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安全规程

上传人:daj****de 文档编号:182406309 上传时间:2023-01-23 格式:DOCX 页数:24 大小:52.49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焦化安全规程_第1页
第1页 / 共24页
焦化安全规程_第2页
第2页 / 共24页
焦化安全规程_第3页
第3页 / 共24页
资源描述:

《焦化安全规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焦化安全规程(2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焦化安全规 程2005-7-12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91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1-28批准1991-12-01实施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焦化厂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型焦化厂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 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2引用标准GB 6222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7231GB 8978GBJ 16GBJ 5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 乙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雷设计规范3基本要求3.1 焦化设施的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

2、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3.2 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应进行密闭,避免直接操作。3.3 焦化主体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应有完整的技术文件,设计审查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3.4 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隐蔽工程,应经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才能封闭。施工 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3.5 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的焦化设计,必须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焦化设施的验收, 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3.6 对焦化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工作。3.7 对焦化作业人员

3、,每隔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 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3.8 存在危险物质的场地,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3.9 可能泄漏或滞留有毒、有害气体而造成危险的地方,应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3.10较高的通行、操作和检修场所,应设平台或防护栏杆。3.11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禁止穿着化纤服装。3.12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3.13禁止使用轻油、洗油、苯类等易散发可燃蒸汽的液体或有毒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物及地面。4厂址、厂区和厂房4.1 厂址选择4.1.1 焦化厂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

4、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与居民区边缘的距离应根据环境评价确定,一般不小于1000m。4.1.2 冶金联合企业中的焦化,不宜位于联合企业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1.3 主要建筑物应尽量避开不良地质地段,在矿区建厂时,厂区应避开陷落区,并符合爆破安全距离的要求。4.1.4 厂址标高应高出计算水位(设计水位+壅水高度+波浪高)0.5m。4.2 厂区布置4.2.1 焦炉炉组纵轴宜与当地最大频率风向成最小夹角。4.2.2 回收车间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缘距大型焦炉炉体边缘不应小于40m,距中小型焦炉不应小 于 30m。4.2.3 精苯车间不宜布置在厂区中心地带,与焦炉炉体净距

5、不得小于50m。4.2.4 煤场和焦油车间宜设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应布置在焦油蒸馏生产装置的端部,并位于厂区的边 缘。4.2.5 甲、乙、丙类物品库房之间以及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遵守GBJ 16-87的规定。4.2.6 距甲、乙、丙类油库20m以内,不得设铁路道岔。4.2.7 禁止厂外道路穿越厂区。4.3厂房建筑4.3.1 焦化厂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的规定。表1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备煤炼焦化产回收粗苯加工焦油加工甲集气管计器房,吸气管 道,复热式焦炉地下室, 侧喷式焦炉烟道走廊, 焦炉煤气交换机室、煤 气管沟、煤气预热器 室、煤气水封室初冷

6、器,鼓风机室,电捕焦 油器,硫铵饱和器,洗萘 塔、终冷塔、洗氨塔、洗 苯塔脱硫塔等煤气区域, 粗苯生产装置区、贮槽 区、装车站,吡啶生产装 置区和油库区,溶剂脱酚 (用易燃溶剂)生产装 置区及溶剂贮槽区,直生产装置 区,油库 区,化验室乙高炉煤气单热式焦炉地 下室、烟道走廊、煤气管 沟、水封室,高炉煤气交 换机室硫磺库房,蒸氨装区,氨压 缩机房,浓氨水贮槽、装车 站焦油管式炉, 蒸馏装置区, 沥青高置槽, 沥青加热炉, 沥青反应釜, 萘管式炉, 酚精制,萘 酐蒸馏及冷 凝冷却装置 区,结晶 室,产品槽 及泵房,精丙煤场,贮胶 带输送机通 廊及转运 站,配煤 室,装卸煤化验室,冷凝泵房,氨水 泵

7、房焦油馏分冷 却区及泵房, 馏分洗涤室, 蔥醌心机室, 蒽库房,化验碎机室室4.3.2 易燃与可燃性物质生产厂房或库房的门窗应向外开,油库泵房靠贮槽一侧不应设门窗。4.3.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必须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4.3.4 容易积存可燃性粉尘的厂房、胶带输送机通廊的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扫。4.3.5 安全出入口 (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库房除外),严禁采用转门。4.3.6 厂房、梯子的出入和人行道,不宜正对车辆、设备运行频繁的地点,否则应设防护装置或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4.3.7 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Im

