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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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目录总则7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7第二章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9分则13第三章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13第四章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19第五章违反法律与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20第一节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20第二节违反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22第六章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23第七章违反信贷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26第一节违反信贷基本制度行为及处理26第二节违反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制度行为及处理27第三节违反信用评级与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27 第四节违反信贷调查制度行为及处理29第五节违反信贷审查制度行为及处理29第六节违反信贷审议制度行为及处理30第七

2、节违反信贷审批制度行为及处理31第八节违反签订合同制度行为及处32第九节违反贷款发放制度行为及处 理33第十节违反贷后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5-第三节违 反货币市场业务授权授信制度行为及处 理72第四节违反资金清算管理制度行为及处 理73第十二章违反理财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 理74第十三章违反中间业务制度行为及处 理76第十四章违反计算机、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 为及处理78第 一节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78第二节违反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82第十五章违反银行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82第十六章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及处87第十七章违反审计制度行为及处 理95第十八章违反监察制度行为及处

3、理97第十九章违反信访制度行为及处理99第二十章违反公文、印章、档案、保 密 和 统 计 制 度 行 为 及 处理101第二-一章违反员工行为准则行为及处 理105第二十二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及处 理108附 则110-6-总则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 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 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4、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 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联 社、市联社、县级联社(包含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下同)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关 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 指直接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主管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违纪行为负 有直接领导或管理责任的人员;其他责任人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岗位职责,对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后果负有领导、管理、监督检查、制 约等责任的人员。本办法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处分档次不 高于给-7-予直接责任人的

5、处分。第四条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应遵循的 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责任明晰,定性准确;(三) 依据充分,处理适当;(四)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五条本办法适 用于同农村信用社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含短期合同制员工、档案托 管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内退员工)。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 工作期间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 的,农村信用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留对其行使追偿的权 利。有工作单位的,依照本办法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第六条 员工和与农村信用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已与农村信用社无事 实劳

6、动关系的人员,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党员员工因违法违规违纪依照本办法受到 处理的,涉及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8- 第二章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第八条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种类:(一) 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 经济处罚:罚款、扣发绩效工资、赔偿经济损失等;(三)其他处理: 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回派遣单位。批评教育包括: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包括:离岗(职)清收、停职、免 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以上处理种类可以 合并适用。第九条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

7、信用社造成贷款或其他资产 风险的,责令有关责任人离岗(职)清收。离岗(职)清收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离岗(职)清收期间,发 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提前完成清收任务的,可提 前解除离岗(职)清收处理。离岗(职)清收期满,视清收的实际效 果和违规违纪性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条 因违规违纪行为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 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罚款或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第十 一条纪律处分的期限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纪律 处分的员工,自次月起给予扣-9-发相应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处分 期限内不得评先

8、评优,不得晋升职务和工资级别。受降级处分的,降 低相应的职级级别,重新核定工资;受撤职处分的,按新定岗位核定 工资;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内停发各种奖金、补贴等,只发 放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安排业务岗位工作;受开 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6 个月,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二)受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9个 月,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三)受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12个 月,扣发9个月绩效工资;(四)受降级、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 24个月,扣发12个月绩效工资;(五)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 限为二年。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9、或解除劳 动合同处理;留用察看处分期满表现好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可恢复业 务岗位工作,参照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工资档次;(六)受降级以上纪 律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七)受警告至撤职处分,在处 分期限内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累计计算处分期限并扣发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受处分责任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10-出或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变更或提前解除处分。纪律处分期满后,无特殊规 定的,员工工资晋级、职称评聘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降级、撤 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原工资档次和原专 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 定工资档次。本条款不适用受到开

10、除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过 失或初次违规违纪且情节轻微的;(二)认识问题态度较好,主动说 明违规违纪问题的;(三)主动检举他人违法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四)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的;(五)主动赔偿因违规违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六)被迫实施 违规违纪行为,事后及时上报或举报反映的;(七)有其他立功表现 的。从轻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处分;减轻处分是 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故意违规违纪且情节严重的;(二) 授意、

