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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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常识要点法律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 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征是:(1)意志性,法体现的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性,法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权力的体现;规范性,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确定人们的行为规 则,以确立、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4)强制性,法以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予以国家名义的制裁。 立法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

2、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 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立法是一项专属国家的活动,是以国家名义进 行的职权行为,任何政党、企事业单位、个人均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立法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通常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基本原则主要有:(1) 科学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合宪性原则。法的制定程序法的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的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等 法的制定活动中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在我国,按照法的制定机关性质不同,可将法的制定程 序分为两种,即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和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我国立法基本按以下程序进行: 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表

3、决稿的表决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法律冲突受一项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关系的牵涉,各有关国家的内容不同,效力并存的法律在调整 同一项法律关系时产生的冲突现象。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法 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是由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根据制定的机关和效 力层级及范围的不同,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 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 (7)国际条约。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

4、 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 括下列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 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1)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2)行政部门,即各级人民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机构;(3)事业组织,指 那些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由国家行 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法律效力 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

5、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人们相互间结成的一种特 殊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4)法 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 不利后果。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1)法律责 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 使权力、权利的义务;(2

6、)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 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4)违宪制裁。法律监督及其构成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 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 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 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

7、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 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国家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 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宪法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 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 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特征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 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8、:第 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 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宪法及宪法修正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先后经历了四次修改,具体所指:1988年第一次修宪: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93 年第二次修宪: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 长期存在和发展1999 年第三次修宪:邓小平理论入宪 1999 年2004 年第四次修宪:三个代表理论入宪 2004 年四次修宪 最近的宪法修改点睛2004年修宪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主要修改内容点睛:1、对

9、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修改: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 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2、对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修改: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有制经济的合法 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 和管理。3、对宪法第十三条修改: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 补偿4、14 条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修宪体现出的宪法

10、的立法趋势:以人为本 宪法重点复习法条:宪法总共138条,其中重点法条为30条:3、4、5、8、24、 31、 33、 34、 35、 37、 45、 47、 57、 61、 62、 64、 67、 69、 7380、 84、 89、 94、 95、 98、 102、 107、 112、 114、 137政体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 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既可以表示对国家领土进行划分的国家行为,又可以表示这种国家行为的结果。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行政

11、区划是: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4)直辖 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有些地方划 分为四级。 行政区域的变更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 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 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

12、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 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的 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异同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其共性表现在: (1)都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 (2)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级地方 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个性表现在: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

13、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公民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 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 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 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国家主席在我国,国家主席与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主 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 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 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

14、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的职权是:(1)公布法律权;(2)任命权;(3) 发布命令权;(4)外事权;(5)荣典权。 国务院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的职权主要 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和法律案提交权。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 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 成。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以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地方政府正、副行政首长由本 级人大选举产生。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1) 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特区行政事务,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维 持社会治安;(2) 立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在本地实施的法律,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4) 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

16、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 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2)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 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3) 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 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 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17、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 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范围 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 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 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

18、会引起相应违 法责任的追究。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 行为;(3)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行政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有三条原则:(1) 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2) 立法民主原则。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 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19、。(3) 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 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 行政立法涉及对公民行使民主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 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 关系。 行政许可法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 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3 年 8月 27 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20、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 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 继 1989 年行政诉讼法及 1996 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 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重点法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九条 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因此,行政征收主 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 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

21、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 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1) 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 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3) 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4) 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行政监督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 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的原

22、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正、平等原则;(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其特征主要为:(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顷序 及时限的总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违法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

23、罪的行为。 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1)通报批评;(2)行政赔偿等。 行政赔偿 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 5 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 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行政复议 所谓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

24、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 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 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 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25、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所 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原告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做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 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

26、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 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 实信用的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原则。该原则 包括: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 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

27、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 件和行为。 公民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 生,终于死亡。(2)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

2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凡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 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 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 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

29、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可分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 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财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具有如 下特征:(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2)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3)它具有 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

30、,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该四项权能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们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 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 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 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

31、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 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 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 容是符合法律的。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

32、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1)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要件:要约须 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 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2)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 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的要件: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在承诺期间作出。 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包括: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 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33、; (8)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公正地及时地解决合同争议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合同领域的法治建设,有 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根据合同法第128 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 4 种途径解决合 同争议,即(1)协商和解(2)调解(3)提请仲裁机构仲裁(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

34、院起诉。当事人应当 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争议的解决 因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 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仲裁性质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

35、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 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 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 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 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知识产权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 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邻接权;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其他产业 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

36、产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2) 它的客体必须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 性和地域性。 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指 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2)署名 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 权,二是演绎权。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的作品包括: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

37、3)音乐、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 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专利权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即独占)的 权利。 商标权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 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根据商标的构成不同, 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根据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分为制造商标、 销售

