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总承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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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总承包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建筑总承包合同是指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或甲方或建设方所签订的 建筑施工合同、安装合同、装修合同和其他建筑工程合同的总称。在这些建筑总承包合同中, 涉及到包工包料、甲供设备和甲供材料现象,其中的税收风险是不同的。要控制其中的涉税风险,根源在于如何正确签订合同。本文基于现有的税收法律, 对建筑总承包合同中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一、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及控制策略(一)税收风险分析在实践中, 由于水电费用都是由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进行代收,实际承担水电费用的 主体是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施工方在施工过

2、程中往往是租用或借用甲方的水表或电表, 因此,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用,往往是由水表和电表的所有权人建设方或甲 方进行代缴,并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从应给予施工方的工程款中进行扣缴。这种由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水电费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建设方代施工方支付的水电费。因为,施工方承担的水电费用,由建 设方进行代扣代缴,而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具的发票抬头是建设方的 名字,建设方把该张发票交给施工方进行账务处理。根据国税发200840号和国税发2008) 80号文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

3、票,均不 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 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因此,自来水公司和电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后,开 具发票抬头是建设方名字的发票,该发票给予施工方入账是不可以在施工方企业所得税前进 行扣除。(二)控制策略为了控制和化解建设方代施工方扣缴水电费的税收风险,应采取以 下控制策略:施工方与建设方在签订建设总承包合同时,必须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 设方代施工方缴纳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消耗的水电费,并与今后与施工方进行工程结算时, 从工程结算款中进行扣缴。建设方必须把扣缴的水电费发票或水电费分割表和扣缴的水电费 发票复印件交

4、给施工方进行入账。二、建筑总承包合同违约金的税收风险及控制建筑总承包合同违约金现象存在两种 情况:一是建设方违约而给总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二是总承包方违约而支付给建设方的违 约金。这两种违约涉及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一)违约金的税收风险分析1.营业税风险建筑总承包合同涉及的两种违约金现象的营业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收取违约金的一 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 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 外费用,包括收

5、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 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同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还规 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 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 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 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

6、方开具发票;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如 果建设方违约而给总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总承包方向建设方收取的违约金是一种提供建筑 劳务的价外费用,必须缴纳营业税,必须向建设方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否则是漏 税的风险;如果总承包方违约而支付给建设方的违约金,建设方向总承包方收取的违约金不 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不需要向总承包方开具发票,否则是多缴纳营业税的风险。2.企业所得税风险建筑总承包合同涉及的两种违约金现象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支付违约金的一方怎样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收取违约金是否要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根据上面两种违约金现象的营业税风险分析,可知,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 票是决定

7、支付的违约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关键条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 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 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基于此规定,那么对未履约合同或合同履行的 过程中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企业的其他收入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 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

8、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能 履行合同按规定支付对方的违约金,是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取得生产经营 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又 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 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 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因此,建筑总承包合同中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

9、所得税税前 扣除。(二)控制策略根据以上对建筑总承包合同违约金的税收风险分析,应采取以下控 制策略:第一,总承包方违约而支付给建设方的违约金,由于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建 设方不需要给总承包方开具发票,只开收据给总承包方即可;只要凭总承包合同中的违约条 款规定和收据,总承包方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第二,建设方违约而给总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总承包方向建设方收取的违约金必 须向建设方开具建安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建设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 行扣除。三、建设方扣押总承包方质量保证金的税收风险及控制(一)税收风险分析建设方扣押总承包方质量保证金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建设方与总承包

10、方进行工程结算时,扣押 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不给建设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掉营业税,将面临今后被税务局 检查而被补税、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的税收风险。例如,总承包方与建设方工程结算款是100 万元,建设方扣押总承包方质量保证金是5万元,总承包方只给建设方开具95万元的建安 发票,则总承包方漏掉了 5万元X3%=0.15万元的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

11、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 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基于此规定,如果建设方是房地产企业,则总承包施工方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押的质量保证金没有开具建安发票,则房地产企业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 进行扣除并加计扣除,就会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二)税收风险控制策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 责任期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 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建造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 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在总承包方与建设方进行工程结算并扣除保证金时的账务处理

12、:借:应收账款/其他 应收款一一工程质量保证金贷:工程结算总承包方收回质量保证金时的账务处理:借:银行 存款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一一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移交之后发生的保修费直接计入 总承包方企业的当期损益。同时,建设方与总承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而扣押的质量保证金部分,总承包方必须 给建设方开具建安发票。四、建筑总承包方预收建设方工程款的税收风险及控制建筑总承包方预收建设方工 程款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方面是建筑施工企业预收账款账务处理的税收风险;另 一方面是建筑施工企业预收账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税收风险。具体详细论述如下:(一) 建筑施工企业预收账款账务处理的税收风险及控制1.税收

