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模板集锦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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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模板集锦7篇 再审申请书 篇1(965字)申请再审事由: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申请再审请求:2、 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2)、朱黎宾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

2、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别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故意混淆。(4)、宝冶公司于3月20日决定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致。原审故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是非,规避法律,混淆责任。(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的特

3、别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4)、朱黎宾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致再审申请书 篇2(653字)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4、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再审请求:1、;2、。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以下写明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

5、盖章。再审申请书 篇3(1318字)申请再审人:_(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_年_月_日出生,_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通信_省_市(县)_区(乡)_街(镇)_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_(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被申请人:

6、_(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原审_: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_县(市、区)人民法院,()_民初字第_号;二审_市中级人民法院,()_民一终字第_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申请再审人_与被申请人_因_纠纷一案,不服_中级人民法院于_年_月_日作出的_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撤

7、销原判第_项,依法改判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申请法定事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事实及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_项的理由。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_款第_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1、_人民法院_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_份。2、(将

8、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申请人:_(签名、捺印、盖章)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4(1973字)申请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被申请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 (027)87235405,邮政编码430071。行政诉讼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再审请求: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行终286号;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

9、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01行初字第105号;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

10、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

11、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申请人于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

12、诉状,而申请人至5月11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鄂01行初字第105

13、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魏崇敏8月7日再审申请书 篇5(1008字)再审申请人:_,住青岛市城阳区,邮寄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_X。再审申请人:赵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庄村X号,邮寄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再审申请人:刘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_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邮寄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再审申请人_、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_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

14、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青民四终字第_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青民四终字第_X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_x元及利息_x元(已计算至10月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再审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

15、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具体事实与理由:申请事由一:_x申请事由二:_x申请事由三:_x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职责是严重显失公正的,申请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着利于借贷双方顺利合作的意愿,带给担保,贷款人就应在债权到期后用心主张债权,而不是透过恶意诉讼加重保证人的职责,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就应承担债务偿还职责,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12月20日再审申请书 篇6(2778字)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

16、、39岁,兰州市人、住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某号某室。委托代理人:苏钰人,男,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被申请人:兰州某某银行;兰州市城关区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某某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0日作出()兰法民三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理由如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兰州某家银行于12月28日下发“停职通知”,决定对被上诉人刘某某停职查办,之后被上诉人刘某某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2月起,上诉人兰州某银行停止发放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工资。被上诉人刘某某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已经发

17、生劳动争议。但被上诉人刘某某未依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到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实并非如此:12月兰州某银行总部办公大楼竣工、职工住宅楼竣工交付职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心转入后期物业管理,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基建办公室也被撤销,人员分流待岗;就在这时,申请人接到通知要求在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头工作。申请人按照兰州某银行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并且在12月31日当天会同兰州某银行稽核监察部、计划财务部、基建办公室三个部门七位职工共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完手头工作后,申请人就在家耐心等待兰州某银行的岗位安排。此后数年来,

18、申请人多次找单位安排工作,被申请人均称暂无岗位安排,也从未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过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通知。直至_月_日,申请人从甘肃日报上得知兰州市某银行更名为兰州某银行,申请人去单位了解是否对岗位安排某调整有影响,被申请人才告知我已与单位无任何关系。因此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首先,申请人待岗在家,并非由于所谓“停职查办”,而是因为被申请人单位机构改革,原工作部门被撤销,人员待岗分流,申请人才按照单位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而更为重要的是,在6月25日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申请人对此

19、始终并不知情,而申请人数年来未能参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请人始终不安排工作岗位所致,并非申请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其次,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6月25日,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2月,故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应从6月25日开始起算,而非2月。第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于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事实是申请人在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递交了申请(见第一组证据3)。综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二审判决对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20、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5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对于本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时效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自_月_日从甘肃日报看到被申请人单位更名,去单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无任何关系,并于当天查询自己工资账户得知权利受到侵害,申请人随即于8月25日向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时效。同时,由于8月23、24两日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时效自动顺延,所以申请人

21、提起仲裁的时间同样也未超过60日。因此二审法院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超过60日,属适用法律不当。三、二审判决证据不足首先,被申请人自开始单位机构改革、部门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手续齐全可查。而被申请人所谓“申请人旷工导致停职查办”是被申请人一面之词,并无证据支持。其次,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自至6月25日,期间曾向申请人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因此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缺乏证据支持。1998年4月申请人从甘肃_公司以全民职工身份调入当时的兰州_银行(后更名为兰州_银行,现更名为兰州某银

22、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请人经被申请单位考核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上述事实见第二至第四组证据),且至今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尚在被申请人单位留存,因此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确实的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单位充分利用强势地位,借单位机构改革之机,撤销申请人供职的基建办公室,命令申请人移交工作待岗,长期不给安排工作岗位,进而发展到拒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更有甚者,被申请人单位停发申请人工资,利用银行掌控申请人工资账户的便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悍然冻结申请人工资,公然拖欠劳动报酬。同时因被申请人控制着申请人的档案及养老医疗手续,申请人的养老医疗没有着落,就连去当地社区申请国家最低生活

23、保障,都因为被申请人至今不给手续而无法办理。申请人至今待岗在家,没有收入生活贫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申请人认为而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二审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维护申请人的劳动权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此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刘某某5月28日再审申请书 篇7(779字)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_公司,住所地_省_市_区_路_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法定代表人:_X职务:_X电话:邮编:再审被申请人(

24、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_公司,住所地_省_市_区_路_号。法定代表人:_X职务:_电话: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再审申请人因不服_省人民法院院于_年X月_日作出的(_)民一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再审事由:_省人民法院(_)民一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_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再审请求:1。撤销_省人民法法院(_X)民一终字第_号民事判决第_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_款_元及_款利息_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_X法定代表人:_X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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