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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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 税。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

2、全部 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 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 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 得税前全额扣除。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 取得的技术

3、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0.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11.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 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 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关于房产

4、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 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 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 在免税之列。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5、用于 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 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 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 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3. 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 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四、关于关税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 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

6、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捐赠用品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 税的20种商品。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办理。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学校,不 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 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科学研究 和教学用品的范围等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执 行。五、取消下列税收优惠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

7、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八条第 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 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应归中 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 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2.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 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校

8、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 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四年二月五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

9、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 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 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

10、家不承认学历的教 育机构。(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 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 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 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二、关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 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

11、班、保育院、幼儿院;(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 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 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三、关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

12、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问题1“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 位)。2“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 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 征营业税。四、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关规定办理税务登

13、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 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

14、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 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 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

15、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 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 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 登记管

16、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 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

17、失 分别核算。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 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 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 布。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三)税务登记证

18、复印件;(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 论;(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 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

19、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 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 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 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 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

20、 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 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核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的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 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六、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的;(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

21、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 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 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 年 1 月 29 日新政后,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与风险防范税收政策对于一个行业的发

22、展有着较强的调节、促进和引导作用。在民办教育新政中,税收政策不 仅仅是国家支持鼓励、指导引领和监督管理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影响民办学校举办 者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法人属性的重要砝码。所以,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受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领导和民办学校举办者们的高度关注。如今,民办教育新旧法律政策交替、法人属性变动时期,民办学校新的税收政策尚不明确,原来的 税收政策是否适用?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应对税收政策风险 ?发生税收纠纷时 如何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等等,广大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希望在现有的法律框架 下能有一个清晰的说法。一、新政之前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纵览自上

23、世纪九十年代末,国家相继颁布了不少涉及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有法律层面的,也有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文件;有专门的民办学校税收规定,也有分散在教育税收政策和其他类税收政策中,或者在民办教育类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民办学校税收的相关条款。政策 名称颁发 时间颁发 部门法律 效力核心 内容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7日 国税函1998738 号国家 税务 总局有效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 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 计征个人所得税。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8日 财税2001156 号财政 部国家 税务 总局有效民办学校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权

24、属免征契税。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 修订前)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31次会议通 过;2013年6月29日 第一次订全国 人大 常委 会有效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 优惠政策;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 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 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 知2004年2月5日财税200439号财政 部国家 税务 总局有效关于营业 税的说法 有调整。有关教育机构营业税、所得税及 其他税收优惠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2004年2月25日 国务院令第399 号国务 院有效 部分内容 有调整。捐资办学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 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政策,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享

25、受税收 优惠政策待定。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 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2006年1月12日 财税20063号财政 部有效对学历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 园教育服务免征营业税。知国家 税务 总局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 第一次修订第十 届全 国人 大有效第二十六条(四)符合条件的非 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07 年 12 月 6 日 国务院令第512 号国务 院有效关于享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 织的条件。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 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2014 年 1 月 29 日 财税201413号财政 部国家 税务 总局有效

26、关于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 的条件、程序及管理。关于全面推开吕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过渡政策的规定2016年3月23日 财税201636 号财政 部国家 税务 总局有效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服务 和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 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 等政策的通知2016年6月18日 财税201668 号财政 部国家 税务 总局有效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 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 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2016年7月25日 财税201682 号财政 部国

27、家 税务 总局有效有关免征咼校学生公寓、食堂服 务的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 增值税的规定。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 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2016 年 12 月 21 日财税2016140 号财政 部国家 税务 总局有效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上文件主要来源于全国人大、国务院、税务总局等官方网站,目前均处于有效状态)二、民办学校新政前所涉及的主要税种、税率及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作为一个法人主体,新政前所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特殊的教育项目和教育教学活动还会涉及

28、到农业税、农业 特产税和关税等税种。税种说明税率优惠政策营业税 16年5 月1日 起国家 全面实 施营业 税改为 增值税1. 营业税征收范围针 对中国境内的应税劳务(非员工为单位或者雇 主提供的劳务)、转让无 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 取得的营业额。2. 增值税征收范围商 品生产、流通、劳务服 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3%-6%1.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收入 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 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 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 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2.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

