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办法(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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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讨论稿)一、检查目的、对象和内容(一)检查目的促进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加大管理力度,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有效实施,全面提高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木采伐管理水平,为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二) 检查对象依法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三) 检查内容1、受检单位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森林采伐限额指标管理情况;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森林采伐量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各级预留指标及其使用情况;追加的限额数量及木材产量及其使用情况;受检单位年度林木总采伐量及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2、受检单位上一年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林木采伐许可

2、证的核发与管理情况;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凭证采伐情况;伐区作业质量。二、检查工作准备(一)技术准备1、收集、整理与检查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文件等;2、认真组织参加检查工作的全体人员学习有关林木采伐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使检查人员真正全面掌握检查方法,统一标准。(二)资料仪器准备1、受检单位主要树种(组)地径材积表以及一元、二元立木材积表;2、外业调查用表;3、罗盘仪、GPS定位仪、围尺、测绳(皮尺)、网点板、数码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4、地形图(1:10000或1:50000)。三、技术标准(一)伐区作业质量合格的条件1、采伐方式、范围、面积、树种符

3、合调查设计要求,并与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相符;越界采伐、留半截号或超采伐证采伐的伐区认定为作业质量不合格伐区;2、应采木漏采蓄积,主伐小于2m3hm2,抚育伐小于1m3hm2;3、伐区内高度不超过10厘米(伐根高度低于10厘米的,以各林业部门规定为准)的伐根所占比率大于85%;4、伐区内每公顷丢弃材(长2米、小头直径大于6厘米以上的木材)小于0.1立方米。(二)合格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条件1、采伐证的格式、印制符合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即:采伐证的格式必须是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2、采伐证应填写项目(包括采伐地点、方式、面积、树种、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期限、

4、发证机关签章等)填写齐全、正确。国有林木采伐,采伐地点要记载到小班;集体、个人的林木采伐,采伐地点要记载到山头地块。(三)有关概念1、发证采伐量:指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已签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伐蓄积量。2、合格发证采伐量:指合格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所规定的采伐蓄积量。3、伐区采伐量:指伐区(小班、地块)检查的实际林木采伐量。4、有证采伐量:划分为凭证采伐量和超证采伐量两部分。其确定遵循:(1)伐区采伐地点(四至)、采伐方式、采伐树种与采伐证的规定相符,伐区实际采伐量与发证采伐量相差5%的,伐区实际采伐量即为凭证采伐量;相差5%的,伐区实际采伐量中相应于采伐证规定的采伐量为凭证采伐量,剩

5、余部分为超证采伐量。如采伐树种与采伐证的规定不符,可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树种确定凭证采伐量和超证采伐量。(2)伐区采伐地点或采伐方式与采伐证的规定不符的,凭证采伐量为0,伐区实际采伐量作为超证采伐量参加推算;没有设计图、采伐边界不清楚并且检查人员无法确定采伐边界的伐区,其凭证采伐量为0,伐区实际采伐量或发证采伐量作为超证采伐量参加推算。5、无证采伐量:指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蓄积量。包括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无证采伐自己经营或所有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的数量,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偷砍盗伐本单位经营或所有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6、的数量。无证采伐量包括无证成片采伐量和无证零星采伐量两部分。(1)采伐面积1亩以上;并且单位面积株数或蓄积量的采伐强度达10以上的定为无证成片采伐,其采伐的数量为无证成片采伐量。(2)无证零星采伐量:不符合无证成片采伐的均归类为无证零星采伐,其采伐的数量为无证零星采伐量。6、(年度)实际采伐量:指(年度内)人为采伐胸径5.0cm以上(含5.0cm)林木(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的蓄积量,包括有证采伐量和无证采伐量。7、有证成片采伐:指有规范的伐区调查设计并按主伐、抚育伐和其他采伐类型进行采伐作业的采伐小班;或没有规范的伐区调查设计,但采伐边界清楚的皆伐小班。8、有证单株

7、采伐: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采伐作业达不到有证成片采伐标准的林木采伐。9、森林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五种类型。(1)主伐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三种方式。(2)抚育采伐分为用材林抚育采伐和防护林抚育采伐。用材林抚育采伐主要包括透光伐和生长伐;防护林抚育采伐主要包括定株抚育和生态疏伐。(3)低产(效)林改造采伐包括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和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改造采伐方式主要包括皆伐改造、择伐改造和综合改造等。(4)更新采伐包括林分更新采伐和林带更新采伐。林分更新采伐主要包括渐伐、择伐和径级择伐等采伐方式;林带采伐更新主要包括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等采伐