11、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违纪的;-11-(三)屡次发生同质 同类违规违纪行为,屡查屡犯、屡教不改的;(四)隐瞒事实、串供 或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五)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检举人、 控告人、证人、调查处理人及其他人员的;(六)因违规违纪行为给 农村信用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害的;(七)有两种以上违规 违纪行为的。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处分;加 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分。第十五条本办法 所称的情节轻微,是指非主观故意、未造成经济损失、资产风险或较 严重不良后果。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情节严重,是指责任人违规违 纪行为性质恶劣,可能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资产

12、风险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后果,是指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下列 情形之一的:(一)导致发生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二)造成重大 资产风险或较大经济损失的;(三)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声誉和形象 的;(四)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等工作秩序的;(五)导致 农村信用社受到有关国家机关较重处罚的;-12-(六)其他严重影响 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第十八条因违规违纪行为导致发生案件或责任事 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其他责 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发生重特大案件或重 大责任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撤职至开 除处分,给予其

13、他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或经济处罚、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给予 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行政或司法处 罚的,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 分则第三章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领导 人员包括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联社、农村信用社(包含分 社、支行,下同)负责人。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违规决策,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违反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拖延传达或变相抵制管理机构的重 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13-制度

14、,情节严 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严重违反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 法,重大经营目标不符合农村信用社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风险、 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三)重大经营活动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和决策机构的要求,严重损害农村信 用社的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四)违反工作程序, 重大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影响所辖机构稳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五)违反管理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管理中的大 额授信、大额资金交易、大额财务开支、大额采购、基建工程、人事 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违规决 策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15、后果的。第二十二条领导人员未履行或 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一)成本 控制、资产质量、合规风险、案件防控等经营管理活动失控,造成重 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二)未完成重要工作目标任务,造成重 大不良影响的;(三)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重大事项、重要数据 信息,或主要经营数据严重失真,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 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突发-14-性、群体性事 件,处置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检查工作严重失 职,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发现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

16、或弄虚作假,导致风险隐患或损失扩大的;(六)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辖内领导人员工作失职、违 规决策或多人、多次严重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上级 管理机构领导人员负有监督管理不力责任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并可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第二十四条领导人员不履行诚信义 务,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应当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同时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一) 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义务, 不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承诺;(二)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 员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及时

17、有效地维护农村信用社的 权益;(三)利用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商业秘密或客户秘密,为本人 或他人牟利;(四)言行严重失当,影响客户和社会公众对农村信用 社的信心;(五)其他不履行诚信义务行为。第二十五条领导人员授 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业15-务操作规程,情节严重的,给 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经办 人不抵制、不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二十六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 令、胁迫员工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的,或以截留收入、虚列成本等方式 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

18、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 除处分。第二十七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贷款 管理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 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 二十八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 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 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 违反规定接收、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的;(二)采取伪造、

19、篡改、隐 匿、毁灭材料等手段减免债务人债务的;-16-(三)采取伪造、篡改、 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核销贷款,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第二十九 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记过至开除处分。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伪造、变 造会计凭证、账簿的;(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合同、会计 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的;(三)以不具商业实质的发票列账 的;(四)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五)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 表、乱列成本开支的;(六)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七)以贷顶存、 以票揽存、空库转存、

20、人为月末冲高、篡改业务数据等各类虚增(减) 存款的;(八)隐瞒或有资产及负债的。第三十条领导人员违规新建、 扩建或装修办公、营业用房及职工宿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降级 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一 条领导人员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 力、管理不严,超控制指标,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 资产购建控制,金额100万元以内-17-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金 额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金额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三十二条领导人员违反规 定,动用信贷、基建等资金或财产进行投资或理财活动

21、的,给予撤职 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三条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等项目投入时,领 导人员违规决策,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 办新业务,情节严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第三十五条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披露有 关信息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 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三十六条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 工隐瞒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篡改检查事实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第三十七条对于 请示事项,领导人员不答复或

