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息技术创新与广泛应用背景下的版权法学理论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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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信息技术创新与广泛应用背景下的版权法学理论变革摘要:社会的发展与创新为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便利,信息技术的创新更是广泛的应用到我国的各行各业之中,在司法领域也不例外。为方便人们的诉讼需要,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则创新出了互联网法庭与智慧法院。互联网法庭与智慧法院的出现是时代与科技发展的必然,其公正性与严谨性更时广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我國传统的版权法理论在这种背景之下仍然没有变革,之后在得到授权之后相关人员才能使用相关信息,但是这种单一的模式已经很难符合当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我国国情,因此版权法学理论再这种环境之下必须进行变革。关键词:信息技术创新版权法学理论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

2、上的知识共享平台越来越多,大多数知识共享平台所倡导的理念是“信息自由”,但是这与目前版权法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信息自由和知识共享空间一步一步被版权压缩,其关系已经到了十分紧张复杂的程度。因此,版权法为了适应如今社会与科技的发展,变革势在必行。在现在的环境下,网络知识共享平台具有极大的合理性,因此版权法必须要做出的变革之一就是适当的扩大知识使用范围。本文具体阐述了在信息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版权法理论的变革意义与几种基本操作方式。一、信息自由合理的主要依据目前来说,信息完全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无限制的传递与散播,知识作为信息的一种,同样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流动。信息自由与知识共享在任何方面都具有合理性

3、,例如伦理方面、法理方面甚至文化方面等。首先在伦理方面,罗尔斯的制度伦理学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罗尔斯曾提出“基本善”的概念,因此我们能明确的知道信息也是“基本善”的一种。所谓“基本善”,指的是公民在进行合理生活规划时需要的、重要的、必须的善目。其次在法理方面,多个国际条约以及多个国家法律都确认信息自由与知识共享是基本人权之一。世界人权宣言中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在其他条款中也有涉及到信息自由与知识共享的内容,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第十九条,它规定:“人人应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

4、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站在公民的角度考虑,信息自由不光指的是发送信息方面的自由,同样重要的也包括接收信息方面的自由。最后在文化方面,我国自古以来就推崇知识的共享,这方面在我国儒家学派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我国的孔子最推崇的就是知识共享,他周游列国弟子三千,每一位学生都得到过他传授的知识。信息自由与知识共享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之下十分合理,为满足不同人对不同知识的诉求,我国的版权法理论是时候做出一定的变革了。二、信息自由、知识共享与版权法理论之间的矛盾信息自由与知识共享的合理性在第一点已经得到论证,但这而这与大部分现在正在使用的版权法有矛盾的地方,其中主要包括观念、制度等方面的矛盾与阻碍。首先在观念

5、方面,莱斯格曾经说过:“控制和自由时对立的范畴,控制是对自由的限制。”版权的作用就是让著作者可以控制作品的传播与流动,但信息自由所带来的理念却是“知识共享”,这两者有着明显的紧张关系。在一些盗版猖獗的国家,例如德国、瑞典等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盗版商贩等所宣扬的就是“盗版有理”,他们的基本论据支持就是信息自由。其次在制度方面,我国许多人的版权意识都非常薄弱,网络的发展让“盗版商贩”更加猖獗,信息制造者的基本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因此,现存的版权制度再信息接收者、信息制造者两方面都很难得到收效。因此,信息自由、知识共享与版权法理论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十分紧张的地步。三、版权法理论的变革信息的快速流动预示

6、着版权法变革进行的必然性,正确并且合理的使用作品是版权法中最重要的平衡系统,扩大合理的适用范围是目前来说较为合理的变革方式之一。公众对于印刷图书的引用以及传阅完全可以在图书馆或者书店内进行,从而直接满足了公众的个人学习需求。公众也可以再网络上发表自己对其的看法与感悟,这对公众合理并且自由的获取知识有一定的帮助。同时,在网络数字信息席卷而来之时,对公众获取信息进行合理监管,就很大程度上规避了一定的侵权风险。版权法理论的变革不可能在简单的修改之后完成,需要多数人的共同努力。四、结束语能自由传播的才叫真正的信息,信息与知识可以同时为多数人享用,但前提条件是版权法必须能保护作者的基本利益。传统版权理论无法维持现在信息平台的稳定,因此版权法理论的变革迫在眉睫。但是变革也不能矫枉过正,必须根据我国信息平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版权制度必须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势,尽量同时满足使用者与信息产生者的需求,努力让信息自由与知识共享成为当今社会的现实,这需要多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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