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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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伤残等级的划分伤残等级4.1 I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4.1.2头面部损伤致:a)双侧眼球缺失;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4.1.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0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1.6

2、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7肢体损伤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

3、以上。4.2 II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眼盲目5级;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4.2.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双眼盲目5级;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全面

4、部瘢痕形成。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4.2.5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4.2.7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

5、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3.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 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双眼盲目4级以

6、上;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4.3.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

7、I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3.6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4.3.7盆部损伤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4.3.9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8、。4.3.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4.4 W级伤残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4.4.2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

9、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4.4.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4.4.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10、。4.4.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4.4.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4.4.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4.4.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4.5 V级伤残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2级以下);f)单瘫(肌力2级以下);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5.2头面部损

11、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 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 外鼻部完全缺

12、损(或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4.5.4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 影响呼吸功能。4.5.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b. 器质性心律失常。4.5.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 膀胱切除;c. 尿道闭锁;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4.5.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

13、碍。4.5.10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4.5.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4.6 W级伤残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d. 单瘫(肌力3级以下);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4.6.2头面部损伤致:a.

14、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c. 双眼低视力1级;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4.6.4

15、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4.6.6盆部损伤致: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b. 子宫全切。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4.6.9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4.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4.7 W级伤残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 外

16、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d. 严重构音障碍;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f. 单瘫(肌力4级);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a. 一侧眼球缺失;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e.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f .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g .外鼻部

17、大部份缺损(或畸形);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4.7.5胸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级。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4.7.7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4.7.8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体部分缺失(或畸形);

18、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4.7.9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4.7.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4.8伽级伤残4.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4.8.2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4级以上;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

19、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4.8.3脊柱损伤致: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4.8.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4.8.5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0、b. 12肋以上骨折。4.8.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b. 脾切除;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4.8.7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c. 尿道严重狭窄。4.8.8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4.8.10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c.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d

21、.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4.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4.9 IX级伤残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4.9.2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3级以上;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

22、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g. 舌尖缺失(或畸形);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4.9.3脊柱损伤致: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

23、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4.9.4颈部损伤致:a. 严重声音嘶哑;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4.9.5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c. 肺叶切除;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级。4.9.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 胆囊切除;c. 脾部分切除;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4.9.7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c. 尿道狭窄;d. 膀胱部分切除;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f. 子宫部分切除;g. 直肠、肛门损

24、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4.9.8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4.9.9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e. 一足足弓构破坏;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i.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4.9.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4.10 X级伤残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

25、限;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4.10.2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低视力1级;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 眼内异物存留;f. 外伤性白内障;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

26、以上;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 鼻尖缺失(或畸形);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 面部细小疤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或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4.10.3脊柱损伤致: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

27、响呼吸功能;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4.10.4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4.10.5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 肺破裂修补;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4.10.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 胆囊破裂修补;c. 肠系膜损伤修补;d. 脾破裂修补;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 膈肌破裂修补。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 骨盆畸形愈合;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

28、.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 子宫破裂修补;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 膀胱破裂修补;h. 尿道轻度狭窄;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4.10.8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4.10.10肢体损伤致: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 双足十趾缺失(或

29、丧失功能)20%以上;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4.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5附则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 两次以上进行评定。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 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

30、评定。5.4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附录A(规范性附录)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A1 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A2I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I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 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A3II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II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 明显职业受限;d. 社会交往困难。A4W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31、W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 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 职业种类受限;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A5V级伤残的划分依据V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 社会交往贫乏。A6 W级伤残的划分依据W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 各种活动降低;c. 不能胜任原工作;d. 社会交往狭窄。A7 W级伤残的划分依据W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

32、.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A8伽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伽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 远距离活动受限;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 社会交往受约束。A9 IX级伤残的划分依据IX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A10 X级伤残的划分依据X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附录B(资料性附录)C=CT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WC1W1;

33、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班)表 示;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WIaW10%,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B. 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手外伤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C. 4.1手缺失和丧失功能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C.4.2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指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

34、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 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 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式累加计算的结果。C.5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C.5.1手感觉丧失功能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C.5.2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按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C.6肩关节、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C.6.1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盂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

35、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 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 予以体现。C.6.2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C.6.3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C.7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C.7.1足弓结构破坏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C.7.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a. 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b. 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C.8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C.8 .1肢体丧失功能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 失。C.8.2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 (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 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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