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再审申请书模板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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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再审申请书模板汇总9篇 再审申请书 篇1(1668字)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男申请再审人_与被申请人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5月25日作出的()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再审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历商初字

2、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2)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3)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

3、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_对被申请人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申请再审人_与被申请人_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

4、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_与被申请人_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与再审被申请人_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

5、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与被申请人_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2(7418字)申请人:陈某某,男,。被申请人:防城港市达安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506000,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号。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联系电话: 0770-2801616。申请人对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5日作出的()桂06民终26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申请事项:1、请求撤销()桂06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2、判决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

6、解除;3、判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已付购房款207304元;并支付利息600元。(暂计算,实际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4、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0元。(主要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法律基本逻辑思路是:1、被申请人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事实;2、申请人已经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3、经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仍不恢复商业信誉;4、故申请人依法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已,法院怎能驳回申请人

7、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讼请求?);5、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合同已经解除的确认之诉,法院应当判决支持。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诉讼请求,是缺乏证据证明能驳回的,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1、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已经提供的充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丧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丧失商业信誉缺乏证据证明,也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相违背;2、本案申请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一直当作形成之诉审理及判决,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即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

8、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下面详细论述:一、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已经提供的充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丧失商业信誉,而一审不予处理,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丧失商业信誉缺乏证据证明,也与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相违背;1、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一:被申请人存在虚假宣传。1.1、被申请人在宣传资料中称:“防城港的中高档写字楼供应整体规模仍然偏小,核心区的写字楼市场将持续升温。”这与防城港的实际情况不符,本案标的物位于港口区,事实上港口区房地产泡沫非常严重,空置率非常高,不存在“仍然偏小”“持续升温”

9、“无重大影响”的说法。1.2、被申请人宣传资料中宣称预计底防城港GDP总量1000亿,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实际情况不符,防城港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为,总量588.9亿,不可能达到被申请人宣称的数据。1.3、被申请人宣传资料中宣称标的物大厦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第一政务中心”、“第一商务中心”、“第一景观大道”等虚假广告。1.4、被申请人宣传资料中用“最佳”,多处用到“第一”,这些绝对化的广告用语违反法律规定。1.5、在被申请人的宣传资料中被申请人做出的免责声明“本广告图文仅供参考,最终以政府批文及合同为准,开发商拥有最终解释。”申请人因信任被申请人广告宣传而购买该房产,被申

10、请人行为故意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属于合同法53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1.6、被申请人在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具体确定,对申请人决定购买该房产及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上述宣传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被申请人现在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的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判决书认定是“整体坏境的介绍,较为笼统”是明显错误的,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商会大厦宣传资料证明。2、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二:被申请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向社会公开销售房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9月23日签订合作

11、建房协议书,被申请人9月16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申请人在和申请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候,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范围之内”是错误的。3、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三:被申请人以“避税款”为由收取了申请人40792元,收取后却“耍赖”拒绝承认收到该笔钱。3.1、申请人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置业计划表履行了支付义务后,其中有一笔款项依照被申请人指定打入了第三方账户,但是被申请人不承认收到其中一笔款项。3.2、三张收据上的所有字迹均完全一致,均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张晶晶所写,张晶晶是代表被申请人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应当由被申请人

12、承担。3.3、申请人陈某某三张收据上的金额(40792元、64763元、101947元)和双方签订的证据补充3置业计划表上约定的(第一期40792元、预售证下来付64763元、第一期定金50000加第二期51749元。)完全对应,申请人是按照原被申请人约定的置业计划向被申请人支付三笔购房款。3.4、申请人陈某某的收据上三张均为张晶晶签字,再次证实,三笔款均为被申请人收取。3.5、在三笔款中争议的是40792元的这笔,这笔钱是打入了第三方(南宁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5010354219,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航洋国际城号楼号。法定代表人:陈宁方。)账户中,在庭审中被

13、申请人多次自认该第三方不是其代理商,故虽然收据上是写的“购房服务费”但实际上是不会存在中介费及其它费用,因为申请人和该第三方公司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中介服务协议,申请人也未接受到任何中介服务,(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人已经在南宁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控告该公司,据航洋国际物业反映从未出现过该公司在该注册地址。),最开始被申请人告知这笔钱是“避税款”,故打入第三方账户,申请人才同意打入第三方账户及接受在收据上载:“服务费”,综上;申请人是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把钱打入了第三方账户,无论第三方账户是谁,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法律应予以保护。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收据置业计划表银行交易单据证明。4、被申请人

14、丧失商业信誉证据四:被申请人在5月5日同意申请人如是两天内到达被申请人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如期达到后,被申请人违约,只同意退还全部购房款的部分款16万6千。5、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五:被申请人存在诈骗行为。5月5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申请人售楼部后,被申请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意图诈骗申请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实际上经申请人向房管局确认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以上申请人提交录音证明。6、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证据六

