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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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有所帮助!福 建 省 建 设 工 程 地 方 标 准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程(征求意见稿)2014年X月X日发布 2014年X月X日实施前 言为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服务行为和操作程序,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3年第二批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通知(闽建科201326号)的文件要求,由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为主编单位,会同造价行业协会及部分造价咨询企业在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造价咨询行业发展近二十年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基础上

2、共同编制完成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设计阶段;5、施工招标阶段;6、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咨询;7、竣工交付阶段、8、工程造价鉴定、9、附录。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日常具体管理工作由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及时函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地址:厦门市七星西路166号,邮编:361012)。本规程主编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本规程参编单位: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厦门天和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建融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欢迎阅读本文档,希望本文档能对您

3、有所帮助!目 录1 总 则12 术 语23 一般规定43.1总体要求43.2质量管理53.3 档案管理54 设计阶段74.1基本要求74.2投资估算74.3设计概算84.4施工图预算95 施工招标阶段115.1基本要求115.2 招标文件125.3工程量清单125.4招标工程控制价135.5投标报价135.6协助签定施工合同146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咨询156.1基本要求156.2资金使用计划166.3工程计量与价款审核166.4工程变更176.5索赔与现场签证186.6成本分析与调整186.7送审内容及成果文件格式197 竣工交付阶段217.1基本要求217.2竣工项目结算217.3送审内容及

4、成果文件格式228 工程造价鉴定238.1基本要求238.2造价鉴定248.3鉴定意见书内容269附录281 总 则1.0.1 为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服务行为和操作程序,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水平,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其他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可参照本规程执行。1.0.3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规定。1.0.4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必须与委托人签

5、订书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条款。合同文本宜选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1.0.5 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专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独立、客观的执业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1.0.6 工程造价咨询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除应遵循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2 术 语2.0.1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活动的企业。2.0.2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人接收委托,运用工

6、程造价的专业技能,为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实施、结算等不同阶段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提供的有偿服务。2.0.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方出具的具有法律责任、反映各阶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成果的文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索赔、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书等文件。2.0.4投资估算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对建设项目总投资进行的初略计算。2.0.5设计概算根据投资估算和设计要求及初步设计文件,对拟建工程概略计算的工程造价。2.0.6施工图预算根据设计概算和设计要求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拟建项目详细计算

7、的工程造价。2.0.7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8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2.0.9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等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0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

8、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证证明。2.0.12竣工结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0.13 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2.0.14 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人接收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

9、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3 一般规定3.1总体要求3.1.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服务的内容确定,包括: 1. 投资估算的编制与审核; 2.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 3. 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4.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审核; 5.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 6.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 7. 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 8.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9. 其他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工作。3.1.2 咨询人应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以及对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参与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可分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

10、、编制人员三个层次。咨询项目组的专业配备、人员数量应满足咨询工作的要求。3.1.3咨询人应对咨询项目实施有效的项目管理,对其承担各类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基础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各类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审定和修改,成果文件的提交、报审和归档等,都应有具体的规定。 开展咨询业务时,咨询人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的咨询类别和目的,开列需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3.1.4 咨询人接受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时,应与委托人办理相关资料交接手续。 受托人与委托人办理相关资料交接手续时,应告知委托人,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哪些资料将不予退还。 3.1.5 项目咨询人员在接受任务后,应认真阅读和熟悉项目资料,必要时可

11、向委托人提出到现场踏勘、提出疑问并要求委托人提交书面澄清函,对委托内容或基础资料进行修改、补充。3.1.6 咨询人来福建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分支机构执业注册造价师人员应不少于3人。3.1.7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提交与书面形式及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3.2 质量管理3.2.1 咨询人应建立本企业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并应通过计划管理、流程控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3.2.2 咨询人出具的各类成果文件应由编制人编制,并由审核人、审定人进行二级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应

12、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员从业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审定人应是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单位相应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在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署执业(或从业)资格专用印章。3.2.3 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编制人宜甄别或质疑委托人提出的书面资料的有效性、合规性,并应对自身所收集的工程计价基础资料和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全面进行工程的计量与计价,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的要求,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整理好工作过程文件。3.2.4 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审核人应进一步审核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资料的有效性、合规性,编制人使用

