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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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企业业贸贸易易信信贷贷预预收收货货款款部部分分登登记记管管理理操操作作规规程程精精编编 W W O O R R D D 版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汇综发20081632008163 号)号)(相关资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汇发200830 号)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

2、制定了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一、货款预收汇比例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前 12 个月出口收汇实绩计算得出的比例。根据这一比例并结合考核期内实际新发生的预收货款登记、注销情况,系统将循环生成计算出企业货款预收汇金额。从事货物贸易出口企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前 12 个月出口收汇额的 10。二、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外债管理的政策要求和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确定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工作,分局和外汇管理部

3、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三、三、对于企业因业务经营客观需要或交易结算特点需提高货款预收汇比例的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及取得授权的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为“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并核实情况后为其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外汇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和调整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的比例,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异常资金流入。四、四、企业应在外汇局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向银行发出预收货款的结汇或资金划转指令。银行应在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业务。五、五、外汇局应按照外债管理政策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出口货物

4、贸易结算的特点,对企业预收货款的登记、注销、资金结汇和划转进行统计监测和管理。六、六、外汇局应按照外债管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预收货款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开,明确岗位人员管理职责,并切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防范内控风险。七、七、外汇局核定货款预收汇比例或临时预收汇额时,经办岗位人员应按规范格式填制书面审核意见,按照分工和授权办理,并将相关业务档案按照规定保留备查。特此通知。二 00 八年十月八日附件: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管理操作规程一、一、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提款登记及注销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项目(一)1.1.企业1.预收货款是1.自 2008 年 7 月

5、14 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的,应于合同签订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出口合同中未约定预收货款条款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或出口合同签订在 7 月 14 日前而 7 月 14 日后才收回预收货款的,企业应于实际收到预收货款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预(中华人民 应通过指出口货物合收货款共和国国务 互联网同约定收汇日合同登院令第 53 或前往期早于合同约记2 号)所在地定出口日期或外汇局实际收汇日期登录国早于实际出口家外汇报关日期的收管理局汇。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3.贷登记2.(1987)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 06号)企业只有发生

6、预收货款后才需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2.预收货款合同登记中,登记的信息须符合货物出口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款,其中“合同金额”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出口货物的总金额;“预收货款总金额”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将要收回的预收货款总金额;预收货款收汇计划是指该出口合同项下预计每次预收货款收回的日期、币种及金额等信息;(2003第 2管理系8 号令)统(ww4.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w.safesv2.企业只需对)办预收货款项下所涉出口合同理预收办理合同登记货款合手续,对不涉同登记及预收货款的3.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完毕需要修发200829号)手续;出口合同、服务贸易等非货物贸易项下所涉

7、出口合同无须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改或删除的,可以利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合同登记修改或删除功能进行修改、删除;2.企业货物出口合同或者与货物出口相关5.(汇发200830 号)4.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与境外经济主体货物贸易产生预收货款时,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与境内经济主的凭证3.只要在 200体货物贸易产生的预收货款则无须及证明8 年 7 月 14 日材料;及以后发生预收货款,无论该预收货款项下出口合同签订在 7 月 14 日前后,企业对该出口合同都应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6.本操作规程也适用于境内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即境内所有涉外贸易企业及个人对外贸易经

8、营者与境外经济主体货物贸易项下发生预收货款时,都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4.一笔货物出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登记;5.企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企业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3.其他可以证明货物出口的材料。口合同项下分多次收到预收货款的,企业只须办理一次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无需对同一货物出口合同进行重复登记。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二)1.企业预(中华人收货款民共和国提款登国务院令记第 532号)1.企业1.2008 年1.自 2008 年 7 月 14 日起,境内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可通过登录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7