15、:被申请人逾期交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房期限是6月30日,只到8月10日第一次开庭时,仍然未能交房,对方当事人当庭自认确实至开庭时也不能交房,自来水及燃气管道均还未安装,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交房。以上有申请人提交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申请人自认证明。二、本案申请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而非形成之诉,而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一直当作形成之诉审理及判决,本案原告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即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合同已经解除(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而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申请人已

16、经依法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被申请人不恪守诚实信用,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据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中止履行。”申请人不再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办理按揭手续,有法律依据。以上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录音和电话通话清单证明。2、申请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经合理期限,被申请人仍不恢复商业信誉,故申请人依法已经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况且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起诉前曾已经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有录音证明,只是对于返还钱数有争议),合同已经解除。2.1、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被申请人已经丧失了商业信誉,根据合同法第69条申请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中止办理剩余

17、房款的按揭手续,申请人已经及时通知了被申请人,但此后被申请人依旧没有恢复商业信誉的任何行为,故5月5日电话中申请人已经要求解除合同、同时申请人的律师也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起刑事控告,所以,申请人的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行为合法,合同已经解除。2.2、5月5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两天内赶到售楼部则无条件解除合同,全额返还购房款。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要求两天内赶到了被申请人售楼部后,被申请人违约,同时存在诈骗行为。意图诈骗申请人,索要2万元的“撤案费”,说是其转交给房管局,但实际上经申请人向房管局确认只要收取的只是300元。但无论如何双方已

18、经达到解除合同的协议,我国合同法上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故录音是解除合同的存在的形式,双方仅只是对返还多少钱有争议,法院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合同已经解除的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以上申请人提交录音证明。3、一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经申请人提出,二审法院即不予查清,也不予处理。3.1、 证据一:被申请人一审开庭时当庭提起反诉,在一审法院没有做任何处理,判决书也只字不提。依照民诉法解释326条规定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3.2、证据二:本案被申请人有两位代理人出庭,判决书上只载明一位。本案中,被申请人开庭时出现两位代

19、理人,一位是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某律师,另一位是被申请人员工陈姓经理,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员工自认两点对于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第一、本案争议标的物房屋,是先预售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第二、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为6月30日,但直到8月10日开庭时该标的物仍然不能交付。在判决中该陈姓经理,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居然没有出现,其自认事实也未有出现。3.3、证据三:一审法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本案6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10月30日后超过审限,10.8日后申请人及申请人代理人多次和主办法官联系,主办法官表示判决书仍未写好,但是当判决书送达到申请人时,判决时间居然为9月28日,法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以上有

20、申请人保存的通话录音证明,但为了顾全法律的尊严,本案中不予提交,如有必要,可以提交。3.4、证据四: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申请人上诉提出,二审未予纠正。3.4.1前文已经陈述的,不再重复。3.4.2本案开庭的庭审笔录记录错别字层出,漏记十分多,可见法庭态度非常潦草,申请人代理人已经仔细更正。3.4.3邱永生律师是执业律师,在判决书中称其为实习律师,是错误的。3.4.4判决书中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未载明,不规范。3.4.5一审判决书在“原告诉称一段”,原本应为一段话却莫名成了两段,足以证明一审审判人员极度粗心。3.4.6判决书中称查明“交房日期为6月30日”,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

2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为“6月30日前”3.4.7、本案开庭时间是8月10日而判决书中载为8月6日,是错误的,有开庭通知书证明。3.5、证据五:被申请人行为涉嫌诈骗罪,应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但经申请人提出,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置理。依法法院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但经申请人提出,一审、二审法院均不予置理。3.5.1、涉嫌诈骗罪

22、证据一:被申请人利用虚假宣传,以欺诈的手段和申请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5.2、涉嫌诈骗罪证据二: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人民币207304元犯罪既遂。(其中欺骗申请人人民币40792转到案外人账户,兹后,不承认收到该笔款项,收据上有南宁市渝坤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宁方签字,如果真为陈宁方所签,应定性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3.5.3、涉嫌诈骗罪证据三:被申请人诈骗申请人人民币0元犯罪未遂。综上,被申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购房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陈某某财物(其中207304元犯罪既遂,0元犯罪未遂),数额巨大,被申请人行为已经触犯中

23、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224条与231条。以上有申请人一审所提交所有证据及申请人向南宁市青秀区、防城港市港口区检察院和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状证明。综上,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6款,应当再审,据此特申请贵院依法纠正原法院对本案的错误判决。此致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陈某某9月30日再审申请书 篇3(663字)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生物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生物技术研究所)。住所地:省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女,汉族

