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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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文章标题: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近年来,随着交通肇事案件的大幅度上升,使交通肇事犯罪成为一种多发性 犯罪,严重的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九七年刑法分则中的400 多个罪名里面,可以这样说,与我们的勤务工作最直接最紧密的一个罪名就是 交通肇事罪。因此,作为一名高速巡警,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怎样区分罪与非罪,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我们的勤务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 意义。有感于此,笔者想就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浅谈自己的拙见,难免有会错 误和疏漏之处,还望各位不吝赐教。一、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我国刑法分则将交通肇事罪纳入危害公共安

2、全罪这一类犯罪之中,因此,在 阐述交通肇事罪之前,有必要先说说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 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特征:第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 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特定”而言的,“不特定”是 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 严重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 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如果犯罪行为只侵犯某一特定的人的人身或特定 的公私财产,而不直接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

3、财产安全的就不能构成危害 公共安全罪,而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 坏财物罪等。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危 害公共安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比如我们所讲的交通肇事罪, 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 罪;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 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因为这类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比如爆炸罪, 投毒罪等。第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比如,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题,只限于工矿等企业、事

4、业单位的职工。第四,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既有出自故意,也有出自过失的。有些犯 罪,如放火罪、爆炸罪等,只能由故意构成;另一些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失火 罪等,则只能由过失构成。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 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 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 特征。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

5、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 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 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表现主 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 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

6、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 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 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行为人 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 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 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 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

7、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如果违法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三)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交通肇事 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是也有一些 既非专业交通运输人员,也非正式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 形。例如 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第2页,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人上高速公路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等 等。(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交通肇事 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

8、疏忽大 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过失是就 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至于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来说,往 往是明知故犯的。如果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态度,就不 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按照有关刑法条文(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的规定处理。三、交通肇事罪认定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性质,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是要阐述的重点,下面,笔者想重点谈谈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的问题。(一)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应着重把握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 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

9、观上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定是 犯罪。二是要看行为人有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为人必须 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对该后果负责的条件下,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比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既没有违法交通 管理法规,主观上也不具有过失,则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二)要划清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区别 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 罪显然为故意犯罪。发生交通事故后

10、,以下两种情况历来是按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罪论处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 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2、交通肇事罪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的界限。交通肇事罪是过 失犯罪,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是故意,行为 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交 通肇事罪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中,与交通工具相联系;后者发生与日常生活中, 过失致他人重伤、死亡。4、交通肇事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区别的要 点在

11、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 理的范围。另外,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 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求为特殊主体。5、此外,要把交通肇事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是:前罪有违反交 通运输法规的法定要求,而后罪没有违规的法定要求。四、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是这样规定的:违反交 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 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 徒刑。从

12、中不难看出,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我国刑法分为三个处罚档次:(1) 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所谓一般的,是 指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造成 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到6万元之间的。(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逃离事故现 场的行为,这是情节特别恶劣的首要标志。“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造成2 人以上死亡的;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起点在6万到10万的;酒后驾车或者无 证驾车而导致重大事故以及在社

13、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的情况。(3)因逃逸致人死 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 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五、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案例剖析下面,笔者想就以下几个案例来加深对交通肇事罪的理解。案例一被告人郭某,系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因工作及家庭遭受挫折引发其对社 会的不满。为泄私愤,被告人于某日凌晨驾车连续撞击路上行人共7名,致2 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得出 结论,被告人郭某显然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在主观 上是出自过失,但郭某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一一为

14、泄私愤。所以,郭某的行为 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二:王某驾驶栏板大货车拉矿石,约22时15分车行至107国道某一路段,将行 人杨某撞倒,王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行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急 救中心赶到事故现场后,被害人两眼瞳孔放大,杨的呼吸已经停止,经过人工抢 救无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死亡原因因为严重颅脑损伤。对这个案例,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交通肇事后,未采取救治 措施,而且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杨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刑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型”的规定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第

15、一种意见一致。但在具 体情节及适用法律量刑上,其不同意第一种意见,因为杨某在被撞后,一系列情 节证明他已无抢救价值,即是直接死亡,与王某的逃逸并无确定的因果关系。故 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量刑处罚。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受害者的受伤程度是不是当场死亡,如果当场撞死,后 逃逸,即肇事者明知受害者已死亡,而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逸,则适用“交通肇 事后逃逸或者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如果没有当场撞死,而肇事者又不积极履行施救的义务即“见欲死而不救”,因 而导致受害者不能救活而死亡的事实,

16、应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型”的规定。本案王某肇事后,虽然没有下车查看受害者的伤情,但应估 计到后果严重而逃逸,“见欲死而不救”,延误了抢救的时间,应当适用“因逃 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案例三被告人李某,男,20xx年9月15晚7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轻 型货车送女友杨某回家,8时30分左右,李某将正在路边相向正常行走的一行 人撞到,导致行人当即死亡,女友杨某见状即对李说:“你把人撞了,你还开?” 李说:“不可能。”并继续向前行驶,也未减速。随后,李某又将骑自行车驮着 六岁女儿的崔某撞倒,连同自行车拖出几十米远,致使崔某当场死亡。与此同时, 还将同

17、向正常行走的刘某撞倒,造成刘某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当车继续前 行200多米时,李某的轻型货车与相向行驶的一辆本田轿车相撞,李某驾驶的货 车熄火,本田轿车被撞毁,轿车上司机及同车人被撞成重伤。至此,被告人李某 酒后驾车共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一辆本田牌轿车被撞毁的严重后果。我们可以就此案例展开讨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还是应当按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或者按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 数罪并罚?笔者认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该按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首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面已经讲过,

18、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 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案例中,被告人李某酒后驾车撞人致数人伤亡,其酒 后驾车的行为属于主观上的故意,但是其撞人的行为应理解为过失,被告人李某 并没有驾车故意撞人,而是酒后对所开货车的失控导致了连撞数人,即行为人明 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 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对本案被告人不应该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 处。其次,被告人的行为应该按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 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般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处罚。但是,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不仅不积极组织抢救,反而

19、将严重受伤的 被害人搬离现场予以隐匿,因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则又构成以不作为方 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应当按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 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然驾车带着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路,致使被 害人死亡的,其行为另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应当和交通肇 事罪进行数罪并罚。可以得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明显属于可按故意杀人罪和 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的情形,在驾车撞人之后不仅没有下车抢救,而是继续驾驶 汽车向前行驶,又将骑自行车驮着六岁女儿的崔某撞倒,连同自行车拖出几十米 远,致使崔某当场死亡。此行为已属“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受伤,仍 然驾车带着被车钩住的被害人逃路,致使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形,所以应该按交 通肇事罪、故意杀人最数罪并罚。当然,对这个案例的分析,大家可能还有其他 不同的看法,笔者的观点仅限一家之言。浅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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