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0独角兽法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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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八共同犯罪【本讲聚焦】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 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 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2、,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次】考点1 共同犯罪概述考点2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考点3 共同犯罪的形式考点4 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知识点结构】考点5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厂 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犯罪: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分类-厂任意的共同犯罪Yt必要的共同犯罪正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实行不足与实行过限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厂首要分子主犯共同犯罪的责任Y从犯胁从

3、犯教唆犯_共犯独立性说共犯从属性说【知识点讲解】考点1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法益 侵害结果归属于谁的行为这一问题,至于各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只需要根据“责任要件” 解决即可。在此意义上说,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特别提示】共同犯罪与责任能力无关,共同违法即可构成共同犯罪一一超级重点。要将结果归属于参与人的行为,就要求参与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 心理的因果性。表16部分人具有责任能力的常见情形情形处理1.16周岁的甲应邀为13周岁的乙的入室盗窃行为 望风。乙盗窃了 5万余兀的财物甲、乙成立共同犯罪2.1

4、6周岁的甲与13周岁的乙共同轮奸妇女丙应当对甲适用轮奸的法定刑3.18周岁的甲教唆14周岁的乙盗窃甲成立间接正犯,二人不构成共同 犯罪4.20岁的甲收购15岁的乙盗窃来的手机甲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犯罪而已。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并无不同。考点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根本标准。据此,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 具备如下要件:表17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要件分类内容说明主体要件必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所以,参与人是否都能负 刑事责任并不是判断共同犯罪的必要条件。不能负刑事责

5、 任的人可以和他人构成纯客观【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 rm非。客观要件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不是“相同”,可以有分工。但他们的犯罪仍 是一个整体,每个人也都要为整个共同犯罪负责。“共同”包括提供物理帮助(如望风、购买刀具等), 也包括提供心理帮助(如教唆,在场站脚助威等)。主观要件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有(1)共同犯罪的(2 )意思联络。【特别提示】如何辨认隐蔽的共同犯罪?【示例】甲和女友乙在网吧上网时,捡到一张背后写有密码的银行卡。甲持卡去ATM 机取款,前两次取出5000元。在准备再次取款时,乙走过来说:“注意,别出事”,甲答: “马上就好。”甲又分两次取出6000元,并将该6000元递

6、给乙。乙接过钱后站了一会儿说: “我走了,小心点。”甲接着又取出7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n独角兽网校WWW.dujiaCShOLIX年试卷二第57题)1A. 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B. 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C. 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 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解析】乙这两次说话就构成共同犯罪中的“心理帮助”司考每年都考查这种很隐蔽 的共同犯罪。考生要掌握:共同犯罪的帮助既包括物理的,有形的帮助,也包括心理的, 无形的帮助。二、不成立共

7、同犯罪的行为1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有责任能力的人教唆没有规范意识的未成年人 进行犯罪的或者欺骗他人进行犯罪的,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辨析】甲、乙二人相约打猎。甲看到在乙瞄准的动物旁边十米的草丛中,仇人丙的儿 子丁正在玩耍。就对乙说:你瞄错了,旁边十米的那个草丛中的才是动物。乙未仔细观察即 开枪。丁被打死。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吗?22. 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3. 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但同时犯有可能转化为共同犯罪一在犯罪中具有了共同犯意。4. 片面共犯:一方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人和自己共同 犯罪。对知情的一方按照共犯的原则处理,对不知情的一方按照单独犯

8、罪处理。【例】甲发现乙在追杀甲的仇人丙,即在丙必经的路段设置路障,丙被摔倒。乙因此将 丙杀死。此时应当认定乙为单独的故意杀人罪,甲为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按照从犯进行量 刑。5同时实施犯罪而罪过形式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6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7.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一实行犯过限。【例】甲乙共同入室盗窃。甲看到女主人丙比较弱小且已睡着,就试图强奸丙。即使乙 看到了却未阻止,只要乙没有帮助行为,乙就不构成强奸罪。&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是共同犯罪。三、部分犯罪共同说表18部分犯罪共同的种类1.无任何共同犯意一方欺骗另一方,双方实际上没有达成任何共同犯罪的

9、协议。2本有共同犯意,实行过 剩一方在实行中超出了原来双方的约定,在实行中将原定的轻罪 变成了重罪或者多犯了一个或几个原来没有约定的犯罪。3本有共同犯意,实行不 足一方在实行中没有达到原来约定的重罪的程度,犯了轻罪或者 没有按照原来约定的加重情节犯罪。4.犯意(欲犯之罪)不同, 但犯意与犯行有重合部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在这些情况下如何认定共 同犯罪?目前通说的观点是部分犯罪共同说。即,如果双方没有任 何共同犯意的,则不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双方有共同犯意,但 后来实行者实行过限了或者实行不足,则双方在有共同犯意的1答案ABD。2不构成。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为间接正犯。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WWW.