13、工程计价基础资料的编制依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应对相关工作做一定比例的复核,重点应复核影响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重要条目。对错误的部分提出书面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修正、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并整理好自身的工作过程文件和相关资料。3.2.5 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审定人应依据工程经济指标进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分析,对工程造价咨询质量进行整体控制。3.2.6 咨询人完成咨询业务后应派员切实、认真地进行回访与总结并填写造价咨询项目征询意见回访记录表。3.3 档案管理3.3.1咨询人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档案收集制度、统计制度、保密制度、借阅

14、制度以及档案管理人员守则等。3.3.2 咨询成果文件基本档案资料有:1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 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资料交接清单;3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方案;4 项目操作人员配置一览表;5 项目基本资料(含施工合同、招投标资料、结算书、签证单、变更设计、索赔记录、咨询业务会商记录、施工现场勘查记录、工程量核实记录、预结算材料价格签证单、预结算协调会记录、材料设备市场询价单等);6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含结算审定签署表、造价计算书);7 造价咨询项目校审纪录表;8 与咨询成果文件相关的计算底稿;9 造价咨询项目征询意见回访纪录表;10 项目备案资料。3.3.3 工程造价技术档案可分为成果文件和过程文

15、件两类。成果文件包括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工程索赔审核报告、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报告等;过程文件包括编制、审核、审定人员的工作底稿、造价咨询项目校审记录表、相应电子版文件等。3.3.4 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原件至少应有三份,并自存一份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原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原件的保存期为10年,工程造价咨询的过程文件的保存期为5年。4 设计阶段4.1基本要求4.1.1 设计阶段咨询的主要工作内容: 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编制或审核设计概算、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等。4.1.

16、2咨询人应收集或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1.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规定和要求已办理完毕的相关文件等;2.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文件;3.建设项目地点的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4.已完成或基本完成的设计文件。4.1.3咨询人应收集、整理和应用有关造价资料,内容包括:1.类似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2. 同期项目所在地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3.同期有关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场价格,运输、仓储等费用行情; 4.同期有关税费、进口关税、保险费率、汇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等情况;5.同期类似项目的设计、供贷、施工合同价格和结算价格;6.委托人按约定提供的项目相关技术

17、经济文件;7.同期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和经济政策变化或调整情况;8.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依据性资料。4.1.4 咨询人应做好造价服务咨询基础资料及成果文件的归档。4.2投资估算4.2.1 投资估算应控制在已批准或确定项目资金规定范围内。4.2.2 投资估算编制时,应收集或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1设计招标文件及设计委托合同;2待比选、优化的设计方案图或内部作业图及相关方案设计说明;3本规范4.1.3所列相关资料。4.2.3 投资估算编制步骤和内容包括:1根据设计进行计算,并为待比选方案提供相应投资估算的各类经济指标;2出席方案评审会,介绍和说明投资估算编制方法,并根据评审意见和优化方案进行投

18、资估算调整;3投资估算调整后应转换为单位指标形式。包括建设项目投资费用的各类技术经济指标。4.2.4 咨询人编制的投资估算文件,其格式和内容为:1封面;2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1)工程概况; 2)编制范围; 3)编制依据; 4)编制方法;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有关参数、率值的选定。3投资估算汇总表包括: 1)投资估算汇总表; 2)单项、单位工程估算;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4.2.5 投资估算审核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范围、编制方法与深度、项目划分与分解、指标与费用构成等。4.3设计概算4.3.1 设计概算应控制在已批准或确定的投资估算内。4.3.2 设计概算编制时,应收集或按约定要求委

19、托人提供下列资料:1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投资估算;2各类设计文件: 1)初步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初步设计说明; 2)初步设计图纸; 3)工料机等到规范说明。3本规范4.1.3所列相关资料。4.3.3 设计概算编制步骤和内容包括:1根据初步设计编制设计概算;2对初步设计提出修正和优化的意见和建议;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和说明设计概算编制方法,并根据评审和设计意见修正设计概算。4.3.4 咨询人编制的设计概算文件,其格式和内容为:1封面及目录;2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1)工程概况; 2)编制范围; 3)编制依据; 4)编制方法; 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6)有关问题的说明。3总概算表或概算汇总表包括: 1)