8、,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得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得小 于 0.6m。5消防设施5.1 大中型焦化厂宜设消防站,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位置。5.2 粗苯生产、粗苯加工和焦油加工等主要火灾危险场所,应有直通消防站的报警信号或电话,并应有灭火设施。5.3 下列场所应设消防灭火系统:a. 粗苯、精苯贮槽区,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槽区周围应有消防给水系统;b. 粗苯和精苯的洗涤室、蒸馏室、原料泵房、产品泵房、贮槽室、精萘、工业萘、萘酐及焦油油泵房,精萘和工业萘的转鼓结晶 机室、吡啶贮槽室、装桶间,均应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c. 管式炉炉膛及回弯头箱,萘酐生产中的汽

9、化器、氧化器、薄壁冷却器,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d. 二甲酚、蔥、沥青、酚油等闪点大于120C的可燃液体贮槽或其他设备和管道易泄漏着火地点,应设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5.4 灭火蒸汽管线蒸汽源的压力,不应小于6X0人5Pa (6.12kg/cm A2),其操纵阀门或接头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安全地点。5.5 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得从槽顶跨越。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 管架上,但不得固定。5.6 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应不少于两条。5.7 多层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泵,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有小型灭火机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5.8

10、 甲、乙、丙类液体贮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5.9 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其数量应不小于表2的规定,灭火机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表2小型灭火机设置数量场所设置数量(个/km2)备注甲、乙类露天生产装置7-10丙类露天生产装置5-6甲、乙类生产建筑物20丙类生产建筑物12甲、乙类仓库12丙类仓库10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每10-15m设一个可设置干粉灭火机6电气设施6.1 防火防爆6.1.1 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遵守表3的规定。表3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等级I车间丨场所或装置II等级集气管直接式计器 室

11、焦炉地下室炼焦I烟道走廊I下喷式煤塔、炉间台和炉端台底 层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初冷器鼓风机嗯 电捕焦油器硫铵饱和器吡啶回 收装置及贮槽I萃取塔、碱洗塔、油水分离器I溶剂脱酚丨溶剂贮槽1I I泵房化产卜丄回收I洗萘、终冷、洗氨、洗苯等塔I蒸氨装置I氨水泵房I浓氨水槽II室内丨室 外|2区|2区1|2区111区12区I1区I1 |2区11区11|2区1|2区1|2区|2区|1区|1区|2区II蒸馏装置粗苯I洗涤泵房产品泵房(单设或与洗涤泵房共用)|1区油水分离器及贮槽I|2区2区|2区2区I脱硫塔脱硫剂 再生装置氨压 缩机房煤气放散装置1 1111Id1I粗苯 I洗涤装馏装置II酸焦油蒸吹装置I2

12、区2区1区|2区2区|1区2区1丨氢压机室11区1丨苯加氢1蒸馏、加氢、脱硫装置1丨氢气柜2区粗苯1-加工丨丨重苯、轻溶剂贮II槽古马隆1泵房2区丨聚合釜2区2区丨泵房装车台、II2区I1区1|1区洗车台油库区丨贮槽丨装桶间1区|2区|0区|1区6.1.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 规程(试行)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6.1.3 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6.1.4 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但供上述场所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

13、、配电室,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则可一面贴邻建造。已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1O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也应用防火墙隔开。6.1.5 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6.1.6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 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的电缆沟入处,应予填实密封。6.1.7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检修电源。6.1.8 精苯车间应使用铜质导线和电缆。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大修时,必须全部更新。6.1.9 初馏分库房内禁止安装任何电气设备和导线,库房外布线也应穿管安装。6.2 防触电6.2.1 设备的电气控制

14、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6.2.2 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的,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6.2.3 车辆上电磁站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裸露导体布置于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 隔板离地应不小于1.9m。6.2.4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和电线的金属护管,应有接零或接地保护以及漏电保护器。6.2.5 电动车辆的轨道应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6.2.6 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得大于12V。安全电压的电路必须是悬浮