9、 月 14 日以后,企业只要收回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即需登录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收到预收货款后,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前,应先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审核原则注意事项2.(1987)及其实施细2.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时,填报的各项信息应符合预收货款实际收汇情况,其中:“收汇的国际则(97汇记管理政发字 06号)提款登记收支申报号”指该笔出口收汇贷记通知或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国际收支申报号码;“收汇金额”指该笔出口收汇未扣除银行手续费的金额;“该出口项下预收货款金额”指该笔出口收汇中属于预收货款的金额;系统(w

10、手续;),利用预收货款提2.企业只需对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办理提款登记手续,对货物出口报关后的收3.(2003第28 号令)4.国家款登记外汇管理功能模3.同一出口合同项下收到多笔预收货款,在第二次及之后收回预收货款并进行提款登记时,应在同一合同登记序列号下进行新提款登记;局 商务部块办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 号)理;4.多笔出口合同对应一笔预收货款时,应在办理第一笔合同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利用追加提款登记功能对其他合同的预收货款进行提款登记;2.企业 汇或服务预收货款进入待核查账户的贸易等非货物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无须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5.企业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只能在当天

11、进行修改删除,隔天即不能进行修改或删除的操作;5.贷记通(汇发200知或相830 号)关入账凭证;6.企业出口买方信贷项下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出口押汇、3.其他3.企业只 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收汇不与企业预收货款进入待核查账户相关的证明材料或凭证。须对单笔出口收汇中预收货款部分办理提款登记手续,出口收汇贷记通知中不属于预收货款的出口收汇、非货物贸易项下收汇无须办理提款登记。8.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从境外收回的外汇现钞,应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7.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与境外企业货物出口贸易收回的预收货款,须办理预

12、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与境内企业货物贸易产生的预收货款则无须办理提款登记手续;9.若企业预收货款资金来源于境内银行离岸账户而无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则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时,可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号替代国际收支申报号填入。审核原则注意事项1.已办预收货款合同登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三)1.1.企业预收货款注1.企业企业预(中华人民销登记手续,可通已办理预 记、提款登记项下货物出口收货款共和国国务过登录网上服务平注销登院令第 53台贸易信贷登记管记2 号)收货款合 完毕或出口退汇后,企业应同登记、于 15 个工作日内登录贸易理系统(www.safesv 提款登记 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预收货款

13、注销登记功能模块办理;手续;货款注销登记手续;2.(1987)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 号)2.该预2.货物出口报关项下办理收货款项 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时,在贸2.企业货物出口报 下企业货 易信贷登记系统注销登记页关单或出口报关电子关单;物已出口 面选择出口报关单项下预收完毕或发 货款注销登记功能进行注生出口退 销;邮寄、出口退汇等无出汇、预收 口关单项下办理预收货款注货款沿原 销登记时,应在系统注销登路退回等 记页面选择无出口报关单项情况;下预收货款注销登记功能进行注销;3.(2003第 28 号3.邮寄、出口退汇令)等无货物出口报关单情况下,可凭企业货物邮寄清单、出口退汇凭证等材料办理

14、注销登记手续。4.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3.办理预收货款3.预收货款注销登记只能注销时,在当天进行修改和删除,隔企业使用 天不能修改删除;的货物出口报关单4.企业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 30 天5.(汇发200830 号)或其他货(含)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物出口凭 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预收货证、出口 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退汇凭证 证明材料;超过预收货款项应与贸易 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 90信贷登记 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系统已办 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合同登因的,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记、提款 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应登记的预 按照规定进行处

15、罚并要求预收货款相 收货款沿原路退回,预收货对应。款退回后按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5.已登记非美元预收货款,若因非美元币种对美元汇率发生变动导致不能按照货物出口报关金额进行注销的,可以在预收货款出口报关金额 5%浮动范围内调整预收货款注销金额,最终能全额注销实际需注销的预收货款金额即可;6.预收货款注销登记主要指注销预收货款提款登记记录,不得删除预收货款合同登记记录;7.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时,所填信息应与企业货物出口报关单或其他货物出口凭证、出口退汇凭证相对应。以货物出口报关单注销已登记的预收货款时,“出口金额”指该出口报关单项下货物出口总金额;“注销金额”指该出口报关单项下用以注销对应

