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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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打印文章浏览次数:5375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2005年6月7日(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一、头颈部损伤头皮擦伤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头皮创。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面部操作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平方厘米以上;划伤长度在4平方厘米以上。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耳廓创在1厘米以上;耳廓缺损。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涎腺其导管损伤。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
2、动1枚以上。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厘米以上。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厘米以上,面积在4平方厘米以上,或挫伤面积2平方厘米上。二、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平方厘米以上,擦伤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上,躯干皮下血肿。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厘米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厘米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肋骨一处单纯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女性乳房浅表损伤。外伤后血尿。会阴部软组织挫伤。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阴囊、阴茎挫伤。脊柱韧带损伤。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三、四肢损伤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平方厘米以上;擦伤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上。肢体皮肤及皮下组
3、织创口长度在1厘米以上,刺创深达肌层。肢体关节、肌腱损伤,伴有临床体征。手、足骨骨折。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四、其他损伤烧烫伤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平方厘米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平方厘米以上;深二度烧烫伤。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平方厘米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以15平方厘米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平方厘米以上。烫伤达真皮层。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说明: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和作出鉴定。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技术支持:010-66264554 传真:010-66263333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4号 邮政编码:100741 版本:jgj1.0网站维护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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