15、的。6.3 照明6.3.1 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6.3.2 车辆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司机感到眩目。6.3.3 甲、乙类液体贮槽区,应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甲类液体贮槽区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6.3.4 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得低于表4的规定。1x表4主要作业场所的照度车间和作业场所最低照度露天贮煤场,焦炉炉顶及两侧操作平台,回收和精制车间的露天装置区丨3 、严青 解冻库,装卸台,卸料栈桥,楼梯间和走廊|5 池,-受煤坑翻车机室,车库,转运站,凉焦台,炉间台和炉端台,胶带输送丨 严机通 材料库,通风柜,受煤坑下通廊丨廊

16、,破、粉碎机室,配煤室,贮煤槽顶,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筛焦丨 楼,熄焦泵房,回收和精制车间的室内I 20下列场所应设事故照明: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烟道走廊; 回收车间鼓风机室;精苯车间;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正常照明中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切换。生产装置上的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汽)的放散管、贮槽顶部入孔(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 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6 4通讯和仪表6.3.5a.b.c.d.e.6.3.66.3.76.4.1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a.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段、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

17、、电力供应、水力供应、煤气 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集中控制台与有关设备;受煤与贮煤有关岗位;运焦与筛焦有关岗位;鼓风机、焦炉交换机与联合企业煤气管理部门。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得直接进入仪表室,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室。b.c.d.e.6.4.27化产装置7.1通用规定7.1.1 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7.1.2 贮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下列醒目的标志: 贮槽: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 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其他设备:编号、名称。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

18、守下列规定:7.1.37.1.4a.b.c.7.1.57.1.67.1.7a.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煤气放散管,应遵守GB 6222-86的有关规定。拟放散的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并经净化处理后再放散。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生产、贮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管线至少两端接地;b.c.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Q,兼作

19、防雷的,应遵守GBJ57-83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7.1.8 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7.1.9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7.1.10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7.1.11 不能自动调节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7.1.12 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7.1.13 管式炉点火前,必须确保炉内无爆炸性气体。7.1.14 管式炉出现下列情况

20、之一,应立即停止煤气供应:a. 煤气主管压力降到500Pa以下,或主管压力波动危及安全加热;b. 炉内火焰突然熄灭;c. 烟筒(道)吸力下降,不能保证安全加热;d. 炉管漏油。7.1.15 切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7.1.16 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7.1.17 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必须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7.1.18 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7.1.19 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7.1.20 安全装置不全不允许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

21、装置。7.1.21 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7.2 管线7.2.1 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7.2.2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不宜穿过与该管线无关的贮槽区 或生产厂房。7.2.3 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得 积聚可燃气体、蒸汽。7.2.4 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7.2.5 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7.2.6 输送易

22、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禁止使用明火烘烤。7.2.7 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管道,禁止采用填料补偿装置。7.2.8 阀门安装位置不应妨碍本身的拆装、检修和生产操作,手轮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宜为(1.2m)。阀门的数量应保证 每台设备或机组均能可靠地隔断。7.2.9 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7.2.10 禁止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禁止以关阀门代替堵盲板。7.2.11 事故排放管应坡向事故排放贮槽,管道上尽量少设弯头、支管,除设备附近的隔断阀门外,沿排放管全长都不应设旋塞和阀 门。7.2.12 敷设在煤气鼓风机电机专用通风机

23、的吸风附近的蒸汽管道,禁止安设阀门和法兰等连接件。7.2.13 盲板和其垫圈的手柄应有明显区别。7.2.14 穿过防火堤的管道,其管沟必须填平。禁止与油库无关的管道穿过其防火堤。7.2.15 禁止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7.2.16 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 则应在辅助管线上安装逆止阀。7.2.17 引入煤气管道上的蒸汽吹把管,使用后,必须严格与煤气管道隔绝。7.2.18 供油泵在停电、停汽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倒流时,应在其出管道上安装逆止阀。7.2.19 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

24、泵,应用机械密封;若用填料盒密封,应加保护罩。7.2.20 酸、碱、酚及高温液体管道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7.2.21 污水总排出管应设水封井。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在各区(装置区、贮槽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 开;水封井之间管道长度不应超过300m。7.2.22 管线涂色应遵守GB 7231-87的规定。7.3 贮槽7.3.1 贮槽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J 16-87的规定。7.3.2 带盖贮槽应设放散管,可能堵塞的放散管应设蒸汽吹扫管。7.3.3 容量大于100m人3的贮槽宜分虽设走梯。7.3.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贮槽或