29、育服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在报经当地有关部 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3.非学历教育服务和教育辅助服务可以按 3%征收增值税。企业所 得税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 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 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 生产经营所得。25%1.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 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 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 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依 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3.民办学校要依法申请免税资格认定,才能 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

30、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 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 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 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 产税。范围范于城镇经营性房 产。房产原值减去 10%-30% 后的 1.2%,减值辐度 由省级政府决 定。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 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 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于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契税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 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 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 出售、赠与和交换,房 屋买卖,房屋赠与,房 屋交换等。3%-5%省级政府 可以在此范围 内调整。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 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

31、社会和公民 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 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 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父往 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 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 收的一种税。包含经济 合同、各种专项权证等。根据项目分0.05%、0.3%、0.5、1%几档或按件 固定金额等。1.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 据,免征印花税。2.对于高校学生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 花税。城镇土 地使用 税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 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 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 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 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 收的一种资源税。地区差别定额 税率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

32、学校、 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 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 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 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 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 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的一种税。地区差别定额 税率对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 的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 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 是: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 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农业税 农业特 产税1. 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 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 税。2. 国家对从事农业特 产生产经营并取得收入 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税收。1. 地区差别税率;2.

33、农业特产税 视具体项目而定。1. 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2. 对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取得的农业特 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关税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 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 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由国家最高行 政管理机关指 定税率1.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 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 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 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 院校以及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 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 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

34、学的,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包括国 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三、民办教育新政中所涉及的税收政策2016年11月7日之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国务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 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相继颁布和实施,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到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非营利, 民办学彳性 交营利性 民办学校现无任何税费产生补缴税款,举办者为法人,应补缴相关契有学校转设学校设立、 在所按前 餐r冃刎得育策予 业,业润人法 M土M利忖瞰资产过户学校运营,策免 ri,。 惠优定税 优收认得 收税椅所 税的资业 的等税企 定

35、翟册 规校行入 家学进收 躬办定性 受公规利 享与法步吕 “受税享照 2.按受、一 享省 L由学校终止H办人2得法 于馭 对在对於四、关于民办学校税收问题的探讨问题一,新政前的税收政策是否适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 ?新政前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在这些税收政策中所提出的对民办学校实行税收优 惠的重要前提条件是民办学校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教育新法新政颁布和实施后,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型。原有的税收政策还没有进行相应修改,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仍 然适用,毋庸置疑。这些税收优惠在没有调整之前,是否可以默认为它们同样适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当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公司形式的法人

36、组织时,它必然又面临着经营性组织的税收管理规定。在行业类型和法人 属性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一个优先考量的问题,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与税务征管部门之间很可能 因为考虑的视角不同而产生税务征纳纠纷,这个问题谁来解决 ?问题二,如何处理税收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 ?因为考虑问题的视角不同,不同部门出台的税收政策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如民 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税收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教育 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存在着冲突,一些地区的税收征管部门因理解的差异而与民 办学校之间发生了许多税收征纳纠纷,有些纠纷已上升到司法层面,成为行业内的热点问题,如福 建平潭

37、民办学校第一税案。如何处理税收政策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站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严格遵循立法法的精神和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问题三,如何理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同等”税收待遇?新政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等”不等同于“同样”。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 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据此可知,公办学校的主要经费正好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自然符合法定的免税条件。而民办学校显然不具备这个法定条件。非

38、营利性学校享有免征所得税待遇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就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的文件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3号)办理免税资格认 证,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待遇。问题四,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权限有几多 ?我国税收实行的是“税收法定”原则。立法法规定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 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另外,税收权限中央高度集权,地方仅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 一些具体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仅有个别税种,如契税、房产税等省级政府可以在规定的税率范围内进行辐度调整,还有一些税种 如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政府可以对实施的范围的进行调整。