10、部分(性质相同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双方虽然犯意不 同,但犯意和犯行有重合的部分,双方在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 犯罪。【学术争议】从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来说,也可以认为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是具有 共同的行为,即行为共同说。有共同犯行者最终如何定罪(追究责任)与共同犯罪的成立无 关。目前的通说是部分犯罪共同说。两种理论对具体案件的结论(承担责任部分)基本相同。【辨析】甲以强奸故意、乙以抢劫故意共同将丙打昏,致其重伤。能否认为甲、乙成立 共同犯罪? 3【特别提示】行为共同说是从违法性的角度认定共同犯罪,它的本质是认为共同犯罪只 是行为的共同,与责任无关。部分犯罪共同说是从责任的角度认定共同犯罪,它

11、认定的共同 犯罪包括了责任的承担。例如,甲以杀人故意邀请乙为自己望风,但他宣称自己要盗窃,请 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甲确实在乙望风的情况下杀害了丙。行为共同说认为甲乙成立共 同犯罪,但乙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犯罪共同说则认为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乙并 不知道自己在为杀人行为望风。四、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是指利用(1)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某些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或者 (2)不发生共犯关系的人(不知情者)的行为来实行犯罪的人。间接正犯最根本的特征在 于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自己并不亲自实施犯罪,具有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但间接正犯是对 犯罪具有支配性的人)。间接正犯和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是单

12、独犯罪。正犯后正犯。【示例】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 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 年试卷二第56题)A. 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B. 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 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D. 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答案ABCD分析本题中的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正犯后正犯”。该理论是对间接正犯理论的扩 张。根据该理论,对于利用他人的行为犯罪的人,即使被利用者是完全有责的行为人,只要 利用人的意思支配比实行人的实行支配具有

13、更大优势,利用人仍然可以成立间接正犯。该理 论由Lange提出,经过罗克辛(Roxin)教授的发扬光大,现在已经成为德国的通说。我国 台湾地区也接受了这样的理论。“正犯后正犯”理论的实质仍然是传统间接正犯理论的“犯罪事实支配理论”。3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虽然分别具有强奸和抢劫故意,但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部分有共同的犯意和犯 行,二人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强奸(致人重伤)罪,乙成立抢劫(致人重伤) 罪。行为共同说认为二人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上成立共同犯罪,由于甲具有强奸故意,乙具有抢劫 故意,二人分别对强奸致人重伤和抢劫致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考点3共同犯罪的形式一、任意的

14、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表19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法律上以单独犯的形式规定,但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触犯该规定的情 形。必要的 共同犯罪, 这是指刑法 规定,只有 二人以上才 能构成的共 同犯罪。聚合犯:是指刑法分则特别规定具有同一目标的多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犯 罪才能成立的情形。对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的犯 罪人必须有相互对应的行 为,犯罪才能成立的情形。 根据刑法处罚规定的不同, 对合犯可以分成三种类型。什么是法律有意的沉默?(1)刑法同时处罚处于对合地位的两个行为 人,且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刑法对两个对合主体都处罚,但罪名和法 定刑均不同,如行贿罪和受贿罪。(3)刑法分则规

15、定只处罚对合犯的某一方,对 另外一方不处罚。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理论上,对合犯的双方也被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但是,第三种情况则是单独犯罪。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必须在事中通谋。这被称为承继的共犯。如果在犯罪结束后才加入进来,就不能成立共犯。(一)成立共犯的条件1. 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尚未结束2. 后行为人知道真相后参与进来【辨析】甲非法拘禁乙两天后,得知真相的丙加入进来拘禁乙。甲、丙能否成立共犯? 4(二)如果后参与者不知道真相,则只能在犯意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例】甲为抢劫乙的财物而将乙打昏。正拟取财时,甲的朋友丙经过