25、贮槽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 防火堤内贮槽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槽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高于120的液体贮槽,可不超过四行;b. 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槽的容量,但对于浮顶槽,可不小于最大贮槽容量的一半;c.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贮槽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槽壁高的一半。卧式贮槽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d. 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按有效容积计算的高度高0.2m;e. 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贮槽,每个贮槽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f. 含油污水排水管出防火堤处应有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阀门等封闭装置。7.3.5

26、闪点高于120的液体贮槽,桶装乙、丙类液体的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均可不设防火堤,但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 施。7.3.6 贮槽组内,甲类与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应设分隔堤,其高度不得低于0.5m, 且比防火堤低0.3m。7.3.7 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贮槽,应设满流槽或液位控制装置。7.3.8 甲、乙类液体贮槽的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7.3.9 甲、乙、丙类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7.3.10 甲、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表5甲、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的防火间距mII液体类别丨单槽容量I(m A 3)

27、固定顶槽贮槽形式-n1浮顶贮槽丨卧式贮槽I地上式I半地下式I地下式I+甲乙类I 1000+I I005d5D II 0.4DI 0.6D I +0.4DII不小于II 0.8I不限+I 0.4D I不限+不限间距注:D为相邻立式贮槽中较大槽的直径(m);矩形贮槽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7.3.11 露天甲类液体贮槽区立式贮槽的走台通道,不宜从贮槽顶部通过。7.3.12 浓硫酸贮槽顶部应设脱水器,或采用其他防水措施,槽底的吸出管应设两道阀门。10化产回收10.1 鼓风冷凝10.1.1 鼓风冷凝工段应有两路电源和两路水源,采用两台以上蒸汽透平鼓风机时,应采用双母管供汽。10.1.2 鼓风机的

28、仪表室宜设在主厂房两侧或端部,应设有下列仪表和工具:煤气吸力记录表、压力记录表、含氧表,油箱油位表、 油压表,电压表、电流表、转速表、测振仪和听音棒,并宜有集气管压力表、初冷器前后煤气温度表。采用蒸汽透平鼓风机时,还应有 蒸汽压力表和温度表。10.1.3 鼓风机室应设下列联锁和信号:a. 鼓风机与油泵的联锁;b. 鼓风机油压下降、轴瓦温度超限、油冷却器冷却水中断、鼓风机过负荷、两台同时运转的鼓内机故障停车等报警信号;c. 通风机与鼓风机联锁,通风机停车的报警信号;d. 焦炉集气管煤气压力上、下限报警信号。10.1.4 通风机供电电源和鼓风机信号控制电源,均应能自动转换。10.1.5 鼓风机室应

29、有直通室外的走梯,底层出不得少于两个。10.1.6 每台鼓风机应在操作室内设单独控制箱,其馈电线宜设零序保护报警信号。10.1.7 鼓风机轴瓦的回油管路应设窥镜。10.1.8 鼓风机煤气吸入的冷凝液出与水封满流中心高度差,不应小于2.5m ;出排冷凝液管的水封高度,应超过鼓风 机计算压力(以mmH20计)加500mm (室外)-1000mm (室内)。10.1.9 初冷器冷凝液出与水封槽液面高度差不应小于2m。水封压力不得小于鼓风机的最大吸力。10.1.10鼓风机冷凝液下排管的扫汽管,应设两道阀门。10.1.11蒸汽透平鼓风机应有自动危急遮断器。10.1.12蒸汽透平鼓风机的蒸汽入应有过滤器,

30、紧靠入的阀门前应安装蒸汽放散管,并有疏水器和放散阀,蒸汽调节阀应设旁通 管。10.1.13蒸汽透平鼓风机的蒸汽冷凝器出入的阀门,不应关闭。10.1.14 清扫鼓风机前煤气管道时,同一时间内只准打开一个塞堵。10.1.15电捕焦油器内煤气侧电瓷瓶周围宜用氮气保护,其绝缘箱保温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并设有自动报警装置:温度低于100 时,发出报警信号;低于90时,自动断电。10.1.16电捕焦油器应设煤气含氧量超过0.8%时发出报警信号及含氧量超过1.0%时自动断电的联锁;若无自动测氧仪表,期 应定 测定分析。10.1.17电捕焦油器的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屏护。10.2 硫铵、粗轻吡啶及黄血

