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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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序号案由执法彳衣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 适用违反条款处罚条款三步 式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第 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罚款。否2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第 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

2、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否3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 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 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 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的 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 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 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 证。否4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 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五

3、项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否5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 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否6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 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 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四项同上否违反条款处罚条款7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 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 条第十二项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五项同上否8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八 条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一款第

4、六项同上否9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 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 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三条第 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 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10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 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 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 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 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 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 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 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 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 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金 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

5、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 可证。否11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 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 二项否12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 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 三项否13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 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 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 四项否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适用下载可编辑.三步违反条款处罚条款14生产经营标注虚假

6、生产日期、 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食品食品安 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 十项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第五 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否15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 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 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 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食品安 全法第七 十七条、第 八十条、第 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 条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第六

7、项16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 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 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 乳粉食品安 全法第八 十一条第 五款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第七 项否17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安 全法第三十七条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第八 项否18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监管部门 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 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安 全法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第九 项否19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 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食品安 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 九项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

8、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 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 万元的,并处五万元至十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至二十倍的罚款;否20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 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标注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 全法第三 十四条第十一项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序 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 适用 三步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式21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 规定进行标示食品安 全法第六十九条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 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 及

9、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 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 元至十万元罚款;货值 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 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否22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 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 全法第五 十条、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否23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 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 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五 条第二款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二 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以下罚款是24食品、食品添

10、加剂生产者 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 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进行检验食品安 全法第五 十条或者 第五十二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 可证是2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 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 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 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食品安 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是26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 营者进货时为按规定查验 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 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 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 全法第五 十条、第五 十三条,或 者第

11、五十 一条食品安全 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是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 适用 三步 式违反条款处罚条款2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 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零二条第四款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是28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 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 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 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 护、清洗、校验食品安 全法第三 十三条第 五项或者 第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五项同上是29食品生

12、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 康证明或者国家卫生行政规定 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直 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 全法第四 十五条第 二款或者 第四十五 条第一款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六项同上是30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销售食品食品安 全法第五 十三条第 四款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七项同上是3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 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 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食品安 全法第七 十七条第 二款,或者 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八项同上是3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 方、标签等

13、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食品安 全法第八 十一条第 三款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九项同上是序号案由执法依据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是否 适用 三步 式违反条款处罚条款33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 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 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安 全法第八十三条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第十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是3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 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 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 处理食品安 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同上是35学

14、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 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 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 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 第十二项同上是36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 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 程控制要求食品安 全法第四十六条食品安 全法第一 百二十六 条第一款 第十三项同上是是是违法类型裁量标准一般裁量标准特殊裁量标准轻微违法 行为1、规定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执 行罚款下限;2、只规定法定罚款上 限,在法定上限的10%幅度内确定减轻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下限10%至30%的幅度内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罚款下限从重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上限的50%至100%幅度内一般违法 行为

15、1、规定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在 罚款下限以上不超过罚款中限幅度 内确定;2、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 在法定上限的10%至50%幅度内确定减轻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下限30%至50%的幅度内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罚款下限从重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上限的50%至100%幅度内严重违法 行为1、规定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在 罚款中限以上不超过罚款上限幅度 内确;2、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在 法定罚款上限的50%至100%幅度内减轻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下限50%至100%的幅度内从轻处罚的:不低于法定罚款下限从重处罚的:在法定罚款上限的50%至100%幅度内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一)个人初次违

16、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 1000元的;(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 5000 元,未发生危 害后果的;(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 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 警告处罚的;(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

17、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 品生产、经营的;(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 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 诈消费者的;(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 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 20000 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 50000 元以上;(十)发生严

18、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 的;(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

19、续扩大的; (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 (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 (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 (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 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的;(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 (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

20、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一)主动配合查处的;(二)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三)举报他人违法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五)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二) 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且积极配合查处的;(三)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四)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六)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七)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但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 以上内容如有错漏及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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