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勘察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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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土勘察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51岩溶51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5.1.2岩溶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土洞的发育条件,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 断,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2初步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及其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并按场地 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区。3详细勘察应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 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

2、溶的治理提出建议。4施工勘察应针对某一地段或尚待查明的专门问题进行补充勘察。当采用大直径嵌岩桩时, 尚应进行专门的桩基勘察。5.1.3 岩溶场地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1岩溶洞隙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2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度;3地下水赋存条件、水位变化和运动规律;4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地下水的关系; 5 土洞和塌陷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6 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7当地治理岩溶、土洞和塌陷的经验。5.1.4可行性研究和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综合物探为主,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岩溶发育地段应予加密。测绘

3、和物探发现的异常地段,应选择有代表 性的部位布置验证性钻孔。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5.1.5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线应沿建筑物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条件复杂时每 个独立基础均应布置勘探点;2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不符合本节第 5.1.10条第1款的条件时,应有部分或全部勘探孔钻入基岩;3当预定深度内有洞体存在,且可能影响地基稳定时,应钻入洞底基岩面下不少于2m, 必要时应圈定洞体范围;4 对一柱一桩的基础,宜逐柱布置勘探孔;5在土洞和塌陷发育地段,可采用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小口径钻探等手段

4、,详细查 明其分布;6当需查明断层、岩组分界、洞隙和土洞形态、塌陷等情况时,应布置适当的探槽或探井;7物探应根据物性条件采用有效方法,对异常点应采用钻探验证,当发现或可能存在危害 工程的洞体时,应加密勘探点;8凡人员可以进入的洞体,均应入洞勘查,人员不能进入的洞体,宜用井下电视等手段探 测。5.1.6施工勘察工作量应根据岩溶地基设计和施工要求布置。在土洞、塌陷地段,可在已开挖的基槽内布置触探或钎探。对重要或荷载较大的工程,可在槽底采用小口径钻探,进行检 测。对大直径嵌岩桩,勘探点应逐桩布置,勘探深度应不小于底面以下桩径的3倍并不小于5m,当相邻桩底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5.1.7岩溶发

5、育地区的下列部位宜查明土洞和土洞群的位置:1 土层较薄、土中裂隙及其下岩体洞隙发育部位;2岩面张开裂隙发育,石芽或外露的岩体与土体交接部位;3两组构造裂隙交汇处和宽大裂隙带;4隐伏溶沟、溶槽、漏斗等,其上有软弱土分布的负岩面地段;5地下水强烈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地段和大幅度人工降水地段;6低洼地段和地表水体近旁。5.1.8岩溶勘察的测试和观测宜符合下列要求:1当追索隐伏洞隙的联系时,可进行连通试验;2评价洞隙稳定性时,可采取洞体顶板岩样和充填物土样作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必要时可 进行现场顶板岩体的载荷试验;3当需查明土的性状与土洞形成的关系时,可进行湿化、胀缩、可溶性和剪切试验;4当需查明地下水动

6、力条件、潜蚀作用,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预测土洞和塌陷的发生、 发展时,可进行流速、流向测定和水位、水质的长期观测。5.1.9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未经处理不宜作为地基的不利地段:1浅层洞体或溶洞群,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2埋藏的漏斗、槽谷等,并覆盖有软弱土体的地段; 3工洞或塌陷成群发育地段;4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暂时淹没的地段。5.1.10当地基属下列条件之一时,对二级和三级工程可不考虑岩溶稳定性的不利影响:1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 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2基础底面与洞体顶板间岩土厚度虽小于本条第1款的规定,但符合下列条

7、件之一时:1)洞隙或岩溶漏斗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2)洞体为基本质量等级为I级或级岩体,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跨;3)洞体较小,基础底面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4)宽度或直径小于1.0m的竖向洞隙、落水洞近旁地段。5.1.11当不符合本规范第5.1.10条的条件时,应进行洞体地基稳定性分析,并符合下列规定:1顶板不稳定,但洞内为密实堆积物充填且无流水活动时,可认为堆填物受力,按不均匀 地基进行评价;2当能取得计算参数时,可将洞体顶板视为结构自承重体系进行力学分析;3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按类比法进行稳定性评价;4在基础近旁有洞隙和临空面时,应验算向临空面倾覆或沿裂