31、盐生产10.2.1 硫酸高置槽与泵房之间,应有料位报警信号或设大于进管管径的满流管。10.2.2 硫铵饱和器母液满流槽的液封高度,应大于鼓风机的全压。10.2.3 半直接法饱和器生产时,禁止用压缩空气往饱和器内加酸或从饱和器抽取母液。10.2.4 从满流槽捞酸焦油时,禁止站在满流槽上。10.2.5 进入吡啶设备的管道,应设高度不小于1m的液封装置。10.2.6 吡啶的生产、计量及贮存装置应密闭。其放散管应导入鼓风机前的吸气管道,以保证吡啶装置处于负压状态;放散管应设吹 扫蒸汽管。10.2.7 吡啶装桶处应设有通风装置和围堰,其地面应坡向集水坑。10.2.8 吡啶产品的保管、运输和装卸,应防止阳

32、光直射和局部加热,并应防止冲击和倾倒。10.2.9 黄血盐吸收塔尾气通过冷凝器和气液分离器后,应导入鼓风机前负压管道。10.2.10 吸收塔进管道上应装设防爆膜。10.3 粗苯回收10.3.1 粗苯贮槽应密封,并装设呼吸阀和阻火器,或采用其他排气控制措施。入孔盖和脚踏孔应有防冲击火花的措施。10.3.2 粗苯贮槽放散气体,应有处理措施。10.3.3 粗苯贮槽应设在地上,不宜有地坑。10.4 脱硫脱氰10.4.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a. 脱硫箱应设煤气安全泄压装置;b. 脱硫箱宜采用高架式,装卸脱硫剂应采用机械设备;c. 废脱硫剂应在当天运到安全场所妥善处理;d. 停用的脱硫箱拔

33、去安全防爆塞后,当天不得打开脱硫剂排出孔;e. 未经严格清洗和测定,严禁在脱硫箱内动火。10.4.2 改良蔥醌二磺酸钠法脱硫,应遵守下列规定:a. 应设溶液事故槽,其容积应大于脱硫塔和再生塔的容积之和;b. 脱硫塔、再生塔和溶液槽等设备的内壁,应进行防腐处理;c. 进再生塔的压缩空气管和溶液管,均必须高于再生塔液面,且溶液管上应设防虹吸管或采取其他防虹措施;d. 再生塔与脱硫塔间的溶液管,必须设U形管,其液面高度应大于煤气计算压力(以mmH2O计)加500mm;e. 除沫器排水器的冷凝液排管,应采用不锈钢制作,且不宜有焊缝;f. 熔硫釜排放硫膏时,其周围严禁明火。10.4.3 TAKAHAX-

34、HIROHA法X脱硫脱氰,应遵守下列规定:a. 进氧化塔的空气管液封应高于氧化塔的液面,防止溶液进入压缩空气机;b. 进氧化塔的溶液管液封应高于氧化塔的液面,并应设防虹吸管;c. 进吸收塔的溶液管液封高度应大于煤气压力;d. 吸收塔底部必须设有溶液满流管。11粗苯加工11.1 精苯11.1.1 精苯生产区域宜设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其出入不得少于两个,且正门应设门岗。11.1.2 禁止穿带钉鞋或携带火种者以及无有效防火措施的机动车辆进入围墙内。11.1.3 精苯生产区域,不得布置化验室、维修间、办公室和生活室等辅助建筑。11.1.4 金属平台和设备管道应用螺栓连接。11.1.5 洗涤泵与其

35、他泵宜分开布置,周围应有围堰。11.1.6 洗涤操作室宜单独布置,洗涤酸、碱和水的玻璃转子流量计,应布置在洗涤操作室的密闭玻璃窗外。11.1.7 封闭式厂房内应通风良好,设备和贮槽上的放散管应引出室外,并设阻火器。11.1.8 苯类贮槽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应集中设洗涤吸收处理装置、惰性气体封槽装置或其他排气控制设施。11.1.9 苯类管道宜采用铜质盲板。11.1.10禁止同时启动两台泵往一个贮槽内输送苯类液体。11.1.11 苯类贮槽宜设淋水冷却装置。11.1.12 各塔空冷器强制通风机的传动皮带,宜采用导电橡胶皮带。11.1.13初馏分贮槽应布置在库区的边缘,其四周应设防火堤,堤内地面与堤脚应做

