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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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在现实中,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时间等事项,却忽 略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约定不明,往往导致租赁纠纷产生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阻人 使用、收益,承阻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作为当 事人双方就房屋租赁行为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在现实中,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时间等事项,却忽略 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约定不明,往往导致租赁纠纷产生。我律师事 务所结合多年来办理房屋租赁

2、纠纷案的实践,针对一些容易被当事人忽视,而又可能引起争 议的问题,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能为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提供法律帮助。一、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处理 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 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顶。承租方实际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还租金,作为租赁期间 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尽职调查,避免签 订无效合同。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1、

3、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这么一个案子,某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给某公司,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及违约条款。 承租方进入后对大厦进行了装修。几个月后,承租方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 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已经收取的房租,及该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其损失。经查, 房产公司系大厦的建设单位,该大厦尚未办理整体验收手续。另外消防支队同意大厦投入使 用,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签发。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 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大厦不具备出租使用的条件;房产公司 将房屋出租给时,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也未办理消防

4、验收手 续,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房产公 司将大厦出租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的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应 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应当以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由于租赁合同违反了上 述两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 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 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

5、理条款,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这里定义的违章房屋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建筑的房屋。违章 房屋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即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不 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土地使 用权,不能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下,建造人违反了城乡规划 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用于出租,则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 规定而归于无效。虽然现实中这两种情况下,建造人可能

6、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取得 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但租赁合同双方毕竟要承担无效合同的风险;三是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租赁合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城乡规划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用途都有严格 的规定,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 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 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属于违 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章房屋的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

7、此也不能享有合法的使用 权。违章房屋出租,作为承租一方防范的唯一办法就是租赁前认真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照, 没有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登记不符的房屋不能租赁。当然,个别承租人出于其他目的明知是违 章房屋仍要租赁的,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或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 但这种风险未必能规避。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三)租赁房屋”。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 制性规定,因此按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律师意见:承租人在签订租赁

8、合同时,应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 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问题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张某将自有的200 E商业用房出租给李某经营饭店,双方签订2年期 租赁合同,并对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等条款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交付了 租金并装修了房屋,开始营业。因该房屋地理位置好,生意兴隆。半年后,市场租金普遍上 涨,张某有些后悔,于是以租赁合同未经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 此产生争议。那么,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无效呢?1、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 合同,约定租

9、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 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该条规定 以“应当”对登记备案加以规定,立法宗旨在于要求对租赁合同进行备案。因此确认租赁合 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该条规定是否为强制性法律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32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 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二)不按期申报、

10、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 续,并可处以罚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 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虽然直接规定了未办理 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无效,但是鉴于它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不能规定合同效力问 题。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 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 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 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可见出租私

11、人或单位所 有房屋用于他人居住,既要到房管部门,又要到公安机关登记。笔者认为,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应认定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行为是诺 成性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出租人交付房屋,承租人交 付租金,合同即生效。对房屋租赁的合同进行备案,主要是便于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登记 备案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理论上属于对抗要件主义,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 的要件。依据合同法解释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 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 物权不能转移”,因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

12、不应成为强制性规定。现实中由于法律 宣传及管理环节薄弱,以及当事人嫌手续麻烦及规避一些税费,公民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 对法人间的少一些,但出于交易安全的必要,律师建议租赁双方应进行登记备案,以减少合 同风险。2、出租房屋应办理的法律手续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 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在市、 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三、房屋维修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房屋维修责

13、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合同法第 220条规定,即“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 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 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本人认为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 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 考虑。1、房屋修缮责任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 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

14、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 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 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 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 或者赔偿。”从律师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 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2、承租人装修改变房屋构造后的返修责任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

15、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 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 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我们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王某将自己私有的二层二 室住房租赁给张某,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中介服务,并同意张某的装修方案,将原卫生间拆 除移至阳台,将卫生间通风和排水立管在二层弯曲靠在墙边,以增加厅内有效使用面积。使 用中楼上用户发现下水不畅,楼下住户发现卫生间通风不畅,于是与出租人联系,要求其维 修。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下也同意并实际简单进行了处理,但效果不是非常明显。在楼上楼 下用户强烈要求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构造或是拆除装修进行彻底返修,承租人坚

16、持 当时改造方案是经出租人同意并认可的,否则也不会同意承租。因此双方就返修期租金及费 用承担问题产生争 议,诉至法院。这是一个典型的因出租人同意情况下产生的返修争议,由于当初对改变房屋构造的后果双 方约定不足,造成维修责任不明确。向这样的案例还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阳台窗探出,因 物业或楼上住户要求必须拆除等等,都涉及返修责任承担问题。为避免此种争议产生,作为 出租人要慎重答应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担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 出去,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添附物,如果是征得 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

