999 年颁发的动物

50、疫情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公布全国动物 疫情,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2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3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建立县、地、省、国家四级疫情 报告系统,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处报制度,当发生一类或 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浒,以及新发现的 动物疫病,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动物园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 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在24 小时内,快报全国畜物兽医 总站,由

51、总站报农业报农业部。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否 则将受到行政处罚。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 急预案成立重大动物疫病控制领导小组,建立紧急疫情应急反应指挥 系统,制定紧急疫情快速反应实施程序,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建 立物资、资金、技术保障系统,组建快速反应部队。(三)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的特别措施由于一类动物疫病对人畜危害严重,必须采取严厉、强制的预防、 控制、扑灭措施;1、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

52、、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调 查疫源。这是主管部门的法定责任。2、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 扑灭、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 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动物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这是政府行为,是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4、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 区的动物进入疫区;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 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强制性措施。5、范围涉及一个行政区域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封 锁决定;疫区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

53、共同的上一 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 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四)发生二、三类动物疫病时的措施1、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扑 灭、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 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3、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 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 化。4、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性流行时,也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应当按照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的规定办理。(五

54、)其它规定1 发生疫情时,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 时,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2 发生人畜共患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卫生行 政部门及有关单位相互通报疫情,并联手采取控制扑灭措施。3 疫区内的有关单位、个人必须遵守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疫点、 疫区封锁与解除,均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4 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 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电信部门应当及

55、时传递 动物疫情报告。动物免疫标识管理一、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基本含义动物免疫标识制度,是对经过免疫的动物,佩带一种醒目的标记, 以便于识别和管理的一项制度。农业部于2006 年 6 月颁了畜禽标 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7 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2002年13号部 令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在全国范围内对猪、牛、 羊三种牲畜实施电子免疫标识制度。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 办法的规定,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确切的定义是:动物防疫员对动物 实施强制免疫后,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同时建立免疫档案,以 便于免疫识别和追踪溯源,实施防疫规范管理的一项制度。免疫标识 的实施主体是动物防疫员,适用对象为

56、实行强制免疫的猪、牛、羊, 对已免疫动物佩带耳标,同时建立与耳标相对应的免疫档案。二、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目的意义1、目的:动物免疫标识制度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落实强制免疫的重要手段,是实施防疫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实施 这一制度,有利于动物疫情管理,促进防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建立 和完善畜产品质量追溯机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2、意义:(1)通过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便于动物疫情的管理和畜产品质量的追溯监控。由于动物免疫耳标实行一畜一标、一畜 一号,而且与动物免疫档案记录一一对应,因此不论牲畜在流通环节 还是在屠宰环节,检查人员均可凭借牲畜佩带的耳标上的第一排主编 码(县、区邮

57、政编码),得知该牲畜的产地,再通过附加码并结合当 地的耳标发放登记,查知在哪个乡镇由哪个防疫员防疫的,最后根据 乡镇防疫机构保存的免疫档案查知该牲畜终身的免疫情况等相关信 息。一旦发现患病动物,可根据耳标迅速开展商情调查,追溯疫源和 查清传播途径,及时控制扑灭商情。如果在屠宰环节检测“瘦肉精” 等违禁药物残留,同样可以查明源头,便于质量监控。(2)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有利于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实 施免疫标识制度管理后,无论动物流向何方,凭免疫耳标上的编码, 便可得知该动物来自于某场某户和为其实施免疫的具体防疫人员,所 用疫苗的厂家、批号和治疗用药。因此,通过实施免疫标识制度,能 够考核防、检

58、疫人员的实际工作,出现问题能够查清原因,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3)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有得动物防疫工作与国际接轨。 国外畜牧业发达国家,对饲养的动物都实行免疫标识管理制度,每头 动物都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并实行网络化管理,只要将其免疫标识 编码输入识别器,所有情况一目了然。这项制度的实施,无论对动物 疾病的控制,还是对药物残留的监控,都直到很好的作用。积极借鉴 发达国家的经验,按照国际惯例,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有利于缩 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促进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与国际接轨。三、动物免疫标识的内容动物免疫标识由免疫塑料耳标和免疫档案两部分组成。免疫耳标正面印制有耳标编码,编码分主编码和附加码

