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向银行借款合同(合集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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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向银行借款合同(合集15篇) 向银行借款合同1(3256字)合同编号:_借款人:_贷款人:_保证人:(1)_(2)_(3)_借款人因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借款,保证人自愿提供担保。经审查,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1.借款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结息,欠息按_计收复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借款和还款1.分期借款、还款计划:2.借款人在借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

2、文件。3.贷款人按借款人的借款计划办理贷款手续,实际放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日和还款额以实际发生为准。4.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还本付息;到期不还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第三条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方式: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2.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3.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全部债务。4.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必须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

3、条件地代借款人偿付。5.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6.在本合同保证期内,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改组、股份制改造或再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报告并在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后进行。7.在本合同保证期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定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8.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的赔偿金。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借款人有权了解农业发展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各项优惠政策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配合贷款人共

4、同管好贷款。2.借款人必须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只能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应的专用账户。对远离开户行的企业,经开户行审查同意,也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存款账户,但必须遵守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3.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作他用。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信贷监督。5.借款人对专项用途贷款必须落实贷款利息补贴_,向贷款人提交有关利息补贴_单独文书。6.借款人不得以银行借款及其形成的资产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偿还贷款人以外的债务,以保证贷款的安全

5、。7.借款人发生分立、合并、改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等改变经营形式行为时,已占用的贷款本息应立即归还;立即归还确有困难的,由改变后的企业承担或分别承担贷款债务和利息,并办理贷款债务转移手续,同时重新办理贷款担保手续。8.借款到期,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因特殊原因不能归还的,须经保证人同意,并提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贷款人审查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9.其他事项:(1)_。(2)_。(3)_。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发放贷款,并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进

6、度供应资金。2.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管。3.其他事项。(1)_。(2)_。(3)_。第六条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反上述约定义务的,贷款人可视不同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实行加罚息、停止贷款、扣收账户资金等信贷制裁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拒不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资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或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2.贷款人违反约定义务的,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3.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

7、均不追究违约责任。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不得擅自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2.贷款人同意办理贷款展期的,应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展期期限和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3.借款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者。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本合同自行终止。5.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改变住所时,应于变更前10天(遇节假日顺延)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合同组成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展期还款申请书、展期还款协议书、授权

8、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签约日期:_年_月_日签约地点:_向银行借款合同2(1697字)委托人:_受托银行:_委托人_拟向_(供货人或出租人)购入(或租赁)_,同时按照_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委托人向_购入(租赁)_用于_,期限_天,贷款(租金)每月(日)按_%()偿付(交付),由受托银行出具以_为受益

9、人,担保金额_元的有(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第二条、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年_月_日。第三条、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保证金,用于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_年_月_日存入_元第四条、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提交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的受益人为_(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_元的反担保函。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货款(租金)由受托银行代为支付时,_(第三方反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代委托人偿付受托银行所垫资金。(反担保函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提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元(其中国库券_元,金融债券_元,企业债券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委托

10、人不能按期偿付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第五条、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支付贷款(租金),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帐户支付。第六条、受托银行代付货款(租金)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_日内,归还受托行垫付款项及利息。第七条、受托银行代垫款项,按建设银行其它贷款计收利息,超过_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_%利息。第八条、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

11、有关经济合同事宜如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第九条、委托人应按保函额度的_的费率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担保费用。共计_元,于每年_月_日_次交纳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第十一条、本协议自_年_月_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委托人(公章):_受托银行(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日期:_年_月_日日期:_年_月_日向银行借款合同3(1350字)借款单位:贷款银行:立合同单位:借款单位(简称甲

12、方):贷款银行(简称乙方):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规定用于二、借款期约定为 年 个月,即从 至 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三、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 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分罚收利息 %;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

13、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四、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年 月 万元 年 月 万元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五、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账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六、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

14、表和资料。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八、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九、甲方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其他约定: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借款单位(公章) 贷款银

15、行(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担保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向银行借款合同4(1203字)编号:_借款单位:_贷款银行:_甲方用于:_所需外汇资金,于_年_月_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_万元。第二条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共_月。第三条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_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第四条甲方愿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

16、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_的违约金。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_的承担费。第七条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

17、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_%的逾期利息。第八条甲方保证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_%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第十条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

18、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_乙方:_单位名称:_单位名称:_签约人:_签约人:_年_月_日签订于:_向银行借款合同5(14049字)合同编号:借款人:身份证号码:抵押人:身份证号码:出质人: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保证人(开发商/售房单位):企业代码: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支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第一条贷款金额、用途及拨付1.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币种) (大写)元整。1.2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个人产权房具体情况如下:1)该房屋座落:。2)房屋类型:3)房屋结构:4)建筑面积:5)抵