8、方式。(5)其它采伐是指除上述四种类型外因其它特殊原因进行的林木采伐。四、市、县(局)级自查样本的组织 (一) 无证采伐检查乡镇(场)、村(林班)确定1、乡镇(林场)级检查样本的确定(1)按全县(局)乡镇(林场)总数的25%计算应抽取的受检乡镇(林场)数(四舍五入取整)。计算结果小于3的,取3;大于6的,取6。(2)将全县(局)所有乡镇(林场)按乔木林地面积由小到大(乡镇乔木林地面积不包括省直林局、省煤管局和其它部门所属林场部分)排序,形成一个闭合环(县属国营林场按乡镇对待),按事先确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抽取检查样本。当县属国有林场只有1个时,可不参加排序直接确定为1个受检样本,2个以上则可通过

9、和乡镇统一排序抽取,如抽够检查样本时还没有县属国有林场,那最后1个抽中乡镇可由多轮后抽取的县属国营林场代替。如需将县属国有林场作为单独类型排序,可按乡镇与林场乔木林地所占权重计算应抽取的乡镇与林场数,但需确保各类型至少抽中一个单位。(3)确定乡镇(林场)级检查样本时可将居于类型中间的乡镇数(如单位总数为偶数,则取类型内上半段最后一个单位)作为起始号,间隔号(四舍五入取整)则为类型乡镇(林场)数类型应抽取的乡镇(林场)数。2、行政村(林班)级检查样本的确定(1)县(局)抽中林场受检林班的确定在抽中的林场内,将林场全部林班按上一年度有无生产作业划分为2个类型。有生产作业的林班按发证采伐量从小到大排

10、序,采用抽取乡镇的方法抽取2个林班作为受检林班;无生产作业的林班按乔木林地面积从小到大排序,采用抽取乡镇的方法抽取2个林班作为无证采伐量受检林班。(2)县抽中乡镇受检行政村的确定在抽中乡镇,将全部行政村(乡镇林场按行政村对待)按乔木林地面积多少排序,划分为多、中、少3个类型,在每个类型中确定1个乔木林地面积居中的行政村(如为偶数个单位,则取类型内上半段最后一个单位)作为受检行政村(行政村范围不包括省直林局、省煤管局和其它部门所属林场部分)。(二)有证伐区确定县(局)行政区域或经营区域内的所有有证采伐伐区全部进行自查。(三)其它自查样本的组织其它部门所属林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自查由各相应主管部

11、门组织实施,检查样本的组织方法同上。五、省级复查样本的组织(一)确定检查样本按照先抽取无证采伐检查乡镇(场)、村(林班)再抽取有证伐区的原则,分别确定有证采伐和无证采伐检查样本。1、无证采伐检查乡镇(场)、村(林班)确定无证采伐检查乡镇(场)、村(林班)可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2、有证伐区确定有证采伐抽样时应分别起源、采伐类型进行分别抽样,各类样本数量依据起源和采伐类型发证采伐量比例确定,但要保证涉及到的类型至少有1个。(二) 县(局)级检查样本的确定省级复查县(局)级检查样本和其它部门所属林场检查样本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按随机抽样及典型抽样相结合的方法确定。(三) 受检县(局)无证采伐乡镇

12、(林场)级检查样本的确定1、按受检县(局)乡镇(林场)总数的20%计算受检县(局)应抽取的受检乡镇(林场)数(四舍五入取整)。计算结果小于2的,取2;大于4的,取4。2、将受检县(局)全部乡镇(林场)按乔木林地面积由小到大(乡镇乔木林地面积不包括省直林局、省煤管局和其它部门所属林场部分)排序,形成一个闭合环(县属国营林场按乡镇对待),按事先确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抽取检查样本。当县属国有林场只有1个时,可不参加排序直接确定为1个受检样本,2个以上则可通过和乡镇统一排序抽取,如抽够检查样本时还没有县属国有林场,那最后1个抽中乡镇可由多轮后抽取的县属国营林场代替。(四) 受检县无证采伐抽中乡镇(林场)

