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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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 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 是一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生了预 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 或者同类对象错误。(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 的犯罪对象。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 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

2、对象错误。(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 乙一样定罪处罚。(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 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2. 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 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 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 是其他人。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

3、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 对象。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 的对象。(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 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2)评价或归责: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 仇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 象不能犯未遂。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 如甲在盗窃提包(普通财物,故意犯普通盗窃罪)时,把提包连同装在其中的枪支、弹药

4、一并 窃取。仅负盗窃罪的故意罪责,不负盗窃枪支罪的罪责。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把根本不 含毒品的物质误认为毒品贩卖,只能构成贩毒罪未遂,不负(故意)诈骗罪的罪责。因为承担 故意罪责应当以行为人明知的范围为限。同理:误把尸体当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当妇女 强奸的: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未遂,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对毁损尸体不承担故 意罪责;对客观上强暴男人,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不需考虑追究刑事责任问题。(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 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 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4

5、)不适用(法定符合说)归责的情况:甲投毒杀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时还造成其儿 子死亡的结果。因为发生了甲预期犯罪结果(妻子死亡),甲对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经实现并承 担责任,所以又造成额外结果的(儿子死亡),不属于错误论问题。属于一行为(投毒杀妻)造 成二死亡结果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即可。3. 方法或手段错误 比较典型的如,为了杀人做了一个炸弹是哑的,不能爆炸。再如,为了杀人而投放危险 物质,因为毒药失效或者是假的而未能将人毒死。对此,可以认为行为人因为方法、工具错 误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4. 因果关系的错误 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

6、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如,甲杀害乙,把乙都埋了。 可是乙命大,不久从坑里爬出来把甲给告了。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2)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如,甲开枪击中了乙,并导致死亡。甲 以为没有击中,让乙逃脱了。这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3)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如,甲投毒杀 乙,然后抛尸井中。甲以为乙死于中毒,而事后查明,乙死于溺水。行为人认识到死亡结 果发生了,只是对死因是毒死还是溺死有误认。这种情况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罪的成 立。在理论上解释,行为人犯罪并非只有

7、一个动作,而是连续的动作,这几个连续的动作这 并非是几个犯罪行为,而是一个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毒杀被害人和后续的抛尸行为是一个 整体,其造成的死亡结果都可归因于杀人行为。在这意义上讲,不存在对该结果不承担故意 罪责的问题。因果关系的错误只是误解,判断起来很简单。如 2007 年卷二多选第 54 题: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 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答案是: 刘某在本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5.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 典型的情况如,行为人

8、看见张三、李四一起走来,他想杀张三,就朝张三瞄准射击,但 是枪法不准,偏偏打中旁边的李四。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或者最终的结果表现为对 象错误。但是,这种错误不是产生于辨认的错误,行为人在对象的辨认上是正确无误的,而 是产生于行为本身的差误(枪法不准)。对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其定 性与对象辨认错误是一致的。也就是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理由是行为人有杀人的 故意和行为,并且也实际杀害了一个人,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所以是犯罪既遂。在 理论上也可以这样分析:行为人对一个人(张三)是直接故意,对另一个人(李四)是间接故意 的,由于行为误差,对一个人(张三)是未遂,对

9、另一个人(李四)是既遂。但行为人只有一个 开枪射击张三的行为,因此不能定数罪,只能按照高度行为定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对 行为差误或者打击错误,一般可以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评价 (或归责)方法解决。例如 2006 年多选52 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正答案是:甲的行为属 于A打击错误;B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故意杀人(既遂)罪。AB是事实认识错误 的分类,C是依据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即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罪 责。错误答案是: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6. 注意对于上述2.客体错误, 3.方法或手段错误,可简单从犯罪未遂(未

10、遂论)角度掌握。 司法考试刑法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 刑法中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等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规定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的思想基础:一是维护人权,罪行法定主义是在反对封建的司法 擅断的基础上提出的原则;二是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也是维护法律的安定性,是对法律秩序的 预期。我国的罪刑法定主义的体现:在我国的刑法的总则部分有这个规定,同时在我国司法实 践中是禁止类推的。(2) 无罪推理原则,是指在法院定罪之前被认为是无罪的。具体说又有几个含义:第一, 定罪主体是法院;第二,在在宣告有罪之前要经过正当的审判程序,不能够未经审判而定;。 第三,