19、押物价值:6)购房合同编号:7)房地产权证编号:1.3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第四条所列提款条件具备后,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名义一次或分次转入借款指定帐户,帐号为,开户银行为。上述授权行为是有效的、不可撤消的。贷款人的上述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借款人不得再次要求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1.4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第二条贷款期限及利率、计算方式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月,预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

20、计凭证为准。2.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周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2.3签订贷款时的合同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

21、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划,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2.5若贷款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

22、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季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在贷款期内分段计息。从利率调整的次年首月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实行固定利率,不分段计息。其他方式2.6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相关内容)。第三条费用3.1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所涉及的评估、公正(如贷款人需要公证的)、抵押登记、保险等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3.2借款人

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复印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第四条借款人提款条件4.1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4.2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公证(如贷款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4.3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贷款人保管。4.4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依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足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第五条还款5.1可选择以下

24、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期还款日为;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其他还款方式: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5.2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期(公历概念)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期的首期还款,需还清贷款发放当期和次期应还利息。首期还款的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

25、放日至次期首期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超过一期的,超过部分的利息在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中加收;贷款实际占用天数不满一期的,不足部门的贷款利息在首期还付息金额中扣减。最后一期还款额的利息按照贷款上期还款日至实际到期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5.3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帐户(结算户)中,帐号为。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5.4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帐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帐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5.5借款人

26、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帐户若为可透支帐户,当帐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可以在允许透支金额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透支利息由借款人承担。5.6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5.7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还本利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5.8贷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未取得贷款人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利息。5.9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

27、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第二条中的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5.10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的,贷款人除收取当期应收本息外,对其余结欠本金不再计息。5.11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支付违约金。第六条抵押担保(本条适用时,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6.1为保障贷款人(即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抵押人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即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6.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名称:所在地:数量(或面积):现时状况:评估价值:交易价格:所有权属:使用权属

28、:权证编号:其他事项:6.3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抵押人以抵押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借款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

29、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6.4担保期限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且透支帐户所有人将透支额度调零或以其他方式为透支提供担保并且被贷款人及透支帐户开立行接受为止。6.5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除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及孳息。6.6在抵押存续期内,如抵押人死亡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继续有效,抵押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6.7担保性质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30、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抵押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6.8抵押登记(1)抵押人以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依法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获得抵押证明扣抵押人应将抵押证明正本交付给抵押权人保管。(2)抵押人以法律未强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抵押的,若抵押权人要求,则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3)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6.9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并经贷款人认可后,贷款人应根据抵押人的要求,将上述证明及有关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至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31、6.10保险(1)抵押人如对抵押物已办理保险的,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转让手续;如尚未办理保险的或原保险不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五日内至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就指定的保险险种、期限和金额办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2)抵押人应及时支付所有的保费,并及时将所有保险单据、凭证正本送交贷款人保管。(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对保单作任何改变,不得终止或取消该等保险,或任凭及允许该等保险被撤销、取消、终止或过期失效。(4)若抵押人未及时对抵押物办理保险或未积极维持该等保险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

32、进行投保和/或维持该等保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负担。虽有本款规定,但贷款人并无代抵押人投保及维持保险的任何义务。(5)已保险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提前收回抵押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6.11抵押物共有人完全同意该项抵押,当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时同意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并同意以处分抵押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抵押物共有人(签章)抵押物共有人(签章)抵押物共有人(签章)6.12约定事项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

33、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2)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人的经营状况和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3)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的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抵押权人对因此

34、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6)如抵押权人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支付。(7)如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抵押人担保责任能力的情形,抵押人保证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抵押权人。(8)其他约定事项:6.13抵押权的实现(1)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本合同已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则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贷款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

35、其价款超过被担保全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2)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3)抵押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有权指定受托人、拍卖行、估价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行使其全部或部分权利,抵押人就此不得有异议。(4)因本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抵押权人有权从其处分抵押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5)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后,如果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抵押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6.14如果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的,本合同项下抵押的存续期间为抵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

36、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任期间到期日为年月日。第七条质押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中打勾选择)7.1为保障贷款人(即质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出质人以下述质物出质提供担保,并赋予贷款人第一受偿权。7.2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名称:数量:金额:到期日:权证编号:其他事项:7.3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从物、孽息。7.4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7.5担保范围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合同由

37、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出质人以质物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

38、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7.6担保性质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辩权。7.7质物共有人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当借款人、出质人违约时同意质权人处分质物,并同意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质物共有人(签章)质物共有人(签章)质物共有人(签章)7.8在借款