22、不及时答复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 用察看处分。第三十八条对有关通知、决定、批示等,未按规定时间 和要求传达执行,并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18- 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三十九条在授权和转授 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 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超越权限进行 转授权的;(二)将权力授予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三)未按规定程序 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四)授权内容不明确,或内容表述产生歧 义

23、的;(五)对申请的授权事项未获得上级授权归口部门或授予权人(转授权人)答复擅自开展业务活动的;(六)对授予权擅自做扩大 化解释的;(七)其他违反授权和转授权规定的。第四十条单位、部 门超越授权权限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给予有 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 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一条在对被授权下级机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 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或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 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19-情节严 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四十二条超越授权 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

24、制度的有关规定,未 经规定的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降级 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本办法所 称法律性文件,是指农村信用社签发或出具的构成单方或多方权利义 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合同及从属合同、资金 业务协议、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保 函(含备用信用证)及保证合同、企业资信证明、存款证明、贷款承 诺书、信用证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五章违反法律与合规 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节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四十三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

25、开除处分:(一)应向合规部门咨询而未 咨询,或对应提交合规部门审查的法律性文件而未提交合规部门审 查,擅自对外签署法律性文件和办理业务,致使业务出现风险的;(二) 未依照合规部门的咨询、审查意见办理各类业务,致使业务出现风险 的;-20-(三)隐瞒事实真相向法律部门咨询或提供虚假审查材料的;(四)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五)对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性 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审查不严,或明知客户所提供的文件 有问题而接受的;(六)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导致 因超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的。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进行诉讼或仲裁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26、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四十五条违反诉讼、仲裁费用管理规定, 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第四 十六条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 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 分:(一)违反农村信用社有关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应报批而未报批 的;(二)科研、开发项目完成后,不按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保存相关 资料的;(三)科研、开发项目完成后,不按规定采取知识产权保护 措施的;(四)开展宣传、营销活动时,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21- 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五)辖内分支机构申报知识 产权保护时,未以法人单位名义申报的

27、;(六)擅自将属于农村信用 社的科技成果或信息公开、泄露、发表、使用或转让的;(七)不按 规定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八)其他违反 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第四十七条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在经营管 理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 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第二节违反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四十八条内设部门制定的制 度、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未经合规风险审查或审查未通过而发 文实施,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第四十九条对内设部门送审的法 律性文件以及规

28、章制度合法、合规性审查中,把关不严,流于形式, 存在过失,情节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22-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六章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行为及处理第五十条不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 岗位轮换、交流、亲属回避、强制休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一条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 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 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

29、串岗、交叉 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 串岗、交叉操作的;(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 人临岗或其他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的。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标准、权限和 程序,擅自招录、调入、辞退员工的;-23-(二)未按规定及时签订 劳动合同的;(三)违反工资管理规定,擅自突破工资总额计划,乱 列乱支工资和变相增加工资的;(四)随意克扣员工工资的;(五)未 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劳动和社会 保障费用的;(六)拒不执行、抵制上级管理机构派进、调出员工决 定的;(七)在员工考评、

30、考核、考察、选拔任用工作中,泄漏机密, 利用职权阻挠组织考察,营私舞弊,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八) 因组织不力造成培训过程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九)违反人事档 案管理规定,未及时充实档案关键材料,或擅自更改员工学历、出生 日期和参加工作时间等重要档案信息的;(十)其他违反有关人事、 劳动和工资等管理制度的。第五十三条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 行为或正在受司法机关、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情节 严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第五十四条选拔任用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一)擅自提 拔或擅自增加职数提拔领导人员的;-24-(二)在本人工作调动

31、、机 构变动时突击提拔人员,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人员选拔任用造成不 良后果的;(三)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用人失察 失误的;(四)人员聘任工作程序不合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 五条违反人员任免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一)未进行民主评议,未 经组织考察的;(二)个人决定人员任免或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做 出的领导人员任免决定的;(三)对拟提拔的人员人选未征求有关部 门的意见,或对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管理机构意见的;(四) 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流决定,拒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人员选 拔任免程序的。第五十六条在选拔任用

