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为命生体个下当以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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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以当下个体生命为切 此种关切,原本并非像现在这般如此沉重地压在心头,随着案件态势的发展,却与日俱增 从悲愤麻木到建议 对孙志刚案的注意,是在一腔复杂的情绪中产生的.回首反顾,似乎难以把纠结在一起的情感之丛分辨清楚。只是,至少有愤怒、悲凉与麻木。愤怒者,为一个鲜活的生命无端端地被滥用权杖的执法者残酷剥夺;悲凉者,为平日里真切向往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理想受到如此肆无忌惮的蹂躏、践踏;麻木者,为早已频频见诸媒体的类似孙志刚的那些血淋淋事件。麻木,本不应有;但当时既已生成,现在亦不必讳言. 是挚友萧瀚,把我从这种可耻的麻木中拖将出来.萧瀚是一位对任何的非正义极具敏感、眼光与笔锋同样犀利的学人。孙志刚案

2、一经披露,他以常人无法在其瘦弱身躯上想像得出的坚定毅力,直面事件中的罪恶、黑暗与血腥,夜以继日地提笔写作,几乎每天都为此案奉献一篇见地深刻之评论。在5月14日许志永、腾彪、俞江三位博士以公民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之后,也是在孙志刚案联合调查组公开初步调查结论,相关犯罪嫌疑人纷纷受到羁押之后,萧瀚通过电话表示他更加关切此案是否可以得到公正的调查和处理,并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特别调查程序的设想.起初对这一设想的可能效果狐疑不决的我,最终被说服了。5月19日夜,北京西苑饭店大厅茶座,萧瀚、何海波及其夫人叶逗逗和我,聚集一处商讨建议的可行性和具体操作。一番议论后,尽

3、管对特别调查程序的启动并不抱乐观期待,但是,案件初步调查结论的诸多疑点、真正责任的可能被遮盖、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替人受过,促使我们决意通过建议的方式,表达对个案能否获得公正处理的关切。一个基本共识:行动的意义大于结果。 牵挂:为公正对待个体生命的紧迫性在起草、拟订建议书的过程中,几经交流,贺卫方、盛洪、萧瀚、何海波与我,对建议书的另一面内容也大致形成合意。 三位博士的建议,对于提升违宪审查在国人心目中的位置,对于收容遣送制度的未来改革,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任何一项制度的改革甚或废除,与其建立一样,当在充分、细致的调查基础上,经过审慎的、理性的、乃至激烈的论辩之后进行。收容遣送制度由来已久,

4、可制度设计者原先的设想、制度现实运作中已经出现的异化、其在现下承载的可能正当和不正当的功能、零星报道早已披露但未完全揭开盖子的暗藏罪恶,都从未有详细的报告和论证。在此情形下,议论此项制度的违宪违法性、提议废除、甚而在结果上可能一举消除所有的收容遣送站,似乎过于急切而有失必要的谨慎,在决策者那里,似乎也不易获得肯认。为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对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进行公正、独立、权威的调查,以便为制度改革、为可能的人性化替代制度之设计确立基石. 正是虑及制度改革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正在接受调查和羁押的当事人的命运,更加凸显应予深切关怀的意义。尤其,恶性事件曝光到初步调查结论

5、公开,仅仅不及二十天,如此迅速的处理,勾出我们心底的隐忧:为平息群情的激愤,会不会出现更大的冤情?建议书上交以后,参加了多个对孙志刚案及相关制度的研讨会。一次关于违宪审查程序的讨论,恰逢广州市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如坐针毡的我在会上激动地提出,收容遣送制度不可能在一、两天内改革,从19年立宪以来一直在学界争论不休的违宪审查制度,也不可能在一、两天内建构起来,而被指控伤害孙志刚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审理,几天之内就会有对他们的命运至关重要的审判结果!可从已有的报道看,至少有些当事人似乎存在被胁迫加入行凶行列的情形,我们为何不能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他们身上?! 会上的激动渐趋冷静,我也为对与会人员的可

6、能冒犯而略有歉意。毕竟,收容遣送的存废问题、违宪审查的建构问题,关乎未来成千上万人生存的制度环境,关乎未来是否能够避免像孙志刚那样的类似事件的发生.在这些问题上的努力,是同样重要的.然而,想到那些犯罪嫌疑人,内心的牵挂仍然萦绕不去,而且,愈益强烈。思绪偶尔会散发至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或许它对欧洲大陆封建制度的冲击是巨大的,或许它为启蒙思想的广泛传播加上了助推器,可是,当时有多少个体生命在一片群情聒噪中,失去了基本的存在.一个具体的人,出于坚定的信念,为制度的改造自愿奉献自我乃至生命,其精神与情操无疑是高贵的。但是,制度演进的伟大意义,无论如何,不能以强制牺牲弱小生命的伟大存在为代价,尤其在

