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健全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的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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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健全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的基本方略摘 要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其他社会鉴定机构所不具备的特有优势,如人才优势,产、学、研更容易一体化,硬件设备先进、齐全,软实力优势明显,鉴定范围广泛、公益性特点突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较高的公信力。但也在思想理念、管理机制、评价体系、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并制约着高校司法鉴定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对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急需规范形成统一的基本方略,合理布局,发挥独特优势,理顺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机制,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和保障,进行专门管理,以发挥其在司法鉴定领域的主人翁地位。关键词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司法

2、鉴定基金项目:本文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成果之一。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4.311司法鑒定是一项在诉讼中专门人员运用科学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在一些诉讼活动中,打“官司”就是打“鉴定”,可见,鉴定在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司法鉴定机构有一般的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也有高校、科研院所的司法鉴定机构。后者是司法鉴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管理既要积极推动顶层设计,又要从实际出发,既要立足当前,也得目光长远。国家在高校、科研院所中推行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发展战略,是为了将国家和地方所投资或建设的设

3、施、设备和场所为司法鉴定工作创造较好的发展空间和条件,因此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核心竞争能力强。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数量的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是建立在高校、科研院所的,可见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地位是不容小视的。目前我国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虽然从数量上占比较多,但是发展却良莠不齐,个别司法鉴定机构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已经与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应然的价值取向走得越来越远,在鉴定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平衡上失去了应有的中心,严重损害了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应有的公信力。通过调研,根据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硬件建设、鉴定能力建设等方面反映出来的情况,发现

4、这类机构在思想理念、管理机制、评价体系、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问题,影响并制约着高校司法鉴定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对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急需规范形成统一的基本方略,理顺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机制,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一、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独特优势,合理布局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司法鉴定具有独特的优势,如学科优势、人才优势、技术力量优势、科技设备优势以及综合优势等,对于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培养或培训司法鉴定人才、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高校、科研院所的司法鉴定机构因为所属机构的特殊性,在鉴定过程中具有中立性强,享有社会声誉高,公信力更强,能够有效克服市场局

5、限性,因此,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是中国司法鉴定机构的主力军,应该大力发展。我们应该从高校、科研院所学科门类齐全的比较优势出发,鼓励国内具备鉴定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增强对社会发展的鉴定服务支撑能力,以充分满足社会发展的多元化需求,因此,该类系统的司法鉴定机构要树立发展学科特色专业的理念,形成高校、科研院所的系统风格和优势,建立系统品牌形象,走专业化、精细化、全面化的道路。在高校、科研院所中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与其他社会鉴定机构相比最核心的优势是,其具有着不可比拟的产、学、研的一体化的转化能力和实践基础,为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司法鉴定服务以及人才持续输送的队伍建设模式提供了智

6、力支持和行业人才保障。从合理布局上讲,国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程度、人口数量、交通发展情况、地域特点等统筹整体,合理布局。社会的发展,实际是以个体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出现自由延伸,个体的物质及精神自由发展到社会层面,包含经济、文化、政治、习俗、体制等一系列的社会存在的总体发展。随着社会发展,组织或个体对司法鉴定的诉求或需求开始提升,不仅在社会生活的横向进行了延伸,而且在社会生活的纵向进行了分化。因此,在这个背景之下,促进了司法鉴定事业的蓬勃发展,并对鉴定机构的多元化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然而,从总体上看,目前“三大类”传统鉴定的项目已过多发展,这同样表现在我国现有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

7、定机构大部分也还是以传统的鉴定门类作为司法鉴定的主业。在司法鉴定行业中,传统“三大类”鉴定项目之外的其他门类司法鉴定投入较少,这远远不能适应和满足我国社会日益增长的对新型司法鉴定的多元化需求。我们应该转变思路,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资源、专业资源、设备资源的优势,拓展新型的司法鉴定门类。二、对发展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予以政策倾斜,理顺管理机制司法鉴定工作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的主体、客体、程序、标准等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不仅是保证司法鉴定本身质量的要求,而且是保障诉讼认识正当性的基本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2月28日颁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

