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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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重要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法律法规重要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重要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 重要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重要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在高稀释度下对一些特异微生物有杀灭或抑制作用的微生物产物。抗生素合成类Antiinfective drugs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用于治疗和预防细菌性感染的药物。病原体微生物包括细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病毒等需要明确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抗菌药物临床

2、应用管理办法需要明确的概念 多重耐药菌(Multidrug-Resistant Organism,MDRO),主要是指对临床使用的三类或三类以上抗菌药物同时呈现耐药的细菌。常见多重耐药菌包括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产超广谱-内酰胺酶(ESBLs)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肠杆菌科细菌(CRE)(如产型新德里金属-内酰胺酶NDM-1或产碳青霉烯酶KPC的肠杆菌科细菌)、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CR-AB)、多重耐药/泛耐药铜绿假单胞菌(MDR/PDR-PA)和多重耐药结核分枝杆菌等。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试行)需要明确的概念 第

3、一部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基本原则 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管理第三部分: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第四部分: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第一章 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原则第二章 抗菌药物预防性使用原则第三章 抗菌药物在特殊病理、生理状况患者中应用原则 第四章 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 抗菌药物的管理卫生部指导原则省管理规范独有部分细化、增加品种分级目录等第1章 感染性疾病经验治疗第2章 感染性疾病的 治疗原则 第3章 儿童感染性疾病的 预防与治疗第4章 感染

4、性疾病的 药学特征一二三38号文主要内容四严 格 控制 氟 喹诺 酮 类药 物 临床应用 以严格控制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 严 格 执行 抗 菌药 物 分级 管 理制度 加强临床微生物检测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 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n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n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n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38号文主要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共六章59条第六章 附则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

5、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重点内容:n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n明确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遴选、采购、临床使用、监测和预警、干预与退出全流程工作机制n加大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力度,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n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

6、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的通知(苏卫医2012150号

7、)一、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目录及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要求,确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目录中未收录的新的抗菌药物应参照特殊使用级别管理,并报我厅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急诊、ICU用药按住院用药管理。三、目录自11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年版)同时废止。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2014年版)分类分类非限制使用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限制使用特殊使用特殊使用广谱青霉素广谱青霉素(1212)阿莫西林阿莫西林阿洛西林阿洛西林仑氨西林仑氨西林#氨苄西林氨苄西林美洛西林美洛西林巴氨西林巴氨西林#哌拉西林哌拉西林磺苄西林磺苄

8、西林呋布西林呋布西林#羧苄西林羧苄西林替卡西林替卡西林阿帕西林阿帕西林#对青霉素酶不稳对青霉素酶不稳定的青霉素定的青霉素(4 4)青霉素青霉素青霉素青霉素V V苄星青霉素苄星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普鲁卡因青霉素对青霉素酶稳定对青霉素酶稳定的青霉素(的青霉素(5 5)苯唑西林苯唑西林氟氯西林氟氯西林萘夫西林萘夫西林氯唑西林氯唑西林双氯西林双氯西林青霉素类复青霉素类复方制剂方制剂(1414)氨苄西林丙磺舒氨苄西林丙磺舒 阿莫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克拉维酸阿莫西林阿莫西林/氟氯西林氟氯西林阿莫西林阿莫西林/舒巴坦舒巴坦阿莫西林阿莫西林/双氯西林双氯西林氨苄西林氨苄西林/舒巴坦舒巴坦氨苄西林氨苄西林/氯

9、唑西林氯唑西林美洛西林美洛西林/舒巴坦舒巴坦舒他西林舒他西林替卡西林替卡西林/克拉维酸克拉维酸哌拉西林哌拉西林/他唑巴坦他唑巴坦*哌拉西林哌拉西林/舒巴坦舒巴坦*美洛西林美洛西林/他唑巴坦他唑巴坦*替卡西林替卡西林/他唑巴坦他唑巴坦*第一代头孢第一代头孢菌素菌素(9 9)头孢氨苄头孢氨苄头孢硫脒头孢硫脒头孢匹林头孢匹林头孢唑林头孢唑林头孢沙定头孢沙定头孢噻吩头孢噻吩头孢拉定头孢拉定头孢替唑头孢替唑头孢羟氨苄头孢羟氨苄第二代头孢第二代头孢菌素(菌素(7 7)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酯)头孢替安头孢替安头孢孟多头孢孟多头孢克洛头孢克洛头孢尼西头孢尼西氯碳头孢氯碳头孢头孢丙烯头孢丙烯第三代头孢第三代

