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是指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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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制是指:公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 出资出力,参与经营管理,对经营损失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 提供资金,不直接参与决策和经营,以出资额或承诺出资额为上限, 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 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 律责任绝然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 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 责任,称为有限合伙人;另一类合伙人作为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 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称为普通合 伙人,亦称一般合伙人或无限合

2、伙人。这就是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 也是其在组织安排和制度设计上主要的创新之处。有限合伙制的优势1、与普通合伙制度比较而言,有限合伙制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 它是人合和资合的有机融合。这种融合使有限合伙具有以下两个显著 特征: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相分离,因为有限合伙人虽然在分享收益分 担亏损意义上仍是合伙的成员,但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合伙人;有限 合伙企业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和持久性。2、有限合伙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适应风险投资的特点,能 最大限度提高运营效率,相应增加资本收益。3、有限合伙制有利于降低运营成本。4、有限合伙制通过合伙契约中的约定,构成对合伙人的各种约 束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人为损失。普通合

3、伙: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 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 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负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 成,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 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除协议外,还必须有符合法律规 定的有限合伙章程,而且,该章程须经登记;二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 合伙人共同出资并分享利润;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参与经营;四是有限 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债务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 组织的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

4、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对自己 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 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 征:一是自愿组成,但须向专门机关注册;二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三是合伙人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自己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对其他合伙人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私募证券基金有限合伙模式探讨2011-01-12 15:08:48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较低管理成本和更有效的决策机制等优 势,并且较好的解决了当前信托存量账户稀少及不能参与股指期货投 资的难题。而投资者需要缴纳5%35%的合伙人

5、所得税以及基金本身的营业 税成为制约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加上监管和销售上的不足,在当 前的政策环境下,有限合伙制尚未成为中国私募基金的主流模式。在国际成熟资本市场中,有限合伙制已经是对冲基金的主流 运作模式。目前,基金法修改正在进行,合伙制私募的法律地位 和税收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空间巨大。一、有限合伙制私募产生的背景2004年,赵丹阳携手华润信托发行了第一只开放式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标志着私募基金正式开始在阳光下运作。此后,信托模 式的私募基金在国内得到了大发展,成为中国私募证券基金阳光化运 作的主流模式。2009年7月信托公司暂停开立证券账户之后,阳光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以

6、信托方式开户受限,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 的困难。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不断寻找新的运行模式发行产品。2007 年6月1日,我国新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但是,根据当时的证 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合伙企业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合伙制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运行仍面临障碍。2009年12月21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改,新的证 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 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 资者。”明确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证券账户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以 合伙企业法为基础,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

7、织形式,由普通合伙人 (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机构)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即投资者)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管 理人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开辟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 条新的的运营渠道。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运行特点合伙制作为私募证券基金全新的模式,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 段,其成立、发行、信息披露、费用提成等方面未形成统一的合同条 款和运营模式,下面简单介绍目前成立的两只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主要 特点。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银河普润是我国国内首只合伙制私募证券基金,成立于2010 年2月。普通合

8、伙人也就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由银河财富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出任。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的主要特点:银河普润基金由普通合伙人和 不超过49人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出资比例为1:1,最低规模1000 万元,认购起步资金为30万元,基金存续期1年,合同中规定股票 投资总数不超过20只,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0.7元时就会清仓。基 金管理费、托管费方面,与信托式私募基金的费用相当,均年末一次 性支付。从模式来看,“银河普润”只是采取了合伙制企业的模式, 本质上还只是一只基金,公司本身并非合伙制公司。且银河普润的设 计模式与“上海模式”的结构化私募信托基金更为相似。表:银河普润合伙制私募基金主要特点产品条款产品

9、主要特点基金规模1000万份以上基金融资比例普通合伙人认缴资本与有限合伙人相同最低认购单位30万元基金管理费与信托模式的阳光私募基金的费用相当基金托管费与信托模式的阳光私募基金的费用相当基金存续期限1年股票投资范围不超过20只止损设置基金单位净值低于止损线(止损线二面值X0.7)时清仓来源:私募排排网上海宝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上海宝赢私募基金于2010年4月1日正式运作。上海宝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正式通过工商注册,成为一个完全 以公司形态存在的合伙制企业。上海宝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上海宝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崔军,该基金无规模限制,合同规定

