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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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及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所有项目,包括当年已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停缓建工程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建设项目,以及要求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大型维修改变项目和其他项目。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

2、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二)计划管理原则。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投- 1 -资计划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规模、面积和标准。(三)经济效益原则。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施工和管理的全过程,必须厉行节约、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能第五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第六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3、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依法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审核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审核各项工程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资金预算和重要变更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审定各项工程决算;审批基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方案,检查、监督、考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等。第七条主管基本建设工作的副校长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中接受校长委托,执行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其职责是: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和各项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工程,审批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和工程竣工的资金结算;全过程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的损失、浪费等。第八

4、条财务处作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2 -对基本建设资金和基建财会实施业务管理。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学校有关基本建设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参与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方案,参与审核工程概、预算及相关变更,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会审相关经济合同;依法积极筹集建设资金,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按审批程序和工程进度核算基本建设资金支出,审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负责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及时提供和报送各类基本建设报表、分析报告;妥善整理和保管基本建设财务档案等。第九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

5、理工作中配合财务处,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其职责是:具体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和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组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预算和必要变更,及时提出工程项目用款计划;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初审工程决算;按合同约定及进度具体办理工程款项支付手续,按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按规定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等。第十条审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基本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其职责是:参与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审议;参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工程概、- 3 -预算;审核建设资金的来源;审核相关经济合同;

6、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审核(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第三章立项、预算管理和审批第十一条学校对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建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研究决定,报自治区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后,列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务处依据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工程项目设立专项进行财务核算。第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基本建设预算是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年初由财务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需求计划,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按照学校预算程序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在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确

7、定后,经上级部门审批下达的新增建设项目预算,可按照学校预算程序批准后追加并执行。第十四条遇设计变更等必需调整预算时,须由后勤管理处在变更等事项发生前以书面形式向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或学校提出报告。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或校长共同签批;20 万元(含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由校长办- 4 -公会审议批准;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的由校党委会审议批准。第十五条财务处根据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预算,制订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筹集、使用方案,报学校审批执行;在资金筹集、使用方案的框架下,财务处根据后勤管理处提出的工

8、程项目用款计划确定资金具体供应计划,确保基本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四章基建收支核算及工程价款结算第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独立建账、核算,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第十七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核算基本建设资金收入,不得核算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收入。学校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和地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中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基本建设项目银行贷款及其他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等。第十八条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项目、按预算进行,各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各级财政专项基本建设资金,不得挪用、挤占;

9、项目付款须严格执行预算,超预算或无专门审批均不得付款。第十九条基本建设支出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5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及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

10、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门,冲减待摊投资总

11、支出。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 6 -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第二十条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学校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学

12、校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批准的概算金额为准,批准投资中没有明确金额的,按照批准项目总投资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具体计算办法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中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 5%。- 7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支出由校长审批。第二十一条建设资金

13、支付应符合的条件:(一)各项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之前,必须办理如下手续并向财务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1.申报建设项目计划,取得立项批文;2.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或大宗材料采购,以及工程监理、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等,办理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取得的相关资料;3.已签订的相关经济合同。(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提供工程进度证明材料。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工程监理人员和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基建科负责人应定期共同核定的工程进度情况,编报工程进度证明材料。(三)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

14、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资金支付。(四)凡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据、文件、领导批示均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如: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的原始凭证、收款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 8 -第二十二条项目款支付的审批程序及权限:每笔资金支付必须由后勤管理处基建科经办、后勤管理处分管副处长及处长签字、分管基建校领导审批。凡单项一次性付款超过 100 万元的、各工程项目最终结算的资金支付,以及所有经学校会议批准的变更内容增加预算的资金支付,除应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须由校长签批。第二十三条财务处在基本建设资金支付时的审核设置:(一)处长根据学校基本建设年度预算,审核资金供应计划;(二

15、)分管副处长具体审核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项支付;(三)处长和分管副处长共同审核各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备料款、竣工决算和最终结算的资金支付。第二十四条对施工合同未明确,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予拨付预付工程款。如合同中有约定需支付预付工程款的,原则上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 30%。确需超过合同总额 30%的,施工单位需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证金(仅接受银行转账)。已支付的预付工程款,财务处按照合同约定后期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并按照已扣回的预付工程款等额退还预付款保证金。第二十五条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总额的 80% 时,不再支付工程款项。待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后,施工- 9 -单位递交竣工

16、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跟踪审计单位或校审计处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后勤管理处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3 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处不进行工程款结算支付。第二十六条设备购置款、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市政配套费等的支付按合同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跟踪审计单位须配合后勤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需对项目工程款、设备安装款等签署支付意见。第二十八条发生单项工程损失、报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的净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第五章竣工决算

