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业主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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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规约xx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 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定本规约.第二条如本规约的条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文景国际小区 座落位置:丰州路东、陕坝路西、解放街别、塞北街南建筑面积:35 万平方米第四条本物业区域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300平方米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巴彦淖尔市恒铭

2、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岑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2015 L144邮编:015000联系电话:8788858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六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维修

3、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 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配合物业服务活动;七)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八)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九)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相关议案予以表决;(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开发

4、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 ,享有业主的权利 ,履行业主的义务。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 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 划用途 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 服务企业、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

5、筑和公共设施,不得 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 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三条 业主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 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 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 原状。第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签定装修管理协议(附件 1),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 内容。第十六条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

6、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 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 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 处理。第十九条 机动车应在专用的地下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 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作停放车辆用途.第二十条非机动车应在专用的地下车位停放,车主自行负责保管责任。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 规定,并应遵守一下约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物

7、业服务 用房等公共场所;(二)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征得同乘其他乘客的同意 ,并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 间,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三)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证, 并应当避让行人;(四)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五)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制止;(六)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第二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二)擅自改变房屋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三)擅自占用、改变、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四)擅

8、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摊点、市场,张贴、涂抹、悬挂物品;(五)乱倒垃圾、乱堆放杂物、随意停放车辆;(六)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 害气体、液体、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堆放、抛撒废弃物 ,产生超 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七)饲养家禽、家畜和违反规定饲养其他动物;(八)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 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 养

9、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 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 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 ,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确 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 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 后工作。第二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

10、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 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 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 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 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 符合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幢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 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各自所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 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从缴存的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三十条 已

11、缴存物业维修资金的房屋产权转让时 ,买卖双方合同优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缴存手续;合同没有约定的,自动过户。第三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 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 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 分摊,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第三十三条 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

12、 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第四章 小区公共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水暖设施使用管理规定一)业主(使用人)不得对设计安装的给排水、供 暖管道随意改动 ,确 需变更应向供水、供暖管理部门申请。(二)下水管道禁止倾倒剩余饭菜等生活垃圾,如已造成堵塞,物业服务中心可 派人疏通维修,费用由业主(使用人)全部承担。(三)公共给排水设施出现故障要通知物业服务中心维修,否则对继续使用或由 此造成人身伤害及公共设施的损坏应负全部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电的使用管理规定(一)业主(使用人)对原设计电路不得擅自拆除和更改,要维护供电设施的完 整性,如确需要变更应向供电管理部门申请,并将批准文件

13、及改动部分图 纸交物业服务中心存档。(二)业主(使用人)欲安装家电设备(如空调、热水器等)或特别用电 ,需要 增大用电量,必须向物业服务中心或供电部门申请增容.(三)公共用电设施出现故障应通知物业服务中心检查、维修,不能私自触及公 共配电设施,如因私自作业造成的公用电器设施损坏、人身伤害的,相关 业主(使用人)应负全部责任。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规定 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也是所有共有财产中最为昂贵的设备之一,保护和 延长其使用寿命可以节省房屋维修资金和大、中修费用,使物业保值、增值。为 使住户能合理、安全的使用电梯,特制定如下规定:(一)电梯允许运载物品的高度不超过 1.7 米,宽度不超过 0

14、.7 米;电梯允许运载物品的重量上限为 800 公斤,超过上限尺寸和重量的物品严禁使用电梯运 载。(二)电梯严禁运载自行车、摩托车及整批货品.(三)使用电梯应文明操作,严禁用钥匙等硬物按动或拍打显示按钮、轿箱内饰、 电梯门及随意按动警铃按钮。(四)不得超载运行,当超载信号铃声响时,站在门口的乘客应自觉退出,不得 采取任何形式的强制关门措施。(五)礼貌乘梯,礼让老人和儿童先行,学龄前儿童须由大人带领乘梯。(六)不得在电梯内吸烟、吐痰、弃物和掀动损坏箱体内装饰物,不得在电梯轿 厢门及轿厢内乱贴乱画。(七)当电梯在运行中突然发生停运等故障时,乘客不必紧张,可按警铃报告 , 耐心等待维修人员的到来,不

15、得采用拍打按钮、厢体以及强行撬门等急躁 行为,以免发生意外。(八)乘客看到停运标志时不得采取任何令其开启和移动标志牌的行为 ,以免发 生人身、设备意外。九)严禁住户在电梯前室用水,电梯前室不得有积水情况,以防电梯进水,造成 设备的损毁。十)如电梯因住户的非正常使用而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 损失。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一)各住户倾倒垃圾时应将垃圾袋装并系好袋口,按照规定时间投放到园区内 设置的垃圾箱内,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清运。二)禁止将生活(建筑)垃圾放于电梯前室、楼道等共用部分.三)任何单位和居民都不准乱倒垃圾、杂物、污水,不准随地吐痰和便溺。四)单位和住户装修时应遵