17、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 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 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 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若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 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 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上述做 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 条规定。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对添附物或改善物处理做约定是最

18、好的。上述处理原则只具有一般性,每个案件都是有其独特性,不能一概而论。现实中也存在承 租人恶意添附的情况。本文定义的恶意添附是指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装修,但对添附处理约 定不明的情况下,承租人主观上存在利用“不能拆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 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的规定,以期在租赁合同终止时获得更多补偿的行为; 客观上进行为牟利而乱添附。通常承租人会采取在装修时就出具一些假发票证明自己购买的 质次价低的添附物价值很高或是将一些没有价值的产品故意进行添附来讹取补偿等手段,造 成出租人不堪补偿的严重后果,侵犯出租人合法权益。因此,在订立合同或者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与对方明确约定

19、添附物种类、价值及补偿标 准等,并对装修过程进行尽职调查,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四、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租赁期间,房屋遇到拆迁的情况大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那么如何保护租赁合同双方的 合法权益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现实中,有些合同约定房屋拆迁属于不可抗力,租赁合同终 止,出租人返还剩余租金,承租人腾退房屋。虽然拆迁不能完全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这种 约定从法律上应认定是有效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些合同对此没有约定,遇到拆迁 问题时就容易产生争议。下面我们了解以下相关的法律规定:1、承租人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

20、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16条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可以看出在拆迁行为中, 房屋承租人是独立于被拆迁人存在的,是合法的被拆迁主体。2、承租房屋拆迁时承租人享有权利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给予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 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 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第31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 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

21、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 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 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 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宣传解释并现场公示有关政策规定及拆 迁事项”;第38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 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 赁关系终止。属

22、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 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30%支付给被拆迁人,70%支付给房 屋承租人”。因此如果出租人隐瞒了出租房屋的事实,单独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而使 承租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追偿应得的补偿部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主张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如果房屋租赁合同 中对拆迁补偿问题有明确约定的,应该按约定处理。因此,这就需要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时,对此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将来产生纠纷或者遭受财产损失。五、承租人优先购 买权问题1、优先购买权的

23、法律性质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买出 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18条 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 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 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看,承租 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即无须当事人约定,承租人当然即享有的权利。但承租人的 优先购买权并

24、不是其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只有当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 租人才能在同等条件下由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的权利。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现实中常出现的问题是在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情况下将房屋所有权转让,这种情况下如何 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此情况应区分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一是善意,即受让人不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其购 买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取得房屋合法所有权。租赁合同如经过备案,承租人可依法对抗受 让人,申请撤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如租赁合同未经过备案,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权利。 赔偿范围是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订 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

25、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确定违约 赔偿标准是必要的;二是恶意,即受让人明知房屋被出租的事实而购买,那么承租人可依法 行使撤消权。3、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和继承优先购买权一般不能转让或继承。但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第3款规定: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民通意见第119条第1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凭期间,承租人 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即如果承租房屋是供家庭共同使用 的,则承租人死亡时,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应视为享有优先购买权。4、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享有

26、继续承租权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 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 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在放弃优先购买权后享 有继续承租权,即“买卖不破租赁”。六、租赁房屋被拍卖、抵押、查封等相关问题1、租赁房屋被拍卖、抵押、查封,承租人的权利为说明此问题,我们假设一个案例。甲租赁乙的临街门市房经营餐饮业,双方签订为娜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支付当年租金,开始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饭店生意日益兴隆。半年 后,甲突然接到法院查封拍卖该饭店的传票。原来乙在出租甲之前已将该门市房抵押给银行, 后因还不起银行贷款,被银

27、行申请法院抵押拍卖还债。租赁时,乙未告知甲抵押的实情。甲 损失惨重,租赁权益无法保障,被迫停业。我国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 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如果出租在前,抵押在后,那么出租方的权 益优先保障,可以说是“抵押不破租赁”;反之,已登记的抵押在前,出租在后,根据物权优 于债权的民法原贝9,租赁关系应予以解除。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赔偿。对于租赁关系在先的民事行为,我国立法充分保障承租人的权利不因租赁房屋被拍卖、抵 押、查封等受到侵害,但也不是无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28、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 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2款规定:“拍卖财 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 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 卖”。在进行房屋租赁时,承租方一定要查验出租方财产的权属情况,如要求出租方提供产权证、 使用权证明等材料,并核实该财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如果该房

29、屋存有权利瑕 疵,且仍要租赁,那么可以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以弥补风险出现时的损失。鉴于该方面的 知识比较专业,建议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服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租赁房屋不可作为工程款优先权执行标的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自有的临街商业房出租给乙,租赁用途为咖啡屋,甲同 意乙对房屋进行装修,并详细了解了装修方案,约定了租赁合同终止后装修添附物的处理。 乙进驻后开始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并将整个装修工程承包给装修公司丙,双方签订承包合 同约定工程价款。期间因乙其他生意失败,造成资金严重不足,不能按承包合同支付装修工 程款,丙按承包合同完成装修后,多次向乙催要工程款未果,于是将乙诉至法