8、面滑移的可能;5当地基为石膏、岩盐等易溶岩时,应考虑溶蚀继续作用的不利影响;6对不稳定的岩溶洞隙可建议采用地基处理或桩基础。5.1.12岩溶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2洞隙、土洞、塌陷的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标高;3岩溶稳定性分析;4 岩溶治理和监测的建议。52滑坡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 的滑坡勘察。5.2.2滑坡勘察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调查范围应包括滑坡及其邻近地段。比例尺可选用1: 2001: 1000。用于整治设计时,比例尺应选用1: 2001: 500。5.2.

9、3滑坡区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1搜集地质、水文、气象、地震和人类活动等相关资料;2滑坡的形态要素和演化过程,圈定滑坡周界;3 地表水、地下水、泉和湿地等的分布;4树木的异态、工程设施的变形等;5当地治理滑坡的经验。对滑坡的重点部位应摄影或录像。5.2.4勘探线和勘探点的布置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和滑坡形态确定。除沿主滑 方向应布置勘探线外,在其两侧滑坡体外也应布置一定数量勘探线。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 40m,在滑坡体转折处和预计采取工程措施的地段,也应布置勘探点。勘探方法除钻探和触探外,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5.2.5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最下一

10、层滑面,进入稳定地层,控制性勘探孔应深入稳定地层一定深度,满足滑坡治理需要。5.2.6滑坡勘察应进行下列工作:1查明各层滑坡面(带)的位置;2查明各层地下水的位置、流向和性质;3在滑坡体、滑坡面(带)和稳定地层中采取土试样进行试验。5.2.7滑坡勘察时,土的强度试验宜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室内、野外滑面重合剪,滑带宜作重塑土或原状土多次剪试验,并求出多次剪和残 余剪的抗剪强度;2采用与滑动受力条件相似的方法;3采用反分析方法检验滑动面的抗剪强度指标。5.2.8滑坡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正确选择有代表性的分析断面,正确划分牵引段、主滑段和抗滑段;2正确选用强度指标,宜根据测试成果、反分析和

11、当地经验综合确定;3有地下水时,应计入浮托力和水压力;4根据滑面(滑带)条件,按平面、圆弧或折线,选用正确的计算模型;5当有局部滑动可能时,除验算整体稳定外,尚应验算局部稳定; 6当有地震、冲刷、人类活动等影响因素时,应计及这些因素对稳定的影响。5.2.9滑坡稳定性的综合评价,应根据滑坡的规模、主导因素、滑坡前兆、滑坡区的工程地 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稳定性验算结果进行,并应分析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 案的建议。5.2.10滑坡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滑坡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2滑坡的形态要素、性质和演化;3提供滑坡的平面图、剖面图和岩土工程特性指标

12、;4滑坡稳定分析;5滑坡防治和监测的建议。53危岩和崩塌53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 勘察。5.3.2危岩和崩塌勘察宜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应查明产生崩塌的条件及其规 模、类型、范围,并对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5.3.3 危岩和崩塌地区工程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宜采用1: 5001: 1000;崩塌方向主剖面 的比例尺宜采用1: 200。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1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规模、范围,崩塌体的大小和崩落方向;2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岩性特征和风化程度;3地质构造,岩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

13、、组合关系闭合程度、力学属性、延展及贯穿 情况;4 气象(重点是大气降水)、水文、地震和地下水的活动;5崩塌前的迹象和崩塌原因;6当地防治崩塌的经验。5.3.4当需判定危岩的稳定性时,宜对张裂缝进行监测。对有较大危害的大型危岩,应结合 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滚落方向、途径、危害范围等作出预报。5.3.5各类危岩和崩塌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规模大,破坏后果很严重,难于治理的,不宜作为工程场地,线路应绕避;2规模较大,破坏后果严重的,应对可能产生崩塌的危岩进行加固处理,线路应采取防护 措施;3规模小,破坏后果不严重的,可作为工程场地,但应对不稳定危岩采取治理措施。5.3