11、疑罪从无。注意婚内强奸该不该认为是强奸,如果按照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婚内强奸不应该属于强 奸,但如果进行扩大解释就构成强奸罪。同性卖淫构成不构成卖淫罪,如果按照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不构成卖淫罪,因为刑法上 的卖淫是异性之间进行,但从扩大解释的角度可以认定是卖淫罪。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1、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232 条、234 条):(1) 故意杀人罪所保护的法益:人的生命权;(2)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犯罪对象-人的理解; 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脱离母体并独立呼吸。 民事权利终于死亡:心死、脑死、肺死、三死合一。 注意:打伤胎儿的,胎儿出生后算故意伤害,打死胎儿的算对母亲

12、的故意伤害。(3)杀人行为的方式-作为与不作为; 注意: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必须是在被害人的生命权有紧迫危险的时候。(4) 自杀关联罪的问题:a. 相约自杀: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 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 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b. 教唆或帮助自杀: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除教唆精神 病人或未达到法定年龄人以外)。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

13、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帮助行为对 死亡结果具有相当重要性才能定故杀。)(5)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法益: 健康权指身体的完整性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 注意:如果仅仅侵害了身体的完整性,而没有侵害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这时不能评价为故意伤害,如把别人的头发剪掉。又如偷抽他人的血,未损害健康的,定盗窃罪。(6) 故意伤害中的故意。 仅仅指追求轻伤故意和追求重伤故意,不包含轻微伤故意。仅具有殴打意图,只是希 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故意。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没有明确的认识, 按照结果来认定(7)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

14、犯: 故意伤害甲,结果造成乙的死亡,也可以构成结果加重犯。 对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虽然是过失,但也要承担共犯责任。(8) 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既遂余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相互之间区 别;看是否使用了致命武器、致命力度、是否打击的是致命部位;2、强奸罪:(1) 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我国的强奸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 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 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

15、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例:警察骗某妇女说只 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 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此处不 问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5)犯罪主体:目前在中国,丈夫一般不能构成强奸。丈夫可以通过间接正犯或者共犯 的方式构成强奸妻子的强奸罪。(6)强奸罪的特殊形式:奸淫幼女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可能是幼女、或 者不管女方是否幼女,而决意实施奸淫行为,被奸淫的又确实是幼女的,就构成强奸罪;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

16、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 照刑法第十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 为是犯罪(7)刑事责任以及加重构成问题: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 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 当众:信息传达具有即时性。) 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 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

17、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 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 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 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妇女的性羞耻心理。 (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丈夫当着别人的面可以对妻子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个女子也可以强制猥亵另一个女子,因为此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下流动机。 注意:此罪的暴力应当和强奸罪相当(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方法); 注意:猥亵儿童罪不以强制为必要,其中儿童也包

18、括男童(强制猥亵妇女与猥亵幼女的 行为,只能是性交以外的行为。但是,猥亵幼男的行为则包括性交行为,即已满16 周 岁的妇女与幼男发生性交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4、非法拘禁罪(第 238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 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注意:前两个致人只能是过失,而最后一个致人 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

19、过失,但都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因此是法律拟制)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扣押人可以不是债 权人本人,但非法扣押人必须有为债权人讨债的意图,如果非法扣押人只是以讨债做借口 而想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则构成绑架罪,而不是非法拘禁罪;被扣押人必须是债务人本人 或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不能是其他不相关的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必须剥夺的是现实的自由权:换言之,如果某人没有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 就表

20、明行为没有妨害其意思活动,因而没有侵犯其人身自由;换言之,本罪的对象必须认识 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事实。例如,将已入睡的人反锁在房间,待其醒来前又将锁打开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 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非法拘禁还可能由不作为成立,即负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场所的法律义务的人,故意 不履行义务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如应当释放,而故意不释放)。使用欺诈方法剥夺他人自由的,如果违反了被害人的现实意识,侵害了其身体活动自 由,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注意与强迫职工劳动罪区别:强迫职工劳动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

21、自由 非法拘禁行为与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根据其情节与有关规定处理。例如,以非 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应实行数罪 并罚。5、绑架罪(一般了解,在抢劫罪部分进行区别掌握)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 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比: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定拐卖儿童罪。 以收养为目

