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特殊形态因果关系判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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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特殊形态因果关系判定路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要把握好“归因与“归责,来实现危害结构与危害行为的对接。普通案件通过“归因与“归责来论证因果关系的有无;而对于刑法上存在特殊因果形态之因果关系即多因一果或者因果不统一的判断,那么要借助不同的学说加以论证,要构建新的因果关系判断框架,来具体论证特殊案件中因果关系,以实现公平正义。关键词:因果关系;归因;归责;特殊因果关系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存在多种学说,如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等,各种学说纷繁复杂,但我国关于因果关系判断的准那么不明确,加之现实中的刑事案件又错综复杂,一些特殊案件的因果关系更难以判断,因此,对普通因果关系应该标准论

2、证方法,而对特殊案件要重构因果关系判断框架,来具体论证特殊案件中因果关系。一、各种因果关系理论的分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将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连接到一起,其目的是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人进行归责。大陆法系因果关系学说的开展历程,从开始的条件说,其主张无前者那么无后者,即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物理学上的因果,就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结果有影响的所有条件等同,这就有扩大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嫌疑;对条件说进行修正的是原因说,其主张,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应该从众条件中选出最具刑法意义的一个原因,原因说在限制因果关系范围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最有刑法意义的条件本身带有主观性,无法在现实案件中具体应用,存在弊端

3、;在原因说之后,又兴起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主张根据一般人的社会经验,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正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才具有因果关系,这种相当性的判断应该遵从规制在学界并统一,是行为发生当时来判断,还是事后判断?是站在行为人立场判断,还是站在第三方角度来判断?关于相当性的判断,在学界形成了三种学说,其一是站在法官角度的客观相当性;其二是站在行为人角度的主观相当性;其三是站在第三人角度,以社会正常人判断形成的折中说。相当因果关系内部各种主张,导致因果关系的判断不统一,折射出相当因果关系存在的问题;之后德国学者提出了客观归责理论,即当一行为导致一个具体结果发生禁止的危险,或者增加其已经面临的危险,或

4、者制造另外的危险代替了原来的危险并最终使上述禁止的危险产生现实的结果,那么该结果可以归咎于该行为1122。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是禁止的危险,其将归因与归责加以区分,归因是一种事实判断,而归责属于实质判断,做到了从事实向责任的过渡。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开展,伴随着对当代犯罪行为论以及责任判断合理化法那么之探讨。因而整体上因果关系演进的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说虽不乏思辨的色彩,但是总的指导思想是不脱离犯罪与刑事责任范畴,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2155。反观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开展,英美刑法的“双层次分析理论将因果关系确实定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事实因果关系,即确定被告行为在事实上引起原告

5、的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不考虑法律与刑事政策的规定,单纯从事实出发来界定两者的因果关系;其二是法律原因,这也是“双层次分析理论的关键,这关乎如何将事实因果关系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使得刑法在限定的犯罪圈内发挥作用,法律原因的认定要以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为前提,只有事实因果关系确立后,才有法律原因成立的必要。判断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哪一局部为法律原因,英美法系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学者将以下三种原那么作为判断法律原因的准那么:其一为通常危险原那么,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使被害人处于更加危险的境地,而是处于社会通常危险之下,那么该行为就不是该结果的法律原因;其二为合理预见原那么,即如果一般理性的社会

6、人认为被告的行为有造成某种结果的危险,那么当这一结果出现时,就应当认为这一行为与该结果发生的法律原因;其三介入行为原那么,指在行为发生过程中,介入一个独立的行为,阻断了之前行为发生的进程,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具备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行为与结果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双层次分析理论的特点。二、普通因果形态的因果关系刑法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在有关犯罪事件的具表达实的因果事态流程中,滤析出符合刑法上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与特定构成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385。我国刑法在“偶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因果关系的哲学思辨中徘徊,而无视了刑法因果关系本身的特点,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是解决谁的行为引

7、起了危害后果以及是否要承担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并不是在注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普遍性及规律。我们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出发,在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的根底上,寻找新切入点,重构因果关系判断模式。首先,进行事实的分类,将具有法律价值的事实整理出来。可以借鉴条件说、原因说与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社会经验法那么原理,将具有法律价值的事实确定下来。社会经验法那么属于社会常识性知识运用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像A用刀杀死了B,杀人行为与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但我们不会去追究制作刀具行为人的责任,这样做的判断就是社会经验法那么指导下的判断。在利用各种学说与原那么确定的具有法律行为致死的事实,即完成了归因。其