32、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 复或营私舞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撤职至开除处分。第五十七条伪造材料蒙混入社、提拔任命或提薪、 晋级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25-第七章违反信贷业务 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节违反信贷基本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五十八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审议 制度的,包括未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并实行集体审议;(二)未按规定实行信贷调查与信贷审查、审批相分离的;(三)按 照领导授意办理信贷业务的;(四)违反程序办理信贷业务的;(五) 向关系人

33、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 贷款条件的;(六)未按规定制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并合理进行 贷款利率定价的;(七)未按规定建立或执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导 致信贷档案毁损、丢失的;(八)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逐级书面授权 的。第五十九条发放借(顶)名贷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至留 用察看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警告至撤职处分。发放借(顶)名贷款形成资金损失或发放冒名贷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 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记过至-26-开除处分。第二节违 反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六十条信贷业务受理过程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34、一)无正 当理由拒绝客户合理借款申请,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受理未经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类客户申 请的;(三)受理生产经营活动不合法、不合规客户申请的;(四)受 理有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较大风险客户申请的;(五)受理信贷资金 用途不明确、不合法客户申请的;(六)受理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无正常还款来源客户申请的;(七)违反规定为超服务区域范围的客 户新增信贷业务的。第三节违反信用评级与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六 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未按规定开展信用等级 评定工作的;-27-(二)信用等

35、级评定结果失实或人为调整信用等级 的;(三)未按规定对关系人的授信业务实行回避的。第六十二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降级处分:(一)违反规定 对客户多头授信的;(二)违反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 授信集中度及全部关联度规定,新增授信的;(三)未按规定对关联 企业、集团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的;(四)未按规定将客户的贷款、贴 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第六 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 对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客户进行授信的;(二)违反规 定对资金用途为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客户进

36、行授信的;(三)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及未取得 有效批文,或虽然取得批文,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 授权批准的项目进行授信的。-28-第四节违反信贷调查制度行为及处 理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 未按规定进行实地调查的;(二)未按规定对借款人财务、风险状况、 还款能力、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的;(三)对个人类贷款调 查未提出明确调查意见或对公司类信贷业务未按规定形成贷款调查 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和保证人的 保证能力及抵(质)押物担保能力进行调查核实的

37、。第六十五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帮助客户 编造虚假资料套取信用的;(二)调查结果严重失实的;(三)对调查 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的;(四)调查通过由单一 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新增信贷业务的。第五节违反信贷审查制度行 为及处理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 -29-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未按规定对有关资料、主体资格、政策规定、风险状况等事项 进行审查的;(二)审查通过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三)未提 出明确审查意见的;(四)对公司类信贷业务未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

38、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对重大风险隐患未能充分揭示,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的;(二) 与调查人员恶意串通,欺骗贷款审议和决策的;(三)审查通过单一 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的;(四)审查通过违反规定 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五)审查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 项之一信贷业务的。第六节违反信贷审议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贷款审查委员会(小 组)未达到规定比例人数审议贷款的;-30-(二)同意人数未达到规 定比例审议通过贷款的;(三)未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的;(

39、四) 未明确签署审议意见的;(五)擅自泄露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 议事项及结果的;(六)未按规定对贷款的合规性、效益性、风险性 等情况进行审议的。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 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审议通过违反规定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 贷业务的(不包括个人按揭类贷款);(二)审议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 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的;(三)审议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项 之一信贷业务的。第七节违反信贷审批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七十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建立书面信贷授 权制度的;(二)信贷审批意见优于贷

40、款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意 见的;-31-(三)未按规定对大额信贷业务上报行业管理部门咨询或 备案的。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 除处分:(一)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二)审批同意贷款 审查委员会(小组)审议未通过信贷业务的;(三)审批通过违反规 定跨服务区域客户新增信贷业务的;(四)审批通过单一关联企业提 供保证担保的新增信贷业务的;(五)审批通过第六十一条所列款项 之一信贷业务的。第八节违反签订合同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七十二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未按规定填写合同,或合同内容 不完整、