10、 可集中投资,合伙人获利低于4%不提任何管理费,每年12月30日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及结算,75%归有限合伙人(按每个有限合伙人 的出资额按比例分配),25%归普通合伙人。公司其他运行成本从普 通合伙人利润提成中扣除,有限合伙人不承担这些费用。表:宝赢基金净值表现日期成立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2月净值1.0001.0130.9761.0071.1061.1371.1731.1781.144指数31472835 :2568 :*373 2673 2622 2783 3()54 28393三、有限合伙制与信托模式的比较随着有限合伙企业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发起私募证券基金成 为可能,有限合伙制

11、私募基金能否成为未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 模式成为业界的关注的焦点。下面通过对比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与信 托型私募在法律监管、决策机制、税收等方面的差异,探讨有限合伙 制私募基金的优势与不足。监管与法律地位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性质是个企业,监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 局,无法对基金日常情况进行监督。另外,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无 个人破产法和无限责任法,信用体系不完善。同时,有限合 伙企业不具备完全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行使诉 讼权和被诉讼权。通过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来发行信托计划的阳光私募的地位 已得到法律认可,根据信托基金管理办法,银监会通过对信托公 司的监管,实现了对信托产品投资顾问

12、资格审查、受托资金投资交易 和产品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了规范。产品销售从基金产品销售上看,基金的组织形式采取信托型,有利于 利用信托平台快速实现基金规模的扩张,而采取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 式,则更强调自主销售能力;在销售渠道方面,信托渠道已经成熟, 合伙制渠道在初期还要更多的依靠第三方来实现,在销售成本、销售 效果上都不如信托型。从基金管理人资金投入上看,合伙制私募基金初期发行的产品更类似 于信托结构化产品,为了快速募集资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要先 投入资金保证。管理成本在管理成本方面,合伙制私募基金绕过了对信托产品平台的 依托,投资者不需要再向信托公司缴纳信托保管费和初始管理费,进 而降低了整

13、个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和管理费用,在投资收益相等的情 况下,投资者获得了更大的实际收益。同时,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机构设置简单,权责分明,普通合 伙人在做出决策时是相对独立的,不需要受到其他部门的掣肘,这将 极大地提高企业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投资限制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管理人对 资金有相对有效的独立决策权利。对投资标的的选择范围更广,根据 合同规定,可以投资股指期货等衍生产品。同时可以解决单只股票持 仓限制的难题。信托产品投资决策受到信托合同多方面的限制,且信托帐户目前仍然 无法参与股指期货的操作。税收政策合伙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当企业盈

14、利时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根据各自情况缴纳所得税。 若有限合伙人是企业法人,其证券投资收益在自身企业层面缴纳企业 所得税;若有限合伙人是个人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适应于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另外,合伙制基金需缴纳5%的营业税。信托模式私募基金,没有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投 资顾问)须缴纳各项企业税,投资者中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 不缴税。表:证券投资私募基金所得税表基金组织形 式基金参与人纳税情况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营业税、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人所得税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做为有限合伙人要缴纳所得税信托型阳光基金管理人企业各项税收私募基金投

15、资者法人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无来源:私募排排网有限合伙制基金具有较低管理成本和更有效的决策机制等优 势,并且较好的解决了当前信托证券账户稀少及不能参与股指期货投 资的难题。但是,而投资者需要缴纳5%35%的合伙人所得税以及基 金本身的营业税成为制约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加上监管和销售上 的不足,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有限合伙制尚未成为中国私募基金的 主流模式。四、有限合伙制私募未来发展趋势在国际成熟资本市场中,有限合伙制已经是对冲基金的主流 运作模式。对比海外私募基金的运作,目前我国依托信托平台进行产 品发行和管理的阳光私募,在组织管理、资金运用和法律地位上的约 束都存在差距。目前,基金法修改正在