59、。上排6 位编码为主编码,为免疫工作所在县,使用本县邮政编码;下排为附 加码,可以是2 位编码,为防疫员的编号,也可以是乡镇以下防疫单 元(如村、户、场、畜群或牲畜个体的编号。免疫档案以基本防疫单元为单位建立。免疫档案内容包括畜主姓 名、动物种类、动物年(月)龄、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疫苗、疫苗 厂家、疫苗销售商、免疫耳标号、防疫员签字等。四、动物免疫标识工作的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工作。(二)免疫耳标的制作。农业部统一制定标准样式,省级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定

60、点生产。各省耳标的颜色、大小、形状应当统一。耳标颜色以接近牲畜毛色为能过分鲜艳、醒目,以免引起牲畜不 安定情绪,导致相互撕咬和掉标。(三)免疫耳标的供应及管理。免疫耳标衽逐级供应。省级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建立免疫耳标生产、保管、发放、使用、登记、回收、 销毁等工作制度,以及耳标钳的生产、核发工作制度。市、县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疫耳标的计划麻风和供应工作。(四)免疫耳标生产企业依照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生产计划进 行生产、供应,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免疫标识不得非法 生产、伪造和倒卖。(五)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防疫人员和经批 准实施强制免疫的其他兽医人员不

61、得从非法渠道获取免疫耳标。五、动物免疫标识的使用程序(一)乡镇畜牧兽医站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的防疫人员,在实施动 物免疫时,负责对免疫过的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同时建立免疫 档案。(二)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模饲养场,经当地级畜牧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批准,可由本场具备条件的专职兽医人员实施强制免疫,对 强制免疫的动物佩带免疫耳标,同时建立免疫档案。(三)免疫耳标首次佩带在动物左耳。从县境外调入的饲养动物, 需再次实施强制免疫时,免疫标佩带在右耳,同时重新建立免疫档案。(四)对种用和乳用动物,每头(只)建立单独的免疫档案,调 运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已经佩带耳标且在免疫有效期内的,不必重 新佩带耳标。(

62、五)免疫耳标一次性使用,免疫耳标和耳标钳使用时须严格消 毒。(六)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免疫耳标自然缺损和脱落的,动物防 疫人员凭免疫档案重新佩带免疫耳标。六、动物免疫标识是防疫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动物免疫标识是实地考核防疫密度、产地与屠宰检疫和运输检查的重要依据。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耳标的动物。动物检疫员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时,免疫标识是出具检疫合格证 明的必要条件之一,注明耳标编码和免疫内容,并保存备查。对没有 免疫耳标或者免疫耳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的免疫耳标编号应与免疫耳标编号相符

63、。动物检疫员在实施屠宰检疫时,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实施检疫,同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回收的动物免疫 标识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保存,按规定定期销毁。在检疫、监督中发现动物疫情,要根据耳标通知产地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调查疫情,及时追查疫源,采取对策。动物免疫耳标、检疫合格证明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进行监督检 查的重要依据,无动物免疫耳标的责令退回移交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按有关规定代作补免、佩带耳标等处理。七、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具有强制性农业部畜禽免疫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人事动物饲 养、经营、屠宰、加工以及从事动物免疫标识生产、供应、使用等与 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64、都 必须遵守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此 外,还对相关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对拒绝执行国家强制免疫制度、免疫标识制度的饲养、经营单位 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处理。动物免疫耳标定点生产企业违反生产要求的供应规定的,由省级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对从非法渠道获取或使用非法免疫耳标的免疫人员及其所在单 位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在实施检疫时,对没有免疫标 识的牲畜检疫合格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 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不落实强制免疫和不实施动物免疫标识制度的乡镇畜牧兽医 站,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发现疫情未根据免疫耳标通报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产 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未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给予行政处分。 经营、饲养动物防疫条件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需要对人事动物饲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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