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定自查工作指南

上传人:ba****u 文档编号:183686790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21 大小:17.6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2021年法定自查工作指南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2021年法定自查工作指南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2021年法定自查工作指南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资源描述:

《2021年法定自查工作指南》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法定自查工作指南(21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法定自查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法定自查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前言为深入贯彻关于民航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 合规主体责任,提升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律”意识和合规水平, 确保民航持续安全、高质量发展,自xx年开始,在行业推行 法定自查工作,目前法定自查已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进,全面铺 开。为进一步推动法定自查从横向铺开向纵深推进转变,使法定自 查成为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抓手,督促民航生产 经营单位形成主动合规、持续合规的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 产法,民用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以下简称 规则),制定本指南。第1章定义法定自查法定要求的符合性自查的简

2、称,指民航 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持续检查、监控生产经营过程 各要素、各环节与适用于民用 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规范性文件等的符合性状态,以及时纠正偏差,达到实现风险 分级管控、主动符合法定标准的目标。系统原因分析 是一项工作要求,通过正确运用科学评估工 具,对导致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查找直接原因及深层次的 系统原因,明确导致问题发生的路径并针对性的制定解决方案, 从而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发生。路径 监管一种基于系统理念的监管方法。根据系统安全理 念,为预防不安全发生,通过法规、监管事项库、标准、管理 制度等途径设置了多层技术手段或管控措施(以下简称管控手段) 以预防不安全

3、 发生,在同一致因路径上的一组管控手段在防护 作用上具有联动性,一旦其中一层失效,其它管控手段必须正常、 有效,才能保证整个防护体系有效,这就要求在监管中,如果发现 同一致因路径上的管控手段存在缺陷,就必须启动对同一致因路径 上的其它管控手段的检查,避免该组管控手段被穿透,导致不安全发生,这种针对同一致因路径上的一组管控手段进行关联监管、 检查的方法即为路径监管。四不两直原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年9月建立并实施的一 项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制度,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 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在本指南中指民航生产经营 单位的法定自查人员利用这种方式,开展的突击、随机检查,以掌 握

4、现场真实状态,加大现场问题排查力度。第2章总则2.1目标通过督促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指南 规范地开展法定自查工作,推动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责任,民航生产 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提升行业合规能力和合规运行水平。 更加充分地发挥现有各类合规管理体系的优势,以系统融合降低民 航生产经营单位合规成本。将“盯盯系统”理念(以下简称 “双盯”)融入法定自查,推动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精准开展安全生 产、经营运行、内部管理、程序标准、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定自 查,持续监控生产经营的合规态势,及时纠偏,实现合规操作、合 规运行。借助数据分析成果,使法定自查与民航行政机关行政检查 两种检查方式紧密结合,相互促进。2.

5、2适用范围2.2.1 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器经营人、飞 行训练单位、维修单位、空中交通管理单位、民用机场(包括军民 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务保障单位等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 展法定自查工作适用本指南。民航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指南第一级标准,公共运输 公司、公共运输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特定民航生产 经营单位)还应当遵守第二级标准,建议措施不作强制性要求,鼓 励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愿遵守。2.2.2中国民用局、中国民用 地区管理局、 (运行 办)(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对法定自查工作实施监管适用 本指南。2.2.3民航行政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机构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法 定自查工作的评

6、价适用本指南。2.3工作原则2.3.1全面参与。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法定 自查工作,提升全员参与法定自查工作的自觉性。民航行政机关应 当支持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法定自查,不断密切行政检查和法定 自查的关系。2.3.2分类实施。法定自查工作按要素设置多级标准,对不同 类型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提出差异化要求。鼓励民航生产经营 单位主动提高标准,按照更高级别标准和建议措施开展法定自查。2.3.3鼓励共享。鼓励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在法定自查工作开展 过程中,主动总结并在行业享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民航行政 机关持续公布行业法定自查的最佳实践和优秀案例,加强指导。2.3.4鼓励融合。鼓励民航生产经营单位

7、将安全管理体系(S)、安保管理体系(SeMS)、隐患排查治理、内审、安全审 计等要求与法定自查要求有机融合,在制度、机构、人员、文件、 实施等要素和环节上互联互通、合并实施、结果互用互认,提高管理系统性和效率。2.3.5监管容错。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法 定自查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法定自查情况,对适用不同标准的民 航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的针对性。支持民航生 产经营单位按要求上报自查数据后,依据民航行业法定自查容错 规范申请容错。第3章建立法定自查事项清单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适 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等 要求,结合自身生产经营