36、防水层。11.1.14 初馏分贮槽上应设加水管,槽内液面上应保持0.20.3m水层。露天存放时,应有防止日晒措施。11.1.15 禁止往大气中排放初馏分。11.1.16送往管式炉的初馏分管道,应设气化器和阻火器。11.1.17处理苯类的跑冒事故时,必须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并应穿防静电鞋或布底鞋,且宜穿防静电服。11.2古马隆生产11.2.1 古马隆蒸馏釜宜采用蒸汽加热,若采用明火加热,其距精苯厂房和室外设备应不小于30m。1011.2.2 用氯化铝聚合重苯的室内,禁止无关人员逗留。11.2.3 热包装仓库应设机械通风装置,热包装出处应设局部排风设施。11.3 苯加氢11.3.1 反应器的主要高温

37、法兰,应设蒸汽喷射环。11.3.2 主要设备及高温高压重要部位,应设有固定式可燃性气体检测仪。11.3.3 莱托尔反应器器壁应涂变色漆,以便发现局部过热。11.3.4 制氢还原态催化剂,严禁接触空气及氧气,停工时应处于氮封状态。11.3.5 取样时应装好静电消除器。11.3.6 加热炉和改质炉烟道废气取样,应用防爆的真空泵。11.3.7 加热炉操作时,炉膛内应保持负压。11.3.8 二硫化碳泵与其电气开关的距离,应大于10m。11.3.9 各系统必须用氮气置换,经氮气保压气密性试验合格,其含氧量小于0.5%,方可开工。12焦油加工12.1 焦油蒸馏12.1.1 蒸馏釜旁的地板和平台,应用耐热材

38、料制作,并应坡向燃烧室对面。12.1.2 蒸馏釜的排沥青管,应与燃烧室背向布置。12.1.3 管式炉二段泵出,应设压力表和压力极限报警信号装置。焦油二段泵出压力不得超过1.6X0 6Pa。12.1.4 焦油蒸馏应设事故放空槽,并经常保持空槽状态。12.1.5 各塔塔压不得超过6X10 A 4Pa。12.1.6 洗涤厂房、泵房和冷凝室的地板、墙裙,以及蒸馏厂房地板,宜砌瓷砖或采取其他防腐措施。12.2 沥青冷却及加工12.2.1 不得采用直接在大气中冷却液态沥青的工艺。沥青冷却到200U以下,方可放入水池。12.2.2 沥青系统的蒸汽管道,应在其进入系统的阀门前设疏水器。12.2.3 沥青高置槽

39、有水时,禁止放入高温的沥青。12.2.4 沥青高置槽下应设防止沥青流失的围堰。12.2.5 凡可能散发沥青烟气的地点,均应设烟气捕集净化装置。净化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停止沥青生产。12.2.6 不宜采用人工包装沥青;特殊情况下需要人工包装时,应在夜间进行,并应有防护措施。12.3 工业萘、精萘及萘酐生产12.3.1 萘的结晶及输送宜实现机械化,并加以密封。12.3.2 开工前,工业萘的初、精馏塔及有关管道,应用蒸汽进行置换,并预热到100左右。12.3.3 萘转鼓结晶机传动系统、螺旋给料器的传动皮带和皮带翻斗提升机,均应采取防静电积累的措施;若系皮带传动,应采用导 电橡胶皮带。12.3.4

40、萘转鼓结晶机的刮刀,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制作。12.3.5 萘蒸馏釜应设液面指示器和安全阀。12.3.6 禁止使用压缩空气输送萘及吹扫萘管道。12.3.7 脱酚洗油、轻质洗油蒸馏塔的塔压,应控制在5X0 5- 7X0 5Pa之间。12.3.8 热油泵室地面和墙裙应铺瓷砖,泵四周应砌围堰,堰内经常保持一定的水层。12.3.9 热风炉和熔盐炉,应设有温度计和防爆孔。12.3.10苊汽化器出温度不得超过规定,并不得突然升高。12.3.11苊汽化器、氧化器和薄壁冷凝冷却器,应设防爆膜。薄壁冷凝冷却器出应设尾气净化装置。12.3.12禁止氧化器熔盐泄漏。12.3.13输送液体萘的管道,应有蒸汽套或蒸汽