14、.6危岩和崩塌区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阐明危岩和崩塌区的范围、类型,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5.4泥石流5.4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 门的泥石流勘察。5.4.2泥石流勘察应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勘察阶段进行,应查明泥石流的形成条件和泥石流的类型、规模、发育阶段、活动规律,并对工程场地作出适宜性评价,提出防治方案的建议。5.4.3泥石流勘察应以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为主。测绘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地段 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段。测绘比例尺,对全流域宜采用1: 50 000;对中下游可采用1:2 00

15、0 -1: 10 000。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 1冰雪融化和暴雨强度、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动等情况;2地形地貌特征,包括沟谷的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坡度、弯曲、粗糙程度,并划分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圈绘整个沟谷的汇水面积;3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和风化程度;查明断裂、滑 坡、崩塌、岩堆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情况及可能形成泥石流固体物质的分布范围、储量;4 流通区的沟床纵横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查明沟床两侧山坡坡度、稳定程度,沟床 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的痕迹;5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

16、迁和冲淤情况;查明堆积物 的性质、层次、厚度、一般粒径和最大粒径;判定堆积区的形成历史、堆积速度,估算一次 最大堆积量;6泥石流沟谷的历史,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数、规模、形成过程、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7开矿弃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开荒和过度放牧等人类活动情况; 8 当地防治泥石流的经验。5.4.4当需要对泥石流采取防治措施时,应进行勘探测试,进一步查明泥石流堆积物的性质、 结构、厚度,固体物质含量、最大粒径,流速、流量,冲出量和淤积量。5.4.5泥石流的工程分类,宜遵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5.4.6泥石流地区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1 I类和口类泥石

17、流沟谷不应作为工程场地,各类线路宜避开;1 12 I类和口类泥石流沟谷不宜作为工程场地,当必须利用时应采取治理措施;线路应避2 2免直穿堆积扇,可在沟口设桥(墩)通过;3 I类和口类泥石流沟谷可利用其堆积区作为工程场地,但应避开沟口;线路可在堆积3 3扇通过,可分段设桥和采取排洪、导流措施,不宜改沟、并沟;4当上游大量弃渣或进行工程建设,改变了原有供排平衡条件时,应重新判定产生新的泥石流的可能性。5.4.7泥石流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遵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泥石流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2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分布和特征,绘制专门工程地质图;3划分泥石流类型,评价其对工

18、程建设的适宜性;4泥石流防治和监测的建议。55采空区5.5.1本节适用于老采空区、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岩土工程勘察。采空区勘察应查 明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预测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的地表移动、变形的特征和规律 性;判定其作为工程场地的适宜性。5.5.2采空区的勘察宜以搜集资料、调查访问为主,并应查明下列内容:1矿层的分布、层数、厚度、深度、埋藏特征和上覆岩层的岩性、构造等;2矿层开采的范围、深度、厚度、时间、方法和顶板管理,采空区的塌落、密实程度、空 隙和积水等;3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包括地表陷坑、台阶、裂缝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 向及其与地质构造、开采边界、工作面推进方向等的

19、关系;4 地表移动盆地的特征,划分中间区、内边缘区和外边缘区,确定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 值;5采空区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况及其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 6搜集建筑物变形和防治措施的经验。5.5.3对老采空区和现采空区,当工程地质调查不能查明采空区的特征时,应进行物探和钻探。5.5.4 对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应通过计算预测地表移动和变形的特征值,计算方法可按 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执行。5.5.5采空区宜根据开采情况,地表移动盆地特征和变形大小,划分为不宜建筑的场地和相 对稳定的场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下列地段不宜作为建筑场地:1)在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非连续变形