10、头孢菌素(菌素(1616)头孢曲松头孢曲松头孢噻肟头孢噻肟头孢特仑酯头孢特仑酯头孢克肟头孢克肟头孢他美酯头孢他美酯头孢他啶头孢他啶头孢唑南头孢唑南头孢地尼头孢地尼头孢托仑头孢托仑头孢唑肟头孢唑肟头孢甲肟头孢甲肟头孢泊肟头孢泊肟头孢哌酮头孢哌酮头孢地嗪头孢地嗪头孢匹胺头孢匹胺头孢布烯头孢布烯第四代头孢第四代头孢菌素(菌素(3 3)头孢吡肟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匹罗头孢噻利头孢噻利头孢菌素复头孢菌素复合制剂(合制剂(8 8)头孢哌酮头孢哌酮/舒巴坦舒巴坦*头孢哌酮头孢哌酮/他唑巴坦他唑巴坦*头孢曲松头孢曲松/舒巴坦舒巴坦*头孢曲松头孢曲松/他唑巴坦他唑巴坦*头孢噻肟头孢噻肟/舒巴坦舒巴坦*头孢呋辛头

11、孢呋辛/舒巴坦舒巴坦*头孢噻肟头孢噻肟/他唑巴坦他唑巴坦*头孢他啶头孢他啶/舒巴坦舒巴坦*其他其他-内酰内酰胺类(胺类(8 8)头孢西丁头孢西丁氟氧头孢氟氧头孢头孢美唑头孢美唑头孢拉宗头孢拉宗拉氧头孢拉氧头孢氨曲南氨曲南头孢替坦头孢替坦头孢米诺头孢米诺*-内酰胺酶抑制剂(内酰胺酶抑制剂(1 1)舒巴坦舒巴坦#碳青霉烯类(碳青霉烯类(7 7)美罗培南美罗培南亚胺培南亚胺培南/西司他丁西司他丁法罗培南法罗培南帕尼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倍他米隆比阿培南比阿培南多尼培南多尼培南厄他培南厄他培南氨基糖苷类(氨基糖苷类(1616)庆大霉素庆大霉素妥布霉素妥布霉素卡那霉素卡那霉素阿米卡星阿米卡星大观霉素大观

12、霉素西索米星西索米星链霉素链霉素新霉素新霉素小诺米星小诺米星依替米星依替米星奈替米星奈替米星巴龙霉素巴龙霉素异帕米星异帕米星地贝卡星地贝卡星阿贝卡星阿贝卡星核糖霉素核糖霉素大环大环内酯内酯类(类(1717)克拉霉素口服剂型克拉霉素口服剂型克拉霉素注射剂克拉霉素注射剂泰利霉素泰利霉素#阿奇霉素口服剂型阿奇霉素口服剂型阿奇霉素注射剂阿奇霉素注射剂红霉素红霉素麦白霉素麦白霉素乳糖酸红霉素乳糖酸红霉素地红霉素地红霉素琥乙红霉素琥乙红霉素罗红霉素罗红霉素依托红霉素依托红霉素环酯红霉素环酯红霉素麦迪霉素麦迪霉素乙酰螺旋霉素乙酰螺旋霉素/螺旋霉素螺旋霉素吉他霉素吉他霉素交沙霉素交沙霉素喹诺酮类喹诺酮类(21

13、21)诺氟沙星诺氟沙星左氧氟沙星注射剂左氧氟沙星注射剂洛美沙星洛美沙星#环丙沙星环丙沙星莫西沙星莫西沙星氟罗沙星氟罗沙星#氧氟沙星氧氟沙星安妥沙星安妥沙星吉米沙星吉米沙星吡哌酸吡哌酸加替沙星加替沙星帕珠沙星帕珠沙星左氧氟沙星口服剂型左氧氟沙星口服剂型司帕沙星司帕沙星依诺沙星依诺沙星培氟沙星培氟沙星芦氟沙星芦氟沙星妥舒沙星妥舒沙星巴洛沙星巴洛沙星曲伐沙星曲伐沙星普卢利沙星普卢利沙星糖肽类糖肽类(3 3)万古霉素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替考拉宁#磺胺类和甲氧苄啶(磺胺类和甲氧苄啶(6 6)复方磺胺甲噁唑复方磺胺甲噁唑磺胺甲噁唑磺胺甲噁唑磺胺异噁唑磺胺异噁唑磺胺嘧啶磺胺嘧啶联磺甲氧苄

14、啶联磺甲氧苄啶甲氧苄啶甲氧苄啶林可酰胺类(林可酰胺类(2 2)克林霉素克林霉素林可霉素林可霉素四环素类(四环素类(7 7)四环素四环素米诺环素米诺环素替加环素替加环素#金霉素金霉素美他环素美他环素土霉素土霉素多西环素多西环素酰胺醇类(酰胺醇类(2 2)氯霉素氯霉素甲砜霉素甲砜霉素硝基咪唑类(硝基咪唑类(5 5)甲硝唑甲硝唑塞克硝唑塞克硝唑左旋奥硝唑左旋奥硝唑替硝唑替硝唑奥硝唑奥硝唑硝基呋喃类硝基呋喃类(3 3)呋喃妥因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呋喃唑酮硝呋太尔硝呋太尔多粘菌素类多粘菌素类(3 3)粘菌素口服剂型粘菌素口服剂型粘菌素注射剂粘菌素注射剂#多粘菌素多粘菌素B#B#其他抗菌药其他抗菌药物物(8

