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消防坡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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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 DBDBXX/XXXX2002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7月22日修改稿)2003年 月 日发布 2003年 月 日实施 重庆市技术监督局重庆市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联合发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送审稿)主编部门: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批准部门: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03年 月 日2003年年重庆重庆 前前言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

2、计防火规范GBJ 16-87实施以来,对贯彻消防法,全面指导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起到了法规的作用。但由于重庆市主城区及其他区县建设用地多属山区坡地,给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带来了诸多特殊的问题。因而有必要根据这一特殊的地形条件和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未能详尽的某些条款如坡地建筑防火设计设防高度的确定等加以明确和规范。为此引入了因适应地形而产生的坡地建筑吊层、坡底、坡顶以及防火设计高度等概念,同时制定了坡地建筑防火设计的相应条款。在执行国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等防火规范的基础上,试行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

3、规范DB/2003。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防火设计高度确定之后,按照国家现行防火规范执行。同时本规范还对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作了明确的规定。本规范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邮政编码)。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重庆市设计院 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主要起草人: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目目录录1.总则 1 2.术语 2 3.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 及建筑类别.4 4.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

4、9 5.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11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2附:条文说明 .13 1 总总 则则 1.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执行。1.3 不论何种情况,确定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时均应根据坡地建

5、筑总高度进行建筑分类。1.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地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坡地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1.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1.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术术语语2.1 坡地建筑 坡地建筑指底层座落于坡底,其上某层与

6、坡顶相连接的 建筑。2.2 坡顶、坡底 坡地建筑所依存的上下两个台地,上面一个台地称为坡顶,下面一个台地称为坡底。2.3 底层、吊层、平顶层、上层 坡地建筑位于坡底的楼层称为底层,以坡底场地作为室外地面;与坡顶相连接的楼层称为平顶层,以坡顶场地作为室外地面;平顶层以下楼层称为吊层;平顶层及以上楼层称为上层。2.4 天桥、平台 坡地建筑与坡顶的连接设施,仅满足人员出入疏散、宽度较小的称为天 桥;兼有其他用途(如作室外环境)、宽度较大的称为平台。2.5 消防扑救场地 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兼作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其靠建筑一侧边缘与建筑的距离不应大于10m。2.6 坡地建筑总高度 建

7、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2.7 坡地建筑吊层高度(以下简称吊层高度)坡地建筑底层室外地面到其平顶层与坡顶相连接的楼板面层的高度。2.8 坡地建筑上层高度(以下简称上层高度)坡地建筑平顶层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2.9 坡地建筑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以下简称公共建筑部分高度)当坡地建筑上部为住宅,下部为公共建筑,其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从底层室外地面起算至公共建筑顶层楼板面层。2.10 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以下简称防火设计高度)坡地建筑消防设计据以确定建筑类别和防火措施的建筑高度。3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坡地建筑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3.1 当坡地建筑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

8、筑或仅为住宅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层,且符合下列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设防;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设防。如图3.1所示。3.1.1 以平顶层室外场地为消防扑救场地。3.1.2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均应设直通室外的人员安全出口。3.1.3 建筑上层与吊层应分别设置疏散楼梯。当确有困难时,上层与吊层共用疏散楼梯应在平顶层两跑梯段之间设隔墙断开,并分别直通室外。3.1.4 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疏散楼梯时

9、,上、下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上层及吊层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3.1.5 建筑底层和平顶层的疏散楼梯应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和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设有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能到达各层。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在平顶层和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直通室外。3.1.7 建筑设有通达各层的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确定。建筑上层与吊层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时,其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防烟设施的形式应根据上层及吊层的防火

10、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确定。3.1.8 平顶层下一层开窗部位上口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在吊层与平顶层分界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小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1.9 平顶层与吊层分界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同时不应开设中庭、自动扶梯和其他与下层相通的洞口;该层设备管井应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3.2 当坡地建筑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或仅为住宅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或住宅层数超过9层,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车和回车要求并作为消防扑救场地;当同时符合3.1.1 3.1.9条规定时,

11、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设防;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设防。如图3.2所示。3.3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24m,并满足3.1.13.1.3、3.1.63.1.7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当以公共建筑部分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住宅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设防;当以公共建筑

12、部分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住宅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设防。如图3.3所示。3.3.1 公共建筑部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部分隔开。该层楼板不应开设任何上下连通的洞口,该层楼板的设备管井应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封堵。在与住宅的分界处的公共建筑开窗部位上口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挑檐或在该处的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高度不低于1.2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3.3.2 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并分别直通或经过安全通道通到室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防烟设施。其疏散

13、走道和疏散门均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3.4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m,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车、回车要求并作为消防扑救场地;当同时满足3.1.13.1.3、3.1.63.1.7和3.3.13.3.2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当以公共建筑部分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住宅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设防;当以公共建筑部分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住宅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设防。如图3.4所示。公共建筑部分与住宅的消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的出入口必须

14、完全独立,并分别设置防烟设施。3.5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吊层高度不超过24m,且符合3.1.13.1.9条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设防;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设防。如图3.5所示。3.6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其吊层高度超过24m,底层室外地面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车和回车要求并作为消防扑救场地;当同时满足3.1.1、3.1.2、3.1.43.1.9条规定且上层

15、与吊层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出口完全独立,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设防;当以吊层高度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设防。如图3.6所示。4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 4.1 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室外平台应满足消防车通车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4.2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 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

16、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扑救的遮挡物。4.3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防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m;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4.4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当周边道路、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设置消防扑救平台。4.5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符合4.14.4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4.6 在消防扑救场地范围内应设室外消火栓及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5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坡地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楼层 5.1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含观众厅、宴会厅、多功能厅、歌舞厅、

17、卡拉OK厅(包括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象厅、放映厅、桑拿室(洗浴部分除外)、综艺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可设在底层及其上2层3层,也可设在平顶层及其上2层3层。除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如图5.1所示。5.1.1 底层和平顶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车和回车的要求,能承受消防车辆荷载。5.1.2 该场所疏散出口应能直通或通过安全通道到达底层或平顶层的室外地面,并能作为消防扑救场地。5.1.3 该场所应靠疏散和扑救最为便捷的底层或平顶层室外地面一侧。5.2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其他楼层且满足5.1.15.1.3条及下列规定时,可考虑同层有多个

18、场所。5.2.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也不应设置在平顶层以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时,地下一层或平顶层以下一层与该层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5.2.2 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每个厅、室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出入口。所有厅、室的每个疏散出口均应直通公共疏散走道。每个疏散出口的门均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每个场所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

19、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饰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饰材料。附录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A.0.2 本规范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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