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行政许可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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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行政许可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年)第一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址: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许可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79号)及公安部关于印发V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群众60项措施的通知(公通字(2019)24号)中关于简化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一、

2、许可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颁布)第37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J(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将公章刻制业改为后置审批。(三)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第9项:“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业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业的审批J(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3、。二、条件要求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并设有单独的生产车间、业务室、章料库房、档案保管室及成品印章保管库房或保险柜;(二)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及安装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条件;(S)具备符合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标准的技术能力;(四)建立健全印章刻制承接、监制、保管、交付、缴销等内部管理和安全制度;(五)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六)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未受过刑事处分,无重大犯罪嫌疑。三、符合申请条件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一)特种行业许

4、可证申请表;(二)营业执照;(S)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四)法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件,并与主管机关签订印章信息保密协议及承诺书;(五)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样章检验出具的合格证明;(六)申请公章刻制业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相关资料。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一)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二)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一年一月日前提交口在行政许可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后当场作出承诺。申

5、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许可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6、七、诚信管理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许可机关的诚信档案内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就申请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二)已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S)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不符合公章刻制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许可机关:(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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