41、有涂改现象的;(二)信贷合同的借款金额、期限、利率、 还款方式、用途等内容与贷款审批的内容不相符的;(三)未按规定 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四)未按规定办理抵、 质押登记手续的。-32-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 人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给予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一)未按规定签订信贷合同,致使合同无效或存在重大瑕疵 的;(二)未签订信贷合同即发放贷款的。第九节违反贷款发放制度 行为及处理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 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新增(含收回再贷)农户、个体工商户周转性贷款未使用贷款

42、证的;(二)贷款证贷款未上柜台办理的;(三)违规预收利息的;(四) 贷款出账用途与审批用途不符的。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 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一)未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即发放抵(质) 押贷款的;(二)贷款审批、咨询条件未落实或擅自变更审批、咨询 条件发放贷款的;-33-(三)发放贷款未转账进入借款人本人账户的。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 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一)发放 贷款用于收回贷款利息的;(二)发放贷款用于收回银行承兑汇票垫 款的;(三)发放贷款用于缴

43、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四)发放贷 款用于兑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第十节违反贷后管理制度行为及处 理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 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未按规定的时间 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的;(二)对公司类贷款贷后检查未形成书面检 查报告的;(三)贷后检查不深入、不细致,流于形式的。第七十八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一)未发现违反规 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问题,或发现后未采取相应措施 防范风险的;(二)对抵(质)押品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风险增加的; -

44、34-(三)贷后检查弄虚作假的。第七十九条信贷档案管理过程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一)对他项权 利证书、质押品、有价证券、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保管不善,出现 缺损、遗失现象,导致重大资金风险或形成损失的;(二)私自销毁、 隐匿、篡改、制造虚假的信贷业务资料、证明、数据或凭证的;(三)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导致信贷档案资料涂改、拆换、毁损、丢失 的。第一节违反信贷资金收回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按规定催收贷款的;(二)未按规定办 理贷款展期的;(三)未按规定办理借新

45、还旧贷款的;(四)对不符合 贷款重组条件的信贷资产进行重组的。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收取贷款、利息不入 账的;-35-(二)违反规定多收或少收利息,造成信誉损害或资金损 失的;(三)擅自对贷款实行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利息的;(四) 收回贷款本息通过非借款人账户扣款还款的或经手信贷人员现金归 还的。第十二节违反风险分类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八十二条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警告至撤职处分:(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二)未及时调整贷款形态或人为调整贷款形态的;(三)信贷资产 分类结果严重

46、失真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偏离度超规定的。第十三节违 反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给予 警告至记过处分:(一)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额度超过规定比例的;(二) 对异地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三)保证金未实行专户管理的; -36-(四)未按规定将逾期票款转入垫款科目核算的;(五)签发银 行承兑汇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第八十四条先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存 保证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八十五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

47、分;情节严重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审核票据要 素的;(二)未落实票据贴现核查要求,对大额票据未进行实地查询 或对未经查复的票据办理贴现的;(三)使用虚假发票、合同等资料,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第十四节违反信贷管理系统维护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八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一)信贷与不良资产管理系统、企业(个人)征信系统等登录或数 据维护不及时,造成数据不准确的;(二)违规虚拟客户代码和伪造 客户(家属)信息的;(三)违规录入信贷业务或超权限操作的;(四) 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数据备-37-份丢失或影响 业务办理等事故的。

48、第八章违反不良资产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第八十 七条在不良资产交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 告处分:(一)接收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新增不良贷款的;(二)因工作 变动、集中管理等原因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不良资产未履行交接手 续、重新落实管理责任人和清收处置责任人的;(三)纳入信贷与不 良资产管理系统的不良资产,转出转入过程中未履行交接手续的。第 八十八条在不良资产日常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 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 开除处分:(一)未及时收集掌握债务人(担保人)经营状况、资产 变动、涉诉情况等可能影响还款的信息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而贻误

49、 清收处置时机,造成贷款损失的;(二)未及时催收债务人(担保人) 或采取的催收方式不当,导致贷款丧失诉讼时效、超出保证期间的;(三)伪造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或虚假催收 的。-38-第八十九条在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依法清收保全不良资产 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 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怠于采取诉 讼、仲裁等措施,导致资产损失的;(二)对债务人(担保人)主体 资格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文书的真实有效性审查不严,错误起诉 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三)遗漏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丧失诉权 或增大贷款风险程度的;(四)诉前保全