8、15年4月24日修改),其后,司法部相继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最新修订)、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从而在总体上将司法鉴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上。但在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大背景下,司法鉴定资质评估办法还需细化,司法鉴定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制度、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制度等也须完善。现有的各类文件是针对所有鉴定机构而言的,高校、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办法也须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各级司法鉴定机构统一管理部门以及教育、

9、科技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在充分认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的基础之上,应当及时独立或联合出台相应政策,引导和促进该类鉴定机构又好又快地发展。在法律法规层面,应当出台专门的公立性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从总体上明确公立性鉴定机构的性质、地位、管理模式、管理要求、资金来源、激励机制等问题,尤其是要明确政府如何资金支持的问题,用规范性文件解决好公立性鉴定机构与社会鉴定机构在业务分流、鉴定人利益保障等方面可能出现的冲突问题。 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应以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文本协议的形式明确约定所得利益的分配机制,这样才能做到依法管理、依法享受权利、依法承担

10、义务,充分调动参与人员的积极性。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不同于其他社会鉴定机构,他们在协调鉴定业务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关系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在运行机制上有诸多的特殊性,比如,身份具有教学科研人员和司法鉴定人的双重属性,行政管理上具有学院、科研院所内部管理和司法鉴定行业外部管理的双重性。目前,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制定统一的针对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管理的规范或指导文件,各高校、科研院所还处在各自为政、摸索发展完善阶段。因此,急需建立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的司法鉴定管理运行机制。运行机制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构建外部的协调机制

11、,即司法行政部门与教育部或卫生部等高校、科研院所归属管理部门的协调机制从上而下的协调管理。二是建立各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的管理机制。 为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在司法鉴定中的实质推动与持续发展作用,高校、科研院所应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管理组织,以在“一级”单位的层面规范具有双重身份的司法鉴定人和“二级”单位司法鉴定组织的基本定位、服务理念、主体行为和司法鉴定责任,为使高校、科研院所内的“二级”司法鉴定机构对外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体制保障和支撑。这也是高校、科研院所不同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所具有的特殊性而衍生的一道保障体系。高校、科研院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的一个机构或部门,也即高校、科研

12、院所作为其主管部门,理应对自身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进行管理,对执业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把司法鉴定作为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的重要平台。建议专门出台高校、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细化办法,鼓勵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三、专门管理,全程监督改革司法鉴定体制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如上所言,高校、科研院所的司法鉴定机构与社会性司法鉴定机构具有诸多的特殊性,以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来直接规范它们,是不能有效、充分激发这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最大功效。司法行政部门中缺乏专司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职能部门,无法从这类机构的特殊性上量身定制规范、管理、促进其蓬

13、勃有序开展。因此可以尝试成立专门职能部门专门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的机制,这样能对其的规范化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其进行特殊的规则治理,发掘其所蕴含的丰富的鉴定资源,打造一个在社会中最具权威的鉴定机构群体。 此外,还可以建立高校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这将对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作用巨大。行业协会可以监督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活动,颁布统一的鉴定标准以解决实践中各高校、科研院所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这样才有助于保证高校、科研院所走上权威化、精英化的发展道路。司法鉴定主管部门需要充分发挥作为管理者的能动性,对司法鉴定行业的司法鉴定活动需要进行全程化管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准

14、入资格,鉴定的实施程序,实施标准和要求,鉴定器材、设备、仪器的认证认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考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管、责任追究和处罚等需全面立体实施。以此使司法鉴定得出的结果符合科学性、权威性和准确性的要求。同时,严格把控该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方能设立鉴定机构,如违反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并予以处罚,直至撤销相应资质。注释:朱兰.论事业单位型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与发展.中国司法鉴定.2011(4).徐振鲁,等.论我国高校司法鉴定的运行体制和管理模式.中国司法鉴定.2010(5).周修友.重庆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模式调研报告.中国司法鉴定.2014(5).金鑫.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现状与未来.法制与社会.2010,1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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