13、风险分析建筑施工企业预收账款 账务处理的税收风险,一概而言之,主要是建筑总承包企业向建设方或甲方预收建设方工程 款的账务处理不准确而导致的收入和费用不匹配的税收风险。具体而言,实践中的总承包方 收到建设方的预收工程款,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存在以下两种错误的做法从而产生的税收风 险:(1)当收到发包方的预收款时,就把营业税及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到 利润表中,而不依照工程的进度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分次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2)“实际结算法”。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一些中小施工企业中,完工百分比法 基本被摒弃不用,成为理论上的核算方法,工作量法则有少量施工企业采用,更多的施工企 业是以与发

14、包方的结算金额来确认收入。2. 控制策略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的营业税及附加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而计入“应交税费一营业税”的借方,等到工程结算时,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时, 再把“应交税费一营业税”的借方转入“营业税及附加”的借方,从而反映到利润表中。(二)建筑施工企业预收账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税收风险及控制1.税收风险 分析(1)建造合同营业税确认时间的“误区”现实中,建安企业对营业税确认时间存在以 下严重的思想误区:开具发票时才缴税。对于一项工程,在建设方和承建方双方最终达成统 一的结算意见前,企业收款是开具收款收据收取工程款,企业收取的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 款、工程已竣

15、工但未全部收齐工程款或因其他非货币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均不及时缴税,一 直要等到工程结算需要开具发票时才缴税,不需要开发票时就不缴税。有的工程从收取第一 笔工程款到最后结算的时间跨度长达数年,该缴的税款也就相应延缓了数年才入库,期间收 取预收工程款、工程进度款时均开具收据或白条。这些思想误区使建造合同的营业税确认时 间与税法的规定严重不符,推迟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偿占用应纳营业税税款的资金,会 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应引起高度的重视。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建安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滞 纳金和罚款。(2)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

16、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 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 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 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建造合同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的总结基于以上建筑行业纳税义务

17、时间的法 律依据,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具体纳税 时间分为以下四种:建造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完成建造合 同、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 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 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 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合同,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 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对工程没有结算,实际上也就是对承包方

18、提供的劳务并未得到发包方的认可, 承包方也就没有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最终有可能发包方不付建设款。所以,如果 双方没有进行工程结算,税收上不应当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实现。2. 控制策略针对建筑施工企业预收账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税收风险分析,应 采取以下控制策略:(1)必须按规定及时开具发票并入账。建安企业收取预收款(或工程进度款)时,应及时给发包方开具建筑业发票,作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的会计分录。但是,一些建安企业仅开具各种外 购或自印的收款收据,或直接使用白条收据,或以借款的名义开借款借据,甚至使用从税务 机关领购的收款收据,收取预收款,并不按规定在账面及时反

19、映预收账款,而是将预收款以 各种往来款的名义入账,逃避缴纳税费。而大额往来款的贷方余额历来是税务检查的重点, 有此类问题的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2)必须规避和避免预收款的体外循环。体外循环,是指将应收的预收款不收回,直接请发包方将应付给自己的收入款项代 付给自己的付款对象,用于材料采购、支付工程的水电动力款或其他欠款等。建安企业在收 到材料采购、支付工程的水电动力等发票后,会作借记“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而在账面上未反映收款情况,目的是延迟纳税或不纳税。但企业的 银行账户通常会留下收付预收账款的线索,税务稽查人员会跟踪追击并查明情况。(3)不隐瞒收入,应及时反映

20、各项目部的收入。相当多建安企业的项目部与其总部(或分公司)属于挂靠或转包关系,而且都在项 目所在地开设了银行账户。由于总部对项目部实行的是三级(或二级)核算,所以对于这些 银行账户,不仅总公司账面没有反映,税务机关也无精力去知晓各项目部究竟开设了多少银 行账户,更难全面查证到汇入这些账户的预收款和结算收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部收 取预收款(或工程进度款)时,经常仅开具收款收据或借款借据,等到工程最终结算才一并 开具发票并计提相关税费。由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仅是在项目部开具建筑业发票时负责扣 税,如果项目部不到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当地税务机关将无从知晓。而且项目部往往 远离总部,总部主管

21、税务机关也难以全面了解各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由于建安企业通常按照 工程进度收取预收款,只要建安企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集中缴纳了工程收入的大部分营业税, 再对照建安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中按时付款的规定,就可以发现预收账款没有及时纳税的 问题。因此,建安企业对各项目部的设立、日常管理和纳税问题务必引起重视,以防范纳税 风险。五、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确认的税收风险及控制(一)税收风险分析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结算工程价款进行了分开账务 处理: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 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采取预收款方

22、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银行存 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这种建筑 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导致了建造合同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 存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简而言之,建筑合同企业所得税确认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以下两 方面:1.施工工程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而且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没有 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结果对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不正确,将面临 今后税务稽查局稽查的风险。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 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

23、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 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 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 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 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企业应按照从