20、总概算表; 2)建筑工程概算表; 3)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 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表;5)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及价格表。4.3.5 编制调整概算时,其深度、要求、文件组成及表格形式应同设计概算。调整概算应对调整原因作出说明,调整内容应与原批准或确定的设计概算作出对比,并编制对比表。4.3.5 设计概算审核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范围、编制方法与深度、项目划分与分解、工程量计算与价格、计价依据与费用计取等。4.4施工图预算4.4.1 施工图预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或确定的设计概算内。4.4.2 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应收集或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文件;2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

21、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工、料等规范;3本规范4.1.3所列相关资料。4.4.3 施工图预算编制步骤和内容为:1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2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提出调整和修改意见或建议;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和说明施工图预算编制方法,并根据设计修改和会议决定内容调整施工图预算。4.4.4 施工图预算文件格式和内容为:1封面及目录;2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1)工程概况;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编制依据; 4)工程费用计算; 5)有关问题的说明。3施工图总预算表或预算汇总表包括: 1)总预算表; 2)综合预算表和各专业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 3)建筑工程预算表; 4)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算

22、表; 5)主要设备及材料数量及价格表; 6)其他相关表格。 4.4.5 施工图预算审核的内容,应包括计算规则、工程量、计价依据、工料机要素、预算价格及费率计取等。5 施工招标阶段5.1基本要求 5.1.1 招标阶段咨询的主要工作内容:收集相关资料、编制或审核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工程控制价、招标答疑、投标报价的评审、参与并协助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等。5.1.2 咨询人应收集或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1设计施工图文件,包括图纸及相关说明;2适用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和规程;3相关的工程计量和计价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计价规定等;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23、5. 项目招标工程控制价的编制范围与要求;6. 省其他相关资料。5.1.3 咨询人出具的招标控制价造价误差率(指因计算错误等累计绝对值误差与误差修正后的造价相比的比率)不应超过3%。5.1.4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由的编制人、审核人(或技术负责人员)签署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计算底稿应由具体编制的人员签署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从业印章。5.1.5一般情况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时间至少应满足下列要求:序号项目造价金额(万元)编制时间(日历天)1500万元以下10天2500万元-2000万元15天32000万元-5000万元20天45000万元-10000万元30天510000万元以上40天(注:

24、比较特殊、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延长编制时间)5.1.6 咨询人应按下列要求及时整理和提供相应造价咨询资料并归档。1咨询合同;2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3招标图纸;4工程量清单计算底稿;5答疑文件;6工程控制价编制文件;(包括电子文件)7投标报价文件;(包括电子文件)8评标报告;9中标通知书;10 其他相关文件。5.2 招标文件5.2.1 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选择发包方式,根据工程规模、性质和资金来源,确定工程招标发包方式。5.2.2招标文件和合同范本的选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项目规模、项目管理模式、承发包方式、合同价方式、工程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选用国家、福建省、各地市发布或允许使用的范本。5.2.3咨询

25、人应参与招标文件与合同相关条款的拟定,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拟定应依据以下内容: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项目特点、标段划分、招标范围、工作内容、工期要求、合同价款方式、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地质资料、参考资料、现场条件、管理要求等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3.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图集、预算定额、费用定额、价格信息、规范性文件等。4.市场竞争状况、施工技术能力、施工设备状况等其他因素。5.3工程量清单5.3.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5.3.2.咨询人应了解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

26、与编制范围。熟悉工程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 熟悉招标文件,了解项目项目特点和现场情况,正确编制工程量清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正文两部分;2.编制说明应包括编制依据、编制有关问题的说明等内容。编制有关问题说明应计算范围、施工方案等问题一一表述清楚。3.工程量清单编制前,编制人员应收集有关招标项目造价基础资料,了解建设项目的现场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确定技术措施清单常规施工方案;4.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内容、项目编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四统一”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项目特征描述清楚、数量计算准确。5按照现行定额

27、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常规合理的施工方案,计算并公布定额子项工程量。6.工程量计算底稿应记录清淅完整,并封面要求编制人、审核人签字。采用算量软件计算工程量的,同时应保存好电子文件。5.4招标工程控制价5.4.1工程控制价编制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的。材料价格依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指导价取定。对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的材料、设备价格应进行至少三家以上的市场询价来取定。5.4.2 工程控制价编制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套用现行定额子目,子目套用要齐全。5.4.3工程控制