16、循本小区的装修管理协议,装修垃圾按指定时 间和地点堆放,装修时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服务中心有偿清运,不准乱 扔乱倒.五)公共用地和楼道内不准堆放任何物品,阳台外、外墙不得悬挂、摆放物品, 禁止在室外安装晒衣架,禁止在室外晾晒衣物。六)人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管理、爱护园区内公共设施、观赏景点,如绿地、雕 塑、广场、水池、休闲椅、果皮箱、画廊、警示牌、园区、护栏、墙面、 射灯、路灯、庭院灯及节日期间或庆祝活动悬挂的各种装饰灯等。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上述设施景点。七)商业经营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周围垃圾杂物要及时清理,严禁随意乱扔 乱倒、乱摆乱放。八)每位业主(使用人)都有义务协助物业服务中

17、心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 第三十八条 绿化管理规定一)人人都有权利和义务爱护园区内花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 坏绿地和树木。二)不准随意践踏、穿越草坪或在草坪上放养动物、家禽 ;不准攀树、剥皮、 采花等。三)不准往草坪上乱扔废弃物或在树木上扎铁丝、晾晒衣物、被褥等。四)严禁各种车辆轧毁或穿越草坪。凡需在绿化带上架设管线或穿越绿地铺设 管线时,必须事先向物业服务中心申报并有恢复绿化(绿地)的方案,经 同意后,有绿化专业人员监督施工。五)不准以任何理由占用草坪,改变草坪用途。六)不准向草坪倾倒污水、污物、堆放垃圾渣土 ,损坏者视情节责令修补或经 济赔偿。七)对违反绿化管理规定损坏小区绿

18、化的 ,责任人须补栽草木或给予经济赔 偿。八)园区内集体或个人申请种植纪念花、草、树木的 ,需事先向业主委员会申 请。第三十九条 首层私家花园管理规定一)一层小花园须用于绿化,业主只有对一层私家花园的使用权,不得改变使 用功能.使用人不得将一层私家花园对外开门或搭建房屋及堆放杂物等。二)私家花园的绿化面积不能低于 60;三)私家花园摆放或种植植物的高度不能超过 1。8 米;四)私家花园不允许搭建任何围挡遮挡型支架;五)私家花园不允许摆放与绿化无关的任何杂物;六)私家花园如铺设甬道,应采用路面装饰方砖或更高档次的材料;七)私家花园的设计方案须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八)私家花园内的各类井属

19、公共配套设施,使用人不能将井掩埋或封堵。因需 要维修使用该设施时,使用人有义务进行配合,允许维修人员进入花园。 第四十条 公共秩序管理规定一)小区内的业主(使用人)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要积极和物业服务人员配 合,搞好小区的联防保卫工作。二)各业主认真填报入住登记表,办理小区 ID 卡。三)本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住凭 ID 卡或其他住户证明进出;外来人员可由 业主带入或凭有效身份证明登记进出;也可经由业主同意后进出。四)发现形迹可疑的人,业主(使用人)有责任上前询问,并向物业服务中心和 物业服务人员报告。五)严禁在小区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卖淫、嫖娼 ,一旦发现将报告公安 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20、六)严谨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的物品进入小区。七)一旦发现偷盗等恶性案件,业主(使用人)应即报告物业服务中心并保护 现场,协同公安机关破案。八)业主(使用人)要提高警惕,发扬主人翁精神,互相监督,检举揭发任何违 法乱纪行为,维护小区公共秩序。九)房屋出租,转让须报物业服务中心登记备案,以便加强管理。 十)未经许可,不得在小区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传单等。 十一) 住户如将大件或贵重物品搬出小区,须提前到物业服务中心填写放行条,按照物品搬出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婚庆管理规定一)业主(使用人)有举办婚礼的需提前一天告知物业服务中心以便物业服务 中心在保洁、保安方面做出一些临时

21、的安排,为举办婚庆的业主(使用人) 提供优质的服务。二)业主有义务向参加婚庆的嘉宾介绍小区的管理规定,要求嘉宾遵守本小区 的规章制度。三)为保证小区整体秩序,业主有义务安排部分婚庆车队在小区外面等候,原 则上只允许新娘车等不超过 2 辆车进入园区。并且应提前告知物业服务婚 车类型,进入园区的时间等,以便秩序维护人员统一安排车辆停放位置、 及时疏导车辆。四)为了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禁止婚礼车队在园区内鸣笛,禁止在园 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第四十二条 房屋租售管理规定一)小区内业主(使用人)在进行房屋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他方式 处理或变卖时,必须在上述行为发生一个月内与新业主(或租户)一