16、此地。甲告知丙: “这个人不知道被谁打昏了,咱们偷他点钱。”于是,丙应甲的要求提供照明,使甲顺利地 将乙的钱包拿走。此时甲构成抢劫罪,丙构成盗窃罪。但是甲、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 犯。(三)承继的共犯是否需要对加重结果负责任? 1. 后行为人对先前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不负责任。2. 加重结果是后行为人参与进来之后由后面的行为导致的,先行为人和后行为人对加重 结果都要负责。3. 如果在后行为人加入进来前和加入进来后都有暴力行为,且无法查明加重结果是由哪 个行为导致的,则只有先行为人对此负责。三、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所有的共犯人都是实行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复杂共同犯罪:有的共

17、犯人是实行犯,有的共犯人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每个人也都要 为自己参与的整个共同犯罪负责。四、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形成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特别强调:聚众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4能。犯罪尚未结束。所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集团包括两类:恐 怖活动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知识点运用】(1)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 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

18、扔在草 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试卷二第9题)5A. 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 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 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 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提示】此时,二人即构成客观(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罪。将甲认定为主犯,但不 追究刑事责任,对乙按从犯处理,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这样是否更体现了公平正义呢?(2)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年试卷二第55题)6A. 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B. 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C. 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

19、为公务员D. 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提示】参见前述讲解。(3)甲预谋杀害乙,为了万无一失,他以为盗窃望风为名邀请不知情的丙为其望风。甲在楼上杀害了乙以后,又顺手从乙家盗窃了 5万元现金。他下楼后告诉丙仅盗窃到2000 元现金,然后分给丙1000元。对甲、丙的刑事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2006年试卷二真题)7【提示】部分犯罪共同说。(4)甲教唆身为国家公务员的丈夫受贿,丈夫坚决不肯。甲自己接受了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吗? 8考点4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都要对全部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负责。【示例】甲、乙同时各自举枪杀丙,在下列情况下

20、应如何认定每个人的责任?(1)甲、乙无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无法查明是谁的枪射出的子弹(2)甲、乙无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能查明是甲的枪或者乙的枪射 出的子弹(3)甲、乙有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无法查明是谁的枪射出的子弹(4)甲、乙有共谋,丙死亡,但身上只有一个枪眼,且能查明是甲的枪或者乙的枪射 出的子弹5 D。甲、乙成立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罪。甲、乙的共同犯罪已经既遂。6 BCD。A是法定只处罚卖方的犯罪。D虽然分别定罪,但客观上的共犯关系仍然存在。7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并罚。乙只构成盗窃罪。二人均对5万元的数额负责。8甲不构成受贿罪。甲没有特

21、殊身份。如果甲仅仅背着丈夫收钱,甲也不构成其他犯罪。【提示】在共同犯罪中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二、承继的共犯的刑事责任对自己加入以前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示例】甲为抢劫而打昏乙,正拟搜身时,甲友丙路经现场。得知真相的丙与甲共同搜身,获得200元离去。后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如何认定二人的行为? 9【提示】丙加入进来时,抢劫行为实行完毕了吗?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表20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按照分 工分类教唆犯、组织犯、帮助犯、实行犯。教唆犯与无形帮助犯的区别按照地 位(作 用)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所以一个罪犯可以同时具有两种身份,例如实行犯和主犯、教唆犯和主犯。主犯

22、 首要 分子和 主犯的 关系:交 叉关系 而非包 容关系。A.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 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 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 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 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 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 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B.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 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一般聚众犯罪的首要分 子。C.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 可以是组织犯、教唆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 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被欺骗呢?

23、 10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 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 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 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学术争议】最低限度的教唆犯: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不一定要引起他人的犯意(土药案)。四、教唆犯的定罪与处(一)教唆犯的成立条件及与帮助犯的区别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对被教唆的犯罪具有实际规范意识的人。9甲、丙构成抢劫罪共犯,但甲单独为乙的死亡负责。10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犯意。客

24、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彳丁为。A. 教唆可以采取威胁、强迫的方式,但如果这种威胁、强迫达到了使被教唆人丧失意志 自由的程度,则成立间接正犯。教唆行为必须是教唆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B. 如果被教唆者未产生犯罪故意,但实施了犯罪行为,教唆者能否成立教唆犯(土药 案)?C. 如果被教唆者已有犯意,教唆者加固或者加重其犯意的,是否成立教唆犯?如果不 成立教唆犯,成立什么?【辨析】(1)乙已有盗窃犯意,甲唆使其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吗?(2)乙仅有普通抢劫的意思,甲唆使其入户抢劫的,甲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吗?(3)乙已有盗窃犯意,只想盗窃数千元,而甲唆使其

