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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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实施办法(试行)中政大发2005116号一、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国内名校优秀的教学资源,丰富本科生学习经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选派本科生到国内著名高校进行交换交流培养学习。为规范交换交流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换交流培养模式在现有的四年制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实施。在交换交流学校学习的专业须为同一专业或同为一级学科的专业。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学年。第三条 派出学生须为我校二年级或三年级学生。学校鼓励学生参加交换交流培养学习。第四条 学校负责联系交换交流学校并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各项权利和义务。教务处负责接受学

2、生到校后的教务工作;学生处负责接受学生到校后学籍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派出学生的选派和接受学生到校后的日常学习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和后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学生到校后的住宿和生活服务工作。二、选派标准与程序第五条 选派学生应政治合格,品行优良,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身心健康。第六条 选派学生应学习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成绩良好,无必修课程重修记录;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圆满完成在接受学校的学习任务。第七条 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学生报名。报名坚持自愿原则。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及情况,初步确定每年能够派出和接受学生的专业、年级及人

3、数等计划,并报教务处。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计划和我校实际情况,统一与和我校签订交换交流协议的学校联系落实互派计划,并向全校公布。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的选派标准,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三、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第十一条 派出学生原则上每学期应修读不少于我校对应学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学校承认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第十二条 交换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派出学生所修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如我校也开设此门课程,回校后必须重修。因派出原因无法修读我校教学计划对应学期

4、所规定必修课程的,回校后必须修读。第十四条 学校承认接受学校所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学习证明书和考评意见书。派出学生学习期间的综合测评和奖学金由学校参照接受学校的考评意见书进行评定。第十五条 派出学生在接受学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借书证、校徽、医疗证以及有关待遇根据协议办理。第十六条 派出学生应遵守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派出学生在学习期间如有违纪行为,我校将结合接受学校的处分意见和建议,依据我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七条 派出学生的学费等有关正常交费仍在我校缴纳。第十八条 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回校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报销。第十九条 派出学生在完成接受学校的学习后,应按我校要求时

5、间返校报到。往返路费由学生个人承担。第二十条 派出学生返校后按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学籍事宜。第二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接受学校的联系,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派出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协助接受学校做好派出学生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四、接受学生的培养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对接受学生的培养与管理,原则上按我校有关本科生的培养与管理办法进行,具体工作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第二十三条 接受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临时学生证、借书证、校徽、医疗证等,可根据协议由我校办理。第二十四条 接受学生应遵守我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校校纪行为,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校

6、。第二十五条 接受学生在我校学习结束后,由我校负责出具学习证明书,教务处出具学习成绩单,相关学院出具考评意见书。第二十六条 接受学生完成在我校的学习后,应按时离校。五、附 则第二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我校与接受学校根据双方签订协议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发布日期:2005年7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学分认定办法校教字2006第059号(2005年7月制定2006年12月修订)第一条 为提高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落实本科生到国内大学交换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工作,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内名

7、校交换交流培养本科生实施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内名校”,是指与我校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内大学。第三条 申请认定学分的学生须为由我校统一选派到国内大学交换交流培养的学生。未经我校统一选派以及未经学校事先审批,其学分不予认定。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为国内名校认证的学分和成绩。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学校不予认定。第五条 所有的成绩,包括不及格成绩都应进行学分认定。第六条 认定学分的办法分为“记入”和“记载”两种。“记入”是把交流学校所取得的成绩直接登记到我校本专业相应的课程中。记入的课程只能在本专业的课程中选择。“记载”是把交流学习所取得的成绩按交流学

8、校的课程名、学分记录在学生的成绩单中。“记载”的必修学分可以冲抵我校本专业相同数量的必修学分、专业选修学分可以冲抵我校相同数量的选修学分,其他学分根据课程内容可以冲抵我校不同类别的相同数量的通识选修课学分。在本专业课程中有相应的“记入”课程的,优先“记入”。所修课程的学分高于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的,不得因此选择“记载”成绩。在交流学校修读的课程为必修课,如我校学生所在的专业只有相应的专业选修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记入”成绩、也可以选择“记载”成绩。第七条 国内名校课程学分不同于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学分的,如记入我校课程,学分按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计算。第八条 课程内容相近但课程名不同的课程,应

9、出具我校相应课程的任课老师的认定意见后记入。第九条 交流生修读了其他专业的课程,其课程内容与学生所在专业相关,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可以“记载”为该专业的学分,所修课程是否与本专业相关,由学生所在专业负责认定。第十条 国内名校的课程成绩,我校均以相同的百分制成绩或等级分给予“记入”或“记载”。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0分(A+、A-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0分,C=70分,D=60分。部分交流学校选修课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其“合格”等级可以换算为我校的“良”。换算为我校的“优”,需提交交流学校的有证明力的正式材料。第十一条 在国内名校修读的所有课

10、程成绩,包括不及格的成绩全部录入我校成绩库。第十二条 交换交流学生必须在收到交流学校正式成绩单两周内申请学分认定,由所在学院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不予办理。第十三条 申请学分认定的学生,填写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学生学分认定申请表(教务处统一制定)、并连同接受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二种材料一式三份交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再交教务处教研科编定并填写“记载”课程的课程号,并经教务处审核后交考务科录入成绩。录入成绩后的学分认定申请材料一份留教务处考务科存档,一份交所在学院存档,一份自己保存。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

11、6日)中国政法大学交换交流学分成绩认定申请表(新)姓 名学 号交流时间所属学院所在专业课程门数派往学校派往院系“记入”课程国内名校课程名课程属性取得学分、成绩本校课程名课程号课程属性申请学分、成绩“记载”课程 原课程名课程属性学分成绩记载课程号被替代课程课程号课程属性学分成绩所在学院认定意见教务处审批意见 学院年 月 日教务处年 月 日注:本表请在电脑上填写,一式三份。记载课程的课程号有学校教务处统一编号并填写。“被替代课程”是记载课程所对应的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被替代课程不用修读,它已经右相应的记载课程所取代。记载课程的课程号有学校教务处统一编号并填写。记入课程只能在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中选择。教师认定意见书学生交流时间课程名称1开课学期课程名称2开课学期课程名称3开课学期交流学校课程名交流学校课程主要内容教师认定意见注:本表只适用于因课程名不同的学分认定申请。专业相关认定意见书姓名学院交流学校交流专业认定课程课程主要内容学院认定意见学院(盖章)年 月 日注:本表只适用于专业相关认定。学院认定意见由专业负责人或教学副院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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