16、进行,年内有望发布,新的基金法将 可能确定合伙制成为私募基金三种募集资金的重要形式之一,这将有 效的解决合伙制私募的法律地位和监管的问题。同时,新基金法 有可能规定个人合伙人将享受到和投资公募基金或信托的同等政策, 这将清除合伙制私募发展的最大障碍一税收问题。另外,国内已有合伙制私募基金基本实现了全部资金由银行进行监 管,同时银行还会为产品核算净值,定期进行披露。从这些迹象来看,合伙制私募基金发展壮大成为中国私募市场的主要力量似乎并不遥远。有限合伙企业的制度优势及设立要点一、有限合伙的制度优势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 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

17、带责任,有限 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其优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引入合伙人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的投资热情,实 现投资者与创业者的最佳结合,尤其适合于风险投资。这种组织形式 运用到风险投资中,可以由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普通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而资金投入者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 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最突出的特点与价值 所在。通常,有资金实力者出于谨慎不愿投资于需承担无限责任的普 通合伙,而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可能导致的经营者道德风险也 令其望而止步。另一方面,拥有投资管理能力或技术研发能力者往往 缺乏资金,在公

18、司体制下难以实现其理想,他们更愿意在享有管理权 力和较多利益的情况下成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 度完全契合了这两种市场需求,确保了资本、技术和管理能力得到最 佳组合,获得最大效益。(二)有限合伙在设立和运营中较之公司更具有操作灵活性与商 事保密性。有限合伙以协议为基础,法律对其规定较之公司更为灵活, 任意性规则多于强制性规则,很多方面可以由合伙协议决定,这更适 合投资者的各种不同需求。如: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 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 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

19、人。”第二十二条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 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 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条规 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

20、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 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 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 他合伙人。”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 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 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 人在有限合

21、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第七十七条规定:“新 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等。此外,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远比公司宽松,仅以满足债权人 保护和政府监管为限,这种商事保密性对出资人更具有吸引力。(三)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兼顾了合伙人利益与合伙债权人利益 保护之间的平衡。有限合伙的形式既解决了合伙缺乏注册资本的难题,又避免了公司法所要求的“资本维持”原则可能产生的问题。有 限责任合伙能够满足管理层和专业人士的共同诉求,既保留了合伙人 个人责任,又解除合伙人彼此之间的连带责任。而各国有限责任合伙 立法均普遍保留了合伙人一部分个人无限责任的传统,即合

22、伙人必须 对其本人的执业过失,以及其管理或监督下的雇员的不当行为,继续 承担个人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依然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 任,而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为普通合伙人,如第 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以, 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他的债权一旦超出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 的范围时,总是有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伙章程的规定来无限承担 其余的债务。从这一点来说,合伙企业依然保持了它的无限责任的特征。(四)有限合伙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较轻。各国税法通常 对公司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但对有限合伙企业则不征所得税,仅 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也是如此

23、,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 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种制度避免了双重纳税,是有限合伙制度能够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经济原因。(五)有限合伙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退出通道。有限合伙 人转让其合伙份额较之普通合伙更为便利,合伙份额的转让也不会影 响有限合伙的继续存在,这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一条较之公司股份发行 上市更为便捷的退出通道。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 伙对合伙人退伙后的债务承担也有比较宽松的规定,如合伙企业法:

24、“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 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对于风险投资者来说是很有利的。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特点(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可以有“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通常只 能为“某某中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二)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及资格的限制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 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数的上限对于大规 模的积聚民间闲散资金设定了障碍,但该法又有除外规则,为其他法规进一步的改变留有余

25、地。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 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资格设定了限制。(三)有限合伙企业出资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 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 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 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 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有限合伙 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 数额。”以上规定显示,合伙企业法对于有限合伙的出资要求 比对普通

26、合伙的要求相对严格,该部分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比较相似。综上,有限责任制实际上是靠资本联系在一起的,属于资合 的范畴,而合伙制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有限合伙制则是将资合 与人合的特征相融合。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由具有良 好投资意识的专业管理机构或个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作为资金投入者的有限合伙人享受合伙收 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我们相信随着合伙企业法的颁 布和实施,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将选择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创业和发展,创业和风险投资者将迎来又一个春天。普通合伙作为一种传统的组织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合伙人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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