28、价中的材料价格不得以招标文件附件或答疑公布的最低控制单价价作为计价依据。5.4.4.定额项的项目单价不得以议价的形式体现,应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各项费用组成。5.4.5工程控制价文件应包括单项工程汇总表、单位工程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措施费、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表、人工材料机械汇总表等内容。5.4.6招标工程控制价应分别由编制人、审核人(或技术负责人)在相应成果文件上签署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执业或从业印章。5.4.7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格式和内容为:1封面及目录;2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1)工程概况; 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编制依据; 4)工程费用计算; 5)有关问题的说明

29、。3.工程量清单编制文件4.招标控制价编制成件5.5投标报价5.5.1咨询人可接受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但不得兼为同一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工程控制价的编制人。5.5.2 咨询人编制的投标报价应应当根据投标人的自身实力、现场环境以及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要求,依照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及计价办法,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5.6协助签定施工合同5.6.1可根据委托人要求,参与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协助委托人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接受委托仅提供合同文本的咨询服务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负责拟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与工程计量、计价、付款、变更费用、索赔费用、结算处

30、理和保修费用内容相关的合同条款;2参与发包人与承包人合同谈判的,应负责对有关合同条款内容进行解释、说明;3建议委托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数额、方式及时限;(3)工程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或索赔方式以及时限;(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和程序;(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确定、支付方式及时限;(7)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9)工程保修费用的确定、支付的有关事项。(10)其他相关内容。6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咨询6.1基本要求6.1.1

31、 施工阶段造价咨询的主要工作: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计量及价款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核及工程费用索赔等内容。6.1.2 咨询人为做好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收集或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包括项目决策、设计、施工承发包阶段形成的施工阶段造价相关的各种咨询成果文件、报告等资料,主要包括:1. 初步设计概算及其有关批文;2. 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3. 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 投标报价分析报告及投标澄清文件;5. 施工合同;6.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依据性资料。6.1.3咨询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核实清单项目或定额项目和计算工程数量,经承发包人确认后

32、的价款,作为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6.1.4. 咨询人在造价控制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工期、质量、安全措施对造价的影响。6.1.5. 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的编制应遵从承发包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等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有关规定。6.1.6咨询人应做好施工阶段造价咨询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内容应符合下列分类要求:1. 造价咨询委托服务合同;2. 造价咨询工作大纲、规划和细则;3. 设计概算及其有关批文;4. 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5. 施工招投标时有关工程造价文件;6. 资金使用计划;7. 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33、、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8. 工程计量及价款审核;9. 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审核;10. 工程费用索赔审核;11. 成本分析与调整报告;12. 相关资料。6.2资金使用计划6.2.1咨询人应根据约定,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工程款资金使用计划,合理确定造价控制目标。6.2.2项目工程款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依据包括:1. 经批准或确定的项目计划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2. 经委托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3. 已签订的施工合同。6.2.3咨询人根据工程的变化,应及时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检查,实施动态调整,报委托人审签认可。6.3工程计量与价款审核6.3.1工程预付款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按照承发包双方

34、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宜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6.3.2. 工程造价咨询人按照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计算应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数额。 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6.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委托方的要求,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及方法,对工程进行验工计量,复核套价与定价,确认进度完成价款。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向委托人提交付款建议书,并建立相应的工程计量及价款支付管理台账。6.3.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有关规定和表式审核工程计量支付的全部内容,

35、审核内容包括:(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积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6.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审核与确定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时,应注意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做好工程预付款、计日工、变更和索赔款项的同期支付。6.3.6 咨询人在审核与确定本期应支付的进度款金额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一般应按承包

36、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计算和确定应支付金额。6.3.7 施工合同有约定的,咨询人应审核工程分阶段结算、分专业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申请等有关资料,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应的结算报告。6.3.8.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应及时报告工程发生的变更、索赔、现场签证和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等变化情况。6.4工程变更6.4.1咨询人应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完整性,并及时完成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及处理。6.4.2工程变更资料内容包括:1. 发包人或授权代表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2. 设计人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3. 承包人要求变更的实施方案。6.4.3对工程变更价

37、款的申请审核,咨询人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计价;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咨询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实施。6.4.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包括工程变更费用的有效性、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6.4.5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工程变更的估价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价格确定;2. 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6.5索赔与现场签证6.5.1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处理工程索赔,注意索赔理由的正当性、证据的

