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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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4年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景观控制 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一节 公共配套设施 第二节 道路交通设施 第三节 排水设施 第四节 电力设施 第五节 管线综合 第六节 其他设施 第九章 城市绿地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 计算规则 附录二 名词解释 附录三 公建配套设施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 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 省城乡规划条例、贵阳市

2、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 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 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 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第三条 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北京坐标系或贵阳 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四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生态优

3、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 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第二章 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 乡接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 色。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 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

4、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他重要区域;(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重要区域.第六条 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贵阳市的城市定位,以及贵阳市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 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 关规定.建设项目应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和低碳饰材,应使用装饰效果好、材质精美的材料。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 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专题论证.第八条 沿

5、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城市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 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五)建筑限高;(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

6、政配套设施要求;(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十)城市设计要求;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 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 50%.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 小于 3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 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

7、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 使用。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 实施经营性项目。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 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 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附表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控制范围 控制指 建筑性质高度一环线以内一环线以外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住宅 (13层)401。2351.2多层住宅(46层)301.8301。8中高层住宅(79层)302。2302

8、.2高层住宅(10层以上)254.0253.5超高层住宅(高度100米及100 米以上150米以下)255.0254。5高度24米以下公共建筑403。5353.5高度24米及24米以 上100米以下高层公 共建筑356.0305。0高度100米及100米 以上150米以下超高层公共建筑308.0257.0厂房及库房/40以上1。0-2.5备注: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除厂房及库房建筑密度指标);2、150 米及 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3、在进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时,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

9、部门 具体确定.第十四条 (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 工业厂房、仓储、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 容积率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十五条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 2005)标准的规定计算,国家标准未规定的按本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 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商 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

10、的综合住宅,按住 宅面积计算,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毗邻一条城市道路的,0。00标高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建 设项目毗邻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景观需要,确定0.00 标高的起算点。建设项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 半地下部分若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密度,但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利用应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的原则,优先满足城市公共安全设 施需要,加强与周边项目的交通联系,重视防灾减灾.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按 照有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发展空间。第五章 建筑间距

11、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 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 拟建项目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一)拟建项目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如: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 老院、宿舍等),应对该拟建项目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二)当拟建项目周边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时,拟建项目对有日照 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1、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版;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其他相关规定。(三)基础分析参

12、数:按照(附表二)执行。附表二日照技术分析参数表技 术 参 数分析标准日大寒冬至分析起止时间(太阳时)8: 0016:009: 0015:00分析点经纬度北纬 26 34z贵阳市亠力.东经 106 42z分析采样间隔时间5分钟分析髙度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底层窗台起计算方法总有效日照(累计)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教室及生活用房应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三小时 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必须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 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第二十二条 拟建住宅应当尽可能避免自身影响而造成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情况对于一 梯四户以上

13、自身影响的北向户型,其户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户数,在冬至日日照不 满足的比例不得大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20%;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申报的规划及单体方案,对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 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旧城改造区开发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不满足的户型户数应控制在总户数的5%以下.第二十三条 拟建项目除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建筑间距要 求。逍A划速打轲嘲迪上确 H为这刊樹高墮中髙层及中髙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规定: (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髙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 1.1,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二)

14、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 用(附表三)换算.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方位0 15 (含)15 30 (含)30 45 (含)45 60 (含)60 90 (含)折减系数1.0L0.9L0.8L0。9L0.95L备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贵阳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4、日照间距以南侧、东侧建筑髙度计算。/=占山秋.匹星卸-工习辿拦辆.ll. L*ii f 11为迪精牺岛丿丈) ArErtT向X)侷求、悯西方位州.(三)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

15、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 面进深应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面不得开窗(透气髙窗除外)、 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等于12米的山墙或者山墙开窗的, 应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四)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住宅1、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开窗面对开窗面的间 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 1。0,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2、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3、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 得小于13米。4、当两幢住宅开窗面对

16、开窗面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山墙面对开窗 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五)当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的坡地髙差时,视利用 地形髙差的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的北向坡,视 地形髙差的具体尺寸,等比例加大间距。第二十四条中髙层及中髙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髙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 0。6米X0.6米,且髙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不小于1。8米。第二十五条中髙层及中髙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 1。0;中髙层及中髙层以 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执行。第二十六条 髙层建筑与髙层、中髙层、

17、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髙层建筑与髙层及髙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髙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髙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2、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髙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髙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3、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髙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 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髙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二)髙层建筑与髙层及髙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1、

