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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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海联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院行 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处理 学院行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第三条 凡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的重要行政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 集体讨论决定。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果院长认为必 要,可以临时召开。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参会时, 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主持。第六条 出席院长办公会议的成员为全体院领导。第七条 列席院长办

2、公会议的成员: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和非 院领导的院务委员会成员为固定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 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在会 上介绍情况、发表意见。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 前向主持人请假,并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出席、列席会议的 人员不得中途离会,特殊情况需中途离会时应征得主持人同意。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与会者自身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利益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主持人需要回避的,在暂时退会 前应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并确定工作人 员做好会议记录。第三章 议事范

3、围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列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 事项或听取相关情况汇报:(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院务委员会的重要 决定;(二)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校园治安、环境建设 方案等;(三)审议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四)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决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实施 中的重大事项;(五)决定学院学术机构的设置;(六)决定教职工评定职称、奖励与处分;(七)教职工的辞退、辞职,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调动;(八)决定学院的重要学术推荐人选,行政方面的对外推优,教 学科研评奖等;(九)毕业生就业方案;(十)决定学生的重要奖励、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和转学、退学事 宜;(

4、十一)决定学院行政工作各类委员会的成立与人员调整;(十二)学院行政工作制度及其他重要行政文件的制定与修订;(十三)根据学院规章制度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及 院长认为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可以由 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召开行政专项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本规则第十一条所列事项,院长可以建议直接提请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第四章 会议议题的确定与材料的准备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在开会前一 日通过院长办公室提交主持人审定。对个别急需研究处理的事项,经 主持人同意,可以临时列入议题。第十

5、五条 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事前应由分管院 领导与相关单位查明情况,明确请示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理 由。对于基础情况不清楚、请示事项不明确、欠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 理由的提案,应当由分管院领导责成相关单位补充完善后再提出。第十六条 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或者向院长办公会 议汇报情况,由请示、汇报单位负责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应当格 式规范、内容清楚、文字简明。涉及秘密的,应当标明秘级。会议材料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于提出议题时一并提交党政办公 室。经主持人同意列入议题后,由党政办公室会同提交单位复制并呈 送出席会议和列席相关议题的人员。会议材料涉及学院秘密的,除保留原件存档外

6、,其余材料一律由 提交单位收回统一处理。第五章 会议议题的审议、决定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 行:(一)分管院领导陈述请示事项、基本情况、处理建议及理由;(二)相关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补充说明;(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询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阐明理 由;(四)主持人作出决定。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上汇报情况、发表意见,应当简明扼要、 紧扣议题、态度鲜明、阐明理由,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第十九条 主持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结果正式 作出会议决定。决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定,由党政办公室整理并形 成会议纪要,呈送主持人签发,并按规定将院长办公会议原始记录、 纪要签发稿及会议材料原件存档。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一条 对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 拖延或擅自改变决定内容。第二十二条 对院长办公会议已经决定的事项,在执行实施过程 中,由于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可提交院长办 公会议重新审议决定。第二十三条 分管院领导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执行,并及时向 院长报告执行情况,党政办公室协助督促、检查。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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