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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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 有经济内容的关系。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 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 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 信用、恪

2、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 利益。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 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 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 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 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

3、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 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 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 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 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 工商业经营的。20、农村承包

4、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 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 积累、创

5、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 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 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 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 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33

6、、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 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 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 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 济价值的物。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40、股票,是公司

7、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 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 价值的物。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

8、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合法行为。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 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 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 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 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

9、、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 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 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 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 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 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

10、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 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 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 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 行为。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 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 度。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 源于

11、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 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 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 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无权代理。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 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71、诉

12、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 律制度。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 灭。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 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 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 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 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

13、由,使已 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 权等。7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典权等。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 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 保护交易安全。80、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 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 另一种新形态

14、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 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8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 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 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 转让人赔偿损失。84、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8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86、共同共有,是指两

15、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 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88、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 得的财产。8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 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 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90、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 的部分。12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2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

16、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 其承诺。1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 卖人支付的买卖。124、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 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125、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 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 卖合同。12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 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127、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

17、的所有权 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128、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 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129、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 地的一种物权。13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13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 提供的担保。132、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 的一种民事权利。13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13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

18、者权和广播电 视组织权等。135、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 权13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 记。13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138、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 标。139、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140、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 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14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19、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 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制度。14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开户,其应继承的遗产 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143、遗嘱,立遗嘱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44、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 顺序、遗产分割方法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145、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146、遗赠抚养协议,是受抚养人和抚养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 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其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20、147、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民法之基本概念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 规和其他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 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 则。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 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 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

21、人的民事法律 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职能的。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 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 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 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7)民事法律事实:

22、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 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 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 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 类。8)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 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 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 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9)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 合法的行为和与违

23、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 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10)法律事实的结合: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 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 事法律关系才能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依照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 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订立书 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11)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 均负有不

24、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 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等都属于绝对权。12)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 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 券就是一种相对权。13)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 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25、等。14)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 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15)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 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例如,抵押 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16)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 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 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例如,

26、抵押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 在为前提的,因此,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17)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权利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 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 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担某项具体民 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民法通则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18)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 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对 其违法行为应承

27、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19)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 民事义务。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 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 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0守岁以上的未成 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

28、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 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1)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 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022)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 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出宣告失踪人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 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3)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

29、 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 经济秩序。24)住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场所。民法通则规 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 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 长期居住目的的。25)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 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26)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

30、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 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8)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9)法人机关: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民法术语,即专指产生法人意志及执行法人意 志、进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30)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31)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 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32)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了法律上的人格。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就

31、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依法被撤消;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 原因。33)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 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34)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 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说,除人们个人身体以外的、 凡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并且有可能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 创造的物,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5)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它和限 制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过程中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来划分的。36)限制流通

32、物:是指法律对于其转让给予一定的限制或者禁止私相转让的物。 它与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过程中是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程度来划分的。限制流 通物有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军用武器、弹药等等。37)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38)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 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与动产相对。39)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如一幅古画 或一件古物等。40)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 加以确定的物。种类物经过选择、购买、给付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

33、物。41)可分物:是指把物分割之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如布匹、粮食、石油等。42)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便会影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如一 件衣服、一只动物或一台机器等。43)主物(从物):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可以看出主从关系 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从属作用的是从物,从物补助主物 的效用。例如,拖拉机与拖犁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44)孳息:是从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的物质形态。产生孳息的物称为原物。孳息 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45)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46)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

34、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 票。47)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 期取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 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 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48)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企业向他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 有价证券。目前我国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 3、企业债券。49)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50)单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

35、立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法 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得到对方同意的意思表示,便可成立的法律行 为。设立遗嘱的行为便是单方法律行为。51)双方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项法 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而且双方的意思表示还必须一 致。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的适用最为普遍,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52)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 人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说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 利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等。53)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36、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方仅享 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增与、使用借贷以及消费借贷等合同行为。54)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 行为。例如买卖、租赁等法律行为均为有偿法律行为。55)无偿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需给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 增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就是以无偿地取得一定的权利为其特征的。56)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由要 约和承诺所建立。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均属诺成性法律行为。除法律规 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协议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57)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

37、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始成 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例如,增与、借贷等法律 行为就是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58)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 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 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59)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类法律行为的 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议定。60)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 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也就是说,该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 于将

38、来的一定客观事实的是否发生。61)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 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根据。由于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一定期限的到 来,故称附期限的法律行为。6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当然确定地绝对不 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6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 为。如经撤销其行为无效,如不撤销、不变更,其行为仍然有效,故属于相对无 效的民事行为。6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其是否有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尚待 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65)代理:根据民法通则

39、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 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66)委托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以委托 的意思表示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被代 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 律效力。67)法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代理

40、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 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68)指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即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上述单位的指定,故称指定代理。69)一般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的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 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故又称总括代理。在实践中,如未指 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总括代理。70)特别代理:依代理权限范围的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

41、特别代理。特别 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称部分 代理。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一般代理。71)单独代理:依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 理。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又称独立代理。72)共同代理:依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 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在多数代理人的情况下,各代理 人的代理权限应在授权时明确规定,指明各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73)本代理: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本代理是指基 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74)再代理:

