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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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企业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防治废水、废气、废 渣、噪声(以下简称三废一噪)污染以及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保 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车间及相关部室。第三条 防治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实行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以及减少产生量、充分合理利用和有 害废物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四条 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的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 防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预防、控制和减少三废一噪、危险废物、 放射性污染,保证环境保护工作达到

2、规定要求。第五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对各车间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放射性 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考核,其它相关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六条 一般管理规定1、公司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必须在查清污染源和污染现 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2、对现有设备工艺,要严格管理,消除或减少跑、冒、滴、漏, 加强管理,取得环境效益。3、对可回收的“三废”进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达到“三废” 资源化。(1)、对工艺过程中产生的余压、余热、可燃可用废气,不参加 化学反应或反应过剩的化学物质

3、,有价值的要回收利用。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和废弃物,要积极用来生产新产品。(3)、对浓度高的废酸、废碱或有机溶剂,要努力回收,循环利 用或经处理另做它用。4、生产装置的技术改造,必须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作为重要目 标,所选技术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1)、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排放“三废”少的工艺和设备。(2)、尽量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的原料和催化剂。(3)、新项目投产后,各项环境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标准。5、对有毒有害物品使用、运输、贮存等设备装置,设备部和使 用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造成环境污染的,要 追究其责任。6、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 相应的

4、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确定污染事故容易发生的环节,提出有针 对性的防范措施和非正常工况下的处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七条 废水污染环境防治1、机修车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运 行,严格控制处理过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均达到回收利用水平。严 禁废水不经过处理直接外排,提倡处理后的废水循环使用和资源化利 用。并于每月月底将本月全厂工业废水、生活废水排放量、治理量、 利用量以及同比减排量上报公司安环部。2、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降低生产用水量和 污水排放量。3、生产运营部要监督各单位按重复使用、循环使用、废水回用 的原则搞好节水工作,减少污水排放量。4、各车间负责管好本车

5、间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雨水 的按其各自管道正常排放。5、各单位的管理及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发现故 障要及时报修。能源装备部要及时安排检修单位检修环境保护设施, 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设备完好率达 9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转率达 98%以上。6、各单位发生不正常排污时,要迅速通知生产调度和安环部, 并立即设法解决,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7、未经允许,各车间的装置、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 水,不得擅自变更排放系统,非正常的临时性排水或改变排水流向, 必须报安环部批准。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下水井或路边沟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或 工业垃圾、杂物等。因作业落入下水道、下水井的杂物

6、或沉淀物,作 业单位要及时清理。同时要及时回收辖区范围内及下水井、管道内的 积油,避免大雨冲跑造成损失和污染环境。9、若发现废水违规排放,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 1000-5000 元处罚。若因此对地表、地下水造成重大污染,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八条 废气污染环境防治1、各车间要发动职工认真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将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工艺气体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减小污染。2、各种易挥发物料的贮存,应采用能防止物料挥发的容器。3、对各种易挥发物料的装卸,需采取密封化措施。4、各车间要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减少异常和紧急情况的 发生。5、各车间

7、要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跑、冒、滴 漏,防止污染。6、要加强锅炉的管理和操作,使锅炉烟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7、车队的汽车按时年检,确保尾气排放设施符合要求,尾气符 合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8、有废气处理设施的车间,应做好处理设施台账,按时对处理 设施进行巡检,做好相关记录。9、在环境监测时,相关车间要做好配合工作,以便监测能正常 进行。10、废气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时,车间要及时采取消减措施,并报 安环部和能源装备部,能源装备部应尽快安排检修。11、对废气污染物超标的设备,安环部、生产运营部要提出可行 的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12、相关单位要强化对无组织排放的管理。煤炭、矿

8、石、石灰等 的场内储运要优先使用封闭仓、封闭栈桥,采取洒水、绿化并辅以人 工清扫等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扬尘。13、装卸易产生粉尘的末煤、灰渣、矿石、石灰等工业固体废物, 应当采取定时洒水、清扫等防尘措施,运输上述工业固体废物时还要 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第九条 噪声污染防治1、在新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中,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噪声设 计卫生标准,做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控制和减少高噪声 源。2、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 $85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取措施Aeq,8降低作业场所的噪声。3、各单位要根据作业环境噪声性质和基本情况,分别采取设置 隔音监控室、对强噪声机组安装隔声罩、对混响声较

9、强的场所做吸声 处理、在声源或声通路上装配消声器和对设备进行隔振处理等措施。4、供销部门在购买、引进或加工制造时,要选用低噪声设备、 零件和新工艺,代替旧的强噪声设备、零部件和生产工艺;同时对消 除噪声危害的劳动保护设施必须同时购买、引进、投用。5、在安装大型设备的建筑物时要进行基础减震,合理布置振动 设备并采取隔振措施,空压机、锅炉、气化炉等要安装消声器;高噪 声车间要安装吸声材料,采取隔声措施等。5、未经安环部的批准,任何单位不准随意拆除消音处理设施。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第十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1、生产运行部在安排生产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 减少

