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货物贸易业务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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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指引(2015 年 10月)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1.名录登记业务流程:境内机构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需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件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商投

2、资企业或台、港、澳投资企业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但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无需提交;(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3)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4)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 天。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

3、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2.名录变更业务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需提交的材料:(1)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

4、复印件;注意事项:对于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企业所属外汇局发生变更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3.名录注销业务流程: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下列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1)终止经营或不

5、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2)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3)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企业;(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需提交的材料:(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名录注销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注意事项:(1)注销名录后,经申

6、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2)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留存外汇局确定企业存在规定情况的相关材料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二)货物贸易外汇报告业务管理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业务流程:(1

7、)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类或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

8、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不含)后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需提交的材料:(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外汇局要求

9、的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

10、据进行相应处理。(3)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4)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2.贸易融资业务报告业务流程:(1)对于90

11、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预计付款日期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企业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2)对于90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

12、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需提交的材料:(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融资业务,系指企业通过银行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导致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 天的业务,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其中:货物进口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标明的进口日期为准;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以国际收支申报单证上标明的付款日期为准。(2)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企业拟通过表外贸易融资展期或

13、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或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偿付的,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3)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4)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

14、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5)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业务流程:(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

15、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2)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对于按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的,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上述1、2规定范围以外

16、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需提交的材料:(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后

17、(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若对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3)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4)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 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

18、);(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4.差额业务报告业务流程:(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在收款或付款

19、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提交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需提交的材料: (1)情况说明;(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携情况说明

20、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

21、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5.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业务流程:对于下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需提交的资料:(1)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 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

22、需报告的收汇申报号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号、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等);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2)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等);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1)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变更。(2)对于已进行贸易信

23、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 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6.辅导期业务报告业务流程: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

24、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需提交的资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见附件3)。 注意事项:(1)外汇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2)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报告表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

25、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7.其他特殊交易报告业务流程: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

26、)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后(不含),企业可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 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

27、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三)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业务流程:C类企业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到银行办理。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3)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4)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

28、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5)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6)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注意事项:(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

29、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 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30、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2.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业务流程:C类企业从待核查账户将贸易外汇收入结汇、划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出口贸易融资款项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3)以汇款方式结算的(

31、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4)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发票;(5)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6)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7)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

32、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8)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注意事项:(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收汇信息。(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

33、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 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

34、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3.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业务流程:B类企业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1)无货物退运的退汇;(2)错汇款退汇;(3)海关审价;(4)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5)市场行情变动;(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与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一致;(2)额度不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一份登记表

35、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或“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 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4.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业务流程:(1)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

36、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支出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2)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3)买卖合同; (4)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

37、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或“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 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5.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业务流程: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时,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需

38、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进口合同;(3)进口货物报关单;(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 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

39、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6.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业务流程:B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时,应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2)出口合同;(3)出口货物报关单;(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

40、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7.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业务流程:企业超期限或无法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退汇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等);(2)与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中退汇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一致。注意事项:(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

41、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或“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8.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业务流程

42、:企业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从待核查账户划出时,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到银行办理。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等);(2)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金融机构应按照登记表上注明的账号,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将资金划转入账,不得直接结汇。(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 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

43、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9.其他业务登记业务流程:对于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等)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注意事项:(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44、”或“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3)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 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限:自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四)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业务流程:对于下列原因造成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与实际业务需要存在较大偏差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调增或调减额度:(

45、1)业务规模增长超过预期;(2)结算方式发生结构性变化;(3)贸易信贷结构发生重大调整;(4)贸易融资结构发生重大调整;(5)贸易收付款模式发生重大调整;(6)行业类型或主营业务范围发生重大调整;(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的调整原因、调整金额等);(2)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对于已通过监测系统增加出口可收汇额度或进口可付汇额度的,外汇局不再向企业出具登记表。(2)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

46、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 (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现场核查业务流程:1.发放现场核查通知书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发放电子现场核查通知书。企业接到现场核查通知书后,应在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发放并签收反馈外汇局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自动向现场核查企业发送货物流与资金流数据包,供企业下载开展自查。2.现场核查实施需进行

47、报告的企业、被约见谈话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下列第1、2项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3.分类结论告知及异议处理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分类结论告知书。企业接到分类结论告知书后,应在分类结论告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携下列第3项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申述。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述的,外汇局不予受理。需提交的材料:1.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报告(包括合同履行情况、交易商品特点、产品

48、竞争力状况、与交易对手的关系、相关融资情况、是否涉及贸易纠纷或索赔等)及现场核查自查情况简表(附件4);2.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合同、各类批准文件、进出口报关单、国际收支申报单证、金融机构收付款 凭证、第三方机构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报表、会计账务有关科目和会计分录、各类纳税记录。其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应为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 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各类批准文件应为原件。证明材料应按顺序编号并提交证明材料清单)。3.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注意事项:1.电子和纸质通知书具有同等效力。2.企业签收反馈通知书后,