8、次,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判断其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借鉴英美法系判断法律原因的三大原那么,即通常危险原那么、合理预见原那么、介入因素原那么。在综合考虑的根底上,来判断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完成了归责。最后,法官在判断有无因果关系时,要遵循法律关于因果关系的表述,根据当时的刑事政策来综合判断案件的因果关系。三、特殊形态的因果关系刑法判断一假设因果关系假设因果关系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的不法行为虽然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出现,但假设行为人遵守法规,标准行动,被害人的损害后果仍会发生。如甲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五岁的乙横冲马路,导致乙死亡的结果,之后查明,即使甲当时正常行驶,也

9、会导致乙的死亡结果发生,就假设因果关系。学理上有不同的分析,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之不法行为,虽然不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但是被告人的不法行为是危害后果发生的不可或缺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假设因果关系并非属于因果关系范畴,其应该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第三种观点认为,假设因果关系的判定应该参照被告人违背的法规目的来加以判断。假设因果关系关注的是即使没有违法行为,危害结果仍会发生,采用第一种观点,将危害结果的责任全部归于行为,显然不符合公平的要求,认同因果关系是纯粹的标准性归责理论,有害于刑罚的正当性,破坏法秩序477。应该综合第二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将假设因果关系偏向损害赔偿的分摊,考虑到被告违反

10、法规的目的,来判断其分担的责任大小。在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该保持在限定的速度内,不能超速以防止刹车不及时,误伤行人,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行人的生命健康,而且考虑到车辆与行人发生损害时的后果,在立法中也偏向对行人的保护,那么在本案中应使驾驶人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二累积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是指两个行为的累积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其中任意一个行为都不能导致危害后果,但结合在一起能够导致结果发生,即甲向丙的饭菜中投放缺乏以致死的毒药,不知情的乙同样向饭菜中投放等量的毒药,之后丙死亡。按照条件说的理论,甲、乙的行为对丙的死亡属于等价条件,故甲、乙都构成成心杀人的既遂;但

11、按照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甲、乙的行为对丙的死亡虽然具有条件关系,但是缺乏相当性,故甲、乙的行为应该构成成心杀人未遂。从归因角度去分析本案,甲、乙确实有下毒的行为,但是甲、乙的下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甲、乙的下毒量均没有导致丙死亡的客观危险性,只有导致丙受伤的预期可能,那么在归因上甲、乙的下毒行为与丙的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之后在归责方面,甲、乙违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成心伤害的成心,向丙的饭食中投毒,却造成了丙死亡的后果,在投毒与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死亡后果属于过失,故甲、乙应定性为成心伤害致人死亡。三超越因果关系超越因果关系包含两种内涵,其一,一项行为已将实施,但

12、是结果尚未发生时,又有另一独立的行为介入,在学理上称为“救助因果关系被阻挠。例如,甲毒杀乙后良心发现,匆忙送乙去医院,在途中乙不慎被雷劈死,乙的死亡是否由甲全部负责?其二,甲、乙因琐事争吵,甲气急败坏推搡乙,乙倒地不起,送医院时死亡,后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导致的死亡乙的死亡结果是否由甲的失误负责?对于超越因果关系的判断,学理上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既然已经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事后的行为不再对甲、乙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产生影响;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法规目的与政策观点,综合考虑是否对超越因果关系进行思考;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判断超越因果关系是否影响甲、乙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时,应该考虑危

13、害行为发生时,超越原因是否可能介入二者的因果关系;第四种观点认为,超越因果关系属于损害赔偿的问题,并不属于因果关系的范畴。对于“救助因果关系被阻挠型超越因果关系,属于介入因素多条件导致一结果发生。在分析这种因果关系时,应分析介入因素的特性,像案例中,在去医院途中被雷劈死,介入因素过于异常,足以切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在考虑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时,首先,要从介入因素是否由前行为引起,例如,甲将乙重伤后,将其抛至悬崖边后离去,乙醒后,不慎掉下悬崖致死。在这个案例中,介入因素的是受害人自己的行为,但是这个介入因素是由前行为引起的,并不异常。其次,考虑介入行为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假设介入因素对结

14、果发生存在巨大的影响力,那么足以切断其与前行为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例中,雷劈对死亡结果的影响是巨大的。最后,要综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上下来综合判断,在案例中,甲毒杀乙后,假设及时送到医院抢救,乙的性命并无大碍,但由于中途遭遇雷劈,导致死亡结果,可以看出下毒行为致死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低,而雷劈致死的可能性高。对于受害人特殊体质型超越因果关系,按照条件说,没有甲的伤害行为乙就不会有死亡的后果,所以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即同观点一;而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由于行为人不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也没有预见的可能性,所以不具有因果关系。因过失加害他人者,应忍受被害人具有增加损害的可能性及扩大损害范