22、起到 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结算有关费用(管理费、物业服务中心代收 的其它费用),办理新户入住手续。二)属房屋出租的,租户可凭租约及业主委托书代为缴纳管理费、物业代收的 其它费用。三)所有因房产出售、转让馈赠、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而成为承受人的必须 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好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手续后,有权享受小区对 业主(使用人)的各项物业服务,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三条 物品搬出管理规定 一)业主(使用人)因搬家、装修等需要将大型物品搬出园区,须由业主提前 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搬入、搬出手续,填写放行条。二)业主须将需搬出物品的名称、数量、搬出的时间、业主姓名、单元号等内 容

23、清晰准确的填写在放行条上。三)物业服务中心审阅申请表的内容后,在申请表上签字是否同意搬出。四)搬运人将物业服务中心批核后的放行条交于门岗秩序维护人员后,可 被放行.五)秩序维护人员将放行条统一保存。第四十四条 自行车、摩托车管理规定(一)凡进入小区的自行车、摩托车须在指定的自行车、摩托车停车处停放,不 得随意停在路边、绿化地、楼道口等公共通道等公共区域。(二)小区的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处无人执守,不收停车费用,物业公司不负保 管责任,各业主应保管好自有财物。(三)自行车、摩托车进入小区应减速缓慢行驶,留心注意他人和自身安全,严 禁在小区骑飞车和横冲直撞.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守则(一)任何车辆均须获

24、得物业服务中心批准,办理停车ID卡,方可使用停车场, 且须停泊于指定车位内.(二)小区停车场只收取车位费,未收取车辆保管费,请勿将贵重物品放置车辆 中 ,本车场不负保管责任。(三)不得做出对他人或其它车辆有危险可能的行动,或在车辆内携带危险品.(四)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及他人.(五)不准在停车场内进行任何维修,紧急维修获物业服务中心批准的除外。(六)不准在停车场内冲洗车辆.(七)停车场内装卸货物,应在指定地方进行。(八)不准在停车场内抛弃杂物.(九)所有驾驶者,必须:1、遵守物业服务人员指挥;2、遵守停车场内一切有关交通标志;3、停泊于制定车位的界限内;4、在需要时,向物业服务人员提交驾驶执照及姓

25、名。(十)所有驾驶者均不准:1、随意鸣喇叭;2、停泊于两个车位中间;3、在一个车位内停泊多辆车。第四十六条 ID 卡管理规定对于人员及车辆进出使用 ID 卡管理,即本小区的业主(使用人)一律须凭 ID 卡在授权范围内自由进出小区、停车场,既方便业主(使用人),又强化小区的 封闭管理,是一项行之有效、方便快捷的物业管理措施。为完善ID智能卡的管 理,特别请业主(使用人)遵守以下规定:(一)妥善保管 ID 卡,不折叠、刮擦、熏烤 ID 卡,注意防潮、防磁、防高温, 不随意将卡借给他人。(二)如在使用中不慎将卡丢失,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报失、销卡,物业服务中心 将重新输入资料,办理新卡。(三)办理 I

26、D 卡,每张需交纳成本费 10 元.第四十七条 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一)营业用房业主(使用人)须持有政府各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 关营业的手续,合法经营。(二)营业用房业主(使用人)不得违反小区装修管理协议内的相关规定, 并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具体执行长春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三)为防止污染或噪音扰民,不允许开设带有声、光、空气污染等性质的营业 项目。在项目开办前,必须预先上报相关行政主管机关,获得许可后方可 实施。(四)营业场所的牌匾悬挂高度、规格、样式、材质等必须按照小区装修管理 协议的约定制作.(五)营业用房业主(使用人)不得私自将物品、货物或杂物堆放在门前、楼道 等公共部位。(

27、六)营业用房业主(使用人)在装修时应做好隔音处理并采取防火措施,以免 后患。需经消防部门审批的营业用房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七)经营用房业主(使用人)在选择卷帘门的样式、颜色上必须通过物业服务 中心审批,以确保整体统一。第四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 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 关设施设备.第五十一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或实际使用房屋的 非业主。第五十二条 本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建设单位及物业 服务企业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五十三条 本规约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各持一份。第五十四条本管理规约从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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