10、固体废物的产生。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安排相关 车间按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分质处置。2、沉降车间需严格控制生产,降低赤泥附水率,产生的赤泥存 临时堆存厂满 2/3 时,及时通知企管部,联系运输厂家,及时外运。3、企管部在与赤泥运输厂家签订合同时,需注明赤泥要及时运 输,并且运输过程中,负责厂内运输路线的卫生清理工作,否则将给 予一定的处罚,企管部监督其执行情况。若因此而带来环境污染问题, 公司将追究企管部及运输厂家责任。4、生产运行部、煤气车间需根据生产工艺,调整设备及指标, 减少灰渣产生量,并在暂时堆存处采取防扬尘措施。供销部在外售灰 渣过程中要做好统计台账,并于

11、每月月底将统计数据报安环部。5、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企管部及相关责任部门须报公司环保主管部门、主管副总审核批准 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1、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 物质,主要包括医院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废药品、废矿物油、废酸、 废碱、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馏残渣、爆炸材料废物、防腐材料废 物、废弃铅酸蓄电池、废汞开关、废弃的含多氯联苯的电力设备及其 他有毒有害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率要达到 100%。2、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三防”措施 (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并将危险废物的危

12、害告知本岗位员工。3、危险废物原则上采用厂家回收、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 位处置。采取焚烧、填埋及其它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制定危险 废物管理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核,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要 求实施。4、供销部在销售危险废物时,必须卖给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 单位,并在每次转运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执行转运联单制度。 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于月底将本月危险废物转移量及转运联单复印 件交安环部备案。第十二条 放射性污染防治1、本办法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主要指在使用射线装置的过程中 发生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包括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放 射性废物主要包括废放射源,受放射性核素污染的材料

13、、劳保用品、 工具设备,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大于37Bq/L)及其他放射性 废物。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率要达到 100%。2、公司在购置新放射源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集团公 司安环部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新源在正式投入生产 使用前,须经过环保部门组织的验收。3、电仪车间需对所有放射源建立管理档案,并报安环部备案。4、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建设安全可靠的辐射防护设施。5、暂时不用的放射源或废旧放射源,由电仪车间上报安环部, 安环部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置。6、任何车间均不得擅自处置放射性物质。产生放射性废物的车 间应及时上报

14、安环部,安环部按国家规定联系相关单位对放射性固体 废物进行处理(收集、包装)后,一律交有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 处置单位或原生产厂家集中处置。7、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应及时收集、包装,收集、包装、暂存, 应符合以下要求:1、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容 器),专用口袋应密封,不破漏。2、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 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3、废放射源应单独存 放。4、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第十三条 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1、新建、扩建、改造项目都必须严履行环保部门的各项审批制 度。2、新建、扩建、改造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15、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3、生产中改变原材料,辅助材料或代用材料可能造成污染物增 高时,必须报安环部批准后,方可进行。4、施工单位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如粉尘、噪声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5、安环部要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建设计划和施工计划的 讨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对违反 “三同时”的情况,安环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公司领导。第三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要做好环保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环保设施操作 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有关技术工人及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防治污 染设施工艺流程及原理,要有应对突发事故处理能力。第十

16、五条 公司定期对高管、中层管理干部进行环境保护专业培 训,并将环保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中。操作工人上岗前须经过培训, 取得资格证才能上岗,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2 次。第十六条 相关车间若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运转 或不正常运转,由公司安环部责令其限期纠正。预期不纠正者,将对 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安环部及相关职能部室有权对各车间存在的环保隐患 提出整改,提出的口头整改的,车间需立即进行整改,下达书面整改 通知的,需在整改期限进行整改,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应执行标准的,或者超过当地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部室及车间应及时治理,同时向公司领

17、导 报告。情况严重的,将采取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 消除污染。第十九条 由于车间不按照规定执行,造成污染事故的,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从严处理。第二十条 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严格落实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 项目的污染防治设计方案都必须由安环部上报集团公司,征得集团公 司的同意。变更污染防治设计方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变 更。第四章 环境监测第二十一条 在我公司无监测能力时,公司将委托登封市环保局 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并出具相应的监测报告,各相关车间及部室要 配合好环保局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有监测

18、能力时,监测人员要按照有关技术规 范进行污染物监测,对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环境监测布 点、样品采集、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等应严格遵守监测规 范和操作规程,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任何人或单位不 得伪造、篡改污染物监测数据。定期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建立规范 的污染因子监测台帐,并上报安环部,有安环部对监测数据进行收集、 整理、分析,编制环境监测报告。第二十三条 做好环境监测报告的定期上报工作。安环部每季度 末把经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认可的正式环境监测报告报集团公司 安环部。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未经公司领导或上级公 司环保主管部门同意,监测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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