39、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质物。7.9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1)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和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3)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物减少的,质权认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4)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

40、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5)因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6)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的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7)其他约定事项:7.10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提前到期的),质权人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债权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包括主

41、债务人、担保债务人)清偿。7.11如果有关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担保期间为质押登记日起至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止,即担保期间到期日为年月日。第八条保证担保(本条如需适用,在本条前的方框内打勾选择)8.1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8.2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本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金额人民币元整(大写金额)的贷款本金。如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在借款人可透支帐户(帐号为)内扣收到期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该帐户发生透支的,保证对该帐户的透支金额也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

42、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上述透支帐户透支本息、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本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本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日届至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贷款人可以在保证期间内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8.3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对借款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款项以

43、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在此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开立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帐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切抗辩权。8.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请在方框内打勾选择):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经贷款人同意展期、重组的贷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但是,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第六条下抵押担保的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已收到其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正本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

44、到期的借款从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借款人没有依照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债务的,在保证期间内,贷款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贷款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8.5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债务。8.6保证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1)保证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经济收入

45、,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自然人)在此承诺,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将以其遗产对债权人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2)保证人(法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法律规定的成为保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签署本合同是保证人的法人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3)保证人保证其出具的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4)

46、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保证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与不与保证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5)保证人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营业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6)保证人在工作、地址(住址)、电话发生变化情况下,应及时通知贷款人。第九条其他债权担保9.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担保外,还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1)由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

47、号:。(2)由提供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3)由提供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第十条约定事项抵押人和贷款人进一步约定如下:10.1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占管期间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全面履行其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义务,及时支付与抵押物和抵押有关的一切税金和费用。10.2贷款人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10.3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也不得将抵押物改造建、拆除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抵押物使用性质。10.4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

48、止其行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10.5如非抵押人的过错造成抵押物灭失、毁损或价值减少,或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贷款人对因此所获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收益享有物上代位权。10.6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时,保证在十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0.7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一条违约事件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的违约:11.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11.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11.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11.4借款人

49、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11.5借款人违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11.6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11.7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11.8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定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11.9借款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或保证人涉

50、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利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11.10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11.1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11.12发生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11.13抵押人、质押人或保证人违约;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抵押人违约:11.14抵押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材料11.15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任一约定事项的。11.16抵押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抵押人

51、(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11.17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灭物、毁损、没收、征用、依法扣押、查封、强制收购或执行,或价值减少且未获及时补救等,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11.18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出质人违约:11.19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任一约定事项。11.20出质人(自然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抵押合同的;出质人(法人)进入或可能进入停产、清算、解散、被撤销、破产、减资

52、、兼并、重组、分立或重大诉讼、仲裁、行政程序,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11.21出质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行为的。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保证人违约:11.22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第八条任一约定事项、陈述与保证的;11.23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第十二条违约处理当本合同第十一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12.1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

53、率计收,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12.2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12.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12.4按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12.5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三条回购/阶段性担保13.1抵押物为房产:(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本抵押房产已由房产商与贷款人签订了回购协议或其他

54、阶段性担保合同,抵押人已详细阅读并认真领会了前述协议中担保合同内容,对其表述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和执行。本抵押房产未签订回购协议或其他阶段性担保合同。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本合同中“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14.2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不受本合同中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及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发

55、生任何变故而改变。14.3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享有与主合同同等法律效力。14.4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主营业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4.5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14.6合同生效和终止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如系以抵押物提供担保的,若法律规定需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合同才生效的,则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办

56、妥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系以质押物提供质押担保的,本合同自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及各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如有)签字盖章并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管时生效。本合同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帐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14.7本合同正式一式份,副本数份备用。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8借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本合同附件为: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借款人(签字)贷款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抵押人出质人(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 (

57、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保证人(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向银行借款合同6(2347字)抵押人(甲方)_抵押权人(乙方)_为确保_年_字第_号_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将其购买的而尚未付清余款的房地产抵押予乙方,作为到期还清贷款的担保。甲方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为此,甲、乙双方根据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购买的该房地产座落于_建设面积_,系_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号_,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划拨)第二条甲方同意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权益设立抵押权抵押给乙方。第三条甲方购买房地产的价格为_万元,甲方已交房款人民币(大写)_万元。抵押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_万元。第四条设立抵押之房地产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第五条抵押期限从借款开始至还清所欠款项为止。第六条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39;管理情况,甲方不得拒绝。第七条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再抵押、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用途;未通知乙方,上述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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