38、有效性和时效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或现场签证资料。6.5.2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验证当事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内容包括:1. 索赔的理由及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 索赔的程序及时时效;3. 索赔的依据。6.5.3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验证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签证资料,内容包括:1. 签证的事由及原因;2. 附图及计算式;3. 签证的确认手续及日期。6.5.4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与各方积极配合,采用合理的索赔及现场签证计算方法,对于工程索赔及现场签证加强主动控制,避免索赔及现场签证费用的扩大。6.5.5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工程索赔及现场签证价款的计算应遵循

39、下列方法处理: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价格确定;2. 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参照类似的价格确定;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6.6成本分析与调整6.6.1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项目的规模与建设单位的要求,按每季、半年或一年为周期,定时编制工程实际完成进度款与实际资金使用现状表,并对照原施工进度计划与原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分析偏差及产生的原因,为建设单位提供偏差调整和资金筹措建议。6.6.2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施工过程的随机因素与风险因素产生的已完工程实际投资与已完工程计划投资的差值确定投资偏差。以及拟完工程计划投资与已完

40、工程计划投资的差值确定进度偏差。6.6.3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分析投资偏差和进度偏差产生的原因,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组织措施、经济措施和技术措施,为业主调整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进度计划,进行偏差的控制与纠正提供可靠依据。咨询人应及完成成本分析与调整报告并提供业主。成本分析与调整报告内容应包括:1. 收集、分析实际发生的累计工程款和累计已付款;2. 计算偏差值,进行实际值与目标值比较、分析;3. 预测并调整未完工程用款计划;4. 提出实现造价控制目标的意见或建议。6.7送审内容及成果文件格式6.7.1工程进度款送审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招、投标文件;2. 工程施工合同;3. 委托人确认的

41、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单;4. 委托人确认的材料价格确认单;5. 施工单位提供已完成的月工程进度预算,并经监理审核确认;6. 以往月份工程月进度款累计支付情况等。6.7.2工程变更送审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变更建设管理单位内部审核表;2. 工程变更审批表;3. 工程变更汇总表;4. 工程变更金额汇总表;5. 变更设计图纸或变更单;6. 变更部分增减的工程预算文件;7. 变更预算的工程量计算式表及电子版(光盘);8. 项目变更工程联系单。6.7.3现场签证的送审内容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现场签证建设管理单位内部审核表;2. 工程现场签证审批表;3. 工程现场签证汇总表;4. 工程现场

42、签证金额汇总表;5. 工程现场签证增减的工程预算文件;6. 现场签证预算的工程量计算式表及电子版(光盘);7. 现场签证单。 6.7.4工程索赔的送审内容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 索赔事项、证据;2. 索赔依据;3. 索赔计算与附图;4. 索赔费用汇总表。6.7.6成果文件格式的要求:1. 进度款签认表单2. 工程变更费用签认表单3. 现场签证签认表单4. 工程索赔费用签认表单7 竣工交付阶段7.1基本要求7.1.1工程竣工交付阶段主要工作: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或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或审核。7.1.2咨询人为做好竣工交付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收集或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工程资料。7.

43、1.3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均应按施工承发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7.1.4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结算书无疑义的,其他咨询人严禁再接受发包人对该项目的结算复核(或称为审核、审查)的业务委托。对工程结算书有疑义的,自咨询人将结算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初步审查意见)送达委托人或发包人、承包人之日起15日内或合同约定时间内,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7.1.5 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的编制方法、编制深度等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的有关规定。竣工结算结果综合误差率应小于3%。7.1.6 工

44、程结算成果文件一般由封面、签署页、目录、编制说明、工程结算汇总表、单项工程结算汇总表、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表、其他相关表格及附件等内容组成。7.2竣工项目结算7.2.1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最终工程造价。7.2.2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并应满足发包、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时限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7.2.3工程结算应以施工承发包合同为基础

45、,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7.2.4工程结算应核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工程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有疑义的工程实体项目,应视现场条件和实际需要核查隐蔽工程。根据竣工图或施工图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现场踏勘时,对需要调整的工程项目应进行观察、对照、必要的现场实测和计算,做好书面或影像记录.7.2.5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文件组成、审查依据、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审查内容、审查时效,应执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07的有关规定。7.2.6对工程结算与设计图纸或事实不符的内容,应在掌握工程事实和真实情况的基础上首先