18、南北向布置,髙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 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髙层建筑山墙面 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2、东西向布置,髙层建筑山墙面与其东西两 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3、髙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开窗(透 气髙窗除外)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控制。(三)髙层建筑与髙层及髙层以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四)髙层建筑的山墙与髙层及髙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第二十七条24米以上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的间距以

19、及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的建筑 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24米以上公共建筑与24米以上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 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2、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 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的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二)24米以上公共建筑与24米以下公共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20米。(三)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公共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

20、的规定控制.第二十八条150米以下超髙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150米以下超髙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超髙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2、南北向布置,超髙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米。3、东西向布置,超髙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二)150米以下超髙层建筑与150米以 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超髙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北 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30米,超髙层建筑山墙 面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2、东西向布置,超髙层建筑山墙面与其东 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24米.

21、3、超髙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开窗(透气髙窗除外)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 筑控制。(三)150米以下超髙层建筑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四)150米以下超髙层建筑的山墙与150米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20米。第二十九条150米以下超髙层公共建筑与150米以下公共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 定:(一)150米以下超髙层公共建筑与150米以下超髙层、髙层公共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1、南北向布置,超髙层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超髙

22、层、髙层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3 米。2、东西向布置,超髙层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超髙层、髙层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 米。(二)超髙层公共建筑与多层、低层公共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24米。第三十条150米及150米以上超髙层建筑间距,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具体情况确定。第三一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 间距计算面宽,按本章节规定分别确定其最小间距要求。第三十二条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两栋建筑主采光 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第三十三条 两栋居住建筑的不开窗部分可拼接,拼接长度不得小于3 米.计算高度1

23、8 米以下,且沿城市道路、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的居住建筑,需要拼接的, 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80 米。计算高度 18 米至 50 米的居住建筑之间、计算高度 18 米至 50 米的居住建筑与计算高度 18 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需要拼接的,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70 米.计算高度 50 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拼接后 的建筑面宽不应超过70 米,且不得沿河、城市主次干道、广场或公园绿地布置。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米小于 150 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得拼接,确需拼接的, 必须经过专家论证。第三十四条挡墙、护坡、堡坎与建筑的最小间距要求。(一)在无地质灾

24、害影响下,应满足居住建筑日照、通风、防护、消防的需要。(二)髙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 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三)髙度大于等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1。5米。(四)建筑与髙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建筑外墙外框线与堡坎底部距离不得小于 堡坎髙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堡坎退台时,可分阶计算.第三十五条超髙层住宅及髙层住宅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 2。5,开槽宽度最小 不得小于2.7米;|中髙层及中髙层以下住宅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 2,开槽宽度最小不 得小于2.4米;中髙层及中髙层以下住宅内天井平面轴线尺寸不得小于3。

25、3米X3。3米。第六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城市轨道、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 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及本章规定 的退让距离。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应按本规定第五章建筑间距规定的一半和按相邻 建筑或已批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建筑开窗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 距要求退让,最小退让距离为6.5米,不开窗的山墙面沿用地边界布置时,应按满足与相邻 建筑的间距要求退让,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第三十八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除满足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当拟建建筑周边为有日 照要求的建筑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

26、时,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 国家规范要求的日照标准。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按(附表四)执行。附表四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道路等 级建筑退让30米以上大于等于20米小于 等于30米退道路红线(米)退道路红线(米)高度24米以下建 筑53高度24米及24 米以上50米以下 建筑108高度50米及50 米以上100米以 下建筑1210高度100米及100米以上150米以 下建筑1515高度150米及150 米以上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 市政府予以确定备注:1.表中数字为控制的下限值。2。带裙房的高层建筑,裙房部分退让

27、距离应当满足高层退让要求。3。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正投影线计 算。4. 建筑物退让市政设施距离视具体情况可纳入建筑物规划用地范围,并用作市 政管线、城市轨道、道路拓宽车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5、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 3 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 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第四十条 沿红线宽度小于20 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GB50180-2002)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第四十一条 沿已有或规划立交桥范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 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投影线退立交桥范围道路红线

28、距离不得小于30米。立交范围按照立交 进出口匝道加减速车道起讫点计算,包括匝道最外缘投影线。第四十二条沿已有或规划高架桥范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应当满足环保、日照要求, 并且,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正投影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第四十三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按照交叉口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从道 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按道路等级计算,进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50米 至80米,出口车道直线段长度为30米至60米。第四十四条 新建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市政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