38、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同,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人身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种类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1) 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 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 权利;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即亲权;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继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贯穿着的基本原则有:

39、(1)保护公民合 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 (4)互谅互让、 团结和睦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 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 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 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的分配原则 我国遗产继承的

40、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民事责任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 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四要件”为:(1) 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2) 扌员害事实,具体地说,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扌员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3) 因果关系。系指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 任。(4) 主观过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

41、的违法 行为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 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经济法经济法是关于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科学 的计划,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二是通过建立和执行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三是通过政 府的职能行为,协调竞争性市场可能带来的市场矛盾。(2) 社会本位原则。社会本位原则以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整为出发点,社会公共利益的满 足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市场运行调控、社会分配调控密切相关。(3) 经济民

42、主原则。经济民主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首要目标,也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基础。 没有经济民主,就没有竞争。(4) 经济公平原则。经济公平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具有独立的、平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对经济主体的活动应当予以平等待遇和保护。同时,在市场交易中每一个经济主体的权 利行使以不侵犯或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为限制。(5) 经济效益原则。追求经济效益是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宗旨,提高经济效益也是整个社 会经济活动的终极目标。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法的体系有以下几种结构:(1) 企业组织管理法。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

43、济管 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 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公司有多种划分标准,基本划分方法是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五类:无限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4、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中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 有主体的经营性、行为的违法性和结果的危害性的法律特征。 证券法1998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主要适用于股票、公司债

45、券和国务 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市场的主体主要由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 构、上市公司以及证券交易所构成。在证券法律关系中,这些主体既是权利享有者也是义务 承担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调整在国家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是从事城镇土地、房屋的开发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称。房地产管理包括房 地产的行政管理、

46、企业管理及物业管理等。我国房地产法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城市规 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等。 宏观调控法调整的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以综合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方法为其特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相结合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论是运用经济手段,还是运用必要的行政手 段,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调控范围、原则、目标、内容进行。因此,法律手段是宏观 调控法的基本方式,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手段”。(2) 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主要运用经济法手段进行调节。(3) 在法律确定的

47、宏观调控框架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宏观调控的辅助手段。 税收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单地说,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活动或称手段。 税法税法是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 法,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中居于重要的地位。 个人所得税 是以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个人缴纳的一种税。(1)在税法主体方面,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可分为两类,即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其中,凡在我 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 1年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无 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我国

48、境内居住不满 1 年的个人,为非居民纳税人。(2)在征 税范围方面,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包括 11 个税目,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 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 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制度 社会救助是在人们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社会和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 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实物救济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我国主要是农村五保供 养和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

49、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 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 和附属刑法规范。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第 3 条至第5 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 则、罪刑相适应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 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明文规定不受处罚”。(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50、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 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 任相适应。犯罪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 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构成的概念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意义在于:首先为区分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提供法律标准:

51、第二, 为确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法律根据:第三,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要素。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 自然人和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持的故 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1)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 种心理态度。在这种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就属于故意

52、犯罪。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是 直接故意:二是间接故意。(2)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3)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 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 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合法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53、害时,公民有 权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必要的反击。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 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犯罪未遂刑法第 23条第1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也就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2) 犯罪未得逞。也就是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未得逞,未能达到犯罪的既遂形态。(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54、。刑法第 23 条第2 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 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 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 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

55、,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可以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 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1)主体必须是由三人以上组成的;(2)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 定性;(3)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4)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单位犯罪刑法第 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6、。” 单位犯罪的特征(1) 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2)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 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3) 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4) 单位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刑罚 刑罚,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裁措施。 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 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管制 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管

57、束和 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3年。拘役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 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 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 1 年。 有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 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 15 年,但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 无期徒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

58、一种刑罚。适用于罪行 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死刑 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 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 罚金 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 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 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

59、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量刑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活动。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 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普通累犯指被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

60、毕或者 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 定应当执行的刑罚。适宜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 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20年。如果数罪中被判处的有死 刑或无期徒刑,则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 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对数个附加刑采用相加原则。(2) 判

61、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 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3)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 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和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 行的刑罚。缓刑 缓刑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原 判刑罚,当犯罪人满足一定条件后,便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条件,则 原判刑仍要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62、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 减刑减刑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 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 度。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责义 务,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贪污贿赂罪包括下列罪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 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亵渎职责、职务的犯罪行为。渎职罪包括下列罪 名:滥用

63、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徇私枉法罪;私放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罪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行政执法人员 徇私舞弊罪。 年龄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1) 我国刑法规定,公民完全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为 16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 14 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为 14 周岁以下。(2) 已满 14 周岁的公民,犯以下各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 年;(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年;(3) 法定最高刑为 10年以上不满 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5年;(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 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 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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