41、伴随管以及吹扫用的蒸汽连接管。12.4 粗酚、轻吡啶、重吡啶生产与加工12.4.1 分解酚盐时,加酸不得过快,若分解器内温度达90,应立即停止加酸。12.4.2 粗酚、轻吡啶、重吡啶的蒸馏釜,必须设有安全阀、压力表(或真空表)和温度计。12.4.3 轻吡啶的装釜操作,必须在常温下进行。12.4.4 吡啶产品装桶的极限装满度,不得大于桶容积的90%。12.4.5 酚、吡啶产品装桶处应设抽风装置。12.4.6 分解器和中和器应设放散管。12.4.7 酸槽应集中布置。12.4.8 室外贮槽与主体厂房的净距,应不小于6m。12.4.9 接触吡啶产品的设备、管道及隔断阀类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12

42、.5粗蔥、精蔥及蔥醌生产12.5.1 蔥的结晶及输送宜实现机械化,并加以密闭。12.5.2 粗蔥生产中,严禁敞开溶解釜入孔加热。12.5.3 II蔥油配渣,必须远离配渣槽进行;水份过大时,严禁配渣。12.5.4 蒸发器运行时,严禁打开预热入孔盖。12.5.5 进入汽化器清渣,必须有人监护。12.5.6 恩醌生产中,热风温度不得超过350,汇合温度不得高于热风温度。13油品、酸、碱装卸与运输13.1 铁路进化产区和油品装卸站之前,应与外部铁路各设两道绝缘,两道绝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一列车厢的长度。焦化厂铁路与电气化铁路连接时,进厂铁路也应绝缘。化产区内和油品装卸站内的铁路应多处接地,相邻两接地线

43、间的距离不得超过100m。13.2 铁路油品装卸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的要求。T丁I防火间距(m)I8I 15I 3030表6铁路油品装卸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I耐火等级丨一、二级桶装库房变、配电室有明火的生产建筑物II 一、二级I 一、二级一、二、三级 I13.3 装卸栈台、铁轨、车体及鹤管,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13.4 甲、乙类油品铁路装卸栈台,应符合下列要求:a. 装卸栈台两端和每一鹤管旁,应设安全走梯;b. 装卸栈台上应设带有防护栏杆的活动跨桥;c. 装卸栈台应处于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d. 在距槽车不小于10m的装卸油管线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44、门。13.5 装卸油品时,距装卸栈台20m以内禁止机车进入。13.6 铁路运输甲类液体油品时,机车与油罐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用蒸汽机车牵引时必须用二节空车厢隔开,往装卸栈台配车推进 时,至少用一节空车厢隔开;内燃或电力机车牵引和推进时,至少用一节空车厢隔开。13.7 汽车槽车的装车鹤管与装车用的缓冲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距装油泵房不得小于8m。13.8 汽车进入副油站前应用防火帽将排气管罩上,灌油时不得开动发动机,汽车必须良好接地。13.9 甲类液体装车宜采用自动鹤管装置。13.10 甲、乙、丙类液体装车,应采用有色金属管,管端头宜做成三通,距槽车底壁不大于250mm。13.11灌装

45、苯类时,必须待静电消失方可检尺、取样。静电消散所需静置时间,贮槽容积小于50m3的,不少于5min;小于 200m3, 不少于10min ;小于1000m3,不少于20min;小于2000m3,不少于30min ;小于5000m3,不少于60min。13.12不宜采用压缩空气将酸碱卸出槽车或输送到高位槽。13.13甲类液体、有自燃倾向的液体及输送时易与空气发生化学反应的液体,均不得采用压缩空气输送(压送)和清扫。13.14使用浓酸和装卸浓酸的地点,应设防酸灼伤的冲洗龙头。14检修14.1 在易燃易爆区不宜动火,设备需要动火检修时,应尽量移动到火区进行。14.2 易燃易爆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

46、设备、管道和容器动火,必须先办动火证。动火前,应与其他设备、管道可靠隔断,清除 置换合格。合格标准(体积百分浓度);爆炸下限大于4%的易燃易爆气体,含量小于0.5% ;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4%者,其含量小 于 0.2%。14.3 在有毒物质的设备、管道和容器内检修时,必须可靠地切断物料进出,有毒物质的浓度必须小于允许值,同时含氧量应在 18%22%体(积百分浓度)范围内。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应备好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检修人员必须熟悉防毒面具的性能和使用方 法。14.4 对易燃、易爆或易中毒物质的设备动火或进入内部工作时,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工作前半小时, 工作中应每两小时重