39、没有全国人大特别授权,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现有民办学校转设营利性民办学校 所缴纳的税费,省级政府并没有权限制定优惠措施。目前披露的一些地方政策中税收优惠措施如果 没有得到全国人大的确认,恐怕也只能是美好的愿望而已。问题五,现有民办学校转设营利性学校的税收问题如何处理 ?现有民办学校转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时,需要缴纳哪些税种,税率与税额如何定?目前,国家层面尚无明确说法,已披露的省级政策中也无明确说法。这必然会影响到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选择和转设问 题。此外,因为非营利性法人和营利性法人分属于不同的登记机关,原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能直接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新法规定,应是民办学校先终止

40、原有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然后再去登 记为营利性法人,其间必然会先涉及到原有资产过渡性转移问题,即原有学校终止后资产暂时归属 问题。学校资产无论是转移给举办者还是其他社会代管机构,都可能会涉及到产权流转时的契税、 印花税、增值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部门尚无明确规定可以减免。五、民办学校税收问题的处理与应对第一,吃透税收政策,及时做好税务登记和减免申请工作。民办学校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自然也是我国纳税义务人,有着依法纳税的义务,首先要及时 进行税务登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1、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 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 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日内, 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民办学校还应充分了解和研究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并根据学校法人类型和运营情况,积极主动地申 请税收的减免待遇。第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做好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工作。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所得税减免有着法定条件,其中只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才能享有所得税 减免的待遇。对于非营利性民

42、办学校而言,只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及时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工作,通过免税资格认定后才能享 受到免税待遇。民办学校必须符合以下九种情况才能获得免税资格 :1. 依法设立的民办非企业或事业单位;2.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学校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教育事业;4. 学校的财产除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外不得用于分配 ;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 举办者对投入

43、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学校的财产,其中 :教职工平均工 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教职工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新民办学校外,申请的学校在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 别核算。第三,规范财务管理,依法规避税收管理风险民办学校应规范财务管理,依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类型,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 制度。并根据税收征管的要求办理有关纳税事务。在办学之初,注意主动办理税务

44、登记,依法履行 纳税人的各项义务,享受纳税人所应有的各项税收权益。在办学过程中,无论是否有纳税义务,应 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主动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及时纠正自己在税收处理上的错误,规避税务 稽查的行政处罚风险。严格会计核算。在办学过程中,应当规范使用票据,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注 意严格区分不同收入来源,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支出,规避因为财务管理所导致的税收风险。 第四,依法履行好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依据法律,民办学校虽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民办学校作为学校教职工工资、薪金和兼 职人员劳务报酬的支付者,依法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所以民办学校在发生支付行为时,有 义务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45、并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作好税务筹划工作,依法减轻学校税收负担。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民办学校可以通过专业的机构或人员,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学校的税收工作进行整体谋 划,从而实现“节税”目标,依法减轻学校的税收负担。第六,正确处理税收纠纷,有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突破,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虽然已颁布实施,然而相应的配套措施有待建立

46、和完善。在税收政策上,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尚不明朗,民办教育类的法 律法规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税收政策之间的冲突仍未消除,地方税收征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税收政 策的理解仍存在着歧义,等等,这些都容易引发税收纠纷。当出现税收纠纷时,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先执行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然后向上级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使税收纠纷最终会得到妥善处理。民 办学校还可以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与税收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积极促进整个区域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环境的改善,最终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福建民办学校税收第一案(2009-03-27 15:04:33)转载缘起:民办学校被

47、征税47万 福建省平潭县私立岚华中学与当地国税局因征收税款引发的“福建民办学校第一税案”, 2月22日 终于尘埃落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平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判令平潭县国税局向岚华 中学返还征收的 47 万余元税款。岚华中学创办于1996年,由林性标等3名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董事组织并制定章程,是福建省第 一批民办学校之一。 1999年3月,福州市教育局给岚华中学颁发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三年后,该 校又办理了换证手续。 2000年10月,该校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事业法人。 2003年12 月10日,该校取得县民政局发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同年12月18