13、行政村(林班)检查样本的确定同市、县(局)级自查无证采伐抽中乡镇(林场)行政村(林班)检查样本的确定方法一致。(五)有证采伐检查样本组织按受检单位有证伐区总数的20%确定有证采伐量检查样本(受检伐区)。受检伐区采用优先在抽中的无证采伐检查村中抽取的方法,如抽中村(林班)中的有证伐区的类型与数量不足,可优先在抽中的乡镇(场)中抽取亦可直接在全县(局)范围内抽取。如受检县(局)按比例应抽有证伐区数小于10个,则查10个;如总伐区数不足10个,则有证伐区全为受检伐区。抽取有证伐区前,首先应计算分别起源及采伐类型(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和其他采伐)的发证采伐量,按发证采伐量占总发证采伐

14、量的比重,确定不同起源及其采伐类型的受检伐区数量,按事先规定的起始号、间隔号抽取受检伐区,但每个采伐类型至少要有1个受检伐区。发证采伐量的排序方法为:先将抽中乡镇(场)中的有证伐区分开无证采伐抽中村(林班)与非抽中村(林班)排序,再将无证采伐未抽中乡镇(场)的有证伐区排序。(六)其它复查样本的组织其它部门所属林场无证与有证采伐检查样本组织方法同上。六、检查工作方法检查工作方法:听取汇报,了解受检县的总体情况;收集有关资料;查阅资料,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与汇总;依据发放的林木采伐证确定全县有证、无证成片伐区的数量和面积;分别抽取检查样本并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样所用起始号、间隔号应在抽样前事先确

15、定并备案。抽查起始号就是抽中的第一个单位,其它应抽单位根据间隔号采用实间隔抽取,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单位时,则顺延改抽下一个单位,直到抽够为止。 (一)听取汇报听取汇报的内容包括:受检单位对国家颁布的林木采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等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伐区的申请、审批、拨交、验收制度及执行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及台帐管理情况;凭证采伐、林政管理和无证采伐情况;伐区调查队伍的建设及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情况;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林木采伐管理的典型经验及乱砍滥伐行政案例等;近两年营林生产情况;森林资源消耗及其它林政资源管理情况。(二) 资料收集1、省级资料收集(省级复查

16、)主要包括:全省下达各编限单位的年度采伐指标;追加采伐限额指标的数量;省级预留指标的使用情况,各编限单位上年度的发证采伐量及全省发证总量。对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印发、换领、核发的规定与要求;关于伐区调查设计的有关规定、规范;全省主要树种(组)根径材积表,一元、二元材积表,平均出材率等;林木采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制定及执行情况。2、市级资料收集(省级复查与市、县级自查)近两年全市林木采伐量计划及木材产量计划文件(含追加);林木采伐量统计年报表及发证采伐量统计报表;采伐限额预留指标数量和使用情况;受检县年度营林生产计划和完成情况;受检县年度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受检县上一年度领取采伐

17、证和木材运输证的号码明细和总数量等。3、县级资料收集(省级复查与市、县级自查)(1)出台的采伐限额管理和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伐区调查设计、林政管理队伍建设情况及在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与存在问题等;(2)采伐限额(包括追加部分)分解、年度的发证采伐量、年度采伐计划及完成情况; (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台帐、木材运输证及其核发台帐;(4)近两年所有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审批、拨交、验收材料; 上年度受检县各采伐类型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数量、发证采伐量汇总以及核发管理情况等;(5)最近一次森林资源分布图及二类资料,即最新的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和森林资源统计表(档案)、所抽行政村(林班)地形图

18、(1:1万)和林相图;年生长量资料等;(6)其它与采伐相关林政案件材料,全县、乡(镇、场)、村的农户数等社会经济最新统计数据。(三) 资料统计分析1、对收集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对照、分析。2、近两年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发放的数量及发证采伐量;近两年伐区调查设计的数量,发放采伐证台帐及回收情况,伐区拨交验收年度实际采伐伐区统计表,相关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验收单,近两年所有伐区审批、拨交、验收等材料。3、对全县2006年度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相关内容输入电脑,对采伐证应填写项目逐项进行检查,确定是否为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统计,确定其发证采伐量和合格发证采伐量,据此计算县(局)的发证合格率。 (四) 现地实测