8、运行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法定自查事项, 明确法定自查要求,形成本单位法定自查事项清单,并持续提升法 定自查事项清单编制水平。3.1第一级标准3.1.1清单范围。法定自查事项清单的检查项 目和检查内容应当至少覆盖监管事项库中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监管 事项。3.1.2清单形式。法定自查事项清单应当至少包括检查专业、检 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依据、检查频次、项目编号等 要素(详见附件1:法定自查事项清单样例)。法定自查事项的检查标准不得低于监管事项的要求。允许将所对应的监管事项的检查标准作为法定自查事项的检查标 准。法定自查事项的检查依据应当注明相应依据文件及条款,包括但 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9、、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等,依据应当具 体到条款。如有多个依据,应逐一列明。法定自查事项的检查频次应当不低于对应的监管事项或法定要求 的检查频次。法定自查事项的项目编号应当以对应的监管事项的SID编号为基 础,编号中应当含有相关SID编号的字段,或者能够有效关联索引 相关SID编号。当法定自查工作与安全管理体系(S)、安保管理体系(SeMS)、S审核、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审计等工作进行统筹 融合时,应通过建立索引的方式将法定自查事项清单中的事项与相 关管理制度的对应项目关联。3.1.3清单更新。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监管事项库中对应 的监管事项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法定自查事项清单,于监管事项库

10、变动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更新。针对上述需要更新的法定自查事项中近期需要开展自查的部分,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更新,确保自查开展前完成更新。3.2第二级标准3.2.1清单形式一一符合性判断标准。特定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每条法定自查事项编制企业符合性判断标 准。相关法定自查事项的符合性判断标准应当不低于对应的监管事 项的符合性判断标准。此项工作应当于2021年4月1日之后, 根据民航行政机关完善行业监管事项库符合性判断标准的进度逐步 完成。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步为符合性判断标准增加涉及 系统因素的判断标准,体现“双盯”理念,融入“双盯”要求。这 些标准根据法定自查事项不同,可能包

11、括资源配置、氛围、过 程管理等要素。此项工作应当于20 7月1日前完成。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性判断标准的持续更新机 制,根据监管事项库更新、合规管理水平提升等情况对相关法定自 查事项的符合性判断标准进行更新优化。3.2.2清单形式一一检查频次。法定自查事项的检查频次无 对应的监管事项或法定要求的检查频次的,检查频次应当不低于每 年一次。3.2.3清单形式一一路径关联。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路 径监管理念,将路径上的管控手段与法定自查事项及单位制度、手 册等的规定要求进行关联,以便按照路径监管理念进行法定自查自 查。此项工作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完成。3.3建议措施3.3.1清

12、单范围。建议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将本 单位自身管理制度、程序、标准等要求融入法定自查事项清单的检 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建议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将与本单位经营运行和安全生产有关的行 业外法律法规要求纳入法定自查事项清单。第4章编制和调整法定自查计划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自 查计划,并依据法定自查事项清单的更新和实际运行情况调整,以 计划的针对性、科学性来提升法定自查效能。4.1第一级标准4.1.1编制时间。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 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下一年度法定自查计划的编制。法定自查 计划应当明确需要检查的法定自查事项及开展检查的时间,对以往 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或者发生较大调整变化的法定自查事项,

13、应当 适当增加检查数量。检查时段应当至少具体到月份。4.1.2规范调整。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法定自查计划调整 制度,动态调整计划,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定自查事项的检查频次要 求。对于已经发布的行业预警信息、已经发生的行业不安全、局 方临时检查要求等涉及的监管事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增加相 对应的法定自查事项的检查数量。4.1.3文件记录。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法定自查计 划的调整情况。4.2第二级标准4.2.1数据驱动。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将法定自查计划和其他安全管理相关的检查计划统筹融合。特定民 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基于数据分析的法定自查计划编制和调整 制度,根据对本单位历史

14、检查数据和运行数据、行业运行数据、局 方监管数据等的分析,针对发现问题较多的法定自查事项,或行业 多发问题涉及的法定自查事项,主动增加检查数量,及时对法定自 查计划进行动态调整,推进精准法定自查。4.2.2科学调整。对于符合性判断标准中已经具备3.2.1要求的系统要素的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 系统管理要求的 法定自查事项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同时相应地增加运行和操作环节 法定自查事项的检查频次。第5章法定自查实施和闭环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 法定自查计划实施法定自查,针对所发现的敏感问题进行系统 原因分析,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并跟踪验证,使法定自查工作形成 闭环。5.1第一级标准5.1

15、.1实施检查。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在检查过 程中应当及时准确记录发现的问题,经被门确认后并填写日 期。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下发,对于现场已经完成整改的, 应当在自查检查单上予以说明,可以不再以书面形式下发。5.1.2整改环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问题分析和整改机 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完 成整改,形成必要的整改记录。针对不能及时整改的问题,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评估问题的影 响,在完成整改前,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法定自查事项涉及以下情况之一时,民航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系统原因分析:(1)相关法定自查事项过去3个月内已经发现过2次问题的;(2