46、约请各方履行完善的确认手续,然后对结算价款进行调整。7.2.7工程索赔及反索赔均应按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提出索赔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再作为结算依据;7.2.8工程结算或结算审查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后,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将征求意见稿交给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后与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交换意见。7.2.9对工程结算或结算审查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成果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对分歧意见可以提请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协调;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47、提起诉讼。7.4送审内容及成果文件格式7.5.1工程结算送审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 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2. 工程合同;3. 设计文件;4. 工程造价确定相关的合同或协议;5. 有关会议纪要;6. 影响竣工结算的其他相关资料和其他计价依据等。7.5.2成果文件格式1. 工程结算书编制参考格式2. 工程结算审查书参考格式8 工程造价鉴定8.1基本要求8.1.1接受司法、仲裁机构委托,提供工程造价鉴定服务的,应按司法、仲裁程序和要求进行。接受行政机构委托,提供工程造价鉴定服务的,应按行政程序和要求,可按工程造价鉴定相关规定执行。8.1.2担任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必须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应是注册本鉴定

48、机构的具备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执业的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国家专业造价员协助承担具体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但属有刑事犯罪或开除公职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8.1.3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在收到资料后5天内,根据委托鉴定内容、企业资质等级、鉴定资料和自身专业能力判断能否胜任该项目委托。如不能,应立即以函复形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辞去该项目的委托,并退还提供的资料。如能受托,鉴定机构应立即以函复形式向委托人呈报担任该项目具体鉴定人员、注册执业的造价工程师证号、工作年限、从事专业、鉴定工作方案、完成时间、鉴定咨询费以及缺件通知单等(具体内容详见附表)。8.1.4接受鉴定委托的鉴定

49、机构或鉴定人员与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或近亲属的、或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的,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8.1.5鉴定工作期限按鉴定机构与鉴定委托人约定时限;无约定的,按照鉴定项目纠纷金额,小于500万元的期限为30日历天、大于500元且小于5000万元的期限为60日历天、大于5000元的期限为90日历天内完成鉴定工作。但等待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举证资料、质证、征询意见稿反馈意见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8.1.6 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按照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与鉴定委托人或当事人确定收费金额,对当事人

50、在通知期限8.1.7鉴定人员应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的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询。或经鉴定委托人的批准,以书面形式函复当事人的质询。8.1.8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办理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在鉴定过程中因徇私舞弊、严重过错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2造价鉴定8.2.1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按照合法、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8.2.2鉴定人员在收集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委托人或当事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表7.1.3-4),其内容应包括:1.委托鉴定项目具体内容;2.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

51、附件(含证据、证词等);3.相关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4.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5.存在的矛盾和争议的事实及当事人各方的理由;6.鉴定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8.2.3鉴定人员要求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必须征得鉴定委托人的同意;或由鉴定委托人协调当事人各方进行质证。未经司法、仲裁机关质证的资料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当事人向鉴定委托人补充举证资料,已经质证再转交鉴定机构的补充资料,鉴定机构可以直接作为鉴定资料使用。8.2.4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员应提请鉴定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鉴定项目的实物进行现场勘验(表7.2.4-1),并做好现场勘验记录(

52、表7.2.4-2),由勘验人、在场人员签名确认。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影像资料取证。现场勘验资料未签字确认的,鉴定人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说明。8.2.5鉴定工作的一般程序:1鉴定机构对项目鉴定工作应按委托书规定的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期限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规定,编制鉴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鉴定内容、参加鉴定的专业人员情况、鉴定方法和工作进度。2对涉及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或协议的鉴定资料,应由司法、仲裁机关鉴别、判断、评定其是否合法与有效。并确定合同优先解释顺序。对当事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索赔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按时间排序,后立的文件优先于先立的文件。3.进

53、入鉴定工作程序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得与鉴定项目当事人单方面联系或索取相关资料。所有相关鉴定事宜应经鉴定委托人联系、转达或同意,独立完成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先征询鉴定委托人意见,确定是否要出具鉴定征询意见稿;对鉴定委托人要求先出鉴定征询意见稿的,应报经鉴定委托人审阅后转交当事人征询意见,并附上征询意见函(表7.2.5-3),告知当事人反馈意见的答复期限及其相应法律责任。4.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征询意见稿的各方复函后,应进行认真复核,核查鉴定资料、鉴定依据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审查鉴定结论意见是否有缺陷,并作充分的修订,再报经鉴定委托人同意后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5.鉴定机构及