17、及交付使用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后勤管理处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以便财务处按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具体格式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原则上在项目完工投入使用 3 个月内编报,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 2 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 6 个月。- 10 -第三十条财务处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完成账目核对、账务调整、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

18、付使用的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需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情况的报告书。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财务、后勤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三条项目竣工后须办理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后,后勤管理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登记和产权登记手续。财务处根据已登记的资产手续进行账务调整。(二)交付使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除本身价值外,还应包括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

19、,如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三)对已完成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单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建设项目,后勤管理处可先按估价登记固定资产并由财务处进行账务调整,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11 -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资产暂估价值。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财务档案由基本建设会计人员负责归集,包括会计核算、各类经济合同、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及批复文件、资产登记资料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职业技术学院参照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号)废止。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收费票据的管理,

20、规范各类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各类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应出具相关的收费票据。符合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要求的,可以不出具票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本级和各学院、部、处、场、校- 12 -医院、图书馆以及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工会等二级核算单位的收费行为。第四条学校成立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财务的校长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审计、监察以及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

21、负责人组成,收费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收费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财经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研究和审核校内各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第五条收费管理办公室在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收费及票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学校收费许可证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变更手续;校内收费项目的审核管理;领购、发放和核销收费票据;收费及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票据的管理及适用范围第六条收费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的重要依据。收费票据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计划财务

22、处财经办公室主任根据票据使用需求,提出票据购买申请,提交计划财务处主管处长审批。校内单位所需收费票据必须到计划财务处领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印制购买票据。因学校管理的需要,在学校范围内使用的大学财务处转帐通知单,也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计划财务处应建立- 13 -健全监管制度,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和内部控制。第七条根据收费渠道的不同,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分级管理。凡学校规定应在计划财务处核算财务收支的项目,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校财务统一核算,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八条后勤服务总公司、校工会等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所收款项必须全额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二级财务机构作为财务

23、处委托的收费票据分管部门到财务处领取空白的收费票据,使用各自的财务专用章,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各自对所领用的收费票据管理承担责任,并接受财务处的检查和监督。第九条因工作需要有收费行为又无财务人员的单位,在收费时由计划财务处派人上门收取,也可经计划财务处批准委托收费单位代收,由代收款单位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费票据,收款后集中向校财务缴款。第十条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一)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手工、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机打票,主要用于学校对外的非经营性收费,包括:本科生学费、非财政拨款硕士生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生学费、继续再教育学生学费、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研究生入学考试费、自学考试论文

24、指导答辩费、艺术专业考试费、学生住宿费、自费来华留学生报名费及住宿费学费、培训费等。- 14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非盈利性代收代付,上级补助收入以及单位内部的暂收暂付。如:代自来水公司收取的家属区的水费、代收职工的住院垫付款、代收个人公积金应缴款、代收校园一卡通预存费、补办学生证及火车票优惠卡(首发证不收费)、代收售房预收款、校内伙食补助款、林场防火费、植树造林补助费等不构成学校收入的各种款项,及校内各部门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主要用于学校接收校内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业务。(四)医疗收费专用票据,是校医院(非营利医疗卫

25、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五)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主要用于横向科研,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校外的供暖费、组织展览展销服务费;会议费(代收和预收);国际交流服务费、代购书籍费(资料费)、补办制做证书工本费;房屋、场地、车辆出租费;网络费、录音录像、卫生费、复印、打字费;绿化费、义务植树费;停车费;后勤对外服务费;赞助费、场地费、活动费、绿化抚育费、测试费、版面费、审稿费等。(六)大学财务处转帐通知单,主要用于学校内部单位的各类资金往来结算。- 15 -各单位要根据票据种类,严格区分类别,不得串用、混用。开具的应税发票,要及时依法

26、纳税,但经技术市场办公室和国税局认证、备案的科研项目,可办理免税手续。第三章票据的申请、发放和使用第十一条校内各部门在领用票据时,必须由单位票据管理人员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大学收费票据使用申请,说明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根据业务量核定领用数量。原则上收费票据使用单位在票据使用完毕,收费收入上缴并核销后,才能申领新票据。第十二条各单位的票据领取、使用和保管人员应由正式职工负责,票据领用人员工作变动时要到财务处办理所领用票据的移交手续。第十三条领用收费票据时,由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在大学票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收费票据的名称、起止号、编号等,由票

27、据领用人员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无误后签字,以便明确责任。第十四条各类收费票据必须规范使用,填写收费票据时,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不得跳号或空号,开票人、开票日期、收费项目、交费单位名称等栏目齐备,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每本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票据的背面填写使用票据起止号码及金额- 16 -合计数,以及票据使用起止时间。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第十五条预开票据管理(一)预开票据申请与审批需预开票据时,用票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出预开票据申请,填写“预开借票据申请函”,并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具有法律效