24、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 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 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 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 本。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 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企业 都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当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时,会计与税法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上没有差异)。当期 确

25、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乂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可是,不 少建筑施工企业还是没有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 程部分的合同收入,而是采用前面分析过的“实际结算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即按照施 工企业与建设方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这显然与税法的规定是不相符 的。2.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建筑施工企业也没有根据税法规定,采用 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导致企业 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不真实。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一一建造合同的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 地估计,建

26、筑施工企业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 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在税务处理上,根据税法的规定,建造合 同的结果虽然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也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 (当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会计与税法上处理上有差异)。3. 建筑总承包方或建筑施工企业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从建设方或甲方获得的 收入(合同变更收入、索赔收入、提前竣工奖收入和材料差价款)没有确认为收入。建造合 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直接冲减了建筑合同成本。 对返工、返修不记“工程费用

27、”,而用红字冲减“工程结算收入”,减少营业额。这三种行 为的税收风险是,使建筑施工企业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面临今后税务稽查局给以补税、 罚款和缴纳滞纳金的行政处罚,严重者将受到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刑事处罚。合同变更,是指建设方或甲方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 款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1)建设方或甲方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 加的收入;(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建造一 座图书馆,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三年。第二年,客户改变部分设计,要求建造承包商将原设 计中采用的木门窗改为采用铝合金门窗,并同

28、意增加变更收入50万元。本案例中,该项建 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5000万元。变更收入5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在 第二年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5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第二年的合同总收 入应为5000 + 50 = 5050 (万元)。索赔款,是指因建设方或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建设方或甲方或第三方收 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成本中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才能构 成合同收入:(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 能够可靠地计量。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水 电站。

29、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是2011年3月至2014年8月,同时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 2012年8月交付建造承包商进行安装。该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客户于2013年1月才将发 电机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承包商因客户交货延期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本案 例中,该项建造合同的初始收入为8000万元。根据双方谈判情况,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 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索赔款10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便可于2013 年将因索赔而增加的收入10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2013年该项建造合同的总 收入应为8000+100 = 8100 (万元)。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

30、100万元 计入合同总收入,合同总收入仍为8000万元。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建设方或甲方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 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 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一项合同金额为9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 跨海大桥,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该合同在执行中于2014年9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有望 提前3个月竣工。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100万元。本案例中,该项建造合 同的初始收入

31、为9000万元。提前竣工奖100万元,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建造承包商应于2014 年将因奖励款而形成的收入100万元确认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2014年该项建造合同的 总收入应为9000+100 = 9100 (万元)。假定该项合同的主体工程虽于2014年9月基本完 工,但是经工程监理人员认定,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还需进一步施工。在这种情况下, 建造承包商不能确认奖励款。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 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建造合同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包括建造合同价款 和价外费用。建造合同收入中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和材料价格波动等形成的收

32、入,都属 于应税收入。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收益,一般不能冲减合同 成本,应计入收入总额。(二)控制策略针对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确认的以上税收风险分析,建造施工企业 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第一,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筑工程,无论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 能可靠地估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 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第二,建筑总承包方或建筑施工企业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从建设方或甲方获 得的收入(合同变更收入、索赔收入、提前竣工奖收入和材料差价款),都属于应税收入。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收益,一般不能冲减

33、合同成本,应计入 收入总额。六、建设方或甲方代扣代缴总承包方和分包方营业税的税收风险控制(一)税收风 险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建设方或甲方代替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缴纳营业税问题,这种由建设 单位代扣代缴总包和分包营业税情况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总承包方和分包 方没有发票,使总包和分包方被建设方或甲方所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无法在总包和分包的企业 所得税前进行扣除。2. 总包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由于没有发票,要在总包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还得要求分包向总包开具建安发票,结果使分包额部分重复缴纳营业税。3. 建设方或甲方代替总包和分包扣缴营业税时,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具的是完税 凭证而不是发

34、票抬头是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则建设方或甲方代替总包和分包扣缴 营业税,不可以在建设方或甲方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二)控制策略针对建设单位或甲方代扣代缴总包和分包营业税的税收风险问题, 必须采取以下控制策略:1.建设方或甲方代替总包和分包扣缴营业税时,建设方或甲方必须 以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的名义,到工程所在地地税局,要求地税局开票工作人员开具两张发票: 一张是按照总承包合同总额开具发票抬头是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另一张是按照分 包合同的分包额开具发票抬头是总包方名字的建安发票,计税依据是建筑总承包合同的合同 总额。2.如果设方或甲方代替总包和分包扣缴营业税时,地税局开具的名字是总承包方的 完税凭证或扣税凭证,则设方或甲方应把名字是总承包方的完税凭证或扣税凭证复印一份并 加盖建设方发票专用章,然后交给总承包方入账,但是总承包方支付扣缴营业税后的税后分 包额给分包方时,必须要求分包方到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开发票给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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