19、检查1、有证采伐检查对确定的采伐小班,利用卫星影像图、地形图、林相图、伐区调查设计等资料,逐个采伐小班(地块)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步骤及方法如下:(1)有证采伐小班现地检查。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核对采伐地点、采伐范围、采伐方式等是否正确。并绘制采伐小班形状图和样圆(样带)布设示意图。如伐区地域上相邻,采伐证填写的各测树因子也基本接近,现地边界不明显的情况下,可将相邻伐区合并检查,但应增加所合并伐区应测的样园或样地数量。(2)“一证多块”伐区的检查。如果设计中有每一块的面积和蓄积,并且与核发采伐证的数据相符合,则按照设计的数据抽取其中的一块为检查有证成片伐区;如果设计中没有每一块

20、的面积和蓄积,则按照一个有证成片伐区对待进行检查。(3)求测采伐面积。一般采用罗盘仪或GPS定位仪测定采伐面积。在伐区周界地物标明显时且伐区面积10亩时,也可使用1:10000地形图勾绘求积。如实测所得面积与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面积相差不超过5%,则认可伐区面积。否则计算出超采面积:S超S测S设。(4)确定伐区实际采伐量。具体方法与规定如下:确定实测面积伐区面积小于10亩的,全部实测伐区的伐根;伐区面积10亩的,布设10米宽样带或半径12米的样圆进行实测,实测面积不小于10亩。实测伐根地径在伐根高零厘米处,分别树种(组)实测伐根地径。凡检尺的伐根用检尺蜡笔或油漆等做标志。伐根丢失的,以丢失

21、伐根周围个伐根的平均地径作为其地径,树种(组)按该伐区优势树种(组)计算;择伐的,以丢失伐根周围株树木中最大一株的胸径、树种(组)作为其对应的胸径、树种(组)。若伐区内丢失伐根所占比例在2050%之间,则估计伐根丢失总数,以优势树种(组)的平均地径进行推算;若丢失伐根所占比例大于50%,以伐区调查设计、采伐证上的单位面积蓄积作为该伐区的单位面积采伐量(若为无证采伐,根据资源档案,以起源、树种、年龄、郁闭度等相同或立地条件相近的相似林分的单位面积蓄积作为该伐区的单位面积采伐量)。求算材积当地有地径材积表的,经适应性检验合格后可直接查表得出材积;当地无地径材积表的,要在受检县(局)内,分别树种(组

22、)选测50株以上不同径阶立木的地径和胸径(使用二元材积表的尚需测量树高),通过建立地径回归关系求算出伐根所对应的胸径后,再查材积表计算材积。伐区伐根数的树种(组),可并入优势树种(组)参与计算。2、无证采伐量和有证个人单株采伐量检查受检行政村无证采伐量和有证个人单株采伐量调查。对上一年度发生在受检行政村内的无证采伐和有证个人单株采伐,采取在行政村范围内机械布设600平方米的圆形或带状样地进行伐根调查,用有林样地的单位面积无证采伐量推算行政村的无证采伐量和有证个人单株采伐量。“有林样地”并非“有林地样地”,系林分、疏林、片林和林带等各类样地的统称。有林样地面积不得少于受检行政村有林面积(包括林分

23、、疏林、片林和林带面积)的1%。少林县(森林覆盖率10%)、平原县可随机抽取片林、林带进行检查,保证一个行政村检查个以上的片林或林带,检查的片林、林带面积之和不低于受检行政村有林面积的1%。山区县可适当降低抽样比,但必须保证一个行政村有50个以上的有林样地,估计不足50个有林样地的,可在调查时沿前进方向1/2样点距的地方增设样地。其工作步骤及方法如下:计算样地数。设行政村有林面积为S有(平方米),森林覆盖率为P,则样地数N1S有/(600P)。布设样地。先根据行政村面积S计算样点间距:DSQR(S/N)(取整),然后按点间距并依地形图比例尺在地形图(行政村范围内)布点。确定样地位置。样地定位采