48、日,该校收到平 潭县国税局发出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要求学校以33的税率缴纳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47万余元。此前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一样,只在地方税务局缴纳教职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岚华中学于 2001 年 以来向平潭县地方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学校的管理者从没有想到要交“企业所得税”。但是,虽不情 愿,该校还是按要求向当地国税局缴了税。随后,该校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福州市国税局维持了平 潭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2004年5月,岚华中学将平潭县国税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限期缴纳税款 通知书,判令被告返还税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岚华中学认为,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对社会

49、力量所创办的学校要不 要纳税的问题也没有明文规定。该校是由三个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的,对办学的经营风险负无限连带责任, 符合国务院有关“合伙企业”的认定,因此,该校的性质应属于合伙设立的民办私立学校。另外,按有关 规定,民办学校只有在要求得到合理回报后,才能作为纳税义务人,然而,该校至今一直还在继续追加投 资,现在虽然学校的注册资金已增长至1000多万元,但还没有向教育部门、税务部门申请要求得到合理 回报。因此,该校不具备纳税义务人主体地位。平潭县国税局认为,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符合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暂行条例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界定,可以认定该校是民

50、办非企业单位。从该校 的章程中“每个股东按股权进行分红、承担风险”等可以明确该校是要求合理回报,该校目前的情况是把 合理的回报又投入到学校的扩大再生产中去。按规定,该校不属免征范围。另外,国税相关法规也明文规 定, 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后,都应向国税局纳税,而岚华中学虽然取 得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但至今未办理登记注册(该校应属于新登记范畴),且该校已在该局办理了企 业所得税税务登记手续,故不存在超越职权问题。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岚华中学的章程已明确规定,合伙人共享收益,这个约定说明该校属于出 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虽国家对此类学校的优惠细则尚未出

51、台,但无法改变岚华中学作为企 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地位,平潭县国税局有权核定征收原告企业所得税。因此,平潭县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审 理,于2005年9月作出驳回岚华中学诉讼请求的判决。岚华中学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焦点:民办学校属什么性质近年来,福建省的民办教育事业获得了快速发展。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目前,福建省经批准正式 设立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有2000多所,已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有1000多所,占民办学校总数的46%, 其中,民办高校有12所、民办高中152所、民办初中271所、民办小学102所、民办幼儿园2202所。但 到目前为止,福建省纳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民办学校仅79所,征收税

52、款为19.41万元。对民办学校征税问 题成了一个热点和难点,民办学校该如何征税引发了诸多争议。由于此案涉及众多民办学校交税的疑问,因而引起了法律、税务、教育等各界人士的关注。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张伙星律师认为,该案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民办学校的性质,再按其性质确 定其纳税义务。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属非从事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组织,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教 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案私立岚华中学已获得批准和登记的 事实,该校属于非企业单位法人,依法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对此应是确定无疑的。至于税收优 惠应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由税务机关确定,征收税额

53、由税务机关依法及依职权确定。福建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苏祖华说,有个观念需要澄清,即公办学校没有缴税,并不意味着民办 学校也不需要缴税。公办学校是由财政拨款创办的,收入也纳入财政预算,民办学校是以盈利为目的,要 求有回报,因此是要缴税的。其实国家早在 1997 年就已经对该类征税对象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了明确的 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中,各地的步伐并不一致。有的地方征收较早,有的地方征收较迟。造成这种现象一 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一些纳税人简单地把民办学校和公立学校进行等同,认为民办的也应该享受免税的税 收待遇,不愿意主动承担纳税义务,给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福建省国税局法规处副处长黄玲说,民

54、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民 办学校应作为纳税人,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法律规定看,民办学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 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什么是合理回报,法律规定非常原则。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仅对 出资人的合理回报规定了四方面的规则,至于取得合理回报的方式、比例都没有规定,因此引起本案对岚 华中学是否取得合理回报的争议。对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目前相关政策也未出台。此外,社会各界的很多评 论混淆了两个基本的概念。享受税收优惠与是否能成为某个税种的纳税人是两个完全不同