50、、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 保全措施采取不当,造成资产损失的;(五)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按时 出庭应诉、证据提供不及时、不全面或错误陈诉,损害农村信用社权 益的;(六)债务人(担保人)宣告破产清算后,债权申报不及时, 致使债权灭失的;(七)对债务人(担保人)破产过程中损害农村信 用社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导致权益丧 失的;(八)向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关联人员泄露案件信息或与 其恶意串通的;(九)在诉讼、执行中,擅自同债务人(担保人)达 成和解协议,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39-(十)胜诉案件未及时申 请执行,超申请执行期限的;(十一)对违法、显失公平的判决、裁 决或裁定,未

51、及时上诉或申诉,导致权益丧失的。第九十条在不良资 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不良资 产处置前,未按规定对责任贷款进行责任追究的,或处置后随意免除 责任人责任的;(二)未按尽职处置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定价、决策 等程序或长期未启动处置程序,对资产处置造成较大损失的;(三) 采取市场化处置方式,未按规定确定处置底价,处置后造成较大损失 的;(四)处置不良资产不公开、不透明,或泄露处置底价,或以明 显低于市场价格处置不良资产的;(五)处置不良资产时弄虚作假, 不真实下降不良资产的;(六)未按规定及时对不良资产进

52、行推介或 推介信息严重失实,影响资产处置或造成较大损失的;(七)未按规 定使用中介机构,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八)与中介机构串通损 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第九十一条在抵债资产接收、保管过程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40-(一)接收不符合接收条 件的抵债资产的;(二)调查不尽职,遗漏有关抵债资产的重大信息, 导致接收后无法处置或造成较大损失的;(三)没有定价依据或履行 定价程序,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接收抵债资产的;(四)未履行公示 或决策程序,导致抵债资产接收不公开、不透明的;(五)抵债资产 接收后,未按规定及时入账的

53、;(六)抵债资产接收后,对剩余债权 随意放弃、不再追偿的;(七)未对抵债资产逐笔落实管理责任人, 或虽已落实责任人但责任人未定期盘点、核对,造成资产损失的;(八) 因管理不善,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或严重贬值的;(九)未履行 决策程序或未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抵债资产或长期租赁影响处置的;(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租抵债资产,或将抵债资产无偿出借的。 第九十二条在不良贷款债务重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 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 至开除处分:(一)对因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主观原因产生的债务 重-41-组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未进行责任追究的;(二)弄虚作假

54、、 内外勾结,使农村信用社承担额外债务重组损失的;(三)因重大签 约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的。第九十三条在贷款核销过程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 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核销的贷款不符合呆账核销条 件或核销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 料等虚假手段核销呆账的;(三)未按规定对应核销的呆账进行核销 的;(四)贷款核销后,未按照规定对已核销贷款进行管理,或向借 款人、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有关信息的;(五)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 息及抵债物未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处置的。第九十四条在表外不良资 产绝对损失认定中,未按规定条件、程序进

55、行损失认定,随意退出会 计核算系统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九十五条在抵债资产接收、 处置、风险代理、内部招标、债权转让、依法诉讼、债务重组、呆账 核销等工作中,违反有-42-关审查审批和咨询备案权限规定的,给予 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 过至留用察看处分。第九十六条在不良资产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一)未按规定落实档案管理 责任人的;(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 凭证、他项权

56、证书、催收凭证、权属证书等基础档案资料丢失、毁损 的;(三)遗失清收处置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 法律文书及无法补办的重要权利证书等,导致相关权益丧失、对主张 权利形成障碍或形成损失的。第九章违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 理第一节违反财务与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九十七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未经批准或 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以及超权限列支营业外支出的;(二)超权限 购置、租赁固定资产或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43-(三)超权限或变 相超权限进行网点装修的。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 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一)在固定资产购建中故意错用