15、围之特异性体质,加害人不得以被害人头壳之异常脆弱作为抗辩557。被害人身体的异常疾病,即便是重大异常,在加害人加害时,就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危害后果,被害人的疾病与异常体质可以看做是危害行为发生的环境条件,不能切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换个角度分析,受害人虽然具有疾病等特异性体质,但是受害人也应该像正常人一样进行生活,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不能因为受害人异常体质,限制其与他人接触活动,在损害发生时,应使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特殊体质承担额外的注意义务,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即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不应当被评价为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也不因有特殊体质而被施加更

16、高的自我照顾保护义务,否那么不利于保护人格平等、维护自由以及控制风险684。四提供不法行为之动机与时机提供不法行为之动机与时机是指第三人为行为人提供了不法行为的动机,例如甲诱导乙去杀丙,而乙本来就对丙怀恨在心,遂杀之;或者为不法行为提供时机,例如甲受乙的委托为其看管房屋,但甲却忘记锁门,丙随后进入屋内盗窃,导致行为人对受害人造成了危害结果。对于第三人为不法行为人提供动机与时机的案件,因果关系判断要遵循实质原因论,即只要第三人对行为人的行动产生了实质的原因力,那么就能认定第三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在实践中关于第三人的行为是否产生了实质的原因力就成了关键,第三人对行为人的不法行为,

17、提供了强大的心理支持或者时机,而且在行为人本人决定要施行不法行为之前,对行为人的内心起到实质的原因力,具体表现为,使原本没有杀人意图或者原本只有伤害意图的行为人产生杀人的成心;使原本无法入户盗窃的行为人,得到了入户盗窃的时机。在判断第三人是否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时,要利用“删除说,即没有第三人提供的不法行为之动机或者时机,行为人是否依然会实施不法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产生。假设没有第三人提供的不法行为之动机或者时机,行为人依旧会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后果相同的危害结果,那么第三人与危害后果的行为就可以切断;假设没有第三人提供的不法行为之动机或者时机,行为人就不会实施相应的行为,导致相同的危害结果,

18、或者行为人会实施一种危害较小的行为,造成一个较小的危害后果,那么第三人与危害结果之间便存在着因果关系。五择一因果关系择一因果关系是指对于同一损害结果,有两个以上可以独立导致损害后果的条件,且均没有意思联络,竞合后导致危害后果的产生,即共同的加害行为或共同危险行为,学理上称之为“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因果关系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积极原因的并存,例如甲乙先后向丙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后丙毒发生亡;另一种是消极的原因并存,例如修理厂的修理工甲将一个存在刹车故障的汽车交给车主乙,乙在行车过程中,因为未及时踩刹车,导致丙死亡。对于择一因果关系的判断,大陆法系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运用条件关系修

19、正说,即在几个条件共同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时,如果排除掉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结果仍会发生。但将所有的条件都排除掉,那么结果将不会发生,那么能认定所有的条件都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通过“合法那么的条件说理论来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其主张放弃原有的条件说,根据自然法那么,如果能认定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那么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鉴于案件的纷繁复杂,在出现多个条件导致一个结果,应该综合条件说与自然法那么的根本观点。“合法那么的条件说的判断依据为自然法那么,其范围庞大,且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下,对自然法那么的认识,难免存在不同,所以很难用于司法实践

20、,来维持司法的稳定性。传统的条件说无法处理择一因果关系735,德国的一些判例倾向于适用“修正的条件说,通过对条件与结果的理性判断,在消极的原因并存一案中,排除了甲的行为,即车辆的刹车系统完好,损害结果将会发生,排除了乙的行为,即乙当时及时刹车,损害还是会发生,那么甲与乙的行为都与之有因果关系,修正的条件说从理性上判断因果关系,是可取的。参考文献:1周光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J.江海学刊,202203.2储槐植,汪永乐.刑法因果关系研究J.中国法学,202202.3张小虎.论刑法上典型异样因果形态的因果关系特别判断J.学术月刊,2022,4911.4庄劲.客观归责理论的危机与突围风险变形、合法替代行为与假设的因果关系J.清华法学,2022,903.6程啸.受害人特殊体质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评析J.法学研究,202201.7杨绪峰.条件说的困境与结果归责的类型化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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