20、的地段;2)地表移动活跃的地段;3)特厚矿层和倾角大于55的厚矿层露头地段;4)由于地表移动和变形引起边坡失稳和山崖崩塌的地段;5)地表倾斜大于10mm / m,地表曲率大于0.6mm / m2或地表水平变形大于6mm / m的 地段。2下列地段作为建筑场地时,应评价其适宜性:1)采空区采深采厚比小于30的地段;2)采深小,上覆岩层极坚硬,并采用非正规开采方法的地段;3)地表倾斜为310mm / m,地表曲率为0.20.6mm / 2或地表水平变形为26mm / m的地段。5.5.6采深小、地表变形剧烈且为非连续变形的小窑采空区,应通过搜集资料、调查、物探和钻探等工作,查明采空区和巷道的位置、

21、大小、埋藏深度、开采时间、开采方式、回填塌 落和充水等情况;并查明地表裂缝、陷坑的位置、形状、大小、深度、延伸方向及其与采空 区的关系。5.5.7小窑采空区的建筑物应避开地表裂缝和陷坑地段。对次要建筑且采空区采深采厚 比大于30,地表已经稳定时可不进行稳定性评价;当采深采厚比小于30时,可根据建筑物 的基底压力、采空区的埋深、范围和上覆岩层的性质等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并根据矿区经验 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56地面沉降5.6.1本节适用于抽吸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而造成大面积地面沉降的岩土工程勘察。5.6.2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地面沉降勘察应查明其原因和现状,并预测其发展趋势, 提出控制和治理

22、方案。对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预测发生的可能性,并对可能的沉降层位做出估计,对沉降 量进行估算,提出预防和控制地面沉降的建议。5.6.3 对地面沉降原因,应调查下列内容:1场地的地貌和微地貌;2第四纪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和土性特征,硬土层和软弱压缩层的分布;3地下水位以下可压缩层的固结状态和变形参数;4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和承压性质,含水层的渗透系数、单位涌水量等水文地质参 数;5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含水层间或地下水与地面水的水力联系;6历年地下水位、水头的变化幅度和速率; 7历年地下水的开采量和回灌量,开采或回灌的层段;8地下水位下降漏斗及回灌时地下水反漏斗的

23、形成和发展过程。5.6.4对地面沉降现状的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精密水准测量要求进行长期观测,并按不同的结构单元设置高程基准标、地面沉降标 和分层沉降标;2对地下水的水位升降,开采量和回灌量,化学成分,污染情况和孔隙水压力消散、增长 情况进行观测;3调查地面沉降对建筑物的影响,包括建筑物的沉降、倾斜、裂缝及其发生时间和发展过程;4绘制不同时间的地面沉降等值线图,并分析地面沉降中心与地下水位下降漏斗的关系及 地面回弹与地下水位反漏斗的关系;5绘制以地面沉降为特征的工程地质分区图。5.6.5对已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可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建议采取下列控制和治-r|Tl 理万案:1减少地下

24、水开采量和水位降深,调整开采层次,合理开发,当地面沉降发展剧烈时,应 暂时停止开采地下水;2对地下水进行人工补给,回灌时应控制回灌水源的水质标准,以防止地下水被污染;3限制工程建设中的人工降低地下水位。5.6.6对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预测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和估算沉降量,并可采取下列预 测和防治措施:1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预测可压缩层的分布;2根据抽水压密试验、渗透试验、先期固结压力试验、流变试验、载荷试验等的测试成果 和沉降观测资料,计算分析地面沉降量和发展趋势;3提出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限制人工降低地下水位及在地面沉降区内进行工程建设 应采取措施的建议。57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25、5.7.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 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 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57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 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 门研究的建议。5.7.3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覆盖层厚度和剪切波 速度等有关参数。任务需要时,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或抗震设防区划。5.7.4为划分场地类别布置的勘探孔,当缺乏资料时,其深度应大于覆盖层厚度。当覆