57、会计科目 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二)因失职造成工程质量差, 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质量验收的。第九十九条在固定资产管 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实物管理部门未按规定 程序而独自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二)未按规定核算实物数量、核 对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账目,造成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三) 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档案缺失或其功能损失、 丧失(提前报废)的;(四)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符合入账条件, 但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入账程序,造成固定资产反映不真实的;(五) 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

58、品清查、盘点、清理的。第一百条在 固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44-(一)大宗物品、软件采购、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及低值 易耗品购置或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的;(二)伪造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固定资产的;(三)未经批准, 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四)单位购置的固定资产以私人或其他单 位名义上户的;(五)将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私自占为己有的。第 一百零一条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 警告至记过处分:(一)超越授权权限或化整为零等违反授权管理进 行采购的;(二)大宗物品、软件采购及固定资产购建、维修应招标

59、而未招标的;(三)违反规定程序直接确定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四) 对应采用竞争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采购单一品 牌限制充分竞争的;(五)故意延误采购时机,造成单一来源或被动 续约的;(六)采购方案或结果应报批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第一百 零二条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 过至开除处分:(一)泄露集中采购有关商业秘密,损害农村信用社 利益的;-45-(二)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谈判评审结果, 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三)采购谈判招标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四)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五)其他未按规定 实施采购,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第一

60、百零三条在集中或自行采购 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 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一百零四条在集中或自行 采购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 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 过至开除处分:(一)在集中或自行采购工作中,推荐与自己有利益 关系或特殊个人交往的潜在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的;(二)要求供应 商提供任何与工作人员本人及亲友有关的帮助或协助的;(三)收受 或变相收受供应商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的;(四) 要求供应商报销费用或购买供应商提供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 的;(五)以借用

61、名义占有或长期使用供应商车辆、房屋、电脑等物 品的。第一百零五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超预算、超权限办-46- 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未按规定及 时处理或建议处理,对上级管理部门隐匿、谎报有关资料的,给予警 告至记过处分。第一百零六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参与或主动为本单位违 反财务管理规定的活动出谋划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 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导致财务管理工作混乱,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较 多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一百零七条超权限擅自审批财务支 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一百零八条对需要按比例控制的

62、支出擅自 超比例使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一百零九条违反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和有 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需要计提或摊销的支出,未按规定比例和 期限足额提取或摊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一百一十条违反上级管理部门 要求和有关法规、制度规定,未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预 计负债,造成经营成果不真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 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违规列 支其他应收、应付款项,造成长期-47-挂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

63、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一百一 十二条违反利率费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 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本外币存贷款利率的;(二)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内部资金利率的;(三)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提高或降低服务业务、代理业务收费价格 的;(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备而擅自执行新业务价格标准的;(五)以虚假材料骗取上级单位价格授权的;(六)对有损农村信用 社利益的重大价格事件隐瞒不报的;(七)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变更经济业务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和费用的, 或虚列、截留、私分

64、手续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 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48-(一) 故意制作、上报假账、假表、假数据的;(二)以其他方式提供虚假 会计报表的;(三)隐瞒重要事实会计报告的。第二节违反会计与结 算制度行为及处理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会计结算规章制度,对票据、 凭证、密押、证明文件等审查不严,造成透支、冒领、被骗,但未造 成资金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 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第一百一十六 条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

65、规定 的,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凭证、处理会计账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 处罚。第一百一十七条丢失已经办业务的原始凭证资料、记账凭证不 报告,未经主管签字擅自补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 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补制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的,给予记过 至记大过处分;补制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 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未将柜员卡妥善保管的,未按规定设置、使用 或更换操作员密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 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一百一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49-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 告至记过处分:(一)日终未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 证、印鉴卡片等加锁入箱妥善保管入库的;(二)日间临时离岗未将 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加锁入箱(屉) 妥善保管的;(三)长时间离岗,未经过会计主管审查并及时将现金、 印章、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鉴卡片等入库保管的;(四)未 按规定设置、使用、变更、注销操作员级别和权限的。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未按规定申请、审核、修改、 增删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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