16、)相关法定自查事项在过去12个月内触发过高后果的;(3)相关法定自查事项是根据路径监管理念被触发检查的;(4) 相关法定自查事项所对应的监管事项在民航行政机关发布的监管数 据分析报告中属于同类企业高频违反的监管事项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 系统原因时,应当全面分析 系统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资源配置、氛围、过程管理等。5.1.3验证环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整改进行跟踪验证, 确认整改措施按要求落实,评估整改的有效性,如不足以有效解决 问题,应当再次启动整改、跟踪验证的流程,直至问题有效解决。 对整改期限较长的问题,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持 续监控。跟踪验证应当形成必要的文件记录。

17、5.2建议措施5.2.1路径自查。建议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路 径监管理念的法定自查,当处在路径上的某一法定自查事项出现问 题之后,应当立即开展对同一路径上其他法定自查事项的自查。5.2.2 “四不两直”自查。建议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四不 两直”要求开展法定自查。第6章案卷自查任务闭环后,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自查过 程中形成的案卷进行,确保法定自查案卷完整真实,具有可追溯 性。6.1第一级标准6.1.1案卷完整。法定自查案卷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自查检查单、整改通知书、整改措施和情况报告、验 证材料。6.1.2案卷真实。法定自查案卷应当真实,内容不得虚假,禁止 伪造材料。6.1.3保存期限

18、。法定自查案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允许使 用电子方式保存案卷。6.1.4案卷认可。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安全管理体系(S)、安保管理体系(SeMS)、隐患排查治理、内审、安全审 计等与法定自查结果互用互认的,相关案卷符合安全管理体系(S)、安保管理体系(SeMS)、隐患排查治理、内审、安全审 计等检查的案卷归档要求即视为符合法定自查的案卷归档要求。6.2建议措施6.2.1容错材料。建议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容错 标准增加法定自查案卷内容,便于在申请容错时提供相应的根证明 材料。第7章法定自查制度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全法定自查制 度,从制度层面保障法定自查工作有效开展。7.1第一级标准7.1.1

19、制度内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 法定自查制度中明确法定自查规则、法定自查和工作流程,设置法定自查事项清单管理、法定自查计划管理、法定自查人员管理、法定自查实施和闭环管理、案卷、数据管理和信息报送等子制 度。7.1.2制度形式。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新建法定自查制度,也 可以利用已有制度。利用已有制度的,应当建立法定自查制度内 容索引单(附件2)备查。鼓励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将法定自查工作制度同生产经营中其他相 关工作制度,如安全管理体系(S)、安保管理体系(SeMS)、 内审、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审计等统筹融合,避免重复建设。7.2第二级标准7.2.1实施细则。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进一步规范法

20、定自查工作实施,针对法定自查中的关键环节,如法 定自查事项清单管理、自查人员管理、自查实施和闭环管理等,根 据本单位运行实际,建立对应的实施程序和表单等。法定自查制度 中已经包含了上述程序和表单的,无需再单独建立。7.2.2岗位工作标准。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法定自查理 念融入各相关岗位工作中,岗位工作已有标准操作程序(SOP)的,应当与相关法定自查事项进行关联。7.3建议措施7.3.1效能评估。建议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在法定 自查制度中增加效能评估制度,通过评估监测法定自查工作体系的 完整性、有效性,监控法定自查事项清单、符合性判断标准等的编 制质量,法定自查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法定自查实

21、施过程质量 和效果,系统原因分析和整改落实情况,数据分析工作对开展 精准法定自查的支撑效果,法定自查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等,形成法 定自查工作效能评估分析报告。7.3.2风险清单。建议建立员工风险清单,明确各法定自查事项 不符合要求时不同岗位面临的纪律风险、法律风险等不利后果。建议建立单位风险清单,明确各法定自查事项不符合要求时单位 面临的纪律风险、法律风险等不利后果。第8章机构和人员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有机构和人员 承担法定自查职责,从机构和人员层面保障法定自查工作有效开 展。8.1第一级标准8.1.1自查机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 本单位法定自查体系,可以建立专门的法定自查机构,也可以

22、利用 现有机构。明确法定自查 体系各层级、各业务单元的职责和工 作要求。8.1.2人员构成。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法定自查负 责人和法定自查人员。8.1.3人员要求。法定自查负责人应当由公司级或指定的部 门担任,应当具备5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民航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事项库和本单位管理制度及程序。法定自查人员应当具备民航相关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所 负责的法定自查事项的各个要素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法定自 查制度及程序,对于不符合检查标准的情形能够准确识别。8.1.4人员培训。法定自查负责人和法定自查人员都应当接受入 门培训和强化培训,入门培训时长不少于20学时,强化培训时长

