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纳税人的增值税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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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业纳税人的增值税加计扣除服务业纳税人的增值税加计扣除在减税降费的背景下,一方面,注重突出普惠性,将制造业 等企业现行16%的税率降到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到9%, 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虽然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一系列配套措施,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适用6%这一档税率的一些行业,会采取加计扣除的方式。 其实加计扣除并不陌生,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方面都有采用过,比如残疾人 工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实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 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加计20%的扣除,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最早见于财税2017年

2、19号。当 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 度不变,即仍然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当时农产品适用扣除率已经由13%减 并为11%,差额2%的部分就是加计扣除额。财税2019年39号进一步降低税率,将农产品 扣除率调整为9%,同时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差额1%就是加计扣除额。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加计 抵减政策应了解以下五个问题:一、增值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时限。加计抵减政策抵只 是一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次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

3、21 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停止抵减。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到了 2021年最后一个纳税期,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且申报最后一个纳税期增值税时,期初留 抵的加计抵减额全部转出。二、增值税加计扣除优惠范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并非是针对 所有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生产、生活性服 务业一般纳税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具体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 活服务,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4、。如果是从事多项业务的,只有以上四项业务销售额之和占总销售额50%以 上,才能适用加计扣抵减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 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 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 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 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另外,纳税人出口货

5、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 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 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 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三、增值税加计扣除的计算。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公式为:当期计 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x10%。这里的加计抵减的基础是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 额,如果取得的进项属于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所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不得作为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基础。购入可抵扣进项

6、税额的货物、服务用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的项目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做转出处理,同时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 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例如:某广告服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2019 年6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8,000元。本月发现4月份购进 一批材料被盗,其进项税额12,000元已经抵扣。该广告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假设期初 没有留抵税额和其他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本月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78000*10%=7800元, 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调减后抵减额:66000*10%=6600元,本月应交增值税 =100000- (780

7、00-12000) -6600=27400元。四、增值税加计扣除的时效。当期可抵减加计抵 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 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 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 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也就是说,在加计 抵减政策优惠政策执行期内,增值税加计抵减同增值税留底一样,当期未抵减的,留作下期 抵减,直至抵减完

8、为止。但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 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五、增值税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 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 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企业核算增值税一般流程。企业取得进项税时,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销售商品时,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额)。月末,企

9、业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并在次月最终缴纳。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 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财会201722号),此次政策规定的抵减应纳 税额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但不属于企业与客户之间交易对价的补价,故不能作为企业收入 进行核算,应当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予以规范。同时,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第十条规定:对 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 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 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

10、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 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同时,考虑财会(201622号规定,“减免 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现行税控设备抵 减增值税优惠政策便是在此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 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 理费用”等科目。故在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前,采用与税控优惠一致性的处理,计入此科目 为宜。举例:某企业属于加计抵减行业,2019年5月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购买办公 楼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资产相关),购买物业服务不含税10万元,则考

11、虑加计抵减,不 动产一次抵扣,应缴纳增值税200* (10%-100*9%-10*6%) x110%=1.44万元,其会计处理 如下:取得收入:借:银行存款212贷:主营业务收入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12取得进项:借:固定资产-办公楼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贷:银 行存款109借:管理费用1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6贷:银行存款10.6加 计抵减: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0.96贷:其他收益0.06固定资产-办公楼 0.9(企业如难以区分则整体计入其他收益)月末结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 交)1.44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1.44次月缴纳: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 交)1.44贷:银行存款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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