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办案小结(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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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办案小结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程序指南一、立案:1、_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接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_: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申请,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诉人;(2)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_审批。2、_在五日内作出决定:(1)决定不予立案的,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2)决定立案的,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书面通知,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同时,在五日内按规定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二、审理:1、仲裁庭成员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2、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交由法定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勘验

2、或鉴定。并填写中止审理审批表,由_办公室负责人审批。3、仲裁庭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4、仲裁庭按庭审规则规定审理案件:(1)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_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宣布延期裁决,查明事实后交_讨论决定。_决定,仲裁庭必须服从。(2)仲裁庭应以调解为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_协议内容,如不违_法律、法规的,应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3)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_后决定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4)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_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主任批准

3、后,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5)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到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_主任批准,可以中止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_书,_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_印章。三、送达: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2、仲裁文书送达后,仲裁庭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_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结案。四、归档:1、对于结案的仲裁案件,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规定分

4、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2、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3、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_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劳动仲裁办案小结(二)_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劳动争议_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为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争议。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

5、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第四条下列争议,_劳动争议处理:(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_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第五条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

6、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第六条个人承包经营者非法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_作为被申请人,将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第三人。第七条劳动者当事人依照办案规则第六条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如劳动者当事人同意仲裁代表人作出变更、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应向劳

7、动争议_提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八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争议_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劳动者当事人委托除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代理人应向劳动争议_提交不收取当事人费用的承诺书。第九条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劳动争议_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劳动争议_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劳动争议_管辖劳动争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本细则第五条所

8、指的非法用工单位,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争议_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直接受益人住所地劳动争议_管辖。第十二条劳动争议_应在收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第十三条劳动争议_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劳动争议_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是否回避_决定,但采取口头告知方式的,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的,如当事人提交了相应证据的,仲裁庭应休庭。如当事人未提交

9、相应证据的,仲裁庭继续审理。第十五条举证期限是劳动争议_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期限,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第十六条前款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若干特定原因,劳动争议_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和反证的期限。第十七条依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确需提交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最终由因鉴定结论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承担。第十八条期间,除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三日”、“五日”为工作日外,其他期间以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

10、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间。第十九条仲裁文书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劳动者人数达十人以上的_劳动争议,劳动争议_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采取“布告”形式送达仲裁文书。第二十条以裁决方式结案的仲裁案件分正卷和副卷装订。立案审批表、组庭审批表、庭审提纲、调查提纲、案件讨论笔录、评议笔录、结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仲裁文书底稿等需要保密的内容应装入

11、副卷,当事人及代理人不得查阅、复印副卷内容。以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可以不分正、副卷装订。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向劳动争议_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证明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劳动争议_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备的,劳动争议_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收件回执上应载明收到仲裁申请书的日期、申请书的份数、证据材料的页数。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_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_申请仲裁,申请人坚持申请仲裁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

12、争议_申请仲裁,申请人可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_申请仲裁。第二十四条劳动争议_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要求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_应在收件回执上对超过五日受理期限尚未作出决定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劳动争议_依照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向当事人出具仲裁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撤销案件理由,并告之权利救济途径。对劳动争议_撤销案件_决定书不服的,申请人可自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以及申请人在举证期限

13、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劳动争议_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予以并案处理。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_决定并案处理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_根据案件需要通知第三人或者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期限从劳动争议_决定追加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案件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以及出现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仲裁期限中止计算。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_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对劳动争议_继续审理无异议的,劳动争议_应当继续审理并在_书或调解书上叙明上述事实。一方当事人对劳动争议_继续审理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终止

14、审理申请。劳动争议_应作出确认超过审理期限并终结案件审理决定书,当事人可以据此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符合_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该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涉及_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数项内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该请求事项适用终局裁决规定;分项计算数额的确定以劳动争议_的裁决数额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裁决数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依照分项计算数额的确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具有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_应当对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

15、在_书中分别表述,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第三十二条依照办案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因计算错误、遗漏裁决,劳动争议_对仲裁_书予以补正的,应在仲裁_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进行补正,补正后应送达当事人,并应自送达之日起重新确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第三十三条依照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受_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及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限制。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以及经当事人同意的其他案件,可适用特别简易程序:(一)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内的;(二)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单一,案件

16、标的金额在一万元以内;(三)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适用法律清楚明确的。第三十五条适用特别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_可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予以立案,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采用庭外调解或书面审理的方式在十五日内结案,结案方式为申请人自愿撤诉或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十五日内经两次调解仍未解决争议的,则转入简易程序处理,仲裁期限从转入简易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二九年_月_日起实施。劳动仲裁办案小结(三)仲裁办案流程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流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一、当事人。劳动争议当事人一般包括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_、民办非企业单位等_和与其建

17、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_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二、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定情形的,仲裁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三、管辖。_市湖里区劳动争议_负责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_市湖里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下列劳

18、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_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1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四、仲裁申请和举证。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劳动争议_的要求填写和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一并提交劳动者有效_件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一并提交用人单位登记成立证照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

19、责人证明书。申请人还应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填写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对其提出的主张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并按照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证据副本。申请人提供证据应按劳动争议_的要求制作证据清单。五、仲裁委托代理人和代表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争议_提交有推举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劳动争议仲裁代表推举书;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争议_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推举书和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

20、动应提交有效_件。六、_途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_申请调2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_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_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

21、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_办案程序一、接待。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核定申请事项,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并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诉材料。二、_立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齐;申请人的申诉材料齐全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劳动争议_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3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通知。劳动争议_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_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_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22、,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四、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和反申请。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_应当自收倒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将反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_可以将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五、组庭。劳动争议_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

23、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_可以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六、开庭。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七、和解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_可以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八、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_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_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日。九、救济途径。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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