30、院,申请法院 依法将该房屋拍卖,装修工程款申请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赋予 建筑企业对工程价款享有法定优先权,即“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 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 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立法本意上为保护 建筑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但由于该两条规定过于笼统,逻辑不是很严谨,各 方对此理解不统一,实践运用反倒引起很大争议。而许多建筑企业仿佛抓住一棵救命的稻草, 只要发包人不给付工程款就按该条规定请求法院依优先权处理,

31、而不考虑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本案中承包人请求优先权,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条件,即承包人法定优先权指向的标的物应为 发包人的不动产,如果是第三人的,则法定优先权不成立。上述论述虽未明确体现在具体条 文中,但按拍卖相关法律规定,拍卖的财产应该是债务人的,而不能是第三人的。本案中, 出租人的房屋不应成为建筑工程合同中债权执行对象。为避免出现工程款优先权争议对自己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出租人应提前在租赁合同中与承 租人协商约定,承租人应就其向承包人按约支付装修添附工程款向出租人或承包人提供适当 的担保。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方式由出租人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要求。承租人未按 时履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构

32、成承租人严重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按 设定的担保方式追究承租人的责任。七、租金支付问题1、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 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起诉时可同时申请财产保 全,扣押承租人的财产。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为一年”。2、支付租金时效问题1996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租用乙公司房屋,租期八年, 每年租金5万元。2000年2月甲公司搬走,但没有与乙公司解除

33、合同。到2007年8月乙公 司来人带来一文件到甲公司,称甲公司要付欠的租金40多万元及滞纳金。原来甲公司经办租 房的经办人及有关领导现已都离开了,单位里都没有人知道租房合同没有解除这件事,几年 来也没有人来催房租。因不知来龙去脉,甲公司办公室人员丙在文件上面签上“已收到”。本案涉及支付租金时效问题。按民法通则第137、13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 效限制”。乙公司应于2005年4月之前催要最后一年的租金,否则应当认定已超过诉讼时效。 但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如果2000年2月甲公司搬走,致使乙公司不能及时找到甲

34、公司催缴 租金,可以视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的,诉讼时效中止。甲公司办公室人员丙 在文件并在上面签“已收到”,只表示收到文件,并不表示对文件内容的“自愿履行”,因为 其职权上也没有能力做出履行的意思表示,因此对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没有影响。在房屋 租赁合同中,支付租金是一个重要条款,一般双方都很重视,但提醒合同双方应注意时效问 题,因租赁合同延付或者拒付租金时效为1年,属于特殊时效,争议出现应后及时主张权利, 避免丧失胜诉权。八、转租问题1、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经出租人同意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 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35、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 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 法第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按以上两个法 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是可以的,但事先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因此租赁合同中 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条款,出租人可对转租附加一些必要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即可。2、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 房屋所获租金是次承租人使用房屋所支付的对价,出租人作为产权人当然有权从中提取一定 的收益。一般情况下

36、,承租人转租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租赁房屋的收益,按城市房屋租 赁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 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因此转租后承租人义务应该是 加重了,所以法律应该允许承租人从转租中获益。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从转租中获益,因此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转租收益分配 比例,该比例中应考虑承租人后期对房屋修缮的投入,确保公平,避免出现纠纷。3、房屋转租后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房屋转租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出租人转让房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均享 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因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因此其优先购

37、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这里还涉及一个深层次问题就是次承租人购买了租赁房屋后,租赁合同是否解除?我们认为,次承租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其取代了原合同出租人的地位,原租赁合同依然 有效,承租人转租收益权依然存在。那么在合同有效期内,次承租人需向承租人支付转租收 益,否则会损害承租人合法利益,不符合“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宗旨。九、租赁合同解除问题1、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 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二)因不可 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

38、赁合同使一方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2、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的情况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 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 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 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的;(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现实中,房屋租赁合同通常都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但由于各种原因而提前终止或者 解除的屡见不

39、鲜。出租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往往设定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以便在出 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时得以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常见的如租金上涨过快,出租人按原合 同履行将面对租金损失的事实时,出租人会不惜代价寻找借口甚至宁愿通过支付违约金来达 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以便和第三方签订租金更可观的新合同。作为承租人,要想在租赁期间 避免合同被随时解除或者终止,除了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支付租金、使用租赁房 屋等义务夕卜,在合同的签订上要尽可能细化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条款,最大限度的限制出租 方设定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条件,并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程序性条款,如设定必须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提前多少时间、以什么