42、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是指基 于代理人为本人选用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以自己 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故又称转委托或复代理。复代理人 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权限亦不得超过原代理人。75)代理证书:是指明代理资格的法律文书。在书面委托代理中,代理证书是一 人发给另一人使其在第三人面前代理他的书面授权。代理证书又称委托证明、授 权委托书。在指定代理的情况下,指定单位对代理人指定的书面裁定或裁决,是 代理证书的另一种形式。户籍簿和户籍机关有关身份的证明,亦可起到法定代理 证书的作用。76)无权代理:是指没有

43、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 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的“代理”行为。77)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 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 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78)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 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79)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 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80)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 障碍不

44、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 效期间继续计算。81)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 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82)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的民事权利。物权是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83)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 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 关系,是完全的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84)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他人那里取得所有权,而是 直接依照

45、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在实践中 有以下几种: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无主财产、添附财产。85)继受取得:亦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 处取得财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一方所有权的丧失,另一方所有 权的取得,如通过合同关系和继承关系而取得财产所有权,就是继受取得。86)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 利仍然占有他人财产。87)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88)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 的权利,也称限制物权。传统民法中

46、的用益物权主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89)典权:是传统民法中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典权人知府典价,占有出典人的 不动产,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不动产所有人将其不动产交与承典人 使用和收益,而取得典价的权利、义务关系。90)财产使用权:是我国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使用权人根据法律享有 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财产的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91)担保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我国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92)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 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47、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 该财产抵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93)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权的一 种担保物权。设定质权的行为,称为质押或者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于质押 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为质押人。94)留置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 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 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

48、款优先得到偿还。占有人的这种权 利,即为留置权。95)财产共有: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对同一项财产都享 有所有权的公民或法人叫做财产共有人。这项财产称为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因为 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可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 共有。96)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 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97)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各自的 份额只有在分割时才能确定。在我国,共同共有财产关系是因共同劳动、经营

49、, 共同生活发生的,主要存在于夫妻和家庭成员之间。98)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使用人,在行使 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 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 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的限制。99)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 债务人。债权人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债务人 负有满足他方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即债务。100)合同:根据

50、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0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 实。在发生不当得利的事实时,当事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的一 方有权请求对方返还所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返还其不当得 利。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10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 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 人管理事务说服务的人称为本人,因本人从管理人的管理或服务中受到利益,又 称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

51、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就产生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无因 管理之债。103)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 依照法律的规定,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 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为债务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害。由侵权行为 发生的祭叫侵权行为之债,又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104)单一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 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 债。105)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 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

52、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 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106)按份之债:根据多数人之债的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 间的关系,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 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107)连带之债:根据多数人之债的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 间的关系,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 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 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108)特定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 之

53、债。特定之债,又叫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物具有特 定化的特点,因此,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就必须确定、存在,并不能为 其他物代替。109)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债可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 之债。种类之债,又称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种类物是以度量 衡加以确定的、可以用同种类物同数量的物替代的物,因此,种类之债的标的在 债成立时,并不具有特定性,甚至往往还是不存在的,只有在交付时才加以特定。110)简单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 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 债。所以又称

54、不可选择之债。111)选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选 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 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112)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 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 合同。如买卖合同。113)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分为双务 合同和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 方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借用合同。114)有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

55、合同和无偿 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须给予他方相应的权利方能取得自己的利益 的合同。也就是说,有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偿付代价。这种代价可 以是给付货币,也可以是给付实物或提供劳务等,但必须是有价值的。115)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 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予他方利益而自己并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有些合 同只能是无偿的,如增与、借用等。116)诺成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 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 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117)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

56、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 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凡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 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例如借用合同就是实践性合同。118)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 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119)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 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 用特定形式的合同。120)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 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12

57、1)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122)招标:是由招标人提出招标要求,由各投标人相互竞争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的一种方式,一般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123)拍卖:是指拍卖人同时向若干人公开自己的要求和条件,由拍卖人竞相提 出自己的报价与拍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12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 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125)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履行顺 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请求。126)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依约定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

58、人在确切证据证 明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时,有权中止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合同履 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127)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 利得到完全的实现。128)债的担保: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项民事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 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129)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 权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130)

59、撤消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 以撤消的权利。131)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132)定金:有的称为定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 同成立时或合同没有履行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定金具有证约作用、预先给付作用和担保作用。133)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 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134)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

60、故造成损害或者在约 定的其他条件具备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135)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 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在我国,知识产权是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及专利权与商标 权的总称。136)著作权: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 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137)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对自然现象、特性及其规律的新发现、新认识或新的 科学研究成果所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发现人以发现为客体的民事权利。138)发明权:是指发明人对其创造

61、的能够被应用的技术方案、先进的重大科学 技术成就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发明这一事实而取得的民事权利,即发明人对自己 的发明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139)专利权:依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即独占权。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依法 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140)共同发明人:是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 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人。对于共同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外,申请专利的 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设计任务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 单位所有或持有。141)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

62、权。又称商标专 用权。142)财产继承权:简称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 的权利。143)法定继承:是遗产继承的一种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法定继 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即主要依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婚 姻、血缘关系而确定。144)一般均等原则:是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之一,也称平均分配原则,即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一般”,即不是 “一律”。当继承人协商同意时,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145)代位继承:是

63、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 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 继承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制度实际上是法 定继承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146)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 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147)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 度。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称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起 源于古罗马。148)遗赠:是指遗嘱人用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国家或集体组织的一种法律制度。立遗嘱将其财产进行遗赠的人,叫遗赠人;接 受遗赠的人,称受遗赠人。149)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 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 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150)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 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某公民的选举权。151)人格权:按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人身权区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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