25、盗窃数万元的,甲成立教唆犯吗?(4)在B有犯甲罪的决意时,A教唆B实施乙罪的,A仍然成立乙罪的教唆犯吗?(5)在B打算将来实行犯罪,而A唆使B现在实行犯罪的,也成立教唆犯吗?(6)在他人具有附条件故意的场合,原本并不具备条件,但行为人创造条件或者谎称 具备条件,使他人故意实现构成要件的,也能认定为教唆犯吗?例如,丙欠甲的债,甲对乙 说“你去问丙是否还债,如果不还债,我就关押他的妻子。”乙明知丙会立即还债,但仍然 对甲说“丙不还债”,于是,甲关押了丙的妻子。如何认定?n你能总结出来何时定教唆犯,何时定帮助犯吗?如何理解“共犯只是从属于正犯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不从属于正犯的故 音”?/亠、

26、 【示例1】土药案。【示例2】毒贩甲谎称自己要凑够买婚房的首付款,指使朋友乙从单位挪用公款20万 元给自己。甲其实是要用该款进行贩毒。由于贩毒生意很顺利,十天后,甲即将该款归还给 乙,乙将该款返还单位。甲构成挪用公款罪吗?如果构成,是教唆犯、帮助犯还是正犯、间 接正犯呢? 12(二)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如果被教唆者没有规范意识,那么教唆者就不能成立教唆犯,而只能成立间接正犯。如 果被教唆者是被欺骗的,教唆者也只能成立间接正犯。【示例】甲明知乙将要驾驶机动车,却暗中在乙的饮料中添加酒精,导致乙在不知情的 情况下醉酒驾驶。如何认定甲、乙的行为?【提示】甲为间接正犯。(三)什么是共犯从属性说?如何

27、据此理解刑法第29条? 共犯从属性说中的共犯是指狭义的共犯,即教唆犯和帮助犯。如果认为处罚他们的理由 在于他们的教唆、帮助行为本身,认为共犯成立犯罪不一定要求正犯者(实行犯)着手实行 犯罪,这就是共犯独立性说。如果认为处罚他们是因为他们促使实行犯进行了实行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的具体危 险,所以处罚他们的前提至少是正犯者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在被教唆者、被帮助者没有着11 ( 1 )(4)(5)(6 )成立教唆犯,因为他人没有犯某罪的故意或者没有现在犯罪的故意。(2)(3) 成立帮助犯,因为他人已有犯某罪的故意。12甲构成挪用公款罪。甲欺骗乙(乙及时归还不构成犯罪),本来是间接正犯,但甲无国家工作

28、人员的身 份,故认定为教唆犯。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不能处罚教唆者和帮助犯,这就是共犯强调:共犯只是从属于正犯的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不从属于正犯的故意。从保持刑法谦抑性和客观主义的角度来看,共犯从属性说更为合理。【示例1】甲教唆乙拦路抢劫。乙拦住丙进行抢劫时,反而被丙制服。是否能追究甲的 刑事责任? 13【示例2】甲乙想去丙家借钱。乙说:“如果她不给钱,我们可以抢劫”。甲说:“别 瞎整”。请问:能否追究乙教唆抢劫的刑事责任? 14【提示】共犯独立于正犯吗?(四)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三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就一般犯罪而言,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 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这一

29、条件,对于教唆犯与间接正犯来说是相同的。或者说,只要客观上 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既可能成立教唆犯,也可能成立间接正犯。1正犯具有故意【即在被教唆或者被欺骗后,在实施犯罪(客观意义上的)行为时具有 犯罪故意】时,引起者成立教唆犯;2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成立间接正犯;3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不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仅成立教唆犯。概言之,在正犯没有故意的情况下,引起者既可能是教唆犯,也可能是间接正犯。帮助 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也按这一原理解决。就身份犯而言,直接行为者有无故意,不是区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唯一标准。在这种 场合,需要同时考虑直接行为者与引起者的身