29、散等方面的需要。第四十五条 除需要与城市管线接口的上、下水管道以外,建筑物、构筑物的围墙、踏 步、阳台、雨棚、不得突入规划道路红线。水表井、化粪池及地下附属设施退主干道道路红 线 5 米,退次干道和支路道路红线 3 米。第四十六条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临公路或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二)一级公路,两侧各20米;(三)二级公路,两侧各15米;(四)三、四级公路,两侧各10米。在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城镇、村庄临公路或高速公路两侧建筑的退让,参照执行。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30、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第四十七条 沿河道及排水干线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排水干线保护 范围以外2米退让。河道、排水干线保护范围规定如下:(一)南明河两侧保护范围按下列要求控制:1、花溪水库大坝至龙王庙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各50米控制;2 、龙王庙至水口寺大桥段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各20米控制;3、水口寺大桥至乌当大桥段按河道中心线两侧各60米控制。(二)市西河、贯城河、小车河、陈亮河、麻堤河等河流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各7 米控制.(三)鱼梁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各50 米控制.(四)小湾河按规划的河岸蓝线两侧各50 米控制.(五)排水干线按规划的

31、断面外侧不小于3 米控制。(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其他河流、排水干线两侧保护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 防洪、城市景观等因素具体确定.第四十八条 在铁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除直接为铁路服务设施以外,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高速铁路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 中心线不小于40米,在中心城区以外高速铁路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不小于50 米; 在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20 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 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 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 的距离不小于上述规定的一半,围墙的高度不大于2。5米.铁路干线轨顶

32、标高高于地面时,建筑物退让距离按护坡下缘线起计算。(二)沿铁路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堆场时其后 退距离会同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确定。第四十九条 在人防设施附近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距离按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及文物保护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应当 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靠机场、通信、微波等有关设施建设,其水平避让距离按有关技术规范执 行.第七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五十二条 建筑高度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 城市节点规划需要控制的高度,

33、并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要求。第五十三条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的住 宅,必须设置电梯。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底层作为商业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 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二)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 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时,必须设置电梯。(三)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 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

34、算,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但总 层数不得超过九层.第五十四条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站、军事设施等 有净空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以外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有关规定。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一节 公共配套设施第五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一)公共厕所设置1、居住小区按610平方米/千人。2、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52

35、5平方/千人。3 、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1 0 20平方米/千人。4、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为300500米, 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米为宜,未改 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5、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处,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6、沿河绿带中公厕按照300-500米一处设置。(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1、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米一个,用地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周围的建筑间隔不小于5米。2、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

36、一般道路80100米.3、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4、沿河绿带中垃圾收集点按照300-500米一处设置。(三)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1、小型转运站每0。 71 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小于1 00平方米,周围的建 筑间隔不小于 8 米。2、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详见(附表五)。附表五大中型垃圾转运站规模控制表日转运量(吨)用地面积(平方米)附属建筑面积(平方米)1501000150010015030015003000100200300450300045002003004504500300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37、场应设置在城市郊区,拟选位置应注意城市风向,避开城市水源 保护范围及地质灾害地区。(四)汽车洗车场在入城道路口、城郊结合部设置洗车场和市内小型洗车点,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的原则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七条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当满足以下规定,具体指标按(附录三)执行:(一)规划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中应明确建设项目应配套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 用地规模及建筑面积,图件上标明设置位置,列出配套设施一览表。各项设施的规划、建筑设 计要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公共服务设施不应设于地下室。(三)建设项目各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设于建筑物底层或高层塔楼首层设置的架空层, 但其建

38、筑面积应不超过该架空层总建筑面积的30%。(四)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人口规模时应同步实施建设相应人口规模的各 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五)建设项目应依据国标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国标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国标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国标残 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无障碍标准、国标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进行无障碍设施建设,图件上标明设置位置,并作无障碍设计文字说明专篇。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必须将邮政信报箱、信报箱间 (信报收发室)作为居民楼房、住宅区的配套设施,各设计单位应纳

39、入设计内容。第二节 道路交通设施第五十九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国标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及 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二)道路纵坡控制在 5以下,最小纵坡应控制在 0。3%0。5之间,特殊地段最大 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段,城市道路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 4。5 米,人行天桥桥面 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5 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筑物、构筑 物

40、净空不得低于 6。5 米.(五)城市高架路、轻轨线路、高速公路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 置声障设施。(六)人行道道沿高度不得小于0。2米.(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八)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第六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国标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第六十一条 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的设置原则(一)公交首末站(枢纽站)规模