26、盖层 厚度大于80m时,勘探孔深度应大于80m,并分层测定剪切波速。10层和高度30m以下 的丙类和丁类建筑,无实测剪切波速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按土的名称和性状估计土的剪切波速。5.7.5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可不考虑液化的影响,但对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 度进行液化判别。甲类建筑应进行专门的液化勘察。5.7.6场地地震液化判别应先进行初步判别,当初步判别认为有液化可能时,应再作进一步 判别。液化的判别宜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判定液化可能性和液化等级。5.7.7液化初步判别除按现行国家有关抗震规范进行外,尚宜包括下列内容进行综合判别: 1分析场地地

27、形、地貌、地层、地下水等与液化有关的场地条件;2当场地及其附近存在历史地震液化遗迹时,宜分析液化重复发生的可能性;3倾斜场地或液化层倾向水面或临空面时,应评价液化引起土体滑移的可能性。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 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 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5.7.9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 规定执行外,尚可采用其他成熟方法进行综合判别。当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液化时,应按每个试验孔的实测击数进行。在需作判定的土层中, 试验

28、点的竖向间距宜为1.01. 5m,每层土的试验点数不宜少于6个。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 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 液化等级。5.7.1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厚层软土分布区,宜判别软土震陷的可能性和估算 震陷量。5.7.12场地或场地附近有滑坡、滑移、崩塌、塌陷、泥石流、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 时,应进行专门勘察,分析评价在地震作用时的稳定性。58活动断裂5.8.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重大工程场地应进行活动断裂(以下简称断裂)勘察。

29、断裂勘察应查明断裂的位置和类型,分析其活动性和地震效应,评价断裂对工程建设可能产 生的影响,并提出处理方案。对核电厂的断裂勘察,应按核安全法规和导则进行专门研究。5.8.2断裂的地震工程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全新活动断裂为在全新地质时期(一万年)内有过地震活动或近期正在活动,在今后一百年 可能继续活动的断裂;全新活动断裂中、近期(近500年来)发生过地震震级M5级的断裂, 或在今后100年内,可能发生M5级的断裂,可定为发震断裂;2非全新活动断裂:一万年以前活动过,一万年以来没有发生过活动的断裂。5.8.3 全新活动断裂可按表5.8.3分级。表5. 8.3全新活动断裂分级指标断裂分级活动性平

30、均活动速率卫(mnn/a)历史地廉震级MI中晚更新世以来有 活动*全新世活动 强烈4M711中等仝新活动断裂中晚更新世以来有 活勃,全新世活动较 强烈谤0.丨微弱全新活动断裂全新世有微弱活动X6 15.8.4断裂勘察,应搜集和分析有关文献档案资料,包括卫星航空相片,区域构造地质,强 震震中分布,地应力和地形变,历史和近期地震等。5.8.5断裂勘察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的调查:1地形地貌特征:山区或高原不断上升剥蚀或有长距离的平滑分界线;非岩性影响的陡坡、 峭壁,深切的直线形河谷,一系列滑坡、崩塌和山前叠置的洪积扇;定向断续线形分布的残 丘、洼地、沼泽、芦苇

31、地、盐碱地、湖泊、跌水、泉、温泉等;水系定向展布或同向扭曲错 动等。2地质特征:近期断裂活动留下的第四系错动,地下水和植被的特征;断层带的破碎和胶 结特征等;深色物质宜采用放射性碳14(C14)法,非深色物质宜采用热释光法或铀系法,测 定已错断层位和未错断层位的地质年龄,并确定断裂活动的最新时限。3地震特征:与地震有关的断层、地裂缝、崩塌、滑坡、地震湖、河流改道和砂土液化等。5.8.6大型工业建设场地,在可行性研究勘察时,应建议避让全新活动断裂和发震断裂。 避让距离应根据断裂的等级、规模、性质、覆盖层厚度、地震烈度等因素,按有关标准综合 确定。非全新活动断裂可不采取避让措施,但当浅埋且破碎带发育时,可按不均匀地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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