30、份和故意。1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且具有犯罪故意时, 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示例】甲警察教唆乙警察实施刑讯逼供行为。2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没有 身份的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而不成立间接正犯;【示例】甲工人欺骗乙警察实施刑讯逼供行为。3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具有 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示例】甲警察欺骗乙警察实施刑讯逼供行为。4直接行为者不具有特殊身份,但实施了具备其他构成要件要素的违法行为,不管有无 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示例】甲警察欺骗或者教唆

31、乙工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示例】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 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 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试卷二第9题)15A. 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 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 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 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 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13能。被教唆者已经着手犯罪。14不能。被教唆者没有接受教唆,没有实行行为。15

32、D。共同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独角兽网校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五)未遂的教唆与教唆未遂未遂的教唆,是指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既遂的犯罪行为。例如故意教唆他人用 空枪杀人(被教唆者不知道自己所持的是空枪)。由于这种行为不能产生现实的危险,所以 不构成犯罪。教唆未遂则包括了很多种情况。(1)被教唆者根本没有接受教唆;(2)被教唆者虽然 接受了教唆,但没有去实施犯罪;(3)被教唆者在实施被教唆的犯罪时未能既遂;(4)被 教唆者实施的犯罪与被教唆的犯罪完全不同。根据共犯从属性说,在教唆未遂中,只有上述第三种情形才可以追究教唆者的刑事责任。教唆未遂时,教唆的犯罪行为本身是有实现的可能性的。考点5共同

33、犯罪的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身份犯(定罪身份)仅要求实行犯具有特殊身份,教唆者、帮助者不要求具备特殊身份。 故,农民可以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儿子一起构成贪污罪。二、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行为包括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从严重性来讲,实行行为重于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重于帮助行为(实行教唆帮助)。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出现认识错误, 则在轻行为的范围里重合。【例1】甲以为乙已满14周岁,教唆乙犯罪,但乙只有12周岁。主观上,甲是教唆犯 的故意,但客观上甲是间接正犯。认定甲为教唆犯。【例2】甲以为乙只有13周岁,支配乙犯罪,但乙已满14周岁。【例3】甲教唆乙犯罪,但乙早已产生犯意。【例4】甲

34、以为乙想杀乙的弟弟,就主动在乙给弟弟买的药中混入毒药。乙的弟弟因此 死亡。三、共犯与犯罪形态(一)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表21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说明: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同时存在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二)共犯关系的脱1.概念:共犯关系的脱离是指有些共犯已经进行了部分共同犯罪行为,但后来犯罪结果 的发生和他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2分类:主动脱离和被动脱离。主动脱离是指行为人自己主动消除自己已经实施的共犯 行为对犯罪结果的物理的因果性与心理的因果性。被动脱离是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导致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被切断。(1) 帮助犯的脱离:如果脱离者是帮助犯,如帮助购买工具、望风等,则只要收

35、回自 己的工具、明确告知其他人自己不再参与实行、不再望风等即可脱离。如果是主动脱离,则 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其他人或者是单独继续犯罪,或者是重新成立共犯关系继续进行犯罪。(2) 主谋者、正犯的脱离:如果脱离者是主谋者、正犯,则仅仅告知其他人自己不参 与了还不够,还必须设法阻止其他人继续进行犯罪。(3) 教唆犯的脱离:教唆犯要成立脱离,必须真正打消被教唆者的犯意。(4) 犯罪预备阶段的脱离:在本阶段,明确告知其余人,自己不再参加犯罪并消除自 己此前行为对犯罪实行的因果性即可成立脱离。(5) 犯罪实行阶段的脱离:只有消除自己的实行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的,才能成立 脱离。否则,脱离者仍然要为其前面的实

36、行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3效果:成立共犯脱离后,脱离的共犯对犯罪结果不负责任。4脱离共犯的意义:脱离共犯的不再为脱离后的犯罪结果负责。【辨析】髙某、夏某、宗某共谋杀害钱某。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 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髙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 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髙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 ” 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后髙某、夏某杀死了 钱某(2015年试卷四第二题节选)。宗某能成立共犯的脱离吗? 16【知识点运用】1.甲答应为乙盗窃望风,在共同去盗窃的路上,甲明确告知乙自己不望风了,并立即离 去。乙单独盗窃成功。甲是否属于犯罪既遂?辽2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 车。甲成立盗窃罪既遂吗? 1816不能。他未能有效撤回自己对犯罪实施的帮助。即,未能切断自己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7不属于。甲属于他与乙共同犯罪的中止。18不成立。甲的行为与盗窃的结果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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