55、的概念。岚华中 学主张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但公办学校之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因为公办学校的收费纳 入财政专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不是享受税收优惠。民办学校 则不同,它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在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未出台前,只能按现行的法 律法规征税。2005 年 11 月 17 日,“福建民办学校第一税案”在福州中院二审开庭。法庭上,岚华中学认为,平潭县国税局向该校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具 备征税主体资格。岚华中学是 1996 年依法成立的一个民办教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

56、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另外, 当时国家尚未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依法由地方税务局进行,根据规定, 如果岚华中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是由地方税务局进行征收,而不是平潭县国税局。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法律,该法规定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并未规定民办学校系非纳税义务人。在国家对民办学校税 收优惠政策出台之前,民办学校应依照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但该校于2003 年 12 月 10 日 才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证明此时才获得法人资格而承担企业所得税的

57、缴纳义务。因 此,平潭县国税局对岚华中学征收 2002 年度的税缺乏主要证据与法律依据。并且岚华中学已向平潭县地 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平潭县国税局也明知这件事。在岚华中学尚未取得非企业法人登 记的情况下,平潭县国税局就向岚华中学发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决定,造成岚华中学双重税负而侵害其合 法权益。民办私立学校有纳税义务,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了平潭县法院作出 的一审判决,撤销平潭县国家税务局岚税管字(2003)第 008 号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判令平潭县 国税局向岚华中学返还征收的47 万余元税款。思考:民办学校征税为何难据了解,在2003年之前,我国的法律

58、及理论界均认为民办学校的股东不能取得回报。1995 年3月 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之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条例确认了办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但对于合理回报的理解,社会 各界没有共识。旁听此案的一位教育界人士说,许多民办学校的投资者都是愿意放弃一些利润和眼前利益 来办公益事业,如果民办学校也和其他企业一样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无疑会抑制民办教育的发展。一 位参与旁听的税法专家则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和单位,只要有收入都应当纳税, 因此民办学校也不应成为例外,只不过当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受到其他法律的制

59、约,往往是等其他法律规 定出台后,税收的细则才出来,税务执法就变得有些滞后,要改变现状就得制定更为完善的税收法律。福建省地税局专家黄明毅指出,政策差异和规定的不甚明确造成了目前民办学校征税难,因为按有 关规定,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均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区别在于,公立学校的收费纳入财政专户,按 政策规定是属于免税项目;而民办学校的收费,一般不纳入财政专户,因此应是征税项目。再则,民办学 校的设立,形式多样,有机构与机构联合投资、机构与自然人联合投资、纯自然人联合投资等,这引发了 对其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的争议。另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享 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60、对这一规定,有关部门和民办学校的理解是:公立学校不纳税,民办学校也可以 不纳税。另一方面,从调查情况看,福建省目前仅有 79 所民办学校已征收了企业所得税,占全部民办学校 总数的 3.2%,这是由于民办学校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一些华侨、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捐赠或投资兴办的, 有其特殊性,税务机关对其征税时执行起来比较难。黄明毅建议,在国家还没有新的政策明确之前,对非纯属自然人出资兴办的民办学校应为企业所得 税的纳税人,其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若其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可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国家 政策规定享受免税优惠。另外,应重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对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民办学校要严格 查罚。

61、此案虽然已经终审完毕,但留给人们的沉思是深远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民办学校蓬勃发展,成为教育领域的一支生力军。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的 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法人组织,成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但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人们 对学校纳税问题尚不能接受,税务部门对该行业征税难成为突出的问题。然而,我国很少针对与市场主体 捐助学校和与学校合作的项目税收问题专门立法,现行的相关法规是零散的,不成体系,因此,需要重新 研究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学校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能够获得双赢。( 转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梅贤明闳引赵颖洁淼)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

62、策汇总,值得收藏!一、增值税(一)学历教育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 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 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因此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 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注意,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 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 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

63、学校 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二)教育辅助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非学历教育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 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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