15、8)磷霉素磷霉素新生霉素新生霉素夫西地酸夫西地酸利福平利福平利奈唑胺利奈唑胺利福霉素利福霉素达托霉素达托霉素#利福昔明利福昔明抗真菌药抗真菌药(1919)制霉菌素制霉菌素氟康唑注射剂氟康唑注射剂两性霉素两性霉素B B克霉唑克霉唑伊曲康唑口服液伊曲康唑口服液伊曲康唑注射剂型伊曲康唑注射剂型#氟胞嘧啶氟胞嘧啶伏立康唑口服剂型伏立康唑口服剂型伏立康唑注射剂型伏立康唑注射剂型#特比萘芬特比萘芬酮康唑酮康唑泊沙康唑泊沙康唑#氟康唑口服剂型氟康唑口服剂型 硝酸咪康唑硝酸咪康唑阿尼芬净阿尼芬净#伊曲康唑胶囊伊曲康唑胶囊硝酸舍他康唑硝酸舍他康唑卡泊芬净卡泊芬净#米卡芬净米卡芬净#注:注:1 1、本目录依据卫生

16、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本目录依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卫生部第8484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号令),并结合抗菌药物药理作用、安全性、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有效性、对细菌耐药的影响及价格因素等综合考虑制定;2 2、本目录收录、本目录收录206206个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基本涵盖了个抗菌药物品种规格,基本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国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及江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及江苏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品种;苏省集中采购

17、中标目录品种;3 3、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的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不包括外用抗菌药物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及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4 4、标注标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的药物,原则上仅限于三级医院使用。特。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

18、因治疗需要使用时,应由3 3名以上名以上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药学、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会诊后决定,并做好记录;决定,并做好记录;5 5、标注标注“*”的药物的药物,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需要加强管理,仅限住院患者使用,门诊不得使用。用,门诊不得使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

19、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三

20、)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21、。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全过程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

22、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医院类别医院类别抗菌药物品种数抗菌药物品种数三级综合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儿童医院、传染病医院5050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4040二级综合医院二级综合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整形外科医院整形外科医院3535眼科医院、美容医院眼科医院、美容医院3030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医院10102012年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抗菌药物类

23、别剂型品规要求头霉素类2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口服5品规注射8品规碳青霉烯类注射3品规氟喹诺酮类口服4品规注射4品规深部抗真菌类5品种2013年专项整治活动对抗菌药物品规的要求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各省区市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

24、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接受其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的备案。(超目录抗菌药物核准制度)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定期

25、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遴选程序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安全性、疗效、耐药率、性价比;是否违规促销使用等。评估程序: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考核。二级以上医院,医院组织。其他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药品

26、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药师,可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征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27、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2013年全国活动方案: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

28、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医院类别门诊处方比例(%)急诊处方比例(%)住院患者使用率(%)住院患者强度(DDD/百人天)综合医院20406040传染病医院25357040妇产医院20206040儿童医院25506020肿瘤医院10104030口腔医院20507040美容医院10103020精神病医院51055眼科医院510205整形外科152040302012年省专项整治活动其他重要指标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抗菌药物使用强度1 10 00 0同同期期收收治治患

29、患者者人人天天数数D DD DD D数数)抗抗菌菌药药物物消消耗耗量量(累累计计使使用用强强度度抗抗菌菌药药物物l 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是指每100人天中消耗抗菌药物的DDD数。l DDD值:按照WHO推荐的药物应用日处方协定剂量计算:同一通用名的药物剂型不同DDD值也不同。l 某个抗菌药物的DDD数该抗菌药物消耗量除以DDD值。l 抗菌药物消耗量(累计DDD数)所有抗菌药物DDD数的和l 收治患者人天数:指在同一抽样时间段内出院患者总数与同期患者平均住院天数的乘积。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Defined Daily Doses阿莫西林1克头孢他啶4克+=?庆大霉素1 DDD头孢他啶1DDD

30、+=3DDD庆大霉素24万单位阿莫西林1DDD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l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l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原则上不联合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l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标(2013年全国方案)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表注:1、类切口手术

31、常用预防抗菌药物为头孢唑啉或头孢拉定。2、类切口手术常用预防抗菌药物单次使用剂量:头孢唑啉 1-2g;头孢拉定1-2g;头孢呋辛1.5g;头孢曲松1-2g;甲硝唑 0.5g。3、对-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预防葡萄球菌、链球菌感染,可选用氨曲南预防革兰氏阴性杆菌感染。必要时可联合使用。4、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医疗机构,如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置入、人工关节置换等),也可选用万古霉素或去甲万古霉素预防感染。抗菌药物对主要抗菌药物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目标细菌耐药率应当采取的措施应当采取的措施超过超过30%30%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

32、员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超过超过40%40%慎重经验用药慎重经验用药超过超过50%50%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超过超过75%75%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并采取下列相应措施: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报告制度。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医疗机构应当进行排名并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

33、,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按照要求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汇总,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年报告一次;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每半年报告一次。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

3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第四章 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2013年全国活动方案: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诊疗病例。医疗机构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第四章 监督管理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

35、调剂资格。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36、,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

37、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三)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二)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章 法律责任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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