40、方式通知作为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等。只有这 样,才能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租赁合同中其他值得注意问题1、口头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 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口头租房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 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均应当按照口头约定执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 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2、公房可以出租、转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 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因此,公房依法可以出租、

41、转租。3、出租房屋须缴纳税费房屋租赁合同依法进行备案登记会涉及缴纳税费问题。合同双方应对缴纳税费进行约定, 可以约定全部由一方缴纳,也可以按国家税法规定方式缴纳,避免产生纳税争议。一般来说 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对在 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各地方制定的标准不一样;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 花。4、不得出租的房屋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以下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 所有权证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

42、制房产权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房屋权属有异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十一、结束语合同应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作为善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希望交易安全,不出 现合同纠纷。作为律师通过执业经历,也真心希望租赁合同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 前,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出现租赁合同纠纷。本文从防范风险角度分析上述风 险问题,不全面,供需要帮助的人参考。 鱼知水恩,乃幸福之源也。鱼离不开水,人离不 开亲人和朋友,当你处于逆境和灾难时,帮助你一臂之力,渡过

43、难关的人,都是你的亲人和 朋友。吃水不忘挖井人,度过苦难,不能忘记援助过你的人。知恩图报,善莫大焉。一个人要想获得幸福,必须懂得感恩。生活需要一颗感恩的心来创造,一颗感恩的心需 要生活来滋养。一饭之恩,当永世不忘。顺境里给你帮助的人,不能全部称作朋友,但是能够在你逆境 时依然愿意援助你,走出困境的人,一定是你要用一生去感谢和珍惜的人。唐代李商隐的晚晴里有这样一句诗: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晚晴。久遭雨潦之苦的幽 草,忽遇晚晴,得以沾沐余辉而平添生意。当一个人闯过难关的时候,一定要记住那些支撑你,陪你一起走过厄运的朋友和亲人, 这个世界谁也不亏欠谁,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如古人所说:淡看世事去如烟

44、,铭记 恩情存如血。学会感恩父母养育之恩,学会感恩朋友的帮助之情,生活里做一个有情有义的人。你要知道,父母,永远是你最亲近的人,是最爱你的人,不管他们的方法怎么错误?可 是爱你的心,都是一样的。千万不要因为自己一时的私心,而忘记感恩。我们常常希望别人都对自己有情有义,可是想得到别人你真情,首先你必须先付出真情。 你帮助别人,不要记在心里,别人帮助你,你要懂得感恩和感动,而不是当做理所当然。你要知道别人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侍父母,要孝顺,对朋友,要真诚。不管你 生活的精彩或者混沌,孝顺父母,颐养天年。一父养十子,十子养一父。在这个美好的时代,中华很多的美德都在逐渐消失,做子孝 为天,但是总

45、有一些人,自己活在天堂,硬生生的把父母扔进地狱。鱼知水恩,乃幸福之源也。鱼离不开水,人离不开亲人和朋友,当你处于逆境和灾难时, 帮助你一臂之力,渡过难关的人,都是你的亲人和朋友。吃水不忘挖井人,度过苦难,不能 忘记援助过你的人。知恩图报,善莫大焉。一个人要想获得幸福,必须懂得感恩。生活需要一颗感恩的心来创造,一颗感恩的心需 要生活来滋养。一饭之恩,当永世不忘。顺境里给你帮助的人,不能全部称作朋友,但是能够在你逆境 时依然愿意援助你,走出困境的人,一定是你要用一生去感谢和珍惜的人。唐代李商隐的晚晴里有这样一句诗:天意怜幽草,人间重晚晴。久遭雨潦之苦的幽 草,忽遇晚晴,得以沾沐余辉而平添生意。当一

46、个人闯过难关的时候,一定要记住那些支撑你,陪你一起走过厄运的朋友和亲人, 这个世界谁也不亏欠谁,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如古人所说:淡看世事去如烟,铭记 恩情存如血。学会感恩父母养育之恩,学会感恩朋友的帮助之情,生活里做一个有情有义的人。你要知道,父母,永远是你最亲近的人,是最爱你的人,不管他们的方法怎么错误?可 是爱你的心,都是一样的。千万不要因为自己一时的私心,而忘记感恩。我们常常希望别人都对自己有情有义,可是想得到别人你真情,首先你必须先付出真情。你帮助别人,不要记在心里,别人帮助你,你要懂得感恩和感动,而不是当做理所当然。你要知道别人帮你是情分,不帮你是本分。侍父母,要孝顺,对朋友,要真诚。不管你 生活的精彩或者混沌,孝顺父母,颐养天年。一父养十子,十子养一父。在这个美好的时代,中华很多的美德都在逐渐消失,做子孝 为天,但是总有一些人,自己活在天堂,硬生生的把父母扔进地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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