54、其鉴定人员对鉴定意见书应当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质询的义务。经鉴定委托人同意,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开展鉴定核对工作,鉴定人员宜请当事人对每天或每一阶段核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认,对当事人不愿参加或不予及时签字确认的,鉴定机构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6.对已出具正式鉴定结论意见有缺陷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是原鉴定意见的组成部分。7.鉴定过程应依照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审查复核制度,即:经办、校核、审核、审批制度。对争议较大鉴定项目必须实行合议制定案,由三人以上奇数鉴定人员组成合议组,在充分讨论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结论意见。鉴

55、定合议会议应作详细记录和表决结果,合议组做出的鉴定结论意见由合议组集体负责,少数人的意见可保留并记录在案。8.2.6鉴定工作方法1.鉴定成果文件表述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文书要求,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的鉴定表述。2.当事人对纠纷项目合同、工程量清单、洽商、变更、索赔、工程报价单或结算书等相关文件有效性的约定有分歧,其有效性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文件有分歧,应提请相应有权机关解释。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员作出鉴别和判断的,鉴定人员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3.鉴定项目的合同出现无效或计价依据不明或无法对纠

56、纷部分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可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权机构发布的标准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适用的计价依据和方法形成鉴定意见书,并将其选择的理由应在鉴定成果文件中表述。4. 对涉及工程造价构成的计量、计价鉴定的,应按照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有关计量、计价的约定。对未作约定的或对约定有分歧的,鉴定人员可参照施工期工程施工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法规文件(包括: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信息价格、工程取费标准、计价依据等)有关规定,依据建筑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5. 对涉及工程造价物价(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57、、施工措施费)和设备价格变化调整合同价款鉴定的,应按照有效施工合同结算方式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合同有约定工程风险费用的,在风险费用范围内物价和设备价格变化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在风险费用范围外的物价和设备价格变化可按超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其合同价款作相应调整。在施工期发生物价和设备价格变化,合同对结算方式未作约定的或对约定有分歧的,鉴定人员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员作出鉴别和判断的,鉴定人员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6. 对涉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费用问题调整合同价款鉴定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调

58、整合同价款。未作约定的或对约定有分歧的,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1)工程项目的损害和第三方财产损失以及运进场内的施工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停工期间,由发包人要求留守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工程需清理修复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7. 对涉及工期拖延导致费用调整合同价款鉴定的,鉴定人员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工期拖延责任的处理意见。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实际施工期物价和设备价格变化所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实际施工期物价和设备价格变化所增加费用由承

59、包人承担;8. 对涉及因履行合同违约行为导致费用纠纷的鉴定,鉴定人员应请鉴定委托人决定违约责任的处理意见。并确定计算方法;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员作出鉴别和判断的,鉴定人员可依据建设科学技术和工程造价、经济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8.3鉴定意见书内容8.3.1鉴定成果文件包括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等。8.3.2鉴定意见书形式和内容应包括:1.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表7.3.2-1),主要表述鉴定项目名称、鉴定机构名称;2.签署页(表7.3.2-2),应包括鉴定项目名称、鉴定机构名称和完成鉴定日期,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和企业资质专用章以及鉴定人员签名盖具有注册编号

60、执业或从业资格印章。3.目录,主要表述鉴定意见书装订成册的内容;4.扉页:包括项目鉴定机构的有效营业执照、工程造价资质证书、行政及技术负责人、鉴定人员及其注册执业或从业资格证书等,其复印件应盖有鉴定机构公章;5.工程造价鉴定内容和结论,包括的内容主要有:(1)综述:表述鉴定委托人的委托书内容、鉴定目的、鉴定要求等。鉴定机构对委托书的鉴定内容不得在文字上作任何增删、修改或解释;(2)鉴定项目概述:表述鉴定项目相关情况介绍,纠纷或争议直至诉讼的原因;(3)鉴定依据:表述鉴定委托书、开展鉴定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工程施工规范、规程、技术标准、计价规定、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文件、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勘查及测量资料、价格信息等;(4)鉴定的程序及内容:表述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对争议项目的采用的鉴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以及解决矛盾的方法。(5)鉴定结论意见;(6)鉴定工作的有关说明:对鉴定结论意见有必要加以提示、说明的内容。(7)相关佐证资料、文件及其附件。8.3.3.鉴定结论意见可同时包括以下形式:(1)可确定的造价鉴定结论意见:当整个鉴定项目或部分项目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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