49、可在电子通知书发放次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下载本企业数据包;超过30 天的,企业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前到外汇局获取相关数据包。数据包内容包括企业在通知书所列核查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支逐笔数据。3.外汇局邮寄纸质通知书应选择挂号、特快专递等可确认送达的方式。4.外汇局留存企业签字盖章的通知书回执联5年备查。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

50、1-6650221(六)货物贸易企业分类管理1.确定预分类结果业务流程:外汇局根据非现场、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确定企业预分类结果。预分类结果包括:A 类企业、B 类企业、C 类企业。(1)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外汇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企业,可被列为A 类企业;(2)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企业,可被列为B 类企业;(3)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企业,可被列为C 类企业。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由于企业经营范围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具有显著特点造成监测指标异常,且符合加贴特殊标识条件的

51、,可将预分类结果确定为A 类,并设置相应特殊标识。2.分类结论告知业务流程:(1)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发放电子分类结论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企业接到告知书后,应在告知书发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签收反馈外汇局;确有必要时,也可到外汇局现场签收。企业到外汇局现场办理签收手续的,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交与企业;企业在告知书回执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外汇局;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手工将告知书企业反馈状态标识为“已反馈”。(2)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的,外汇局通过电话督促其尽快签收反馈。电话无法联系的,外汇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联系方式通

52、知企业,或通过监测系统打印告知书并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后,将纸质告知书邮寄企业。3.异议处理业务流程:(1)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述的,外汇局不予受理。(2)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的,外汇局根据其提交材料进行复核,并于企业申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复核后确定进行调整的,外汇局应及时调整企业预分类结果。4.分类信息发布业务流程:告知书发放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1)在规定期限内签收反馈告知

53、书的;(2)未签收反馈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3)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经复核不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4)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述,经复核已对预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5.分类结果直接调整和到期评估业务流程:(1)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企业分类结果进行直接调整。直接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 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B 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B 类;在日常管理中发现A 类或B 类企业存在符合列为C 类条件的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不经现场核查,直接将其分类结

54、果调整为C 类;国际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直接将资金流与货物流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重点监测企业列为B 类或C 类企业。(2)外汇局应在B、C 类企业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对其监管期内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指标恢复正常的B、C 类企业,在监管期届满时分类结果自动恢复为A 类;对于监管期内指标未见好转或存在涉嫌违规行为的B 类企业,可将B 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或直接将其分类结果调整为C 类;对于监管期内依然存在符合列为C 类条件的行为的C 类企业,可将C 类监管期限延长一年。(3)外汇局直接将企业分类结果调整为B 类或C 类,或延长B、C

55、类监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企业发放告知书,并直接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企业分类信息。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七)金融机构现场核查1.现场核查金融机构确定业务流程:(1)在非现场核查和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过程中,发现经办金融机构存在涉嫌不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或报送相关信息行为的,外汇局可对其实施现场核查。(2

56、)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金融机构,应事前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并告知核查原因、核查方式及业务范围等情况。2.现场核查实施业务流程:(1)金融机构应根据外汇局告知的现场核查方式,在告知的时限内准备好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相关文件和材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2)外汇局以“约见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金融机构相关资料”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现场核查笔录材料。现场核查笔录材料应交被核查金融机构当事人核对,由金融机构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业务公章。金融机构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外汇局核查人

57、员应在核查记录上注明。(3)现场核查结束后,外汇局将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处理意见反馈金融机构。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咨询电话:0471-6650221(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1.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业务流程:(1)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需求;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2)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3)企业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并持

58、下述1-5项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4)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持下述第6项规定材料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手续。需提交的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企业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用途、上年度进出口及其收付资金规模、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首次申请时,还应说明企业根据经营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2)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3)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4)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

59、外运作的内控制度(首次登记时提交,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境外账户管理、存放境外资金使用管理、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权限管理、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5)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成员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与主办企业的关系、上年度进出口及 其收付资金规模以及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6)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情况说明、内控制度、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等资料;(7)

60、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注意事项:(1)存放境外业务类型包括:单一型、集团型主办、集团型成员。单一型业务指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不涉及其他境内关联企业。集团型业务指企业集团内部有多个境内成员公司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此类业务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主办企业的业务类型为“集团型主办”,主办企业以外其他成员公司的业务类型为“集团型成员”。(2)企业选择的境外开户行,原则上应当是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或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有关联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关联关系是指该境外金融机构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之间为母子关系、总分关系,或属于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子行或分行。境外开户行所在国家(地区)应当是对账户资金划转及账户信息披露无严格限制且经济政治比较稳定的国家(地区)。(3)企业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报送的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包括:境外开户金融机构代码(SWIFTCODE 或金融机构标识码)、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名称、境外账户户名、境外开户国别或地区、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4)企业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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