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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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宣传材料1、 为什么要对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为了加强我国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2、 什么是标志、标签?标志是指依法加施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的证明性标记。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3、 什么是运输包装?加施的范围包括哪些?运输包装是指以运输储存为主要目的的包装。包装分为纸质包装,金属包装,木质包装,塑料包装,麻制品包装,竹、柳、草制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和陶瓷包装等。运输包装为筐、麻袋、塑编袋、网袋等无法加施标志的不加施标志;供港澳蔬菜重复使用

2、的运输包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加施标志;散装食品不加施标志。4、 标志的样式是什么?标志的样式为圆形,具有防伪功能,正面文字为“中国检验检疫”及其英文缩写“CIQ”,背面加注十六位数码流水号。标志的主色调为蓝色,标志中的“中国检验检疫”、“CIQ”和外圆、内环为蓝色,其余部分为白色。标志的规格分为直径20mm、30mm、50mm三种,均为揭露式,即加施好的标志可以完整揭开,露出十六位数码流水号以供追溯。但揭露后的标志无法再重复使用。5、 如何申领标志?根据上海地区出口食品的实际情况,允许本市出口注册的食品企业事先申领标志。企业申领标志应向属地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申领/核销表

3、(以下简称标志申领/核销表)。经属地机构的施检部门审核后,向属地机构的检务部门缴纳标志工本费,由检务部门按核定的规格和数量发放标志。属地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和本机构标志库存情况,向申请企业核发1-2个月的标志使用量。6、 上海口岸加施的模式是什么?属地机构根据所管辖区域内出口食品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企业的申请,并经上海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核同意,可实施不同的标志加施管理模式:企业加施,属地机构核销;企业加施,属地机构监督抽查并核销;企业在属地机构现场监督下加施并对企业加施情况核销。7、 哪些情况标志的加施必须在属地机构现场监督下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口食品企

4、业,标志的加施必须在属地机构现场监督下加施。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风险警示通报范围内的;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的;首次生产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应实施现场监督加施的。8、 出口冷冻食品运输包装如何加施?出口冷冻食品,由于工艺原因不适宜在检验检疫合格后加施标志的,企业可以向属地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准予在生产过程中加施。9、 标志加帖的标准是什么?标志应牢固加施在运输包装上的正侧面左上角或右上角,加施标志规格应与运输包装的大小相适应,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等信息应在展示面的醒目位置,加施标志规格应与运输包装标注信息展示面的大小相适应,便于核查。10、 出口食品

5、企业如何做好标志加施工作?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标志申领、管理和加施工作。属地机构应对企业标志管理和加施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备案资格的人员才可从事标志的申领、管理和加施工作。属地机构应派员对企业标志的使用情况、加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企业标志加施的核销,出口食品企业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11、 已经加施了但不出口的怎么办?因某些特殊原因,企业所加施标志的产品不能继续出口的,属地机构应监督企业将所加施的标志全部撕下后,登记作报废处理。12、哪些企业可以授权加施,如何管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属地机构可以授权企业加施标志。 出口产品免验企业;实施“绿色通道

6、”制度的出口企业;连续二年出口食品的合格率为100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属地机构可以授权企业加施标志,并对企业的加施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出口分类管理中的一类企业;实施“出口电子监管”的二类企业;连续12个月以上出口食品合格率为100的企业。授权加施标志的企业,应将加施标志的时间、地点、规格、流水号区段等信息书面通知检验检疫机构,以便检验检疫机构抽查。属地机构在对出口食品企业日常检验监管及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标志的授权加施:企业资质发生变化;出口食品因质量问题被销毁、退运或理赔的;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擅自调换货物、更改批次或改换包装的;口岸查验发现出口食品货证不符

7、的;抽查监督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加施标志的;企业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行政处罚的。13、上海局管理标志的分工和职责?上海局综合处负责全局标志的征订、分拨、核销等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局卫监处、动监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标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属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属地机构”)根据属地原则,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运输包装标志的加施、核销及监督管理,并负责生产企业标志管理和加施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属地机构的检务部门凭检验检疫证单、标志、封识申领/发放单向上海局综合处领取所需标志。属地机构检务部门对于领取的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设专库(柜)加锁存放;办理入库手续时,应核对无

8、误后做好入库登记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上海局综合处。属地机构的检务部门凭施检部门核准的标志申领/核销表向企业发放标志,并做好出库登记记录。 属地机构的施检部门应将标志使用情况记录在案,录入CIQ2000系统。属地机构应在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含电子转单)备注栏中注明加施标志的规格、数量和流水号区段。按规定属于不需要加施标志的情况,应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含电子转单)备注栏中注明“本批货物运输包装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14、口岸如何核查?属地机构应在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含电子转单)备注栏中注明加施标志的规格、数量和流水号区段。按规定属于不需要加施标志的情况,应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含电子转单)

9、备注栏中注明“本批货物运输包装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15、发生特殊情况怎么办?企业遗失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志申领/核销表时,应向属地机构施检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发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核实后补发。 企业遗失、污损标志的,应向属地机构施检部门书面报告,登报声明。属地机构施检部门凭声明核销。 不再从事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属地机构应缴回该企业剩余的标志,作报废处理。16、与标志加施有关的责任有哪些?检验检疫合格但未加施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口。企业应加施标志,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检验检疫合格但加施的标志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准出口。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应加施标志的出口食品未加施标志的,或者不按规定加施标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盗窃标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标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非法标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调换、损毁加施在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的标志,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标志管理规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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