28、力的项目相关合同;用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预开借票据申请函”;归口管理部门主管处长依据相关合同、协议等,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签字确认;计划财务处主管处长审批“预开借票据申请函”,重点关注申请是否满足预开票据要求。(二)预开票据催收1.预开票据开出后,项目负责人需在约定时间内收齐款项,并由会计核算科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2.当项目负责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收齐款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追回预开票据,由会计核算科收回预开票据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若暂时无法收回预开票据,计划财务处对该笔款项做应收款处理,督促项目负责人追回预开票据;3.当项目负责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收齐款项,且未能追回预开票据

29、时,计划财务处将不再为该项目负责人办理预开票据业务。第四章收费票据清理及责任- 17 -第十六条单位票据管理人必须妥善保管领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和已经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收费票据发生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事后 3 日内报告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报上级票据主管部门处理。第十七条各部门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全额上缴计划财务处,不得拖延,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原则上收款部门不得先开收据,后收款。年末,票据使用单位必须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手续,自觉接受计划财务处的检查监督。计划财务处在以下情况下,定期不定期开展票据验收工作:(一)整本票据使用完毕;(二)整本票据未用完,但

30、收费任务已完成;(三)用票单位票据管理人员岗位变动;(四)会计年度结束前;(五)计划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验收时。第十八条已使用票据存根是学校重要财务档案之一,应妥善登记保管,定期接受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国家发改委票据认证中心、税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财政票据存根和票据登记薄,在票据使用完后,保存五年。保存期满,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登记造册,报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查验销毁。第十九条监督检查(一)校内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权限和- 18 -程序使用票据。财务、审计部门有权对校内各部门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二)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1.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

31、使用收费票据;2.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收费票据监(印)制章;3.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4.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5.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6.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三)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1 起执行,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一、研究生课程选修及学分管理1. 研究生在正式入学前(进修生身份)五年内办理了正式的研究生课程选修手续(旁听手续除外)、已选修我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研究生学籍后由研究生本人凭据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可将已修课程进

32、行学分认定。- 19 -2. 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以及在本学科欠缺本科层次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研究生,必须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指导下补修本学科专业本科生的主干课程;跨学科录取的博士生,欠缺硕士或本科阶段相关必备知识的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硕士或本科相关课程。补修课只计成绩,不计学分。3. 研究生如选校外研究生课程的,须经导师同意。校外所选课程原则上只能认定为选修课,认定时应提交对方学校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课程成绩单,填写“大学研究生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成绩认定与学分转换申请表”,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院审核后,方可取得学分并计入成绩管理系统。4. 所有课程都必须在课程开课两周内

33、进行网上选课方才有效,如未在网上选课而直接跟班上课并完成考核者,即使老师出具成绩也不予以认定该课程学分,视为该生未选修此课。开课两周后由任课教师从网上打印最终选课名单,其他选课详细规定见大学关于研究生(含进修生)网上选课的若干规定。二、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1. 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应按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要求进行,考核通过者方能取得相应学分。研究生应及时核查已修课程及取得的学分是否满足培养方案的要求。- 20 -2. 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考试分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口试、笔试加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采

34、用考查形式的课程主要根据学生完成平时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课堂讨论、文献阅读的数量和质量,教学实践的效果等)和到课情况,结合书面报告评定成绩。各选课研究生必须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课程考试,或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结课论文等;错过课程考核时间的,可申请随下一学年重修,不得补考。3. 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具体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进度、选课人数、考核方式等确定。4. 成绩评定:课程考核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为满足学生出国、就业等各种需求,学校提供平均学分绩点和算术平均分两种算法。成绩绩点和百分制成绩对应如下学分绩点=学分数绩点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总和各门课程学分和。

35、算术平均分=各门课程百分制成绩总和课程门数。5. 研究生课程成绩在考核结束后两周内由任课教师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研究生应及时关注所选课程成绩,如因任课教师疏忽导致研究生未正常取得成绩者,可在任课教师提交成绩的一个月(寒暑假除外)内进行补录或更改,- 21 -过期一律不再受理。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字后,任何人无权随意修改,若违反规定,将严肃处理。6. 研究生课程不安排补考,未参加当学期课程考核、考核不及格或未达到学科课程学习要求的,由学生填写重修申请单经导师同意后,由教学秘书在开课学期的开学初到研究生院集中办理重修申请,研究生院审批后,可随下学年重修,记重修成绩,并在成绩后备注“重修”字样。7. 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须事先持校医院证明(北京地区以外就医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导师、主管院长、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缓考,其他原因不能申请缓考。经批准缓考的与下学年的课程考核同时进行,仍按正常考核记分。三、其他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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