41、和位置: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按照引入的公交线路计算,每条公交线路需 1000 平方米(公交线路 数量按开发项目建设规模确定,公交线路超过3 条的为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设置位置必 须满足三个条件:公交车进出的通行要求、小区居民服务半径要求、不干扰小区居民生活环 境。(二)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枢纽站)的开发建设项目 居住区。原则上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 居住人口规模达到1000016000 户(30000-50000人)的居住区;位于城市道路网末端或 城市边缘的居住小区;其他需要设置公交首末站的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原则上新建的大型商场、超市、文化体育设施、展览

42、馆等大型公共 活动场所应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场站,用地面积视建设项目规模确定,但不得小于 2000 平方米。换乘枢纽 .开发项目若涉及与轨道交通的换乘节点 ,应规划控制和配套建设公交换乘枢 纽,用地面积视具体情况确定,但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0 平方米。第六十二条 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一)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住宅按(附表六)规定执行。附表六停车泊位指标表序号建筑类别指标单位机动车指标其它车指标1旅馆、宾馆车位/客房11。52餐馆、娱乐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233办公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0.734商业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0.765体育馆车位/100平

43、方米建 筑面积1206影剧院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1207医院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138住 宅低层商品房住宅车位/户2/9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11。510经济适用房住宅车位/户0。51.511回迁安置房住宅按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执行12公租房车位/户0。31.513廉租房(公共停车位)车位/户0.11。514学 校中小学车位/100名师生0。43015高等教育车位/100名师生25016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3.54旅客17农贸市场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2418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11019公园、广场综合类休闲娱乐性

44、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0.2320自然景观性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0。010。221综合性物流园区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11022工业类厂房、办公楼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0。6623仓储车位/100平方米建 筑面积0。33备注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 标;(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10%;(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5)其他车辆指标可按小汽车1/10折算指标。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

45、用地下或多层车库。(三)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50 米以远;与 城市道路存在层差的地下停车库出入口,原则上只能设置在项目内部道路上,若确实因条件 限制,经规划部门组织论证后可在城市支路上开口,但必须设置不小于5 米的缓坡段,同时 应对道路开口进行拓宽渠化。50 个车位以下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 米; 50100个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101300个车位的停车 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7米;301499 个车

46、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分开设置,两出入口距离应大于20米,两个出入口净宽度不小于 7米;大于或者等于5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三个以上出入口.(五)建筑地下车库入口处门禁系统距离车库外道路不得小于10米。(六)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在市政道路上距市政道路交叉口的距离须满足以下规定 主干道为70米(国标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次干道为50米;支路为50 米.第六十三条 城市公共加油站、加气站等设施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规划选址、 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下列新建项目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必须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并报城乡规

47、划主管部门审批.(一)位置:一环内临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二环内临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三环内临 城市快速路。(二)建筑规模:一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 万平方米;二环内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8 万平方米(大型公建 总建筑面积大于5 万平方米);二环外住宅总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大型公建总建筑面积 大于 10 万平方米).(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应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若条件限制,编制交通评价报告存在困难的,需经规划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总图进行 交通影响专项论证.经交通影响评价批复须增加的交通工程和交通改善措施,如道路拓宽、增设人行过街 通道、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系统、停车位配置等,由建筑

48、项目建设业主同步设计、同步 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六十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设置立体人行设施(一)人行横道过市区封闭式道路、快速干道或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5米时,可每隔400 800米设一座。(二)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1200辆/小时,或过街行人超过5000人/小时。(三)一些特殊需要的、路口交错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的.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线路经过地带,应划定轨道交通走廊的控制保护地界线,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一)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走廊应以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为依据,对建成线路和规划 线路应确定控制保护界线,并应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范畴。(二)轨道交通控制保护界线应根

49、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当地工程实践经验,确定 规划控制保护界线,但不应小于(附表七)的规定.附表七控制保护界线最小宽度标准表线路地段控制保护界线计算基线规划控制保护界线建成线路地段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侧,每侧宽度5 0m高架车站和区间桥梁结构外侧,每侧宽度3 0m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外边线的外侧,每侧宽 度10m规划线路地段规划轨道交通线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6 0m规划有多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 外地段专项研究(三)在规划控制保护界线内,应严格限制新建各种大型建筑和穿越轨道交通建筑结构 下方的地下构筑物。必要时须制定预留和保护措施,确保轨道交通线路结构稳定和运营安