7、有能力避免此类牺牲的条件下。 宽宥,或应施于制度的受害者身上 法院的一审判决终于迅速地作出了。我的母亲来电:你们的努力成功了,十几位罪犯得到应有的制裁。面对并没有从开始就关注此案的母亲,我只能淡淡地说,事情不是那么简单。是啊,像我母亲一样从法院判决中得出如此结论的,恐怕不在少数。在乍闻孙志刚案时的悲凉之意,不免又袭上心间。 如果说在此之前,对个别当事人的关切,可能只是在猜疑之中的一种虽然强烈但又朦胧的感觉,那么,判决的出台,让内心充溢着更加明晰、更加强烈的忧虑.当最近的一次研讨会上,一个曾经受过收容遣送的人,义愤填膺地讲述自己一进去就被打的凄惨经历,当一系列的新闻报道揭发各地收容遣送中屡屡出现

8、的血腥殴打,当媒体披露孙志刚案的一些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曾经也遭受毒打,那一长串被判刑的罪犯名单,那一项项加于他们身上的刑罚,恍如一根根冰冷的针刺向胸口,隐隐作痛。他们,年龄多半在20与3之间,最小者甚至只有1岁。他们之中,有的(张明君,年仅4岁,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在法庭上明确讲述,自己在孙志刚之前几个小时被收容进去,已经挨过三次殴打,而在打孙志刚之前又受到“你不打就整死你”的威胁。他们之中,有的(胡金艳,女,救治站护工,年仅20岁,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曾经两次试图制止对孙志刚的殴打.然而,如果判决最终生效,他们都将承受几年至十几年的监狱之苦。几年、十几年以后,他们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呢?那些偶然

9、地被收容进去、自己身受殴打、又被强迫地打人的农民,因为这样一次事件而被判关进监狱,他们以后的生命历程会是怎样的?他们对共和国的法律会怎样想?在这样的追问拷打之下,我十分茫然. 我无意为所有的被告辩护,也无意否认那些被迫打人的罪犯的罪行。胁从犯罪,也是犯罪,自当承负相应的责任。可是,任何罪行假如剥离其发生的具体情境,只会像此案判决结论所显示的那样,顶着一项统一的、抽象的罪名标签。个中可能引起的人性关怀就无从产生,个中可能引起的对犯罪原因的反思与谴责,就会有意无意地被疏忽、忘却。 已经无法否认,再也不可能掩盖,收容遣送制度中的罪恶,至少是殴打一项,在某些地方已是习惯性地、常规性地存在,尽管制度设计

10、者并不情愿如此,甚至三令五申严禁之。在那些地方,在这个制度的名义之下,不打人似乎成了反常的现象。打人者,有名为护工实为打手的,也有被收容、被毒打、又被驯服或者强逼成为打手的.当我们的司法立意追究打人者的责任时,至少应当做到两件事. 第一,通过真正公开的审理,揭露与案件有关的制度性罪恶,揭露异化的制度如何纵容乃至强制释放人性中的邪恶,以此促成全民的反思、推动制度的未来变革。尽管制度性的罪恶并非刑法意义上的罪,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也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揭示之,但一个负责的司法体系、一个公开的审理过程、一个不避讳制度丑陋的权力部门,应当把对制度性罪恶的思考与对当下被告的定罪量刑勾连在一起。 第二,结合罪行

11、发生的具体情境,调查每个被告不同的主观恶性,从而惩罚甚或加重惩罚当罚者,减轻对制度受害者的惩罚。制度性罪恶的存在,绝对不是具体犯罪的理由,尤其对于那些有能力、有选择余地不去从事犯罪的人:“制度受害者”也不是一个大帽子,让每个犯罪的人都可以堂而皇之地戴上它。二战以后,盟国组成的国际法庭在德国的纽伦堡对纳粹的战争罪犯进行审判,确立的纽伦堡原则是:“奉命行事的个人不能免责。但是,只有那些有很大的选择自由的人所犯下的罪行,才可能受到惩罚;只有那些有很大的选择自由的人,才应该被传唤来为自己的行为作辩解。在起诉战争罪犯的过程中,私人、未被任命的人或职位较低的官员,是不会因为其执行命令而被判犯有战争罪的。”

12、借鉴这一折射人性关怀的原则,我们也可以对像乔艳清那样有选择自由而故意行凶的人,施以重罚;也可以对像张明君那样被强迫犯罪的人,减轻惩罚。当然,在技术上,我们没有“制度受害者”的法律术语,但刑法上关于胁从犯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规定,也是可以为判决提供法律支撑的。 摆脱仇恨、报复的情结,摆脱以重刑掩蔽制度丑陋的遮羞心态,在道德伦理上谴责异化的具体制度,在定罪量刑上惩罚主观恶性深重的人、适当地宽宥被迫犯罪的人,让我们拥有博大、宽仁的胸襟,让我们直接或间接缔造的、也生存其中的制度环境在整体上放射人文关怀的光芒.我所向往的,不会是一个善良、美好的梦吧? 结语 谨以此文,吁请对正在等待判决生效的、有可能提起上诉而进入二审程序的部分罪犯,给予深切的生命关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文中如有不足,请您指教!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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