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合集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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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强制执行申请书合集十篇 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1151字)一、现将_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1首部。(1)写明文书名称;(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正文。(1)请求事项:写明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由、制作机关、日期、案件编号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要求。(2)事实与理由。3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3)申请日期;(4)附项。二、格式: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 一案,业经 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 ) 字第 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

2、执行。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份;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路号。法定代理人:b,女,岁,族,省县人,县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c,男,岁,族,省县人,县厂工人,现住县路号。请求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增加抚养费一案业经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19)字第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事实与理由:(应祥述,此略。)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人民

3、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被申请人c每月继续给付申请人a子女抚养费元。此致县人民法院申请人:a法定代理人:b年月日附:县人民法院(19)字第号民事判决书1份。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2(795字)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 (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被执行人 (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代理人 (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

4、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因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请求事项(以下列项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 写):一、请求执行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制作机关、案由和案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元。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暂计算到年月日止)。三、请求交付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四、请求完成行为。五、其他请求。附:1申请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份2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份3申请执行用法律文书副本份4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其他文件份此 致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月日(

5、签名或印章)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3(1087字)申请执行人:依玛士(上海)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6号天建大厦1015-1016室负责人:屈晶 职务:经理 电话:_被执行人:北京绿顿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宏大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陶友谊 职务:董事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请求事项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

6、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

7、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此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依玛士(上海)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4(2390字)申请人:_ 男 汉族195

8、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新华村。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_)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_)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_)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_与被告_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

9、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_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_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

10、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_)撤诉,原告(_)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

11、。协议确定了原告人(_)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_)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_)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_与被告_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_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_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_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

12、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_)。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_)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

13、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_)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_)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

14、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_)与申请人(_)签定的协议,原告(_)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此致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_9月7日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5(805字)申请人:_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湖滨北路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中止_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_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_年1月11日为66666.66

15、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_号。案件执行过程中,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4.%,丁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 元,至2月还清。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丁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

16、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此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_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特别授权代理人:9月19日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6(2321字)申请人:_ 男 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_村。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_)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17、。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_)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_)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_与被告_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_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_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_)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

18、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

19、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_)撤诉,原告(_)不申请执行(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_)不申请执行(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_)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_)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

20、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_与被告_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_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_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_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_)。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2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_)不申请执行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_)不申请执行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

22、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_)不申请执行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_)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_)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_)与申请人(_)签定的协议,原告(_)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

23、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此致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9月7日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7(710字)申 请 人:杨_,男,汉族,_年_月_日出生,住南通市_号,联系电话:1825251_7。被申请人:中国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_号,负责人:杨_,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根据:()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一、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中国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二、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三、本案

24、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贵院于11月1日作出()开民初字第0232号民事调解书,由被申请人于11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计人民币40959元。前述履行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并未依约向申请人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早日执行完毕!此致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8(2333字)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

25、人(_x)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_x)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_x)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_x与被告_x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_x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_x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

26、)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

27、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_x)撤诉,原告(_x)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_x)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_x)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

28、赋予的权利。申请人(_x)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_x与被告_x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_x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_x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_x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_x)。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

29、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_x)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

30、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_x)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_x)不申请执行)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

31、裁定书。确认了()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_x)与申请人(_x)签定的协议,原告(_x)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此致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_x9月7日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9(453字)申请人:杭州_,住 址:杭州市_号,法定代表人:_X联系电话:87_被申请人:_X(身份证:_X),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_路_X号_X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_地下库,联系电话,13_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事实与依据:申请人与被

32、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9月2日作出(_)上民三初字第_X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此致_人民法院 月 日申请人签章: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10(504字)1、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_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8月3日作出()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 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_市_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参考二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沈民(1)终字第_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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