22、的偷盗婴幼儿的,定拐骗儿童罪。绑架的实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所以,绑架不要求使被害 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对于绑架罪,一般认为犯罪人实际控制或者劫持了人质就构成既遂,不以行为人开始 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为必要。而且绑架后又自动释放人质的,一般也不认为能够成立犯罪中止。6、拐卖妇女、儿童罪(240 条,以及241条的、第242条规定)行为犯且以出卖为目的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

23、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包含幼女)的;(无论是否是强奸或合奸,都加重处罚)(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这里必 须主客观相一致,必须出卖者知道购买者会迫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a如果不是出卖为目的,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或者 绑架罪、或者非法拘禁罪b.婴儿:不满1周岁;幼儿:不满6周岁)(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此造成包括 间接造成与直接造成,如果是造成的是妇女、儿童则须是过

24、失造成,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只能 数罪并罚一一对其亲属的重伤死亡可以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 童的行为之一的。 (不以实际获利为必要)(1)出卖亲生子女,换取该子女的身价的,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2)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了儿童的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而拐卖妇女时,如果征得了妇女的同意或者妇女主动要求出卖自己的,原则上不成立犯罪。(3)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杀害、伤害妇女儿童的,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 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

25、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 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 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 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1)行为人不以

26、出卖为目的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对其实施了强奸、非法拘禁等 行为,后来又将其出卖的,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即可。如果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则应该 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2)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而教唆、帮助他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应该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3)刑法第24条第6款规定,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罪,的刑事责任。注意,这里不是犯罪中止;对于其它行为,如强奸、非法拘禁等,还 要予以追究。(4)明知被拐卖妇女是现役军人的妻子而与其结婚同居的,行为人同时触犯收买被拐卖

27、 的妇女儿童罪和破坏军婚罪,以破坏军婚罪论处。8、本章其他次重点罪名: 本章有三个罪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重伤罪(其他章节中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规定的有:诈骗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1)、诬告陷害罪:目的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侦查、起诉、审判)a.必须捏造犯罪事实(非一般违反道德或者一般违法行为);必须向司法机关告发;但不要求使他人实际受到刑事追究;b.注意:此罪会和诽谤罪想像竞合;另外注意犯此罪如果导致他人被执行死刑的,会 构成诬告陷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像竞合C.情节严重(2) 强迫职工劳动罪:注意此罪是单位犯罪,但并不处罚单位,只处罚直接

28、责任人员(3)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如果又造成事故要数罪并罚(4) 侮辱、诽谤罪:侵犯名誉权,因此必须是公然进行,否则只能侵犯名誉感;a. 这里的公然并不一定要当众进行,而是有被他人知悉的可能性b. 这里的名誉不一定是真实名誉,因为刑法保护的是一个人的外部名誉,因此即使某 个人确实不是好人,但是只要他在公众面前表现的像个好人,如果当众揭穿,也构 成侵犯名誉c. 侮辱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并且情节严重的。(5)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犯,只要敢打就构罪, (注意和非法拘禁区别);注意行为对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本身。 虐待被监管人罪:必须情节严重;注意

29、:监管人员指使其他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的,打人的被监管人可以构成虐待被监 管人罪的共犯;另外注意这三个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问题;(6) 侵犯通信自由罪:这里的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7)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注意此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8) 报复陷害罪:注意此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情节严重。(9) 破坏选举罪:只包含选举国家领导人和人大代表。 (不包括党团组织的选举活动)(10)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此罪的暴力不能达到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暴力。既包括结婚 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也包括不结婚的自由。致死从重的只能是过失。(11) 重婚罪: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此罪侵犯的国家的一夫一妻制度,因此即使 两个事实婚也构成重婚罪(12) 破坏军婚罪:其配偶如不是军人的不构成此罪只构成重婚罪;(13) 虐待罪:徐行犯,必须行为不够被伤害、杀人所评价,否则并罚;必须是对家庭成员 保姆虐待孩子也构成虐待罪(把保姆扩大解释为家庭成员)(14) 遗弃罪: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注意:此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家庭成 员;另外注意此罪与不作为犯区别(15) 偷盗婴幼儿的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儿童;拐骗儿童(拐骗不一定是骗)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 考试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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