16、的已登记的预收货款金额。二、二、预收货款的结汇或划转项目预收货款的结汇或划转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1.(中华1.出人民共和国国1.本次结汇或划1.预收货款的结汇或划转是指口收汇说出的预收货款金额经境内企业及有关外贸经营不得超过中国电子者申请,开户银行将其待核口岸出口收结汇联查账户中预收货款外汇资金网核查系统中查询办理结汇,或划转至其他经到的该企业“预收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外汇货款可收汇余额”局批准办理退汇等外汇支及外汇局为企业核出;准的临时预收汇额(即特批预收货款额)之和。务院令第 532明;号)2.中国2.国家外汇电子口岸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829 号)企

17、业操作员 ic 卡。2.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一般根据企业已登记预收货款及企业前 12 个月出口收汇情况,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3.(汇发200830 号)2.企业结汇或划转待核查账户中预统自动生成。若企业由贸易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 号)收货款资金,既可信贷登记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凭外汇局为企业核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不定的临时预收汇额足,在企业货物贸易背景真(即特批预收货款实的情况下,可向所在地外额)办理,也可凭汇局申请调增货款预收汇比5.汇(汇综发2008120 号)中国电子口岸显示例或核定临时预收汇额;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办理,但不得凭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可

18、收汇额、进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额、来料加工贸易出口可收汇4.企业收到非美元预收货额、其他贸易方式款,因汇率变动原因导致实出口可收汇额等其际生成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他类别的可收汇额额不足以完全办理预收货款度办理预收货款资结汇或划转的,以中国电子金的结汇和划转。口岸实际生成的“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为限额办理企业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3.企业凭“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结汇或划出预收货款资金后,银行应从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中扣减相应金额;三、三、货款预收汇比例的调增和临时预收汇额的核定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项目(一)1.国家1.关1.外汇局应通过审核企业基本信息评估企业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

19、出口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只有认定预收货款与实际出口真实一致后才能为企业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外汇局具体可从如下几方面评估企业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真实性和一致性:1.企业申请调增货款预收汇比例,应具备以下特点:有真实的出口收汇历史记录、客户关系长期稳定、企业信用状况良好、行业认同度较高、贸易结算方式特点明显及预收货款规模相对稳定等;货款预 外汇管理局于调整出收汇比 商务部 海关 口货款预例调增 总署关于印的核准 发的通知(汇发200829号)收汇比例的函(格式见附件1);2.2.企业2.外汇局可通过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审核企业基本信息,如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出口合同签约、出口及收汇历史记录、

20、生产经营能力等;(汇发2008 前三年出30 号)口及收汇(含预收货款)情况;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1)企业过去三年实际收汇和实际出口情况(出口合同履约的历史记录);3.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3.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预收汇比例距上一次调增时间不低于3 个月;要条款;(2)该企业已签约未履行的出口合同的规模与交货计划,4.外汇局要求的4.外汇局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若同其他材料,如与贸易结算方式、客户关系、信用状况、行业认同度等有关的说明材料。是否与该企业未来若干年的生产、采购能力相适应(合同履约能力);意调增预收汇比例的,应及时将调整后

21、的预收汇比例录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外汇局端;若不予核准,应向企业说明原因;(3)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的预收货款比例、金额是否符合该行业结算惯例或产品的市场特征(行业惯例)。5.外汇局发现企业频繁提前收汇的,应不定期地进行事后核对,掌握真实情况。对发现预收比例与实际需求明显不符的,应及时调整预收汇比例并告知企业;2.原则上,对从事船舶出口的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50%,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最高不超过 40%,对其他企业核定的预收汇比例最高不超过 30%。6.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外汇局应进行重点监测和监督检查:(1)货款预收比例超过 30%的企业;(2)预计出口时间超过 1 年且预收货款余额规模超过 500 万美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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