47、新分析一次,工作中断半小时以上也应重新分析。14.5 焦炉煤气设备和管道拆开之前,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进行吹扫和置换;拆开后应用水润湿并清除可燃渣。14.6 检修由鼓风机负压系统保持负压的设备时,必须预先把通向鼓风机的管线堵上盲板。14.7 检修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物料自燃点的密闭设备,不得在停止生产后立即打开大盖或入孔盖。14.8 用蒸汽清扫可能积存有硫化物的塔器后,必须冷却到常温方可开启;打开塔底入孔之前,必须关闭塔顶油汽管和放散管。14.9 检修饱和器时,必须在进、出煤气管道上堵盲板;堵好盲板之前,禁止使用器内母液。14.10检修液氨冷冻机时,严禁用氧气吹扫堵塞的管道。14.11转动设备的

48、清扫、加油、检修和内部检查,均必须停止设备运转,切断电源并挂上检修牌,方可进行。14.12设备和管道的截止件及配件,每次检修后都应做严密性试验。14.13不得进行多层检修作业。特殊情况时,必须采取层间隔离措施。14.14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作业点下部应采取措施,禁止人员通行和逗留。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14.15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14.16夜间检修必须有足够的照明。15工业卫生15.1 防尘防毒15.1.1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其外排气体的含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15.1.2 作业场所中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15.1.3

49、粉碎机室、筛焦楼、贮焦槽、运焦系统的转运站以及熄焦塔应密闭或设除尘装置。表7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最高容许浓度mg/m31最高容许浓度汽或气体丨+30硫化氢丨10氨1130苯1140二硫化碳丨10酚1150.3氰化氢吡啶15.1.4 除尘设备应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做到比工艺设备先开而后停。15.1.5 焦仓漏嘴的开闭宜远距离操作。15.1.6 生活用水管和蒸汽管,应与生产用水管和蒸汽管分开。15.1.7 焦化厂酚、氰污水总排放的水质,应符合GB 8978-88规定的排放标准。15.1.8 生产中的废渣,如再生器残渣、酚吡啶残渣、精苯酸焦油渣和生化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等,应进行综合利用或配入炼焦

50、煤 中,不得排入江河湖海。15.2 防暑、降温15.2.1 下列地点应有降温措施:a. 焦炉炉顶等高温环境下的工人休息室和调火工室;b. 推焦车、装煤车、拦焦车和熄焦车的驾驶室;c. 交换机工、焦台放焦工和筛焦工等的操作室。15.2.2 拦焦车的驾驶室,应有隔热措施。15.2.3 必须供给高温作业人员足够的含盐清凉饮料。15.3 通风、采暖15.3.1 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或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15.3.2 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送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排、送风设备布置在一起。相互隔离 的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使用一套通风系统。15.3.3 火灾

51、或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设备,应用不燃材料制成,并应有接地和清除静电的措施。15.3.4 含有燃烧和爆炸粉尘的空气,应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15.3.5 下列场所应安设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a. 回收车间鼓风机房;b. 苯蒸馏泵房,精苯洗涤厂房和室内库房;c. 吡啶生产厂房、库房和泵房。15.3.6 经常运转的露天移动设备的司机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15.3.7 闪点28U以下的液体(如粗苯、苯、甲苯、二甲苯、二硫化碳和吡啶等)的生产车间或仓库不得采用散热器采暖。15.4 防噪声15.4.1 现有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一般不得超过90dB(A),新建、改建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A)。15.4.2 蒸汽透平鼓风机背压汽放散管和罗茨鼓风机等可能超过噪声标准的设备,应采取消声或隔声措施。15.5 防射线15.5.1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检测、计量和通讯,应遵守下列规定:a. 有确保放射源不致丢失的措施;b. 可能受到射线危害的有关人员应配带检测仪表,其最大允许接受剂量当量为每年50mSv(srem)。15.5.2 接近最大允许接受剂量的工作人员,每年应至少体检一次,特殊情况应及时检查。15.5.3 射线源存放地点,必须设有明确的标志、警告牌和禁区范围。关闭窗口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