24、,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李之女,李于年月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区路号,系李之夫。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省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再审请求:1、;2、。事实与理由: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x项、第x项之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如下:(以下写明申请再审的具体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此致最高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再审申请书 篇4(962字)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

25、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_人民法院_年_月_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_字第_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规定的 、及 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_人民法院()_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_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

26、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三、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_中院的二审判决。五、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_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

27、“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申请日期:二0_年_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5(571字)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

28、下再审申请。再审诉讼请求: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20x)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份再审申请人:_x年月日再审申请书 篇6(522字)请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要求填写,并对以下问题特别注意:1、对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栏的基本情况中的联系方式,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邮编,或其他联系方式。2、对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

29、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故再审申请书须明确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一项或多项,或者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3、再审申请的请求。应写明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全部还是部分不服,对于部分不服的应写明不服裁判调解书的主文内容。4、事实与理由。应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等,并论证不服的理由,如从以下方面论证:(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等等。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盖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复印。5、再审申请书副本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

30、总数提交。再审申请书 篇7(1357字)周某为个体户,从事家装业务。某日承揽许某家防盗网安装业务,指派其店内雇员张某前去安装,并雇佣街头拉活的个体运输司机李某将防盗网拉至工程所在地,由李某协助安装。具体由张某负责安装,李某协助固定绳索,许某在楼下指挥。安装过程中,张某不慎掉下摔死。后该地事故调查小组认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职责,周某负主要职责,李某负重要职责。周某与死者张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周某赔偿张某家属22万元人民币。后周某向李某追尝,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40%赔偿职责。民事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

31、电话:13501386270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1日作出的()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2、撤销()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

32、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就应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职责,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职责。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贴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

33、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职责;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职责的,能够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职责。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职责是一种判决职责,透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职责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再审申请书 篇8(4014字)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 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

34、,住所:山东省青岛市_路_号x号楼104室。邮寄广西南宁市_路_号 联系电话:138_委托代理人:曹 健,男,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6_x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_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大沙路_号。邮寄青岛市大沙路_号。联系电话:05325_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长申请再审人赵x因与被申请人青岛_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6日作出的()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

35、书;2确认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判决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755元。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款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特申请再审。三、具体事实和理由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理由如下: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如下新证据:证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

36、件(编号scwt005)证据2:见生产日期为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青岛_有限公司其片剂生产一直在正常进行,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与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的当庭陈述存在直接矛盾,证明被申请人系故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11月1日,申请人_与被申请人青岛_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_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第二十一条约定:职工收入在第一年职工收入的基础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

37、业将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同时第三十七条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就具体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12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通知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月8日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想法向被申请人做出书面报告,希望被申请人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希望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24日回公司报到,重新安排工作为销售部招标员,并已于8月开始被作为待岗人员处理,实际上现在是重新上岗,须先培训一个月,以后正式上岗,月工资920元,不同意这个安排就解除合同,申请

38、人表示对8月份的待岗决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签字接受公司这个安排,被申请人告知这是公司的决定,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意这个待岗安排公司有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个安排,被申请人遂于12月底向原告下发解除合同报告书。二审法院审理认为,12月24日,被申请人在要求与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情况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此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符合事实,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然而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变相强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在申请人工作毫无过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被申请人拒绝后,随即对申请人工作岗位

39、进行了调整(见青岛_有限公司上岗通知书【】 6号),调整后的岗位在客观上对于申请人来讲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这意味着已经在广西南宁定居十几年的申请人要抛妻弃子,背井离乡前往山东青岛从事一份每个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该标准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当时申请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调整给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其所称公司因未得到片剂生产的GMP认证,所以无法进行片剂生产。而实际上被申请人一直在委托青岛唐恒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片剂的正常生产(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scwt005)已达数年,并正

40、常销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片剂生产照常进行( 见生产日期为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公司业绩也一直十分不错,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被申请人并无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仅限于书面或口头答辩。被申请人以调整申请人无法接受的工作岗位为手段逼迫劳动者与其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原则,

41、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相应的承担违约责任。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首先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该属于被申请人一方,而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中第37条的约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42、,故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只能就被申请人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事实提供证据,对于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适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据的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具体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

43、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受仲裁员误导放弃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审过程中再次增加了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明确载明了原告诉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岗安排不仅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也违反了劳动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如果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必须报销差旅费,支付所欠工资奖金,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鉴于赵宇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该

44、认定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虽然申请人赵x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放弃了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但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继续主张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疏忽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五项,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诉求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无过失性辞退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完全符合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属于典型的法定补偿金,二审法院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属于严重显失公平。综上所述,申请人赵x目前已经失业,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

45、,作为一名下岗职工,一名十岁孩子的父亲,恳请贵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公平正义,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XX月_日再审申请书 篇9(711字)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同上写法。(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申请再审事由:应

46、具体明确。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申请事实及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此致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二零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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