23、 每两年不少于16学时。培训课程应当满足法定自查负责人和法定自查人员持续胜任法定 自查工作的要求。培训要求包括基础培训和法定自查专有培训两部 分。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指南的学习、监管事项库或本单位法定自查事项清单的学习,问题原因分析工具的学习,民航法规体系的学 习等。培训可以由单位自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法定自查负责人和法定自查人员参加监察员入门培训或强化培 训、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民航行政机关 的培训的,学习民 航行业监管执法信息系统(SES)统一提供的监管事项讲解材料的, 视为满足基础培训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 年。其中通过学习SES提供的监

24、管事项讲解材料进行培训的,可以 将自我声明作为培训记录,声明中应当注明所学习的监管事项的 SID编号。8.2第二级标准8.2.1人员构成。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明确单位级和部门级两级法定自查人员。部门级法定自查人员要求和职责同单位级法定自查人员,检查范 围限于所在部门。部门级法定自查人员应当制定并执行本部门的部 门级法定自查计划,需要检查的法定自查事项应当多于单位级法定 自查计划中针对本部门的法定自查事项。第9章数据分析与应用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汇总分析法定 自查的相关数据,按要求收集并报送相关内容,同时利用数据分析 结果指导法定自查工作优化、改进,持续提升法定自查工作水平。9.1第一级标

25、准9.1.1数据收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收 集法定自查数据,至少包括法定自查事项数据、发现问题的法定自 查事项数据、整改闭环的数据。9.1.2年度报告。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年度的法定自 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次年2月1日前报所在地 备案,要在接到报告1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上传到SES。报告 内容至少包括法定自查制度建设情况、法定自查队伍建设情况、法 定自查计划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发现问题的分析、存 在的困难、对法定自查工作的建议。分子公司的年度报告应当报分子公司所在地备案。总公司或 母公司的主管民航行政机关需要了解相关公司的分子公司法定自查 年度报告的,应当在SES上

26、查询。9.2第二级标准9.2.1数据提供。当SES具备信息脱敏功能 后,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季度向SES提供指定的法定自查 数据(详见附件3:法定自查计划及情况跟踪表和附件4:法定自查发现问题清单)。SES开放数据接口,支持通过系统对接方式提供法定自查数据。在SES具备信息脱敏功能前,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 指定的专家组提供上述法定自查数据。9.2.2数据利用。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 位法定自查数据、生产运行数据、行业法定自查数据,分析生产经 营过程存在的薄弱环节,指导精准法定自查和管理优化。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利用收集的行业法定自查数据分析行业的合规 态势,向行业共享数据

27、,指导、规范行业法定自查工作。民航行政 机关不得将法定自查数据用于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理。民航行 政机关法制部门对处理措施开展法制审核时,应当排除相关数据的 证据效力。9.3建议措施9.3.1系统 。建议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主 法定自查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鼓励民航生产经营单 位将自建法定自查系统与SES对接,实现相关数据自动更新。第10章管理要求10.1监管事项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责 分工完善SES中法定自查专业公共监管事项库,对适用不同标准的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规定不同的监管事项,为各专业监察员开展针对 法定自查工作的监管提供依据。10.2检查计划各管理局科学编制、动态调整行政检查

28、计划时应 当结合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自查情况,合理确定监管事项、监管频 次和监管方式等。对于法定自查情况较好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适 当降低监管力度,对于法定自查情况较差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提升监管力度。10.3检查实施各专业监察员都应当对企业法定自查工作进行监 管,综合监管专业监察员负责按照本指南第7章、第9章检查民 航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自查制度建立及数据使用情况,其他专业监察 员负责按照本指南检查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专业的法定自查实施 情况。10.4法定自查评价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行 业整体的法定自查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的范围包括法定自查制度完 善程度、法定自查各要素和环

29、节运行质量、法定自查对运行安全的 保障效能等,评价结果用于优化、改进法定自查工作。评价应当、客观,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单位间不得存在业务关系。10.5偏离特定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无法全部满足本指南第二级标 准要求的,可以向所在地 进行偏离备案。偏离备案应当在法定自查制度一览表(附件5)中注明偏离 事项及相应事项的偏离时间。偏离时间可以为6个月、12个月、 18个月、24个月。本指南的第一级标准要求不允许偏离。第11章保障措施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法定自查工作,作为本 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来抓,作为本单位 落实“一岗双责”重要事 项来抓。加大投入力度,在全体人员中宣贯法定自查制度和工作要 求,确保法定自查工作取得实效。第12章附则12.1指南细化各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指南制 定针对辖区或辖区某一专业的法定自查细化工作要求,但不得高于 本指南的要求。上述工作要求应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按 规定向 备案。本指南下发前已经下发的工作要求,应当于2021 年9月1日前完成修改备案。12.2生效期 本指南自2021年4月1日起生效,关于民航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自查有关问题的通告(AC-13R1-LR-20XX-03) 同时废止。12.3解释权 本指南由负责解释。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