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人行道违停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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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委人行道违停工作规定市委人行道违停工作规定 2012/08/27 为规范人行道停车秩序,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创建整洁、有序的市容市貌和道路交通环境,维护城市市容整洁,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制定本规定。一、执法依据人行道违法停车执法工作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执法范围机动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经管理部门规划的市区人行道停放、临时停车的行为。三、现场处理(一)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执法人员向其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

2、令其立即驶离。(二)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按下列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当场处罚。1、在掌握能证明违法事实存在、且当事人拒绝立即驶离的确凿证据后,对当事人实施处罚。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第1款规定,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三)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由被处罚人在简易程序

3、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5、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四、非现场处理机动车违法在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执法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记录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和机动车的车号、车型、颜色及其停放的位置等相关事项。将填写完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贴于违法停放车辆左前车门玻璃上(驾驶员上车门),违法停车告知单的内容不得涂改。(二)拍照取证。取证照片为至少三张。一张为全景照片,照片必须有明显参照物表明违法停车的具体位置,并要显示驾驶室无人、

4、机动车的号牌、车辆的类型和停车泊位线;另一张为45度全景照片,表明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后机动车的状态及车牌。车辆正面确实无法拍摄的,可以拍摄车辆尾部,但要有车牌号、告知单和明显参照物,并附上证明车内无人的照片;第三张是告知单内容的照片。五、信息录入、修改案件办理使用违法停车管理系统,办案全程实行网上流转。市局对网上办案权限进行规范,网上用户名与执法人员姓名、编号对号入座,一人一号。未经市局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修改、变动网上处理权限。执法人员不得将网上用户名提供他人使用。(一)对取证完毕、已经开具违法停车告知书的案件做到案发之时起24小时内全部上网。(二)案件信息录入有误,需要修改的,

5、录入人员必须在录入后24小时内报单位负责人处完成修改。(三)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车主基本信息,将违法信息于3日内以邮件或短信告知车主,通知其接受处理。六、违法处理(一)本地处理情形。涉及违法停车的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管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携带违法停车告知单,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局、县(市、区)局(分局)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相关部门依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相关部门应采纳;应当处罚的,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盖

6、章;由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后,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该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二)异地处理情形。为方便当事人及时处理违停案件,当事人既可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也可到机动车登记地的行政执法部门接受处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七、信息撤消(一)撤销、作废案件的处理。市局及各县(市、区)局(分局)对本单位查处的违停案件,符合撤销或作废条件的,应由指定部门审核,并报领导审批后处理。撤销、作废案件的处理实行专人操作,设立专门帐号。(二)异常处理案件信息的解锁。1、经市局直属一大队领导审批同意的异常处理案件,3起内由市局直属一

7、大队领导解锁。2、经各县(市、区)局(分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异常处理案件,3起内由各县(市、区)局(分局)领导(或大队长)解锁。3、需异常处理的案件超过3起,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统一解锁。4、市局、各县(市、区)局(分局)对撤销、作废案件的处理应当采取审办分离的办法,且每月案件处理数不得超过200起。八、档案管理(一)专人管理。市局、各县(市、区)局(分局)要选拔执法能力强、工作认真的队员,专门从事对违法停车的档案管理工作。(二)文书领用。违法停车告知单和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查处违法停车的专用文书,必须严格管理,领的数量与用的数量必须一致。(三)文书归档。案件结案后,全部材料按要求结案归档。照片、发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处罚决定书一同存入档案,一案一档。(四)证据保存及移交。各县(市、区)局(分局)对违法车辆查处拍摄的照片要妥善保管,两年内不得销毁。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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