50、全 经工程实施方案研究论证,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四)在城市建成区,当新建轨道交通处于道路狭窄地区时,在规划控制保护界线内,其工程结构施工应注意对相邻建筑的安全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拆迁或安全保护措施。(五)在规划线路地段,应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中线为基线,控制保护地界为两侧各6 0m;当规划有两条轨道交通线路平行通过,或线路偏离道路以外地段,该保护地界应经专项研究确定。(六)高架及地面线在市政道路红线外的征地范围,桥梁宜按结构投影面为准,路基以 天然护道外lm为准,并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第三节 排水设施第六十七条 新建开发项目须按以下规定设计雨污分流并配建中水

51、回用设施。(一)建设项目外部有已建市政雨、污分流系统的,建设项目内部雨、污管道必须无缝 分别接入市政雨、污系统,在总图上必须明确已建市政雨、污管道位置、管径、接口检查井 位置、坐标、市政管道接口标高、项目自身管道接入口标高等。建设项目内部管道、化粪池、 污水处理设施等构筑物需退让规划道路红线3米。(二)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建、 酒店、商业中心等建设项目以及外部无市政污水系统,或者已建外部市政污水系统无法接纳 项目污水容量的,建设项目应配建 中水回用系统。(三)中水回用系统、化粪池、雨污管线等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实 施、同步验收。未按

52、要求配建污水处理站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审批和验收。第四节 电力设施第六十八条 高压走廊按以下准则布置: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110千伏及以上 电力线路走廊,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走廊。 500 千伏线路必须预留架空走廊.110千伏和220 千伏线路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应预留架空走廊.城市建设密集区和规划建设核心区的110千伏和220 千伏线路宜采用电缆暗敷。第六十九条 架空线路按以下准则布置:架空线路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 规划的要求,沿山体、河渠、绿化带及道路架设,路径选择应兼顾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避免 穿越。新建架空线路尽可能沿规划高压走

53、廊集中敷设,高压走廊位置不应选择在极具发展潜 力的地区,应尽可能避开规划重点发展区、现状发展区、公共休憩用地、环境易受破坏地区 或严重影响景观的地区.城市架空线路走廊控制指标宜符合(附表八)的规定。附表八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宽度控制指标(单位:米电压等级单单回双回同塔四回导线边防护距离500KV70707520220KV454545 6015110KV303030 5010第七十条 城市道路上的电力设施按以下准则布置: 在城市道路上,除确实条件限制需架设110千伏及其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外,不得新设 其他架空线杆路。在城市道路上,架设110千伏及其以上等级的电力杆路的,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查、 论

54、证.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 路人行道。现有人行道上的架空线杆路和设施,应结合道路改造,按本条要求逐步规范埋设。在电 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第七十一条 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如下:(一)架空线按照(附表九)保护范围控制:附表九架空线保护范围距离电压等级保护范围距离10KV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35-110KV1015米(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220KV152 0米(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500KV20米(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

55、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三)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 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第五节 管线综合第七十二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 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国标城市工 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第七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 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 盖板不得外露,确保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30米及其以上的城

56、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第七十四条 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五条 在城市主、次干道上埋设管道,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合理确定管道 尺寸,留有余地,避免或减少重复开挖道路.第六节 其他设施第七十六条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的设置按有关规范执行。第七十七条 规划编制应按照综合防灾减灾的有关要求,明确消防站、避难场所、应急 通道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严禁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七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

57、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 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采光、通风、交通、 消防.(三)不得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四)必须符合贵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七十九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建设城市雕 塑,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与城市景观、环境相协调。第九章 城市绿地第八十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 20。道路绿地布局中

58、,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 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旧城改建道路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 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二)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三)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 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四)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树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 米,中型汽车为3。5米,载货汽车为4。5米.(五)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附表十)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的规定

59、。附表十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设施名称至乔木中心距离(m)至灌木中心距离(m)低于2米的围墙1. 0挡土墙1. 0-路灯杆柱2. 0电力、电信杆柱1. 5消防栓1. 52. 0测量水准点2. 02. 0第八十一条 居住区绿化(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置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的要求执行。(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 道路绿地等。(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四)组团公共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 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

60、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五)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 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 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第八十二条 新建工业与其它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标执行:(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少于35%;(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少于20;(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少于35%;(四)学校、医院、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绿地率不少于35;(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少于20,有污染的工业项目绿地率按有

61、关规定执行;(六)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少于20%;(七)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少于25%。第八十三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 占用。第八十四条 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部分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修建花台、绿地绿篱等 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需按程序报批,并应符合 以下要求:围墙为通透式,高度不超过1.6 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的,围墙高度一般 不得超过 2.2 米,并应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第十章 附则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前,除已依法审批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继续 有效外,其余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1月1日公布,2008年2月1日施行的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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