24、取目测判断或GPS定位仪定位。凡样地中心点落在无林地,而样地边界落入有林地、疏林或林带的,以最短直线距离将样地全部移入有林地、疏林或林带。林带的宽度按行数乘以行距计算,单行林带以其树冠的平均投影宽度作为该林带宽度。圆形样地的半径为13.82米。求算样地采伐量。在样地内进行伐根调查,求算样地采伐量。推算行政村的无证采伐量和有证单株采伐量。用样地采伐量推算行政村的无证采伐量和有证单株采伐量:行政村有林面积有林样地面积有林样地采伐量该采伐量减去行政村(林班)上一年度内的个人单株发证采伐量后,剩余部分即为无证采伐量。在受检行政村所布设样地外,发现确属上一年度采伐的成片无证伐区,要按照有证成片采伐伐区检

25、查的方法调查其采伐量。该采伐量不参加行政村无证采伐量的推算,直接计入行政村无证采伐总量。省直林局、省煤管局和其它部门所属林场及县(市、区)国有林场中受检林班无证采伐量的调查。采取在林班内按有林样带面积不少于林班有林地面积的1%的原则,机械布设若干条10米宽样带进行伐根调查,用有林样带的无证采伐量推算林班的无证采伐量。在受检林班中如发现无证伐区,必须记录采伐地点、采伐方式、采伐树种,查清采伐面积和采伐蓄积量,作为典型案件详细记载有关情况。但落在样带外的采伐量不参加林班无证采伐总量的推算,直接计入林班无证采伐总量。3、GPS定位记录样圆中心点的GPS纵横坐标,并用检尺蜡笔等在现地留下明显标志;样带

26、的两端必须设置GPS控制点,并从起点一端始每间隔50米设置1个GPS控制点,记录纵横坐标,同时用检尺蜡笔或油漆等在现地留下明显标志。对于采用GPS定位采伐小班周界的,所测GPS点要用检尺蜡笔或油漆等在现地留下明显标志并记录纵横坐标。4、伐区作业质量的检查结合伐根调查,重点对伐根超高和丢弃材进行检查。对样地内的超高伐根和丢弃材全部实测,根据实测结果推算伐区伐根超高造成的资源损失和丢弃材数量。落在边界上的丢弃材,依大头直径所处位置确定其归属。另外,对伐区作业的其它情况,包括随集随清、越界采伐、半截号情况、是否存在应采未采情况等进行调查记载。七、计算方法(一)“三率”计算通过对受检单位的林木采伐管理

27、情况和年度林木采伐量进行检查,按照数理统计学原理,以抽中样本林木采伐量为实测值,经统计计算,推算出受检县(局)上一年度林木总采伐量。计算发证率、发证合格率和伐区凭证采伐率等“三率”,作为评价各级森林经营单位林木采伐管理水平的综合指标。1、发证率2、发证合格率3、伐区凭证采伐率(二)受检县(局)林木采伐量计算受检县(局)林木采伐量有证采伐量无证采伐量1、有证采伐量计算 2、无证采伐量计算受检乡镇(林场)无证采伐量计算受检县(局)无证采伐量的计算(三)计算单位1、材积或蓄积:立方米;单株材积、径阶材积和样地材积保留4位小数;行政村(林班)、乡镇(林场)、伐区林木采伐量保留1位小数;受检县(局)林木

28、采伐量保留整数;伐根直径按径阶整化;伐根高度按厘米整化。2、面积:亩,保留1位小数。3、三率:百分数,保留1位小数。八、检查成果(一)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包括:采伐限额指标管理情况、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管理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情况、伐区调查设计、审批、拨交和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林木采伐量检查结果、“三率”结果。(二)提交成果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县(局)级自查报告、市级检查报告、省级复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工作情况、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结果、结果分析与评价、成功经验与采取的有效措施、存在问题和建议、附表等。1、市、县(局)级自查各县(局)将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及统计表111以电子版

29、形式上报市林业局林政科(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同时将县(局)分乡镇发证量统计表、森林资源统计表、采伐量计划及完成情况统计表、立木地径材积表按方案要求完成后与其它原始调查记录等相关资料一块存档保存(省级复查用)。各市对所辖县(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跟踪检查结束后,要将各县自查结果以市统一汇总(统计表111)并写出市级检查报告,以电子版和文本形式各一份上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2、省级复查各省级复查检查小组在内外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受检县(局)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复查报告、统计表111(电子版和文本形式各一份)以及原始调查记录等相关资料上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中心在对各受检县的检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后,写出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省级复查报告上报省林业厅资源管理处。-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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